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顺市壹诺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欧雪琴、王华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雪琴、王华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17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末钢张九香廖军【审理法官】谢末钢张九香廖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欧雪琴;王华全;肖和军【当事人】欧雪琴王华全肖和军【当事人-个人】欧雪琴王华全肖和军【当事人-公司】南阳家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飞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飞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飞【代理律所】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欧雪琴【被告】王华全;肖和军【本院观点】王华全提交的音频证据及与肖和军关联人员架构说明,对其真实性无法予以核实,不予采信;王华全提交的王华全银行流水、王方荣账户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银行流水、胡碧英贷款凭证四份及最高额保证合同、胡碧英银行流水、郴州零峰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工商信息,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
案涉借条借款173万元是肖和军与王华全合伙清算后形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回避证人证言质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补充查明:1.根据一审中王华全提交的证人证言及出庭作证证人证实,2011年左右,欧雪琴时任中国银行郴州分行七里大道分理处负责人,王华全委派其亲属到该行以自有门面抵押办理贷款手续,欧雪琴接待了王华全的亲属,并介绍该行时任贷款审批部门的员工认识,后王华全亲属直接与该贷款经办人联系,并办理了贷款手续。
2.欧雪琴已在银行工作多年,自2011年以来其年薪即为每年20余万元。
唐丽娜、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丽娜、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88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丰民汤琼张淼【审理法官】谷丰民汤琼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丽娜;胡晓东【当事人】唐丽娜胡晓东【当事人-个人】唐丽娜胡晓东【代理律师/律所】肖业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闵垒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建忠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吴剑辉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业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闵垒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张建忠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吴剑辉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业威闵垒婷张建忠吴剑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丽娜【被告】胡晓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本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诉状内容,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对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通过信用卡向被上诉人划付的款项总额问题,上诉人虽主张不止一审法院认定的104196.25元(69566+34630.25),而是274217.77元(155487+118730.77),但其对两者差额部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8【案件字号】(2022)黔04民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伟朱俊蓉董伟才【审理法官】谢伟朱俊蓉董伟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启华;李积善;卿水陆;何庆生;金加庆【当事人】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启华李积善卿水陆何庆生金加庆【当事人-个人】王启华李积善卿水陆何庆生金加庆【当事人-公司】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颜凯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朱厚玺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付忠奇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凯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朱厚玺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付忠奇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凯朱厚玺付忠奇【代理律所】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安顺市平坝区盛世泽惠物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鸿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启华;李积善;卿水陆;何庆生;金加庆【本院观点】因各案案情并不完全一致,对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裁定书仅作为参考。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附条件民事权利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特别授权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查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鸿然达公司应否向上诉人盛世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如应当,该支付多少以及被上诉人股东应否承担支付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人民法院亦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严格根据合同约定,依法依约认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肖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肖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99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谢芳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谢芳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肖加兵;廖世平;王高华;彭时贵【当事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肖加兵廖世平王高华彭时贵【当事人-个人】肖加兵廖世平王高华彭时贵【当事人-公司】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毅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唐斌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毅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唐斌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毅唐斌【代理律所】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肖加兵;廖世平;王高华;彭时贵【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西秀区市政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表见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西秀区市政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案涉《借款合同》系由肖加兵与廖世平签订,虽然《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用途为安顺廉租房项目,但《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人系廖世平,借款也是转入了廖世平的账户,该《借款合同》中并未体现廖世平系代表西秀区市政公司签订合同以及西秀区市政公司有向肖加兵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从《借款合同》及借款的转入账户来看肖加兵系与廖世平建立的借贷关系,西秀区市政公司并未与肖加兵建立借贷关系。
其次,廖世平系与王高华、彭时贵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共同出资承建案涉工程,廖世平并非西秀区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肖加兵要求西秀区市政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陈强、宁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强、宁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20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强;宁小军;马亚琴【当事人】陈强宁小军马亚琴【当事人-个人】陈强宁小军马亚琴【代理律师/律所】唐迪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刘伟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杜红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朱明瑛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迪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刘伟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杜红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朱明瑛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迪刘伟杜红丽朱明瑛【代理律所】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强【被告】宁小军;马亚琴【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回避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关于原告宁小军与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106民初11331号。
宁小军在该案中请求陈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该判决查明,2018年12月25日,“优迈陈总”在微信上向宁小军借款,称“兄弟:借我200个应急可否?”“陈维:6214832042667787”“若行,帮忙转到这卡上”“还款能力还是有的,这是私事”。
宁小军提交了“优迈陈总”的微信主页,拟证明“优迈陈总”为陈强。
同日,宁小军向陈强指定账户转账25万元,该转账事实有宁小军提交其名下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明。
刘某、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黔04民终5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晖刘熹黎福伟【审理法官】谢晖刘熹黎福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刘某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某【当事人-公司】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焦点为:一、一审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及起止期间是否合理;二、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否为案涉房屋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违约金坚持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使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违约金是否过高过低的举证责任在违约一方,但要违约一方举证非违约一方的实际损失过于苛求,为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在实际损失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结合被上诉人违约的主客观过错、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本辖区内的经济发展、物价及收入水平等情况,结合被上诉人已将案涉房屋交付上诉人使用,从制裁违约和利益平衡原则出发酌情将逾期办理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一五。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焦点为:一、一审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及起止期间是否合理;二、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否为案涉房屋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上诉人羊勇、王毅与被上诉人何堂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羊勇、王毅与被上诉人何堂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9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全刘一铭周文勤【审理法官】周全刘一铭周文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羊勇;王毅;何堂平;冷安平;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当事人】羊勇王毅何堂平冷安平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羊勇王毅何堂平冷安平【当事人-公司】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先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饶兴立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王松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先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饶兴立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王松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先春饶兴立王松【代理律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羊勇;王毅【被告】何堂平;冷安平;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实际履行回避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沐川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与泸州通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沐川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将沐川县九黄路改建工程发包给泸州通达公司,承包人项目总工为冷安平。
2016年9月12日,舒强、羊勇与泸州通达公司签订《项目施工管理目标考核风险责任书》,约定:1.泸州通达公司任命舒强、羊勇为九黄路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目标考核风险责任人,舒强、羊勇负责实施项目施工管理;2.本责任书仅适用于确定公司与责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用作对外借款、担保、融资等任何经济活动的依据或证明;3.在本责任人规定的责任人具体管理范围之外,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或授权,责任人无权以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文件,或作任何形式之承诺、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概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人并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公司损失;4.项目印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由公司指定专人管理;5.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可能导致公司对外支付款项或承担责任的文件、资料、借欠凭据和合同等上加盖项目印章。
董旭、罗启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旭、罗启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35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旭;罗启泽【当事人】董旭罗启泽【当事人-个人】董旭罗启泽【代理律师/律所】钱森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杨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马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陈骁夫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森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杨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马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陈骁夫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森杨智马冀陈骁夫【代理律所】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董旭【被告】罗启泽【本院观点】《承诺书》能够证明罗启泽承诺向董旭归还200万元投资款的事实,《股权转让协议书》能够证明罗启泽应当向特丰公司支付28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事实,但能否以该两份证据证明案涉175万元是归还董旭主张的三笔款项的违约金及利息,需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4537号案件起诉状及10401号案件起诉状、判决书能够证明特丰公司和董旭在另两案中主张的股权转让款、投资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均为2017年5月1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情况说明》表明特丰公司对董旭系其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以及董旭代收罗启泽支付的28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2个月违约金的事实予以确认,结合本院二审要求特丰。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张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7【案件字号】(2021)黔04民终10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爽辜贤莉黄光美【审理法官】王爽辜贤莉黄光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某;王某;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张某王某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某王某【当事人-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葛汝堂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葛汝堂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葛汝堂【代理律所】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7:07:16张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4民终10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汝堂,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
法定代表人:叶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雷鹏飞、周世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鹏飞、周世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0【案件字号】(2021)云06民终2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正云李恩鹏徐玉龙【审理法官】王正云李恩鹏徐玉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鹏飞;周世兵;孙碧敏;刘万超【当事人】雷鹏飞周世兵孙碧敏刘万超【当事人-个人】雷鹏飞周世兵孙碧敏刘万超【代理律师/律所】冯路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路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路【代理律所】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雷鹏飞;刘万超【被告】周世兵;孙碧敏【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雷鹏飞与被告周世兵、孙碧敏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雷鹏飞主张二被告于2016年11月26日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2分。
利息已偿还到2018年11月26日,但本金和后期利息未偿还。
为此原告提交了《借条》《还款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予以证明。
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审理中二被告辩称,他们并不认识原告雷鹏飞,未向原告雷鹏飞借过钱。
借款是向第三人刘万超借的,约定的利息是月息5分。
当时,刘万超扣除了1万元利息后,便转账支付了19万元借款给他们,他们已偿还了刘万超本息42万元,借款已还清给刘万超。
在二被告否认与原告有20万元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经将《借条》所载明的款项交付给了被告,否则原告请求依法不能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借贷双方不仅要有借贷的意思表示,还需要有款项的实际给付合同才成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黔高执字第20-1号
申请人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其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顺市壹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竹东园一层七号。
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南华房地产大楼五楼。
被执行人潘勇,男,汉族,身份证:522501************,住址:安顺市西秀区金钟山路14号附11号。
被执行人潘锡林,男,汉族,身份证:522501************,住址:安顺市西秀区
7号1栋附4号。
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31号
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壹诺商贸有限公司、安顺市钢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勇、潘锡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
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
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晓莉
审判员杨飞雁
代理审判员周朴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蓉文章来源:/falvwenshu/zhixinganjian/11140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