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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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人民币,工程结算方式为分阶段结算,即每完成一个阶段工程,开发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工程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工,2018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相应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2.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工程结算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以下证据进行了审查:(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工程现场照片及视频(5)相关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开发商代表等证人证言2. 质证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程量,如绿化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并提供了相关质量检测报告予以证明。

(3)关于工程结算金额开发商认为,应扣除未完成工程量及质量问题的款项。

建筑公司则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工程量完成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部分质量问题属于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工程量清单编制、结算争议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的造价法律纠纷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签订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但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准拒绝协商。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核对,导致实际施工与合同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二、案例二:工程量清单编制纠纷案例简介:某建设单位委托甲乙两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甲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基本相符,而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和错项,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建设单位以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招标,最终导致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乙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拒绝投标。

因此,建设单位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乙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招标。

三、案例三:结算争议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结算,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支付。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范文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范文

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szcea2014.10●案例一:2009年8月我单位与一开发商就其开发的两栋高层商住楼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39000平方米,工期为12个月,由我单位包工包料施工。

双方约定: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内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结算;涉及本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合同内容。

甲方同意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并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的书面文件。

合同签订后,我单位依约进驻工地施工,至2010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后因结算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我公司已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现在有几个问题:1.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是否可以要求调整;2.监理日志及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驻工地代表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是否应给我们计取;3.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该依何原则处理?【律师答问】以提出问题的顺序回答: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常见工程造价争议处理讲解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常见工程造价争议处理讲解

清单与定额的关系
1、清单以项目实体划分,现行定额以工序划分,定额对应清单项目
的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2、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不相同。定额数量除以清单数量,
得到清单综合单价中的定额含量。
3、清单综合单价类似于01综合定额。现行土建、装饰、安装、市政
定额从01单位估价表调整而来。
4、清单全国统一,定额各省编制。定额是投标报价的参考。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是否未经核定不能计取基本费:各市规定不一样。
3、材料检验试验费 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和其它为 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4、临时设施费 建筑物沿边起50米以内的围墙、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和塔吊基础垫层,以及临时生活和生产用房等。
造价工程师在招投标阶段的工作任务
1
工程量

单价

审核招标控制价

经费及价差
价 工 程
各种包干合同和主要 材料指标
师 在
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
建 设 单
参与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招 投标的组织管理


精密合理地拟定招标文件条款


择优选择承包商

确定适用于本工程的合同方式


编制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参与招标答疑时尽可能明确今 后工作可能采取的一些造价控 制措施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 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 。
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
包括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支付 方式等。
变更与索赔
包括工程变更、索赔程序、争议 解决等。
工期与进度
包括工期要求、进度计划、工期 延误等。
工程质量与验收
包括质量标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 路等。
造价。
清单计价的调整与变更
01
调整与变更原则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 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进行合理 的调整和变更。
02
调整与变更程序
03
调整与变更内容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确认, 确保调整和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 性。
包括工程量的增减、项目特征的 修改、新增项目等,涉及到合同 价款的调整和支付等问题。
适用于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完成后,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招 标和投标。
清单计价规范的重要性
有利于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 为,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建设各方
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 争和健康发展,减少不正当竞
争和腐败行为。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 竞争力,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 理和成本控制。
清单编制要求
确保清单项目齐全、描述准确、数 量无误,满足工程计价和施工管理 的需要。
清单计价的计算方法
计价方法概述
01
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和相应的计价定额或
综合单价,计算出各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单价计算
02
依据各项目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等信息,计算出每个项目的合
价。
总价计算
0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争端处理及索赔管理新思路

施工合 同索赔发生在工程建设 实施过 程中 ,承包人 与发包人之 间存在双 向索赔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出
现后 ,有关承包人索赔 的内容和风险也发 生了变化 。这
意索赔时效 。承包 商的合 同索赔 只有在索赔时效 内才是
有效的。如果在约定期 限内不行使索赔权 的,视为放弃
索赔 权 力 。
双方的友好合 作 ,又能使双方都 “ 满意” ,从而使合同
双方免于将合同纠纷提交诉讼 。 “ 施工合 同文本 ”3 . 71 条款 明确 了我 国施工合 同纠 纷解决 的方式 :和解 、调解 、仲裁 、起诉 。
这种争端处理方式存在 以下 问题 :一方面 ,在合 同
履行过 程中 ,工程 师常扮演着和解 、调解人的角色 ,应
承包人 在索赔 时效期 间内提 出的索赔要 求不是 最终 的索 赔要求 ,而仅仅是索赔意 向 , “ 施工合同文本 ”规定 : 承包人应当阶段 『 生向工程师发 出索赔意 向,在索赔事件
终 了后2 天内向工程 师送交索赔 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 8
取 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但是损 失还是无法避免 ,这一点
徭薰诲警鸯 菰 徐 参
张 小 琳
( 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 工程有 限公 司 西安 70 6 10 8)
参渤

要 :本文作者从工程施工 中出现合 同争端及索赔等 问题的角度 出发 ,分析 Tq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 同 -
索赔 ,提 出了工程索赔管理办法。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合 同争端处理 索赔管理
很重要 。
编写索赔通知书及报告书对承包 商实现索赔起着非
议时 ,承包人必须认 真做好施工索赔 ,这就要求承包方 的现场造价工程师 ( 或者商务经理 ) 除必须熟悉工程项 目的全部合 同文件 ,并能熟练地应用有关合 同条款外 , 还应该掌握行之有效 的合 同管理及索赔 的新思路 、新策 略等 。经验证明 :凡是有 丰富的施工经验 、合 同管理水

最高院关于不平衡报价的案例

最高院关于不平衡报价的案例一、案例索引浙江高院《杭州兴业XXX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浙民申3483号,审判长杨XX,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简介发包方:杭州市XXX管理局承包方:杭州兴业市XXX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价款结算依据”,案涉工程黄馨的投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后因工程量变更导致该种植物的种植数量大幅度增加,审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及《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争议焦点:政府项目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审计有权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吗?三、最高院裁判摘要关于结算价款问题,兴业公司与拱墅城管局签订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这一约定亦不根本违背合同第九条第3款对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基本精神。

因此,原审依据审计最终审定结果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政府项目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审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及《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的清单子目单价进行调整,法院一般是尊重和认可的。

哪怕是施工合同中并没有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不平衡报价的调价依据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是合同并没有排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适用,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审计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符合合同法的有关“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

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1.3.3关于工程量差异和材料价格问题
本案例中,经调解,双方均同意最终采用按实结算的方式,故工程量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化均己得到解决。但 是,这是由于在工程被拆分后原合同无法约束新进场单位而 不得不采用的处理方式。 在通常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增减均不予以调整。工程招标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要 LOREM IPSUM 约邀请;投标书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要约,即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清单计价规 范条文说明第4.4.2条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时,应 以投标文件为准。”按照这种说法,在招投标过程中,虽然要求投标人不能更改工程量清单,但是允许“招标 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即投标人可以在其他地方予以调整。 这一条文对固定总价合同招投标尤其重要,调和了对招标人清单编制准确性的要求与投标人复核招标文件后 发现问题的矛盾。投标方应对要约邀请及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作复核,将差异体现在投标书中,并受投标书的 约束。 材料价格方面,通常情况下就固定总价合同而言,材料价格不允许作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由 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价格下跌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是,2008年出现钢材全国性大幅涨价的情况,当时各地造 价管理部门多数出台了相应的价格调整文件。如果合同双方本着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这也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原则,这样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政策性文件出 台,应按照材料价值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合理确定调整与否。例如,假设某材料涨价幅度超过 50%,但其总值占 工程造价的5%,则不建议调整;如果某材料涨价幅度超过20%,但其总值占工程造价的80%,则双方应本着公平 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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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合同纠纷案例某2×660MW燃煤机组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施工招标期间,业主提出、经施工单位承诺厂区施工道路采用永临结合的方式,并且不记取费用。

但开工伊始施工单位就声明招标期间屈打成招,要求业主必须先答应给予费用再修路,双方僵持较长时间影响了工程进度。

分析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或教训: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原则是,招标期间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分项细目,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综合单价,结算时按投标单价乘以图纸和工程实际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本案例在招标中双方达成的共识不符合清单计价原则,也就不符合惯例,厂区施工道路属于工程临时设施费,永久性道路属于图纸设计的工程量,采用永临道路结合的方式可以减少一定的临时设施费,但其造价数量与永久道路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业主单位不得克扣施工单位应该记取的工程费用,施工单位也不该在投标期间承诺不收取费用。

吸取的经验和教训:永临结合道路节约的费用,主要属于施工单位,如果业主方提出共享,可在招标期间进行估算,适当降低厂区道路的单价报价。

厂区单路全部费用去除后,不符合清单计价的原则和惯例,造成屈打成招以后翻案的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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