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人社、公安、教育体育、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第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至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推动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推动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9•【字号】岳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推动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推动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9日关于进一步纾解市场主体困难推动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纾解市场主体困难,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经济恢复回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等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措施(一)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减免。
落实好国家新部署的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工作,确保应退尽退。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城区住房普查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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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城区住房普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城区住房普查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2]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市城区住房普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岳阳市市城区住房普查方案为掌握市区城市居民家庭住房基本状况,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科学制定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的意见》(岳发〔2010〕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范围住房普查范围为市城区(包括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的所有住房。
包括已办证的住房、未办证的住房和已办证又已拆除的住房,不包括活动住房、临时住房、尚未建成的住房和已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
二、普查内容(一)住房的物理状况,具体包括房屋名称、坐落、层数、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代、取得方式等。
(二)住房的权属状况,具体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家庭成员等。
三、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区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陈四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范安辉、市房地产局局长李大元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洪建军、市统计局总统计师胡燕飞、市公安局副局长苗晓光、市规划局副局长杨建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险峰、市房地产局副局长易红卫、岳阳楼区政府副区长李青松、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小年、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苏正明、云溪区政府副区长王来平、君山区政府副区长罗遥、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部部长李建华为成员,负责市城区住房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岳政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落实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农业、统计、物价、审计、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农村低保的各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审批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本村农村低保日常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制定,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2005年为年人均683元)。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岳政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奖励是指由市政府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的政府性奖励。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励的考核汇总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核实、确认,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是指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中的税收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中属地方的税收。
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8%)、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它税收。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地方税收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个人所得税(28%)。
第四条企业税收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剔除退税)。
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在100-1000万元、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在300-1000万元的,按递增额的2%给予奖励;递增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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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办公室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考评事项(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下同)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部门,下同)办公室进行考核。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包括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屈原管理区办公室,共12个单位。
2、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正处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室,共72个单位。
(1)市政府组成部门(31个)市发改委、市工业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旅游局。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岳政办函[2012]3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岳政办函[201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明确的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透明化;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一、深入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制度的落实(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规定,认真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和指南,切实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5〕2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全面落实“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发展战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住房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发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引领作用。
房地产部门应根据我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制定住房年度供应实施计划,有效调节住房供应总量和结构,保持供需总体平衡。
国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存量土地等因素,合理制定全市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对住房的用地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等作出统筹安排,形成稳定、均衡的住房用地供应机制。
二、优化房地产市场供应体系。
禁止城市居民自建住房,坚持城市住宅市场供应为主的原则,增加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比例;改进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停止新批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减少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量,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货币化政策;引导农村村民住宅按规划实行联建或集中成片统一建设。
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
引导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国家支持项目的开发建设。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和科技含量。
岳阳市君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岳阳市君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5、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情况;6、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以日常巡视检查、定期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1、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依法收集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检查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1)不立案监察程序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1、现场检查程序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2014—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2014—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岳政办函〔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2014—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岳阳市2014—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8日岳阳市2014—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为加速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建设美丽幸福岳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4至2017年,每年重点完成400个行政村的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任务(达到省重点整治村建设标准,下同)。
每年在主干公路沿线、城镇周边地区和旅游景区等区域,选择20个以上的行政村,建设成田园美、村庄美、生活美的美丽乡村(达到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下同)。
每个县市区打造1至2个重点乡镇(精品片区)。
到2017年,全市50%以上的行政村基本达到新农村建设要求,共完成1600个行政村的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建成80个美丽乡村。
其中重点乡镇7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任务,1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到2020年,全市85%以上的行政村基本达到新农村建设要求,共完成2700个行政村的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建成140个美丽乡村。
其中重点乡镇9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任务,2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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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
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12]5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06
【实施日期】2012.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岳阳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家庭。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家庭,均有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依据有关规定申请相应救助的权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的领导,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聘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审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审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基础调查工作。
第四条各级发改、价格、财政、统计、公安、人社、房地产、住建、住房公积金、金
融、证券、税务、工商、教育、残联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
第五条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责任落实;
(二)依法客观、公正公开;
(三)诚信申报,保护隐私;
(四)信息共享、动态管理;
(五)低收入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
第二章家庭状况
第六条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七条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
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具体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征收补偿收入)、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捐赠收入、继承收入、赡(扶、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