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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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0(2013年版)0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认定标准。
0一、适用范围0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0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0(一)通用认定标准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0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0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0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04、新类型案件;0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0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0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0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0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0(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0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0(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0(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0(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0(4)单位犯罪的案件;0(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0(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0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0(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0(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0(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0(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律发字第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已经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下发试行。
请注意总结此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汇总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会,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006年3月20日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
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一)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
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
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
(二)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群体性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湖南省2018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和本所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一)与执业活动有关或者可能影响依法执业的重大情况;(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发生的重大情况;(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拟承办的重大案件立案前,应及时向律所报告并协助律所进行严格审查。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按要求报告。
第四条本所建立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和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登记、审批、备案、指导等工作。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律师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律师承办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一)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二)拟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三)涉案人数5人以上的集团犯罪刑事案件;(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案件;(五)社会热点、焦点、敏感性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六)被告人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七)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查办的刑事案件;(八)涉及外国人和台湾同胞的刑事案件和重要的涉及香港、澳门居民的刑事案件;(九)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十)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六条律师承办下列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一)群体性案件;(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三)争议标的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案件;(四)诉讼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五)涉及外国人和台湾同胞的案件和重要的涉及香港、澳门居民的案件;(六)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第七条律师有下列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一)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二)参与涉“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案件;(三)因执业活动与委托人发生民事纠纷;(四)在执业中,受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伤害;(五)配偶、近亲属在执业所在地司法机关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六)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七)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奖励和处罚;(八)参加境外、国外学术交流活动,或者到境外、国外接受专业培训;(九)参与重要的涉外或涉港、澳、台事务和交流活动;(十)以律师或者公民身份加入境外、国外民间或者行业组织,或者以律师身份参加境外国际组织有关会议,并作交流发言;(十一)以律师或者公民身份接受境外、国外组织的捐赠或者授予的学位、荣誉;(十二)接受境外、国外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十三)在境外、国外出版书籍;(十四)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情况。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豫司文[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6]79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为了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推动律师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大局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十一五”时期,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奋力走在中部崛起前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极易发生。
实践证明,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一般都伴有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背景,有些和当地的改革进程、干群关系、治安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还可能涉及政治问题和大局问题。
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是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工作之一,是正确履行律师管理职责,自觉服务于社会大局稳定,自觉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积极组织和指导律师正确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案件代理、辩护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有利于案件的依法公正解决,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律师的正面形象和促进律师业发展。
如果管理不到位,指导监督不力,可能出现少数律师不顾大局,对法律规避、曲解,甚至激化矛盾,影响大局稳定。
法律援助群体性案件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在法律事务中享有平等权利,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
群体性案件是指涉及多人利益,具有共同法律问题的案件。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确保群体性案件得到有效处理,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群体性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 劳动争议案件;2. 侵权纠纷案件;3. 知识产权案件;4. 民间借贷案件;5. 信访案件;6. 其他涉及多人利益,具有共同法律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标准1.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2. 案件涉及的人数较多,具有群体性;3. 案件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4.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受理的群体性案件。
四、案件审查标准1. 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包括经济困难、无诉讼能力、受限制或受威胁等;2. 审查案件是否属于群体性案件,是否具有共同法律问题;3. 审查案件是否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4.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
五、案件办理标准1. 法律援助机构应在受理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2.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3. 法律援助人员应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4. 法律援助人员应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5. 法律援助人员应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6. 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六、案件调解与仲裁标准1. 对于适宜调解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2. 法律援助人员应协助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协助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3. 法律援助人员应密切关注调解、仲裁活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
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和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法律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论并分工承办
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指人民1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案件/项目
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析、意见和建议,并在主管律师上承办其中部分业务。
该重大/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建议
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
事务所根据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分工负责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纪委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不
时作出修订
七、本规定____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 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

浙江省司法厅于2005年10月24日发布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统一接受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负责对处置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协调、信息传递,把握工作方向。
必要时直接参与处置工作。
各级律师协会协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对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处置措施的研究、论证、指导。
必要时直接参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下列法律事务属重大、敏感事件,应当呈报:(一)因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二)起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三)涉及国家安全的;(四)涉及邪教问题的;(五)重大涉外的;(六)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七)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
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件属重大、敏感事件,应当呈报:(一)因执业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二)因执业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三)律师事务所拟与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的;(四)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拟接受(境)外记者采访或者参加国(境)外主办的活动的。
第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 小时内,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接到律师报告或者发现、发生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 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抄报省直律师协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敏感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研究提出处置指导意见。
特别重大、敏感的事件,应当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汇报。
第六条律师协会接到重大、敏感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等进行业务指导,研究、论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辩护、代理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第九十条本所承办下列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市律师协会和县、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1)有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工作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涉外交流,以及市司法局、县(区)主要领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或批办律师代理案件;(2)律师承办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性纠纷事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3)律师代理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4)律师担任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及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5)律师代理的案件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或拟作无罪辩护的;(6)律师承办国家或省、市重点大型项目,有影响的涉外经济项目法律事务;(7)律师代理国有企业兼并、转制、破产的;涉及农村征地补偿、与农民利益有较大关联和城市拆迁、还原安置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8)律师代理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9)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业处分的;(10)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情况。
第九十一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制定,以保证办案质量。
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专业领域负责人主持,由承办律师提出,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相应记录。
第九十二条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四)标的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纠纷案件;(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十三条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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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
群体性案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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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试行)
一、为了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中的行为,在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重大案件是指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身份特殊或涉嫌恶性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所关注,或标的巨大,可能对当地社会产生影响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群体性案件是指委托人在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和法律要求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以及非诉讼涉访案件。
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以下通称为三类案件。
三、三类案件举例:
(一)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涉黑群体性刑事案件;
(二)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群体性刑事案件;
(三)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承包和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四)房屋拆迁、补偿、承租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五)涉及某一行业的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四、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服务原则。
在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全部活动中,律师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并切实遵守当时的政策。
不说出格的话,不办有违法律或政策的事。
(二)教育疏导原则。
律师在办理三类案件尤其是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中,要积极宣传法制,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群众情绪,化解双方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切忌火上加油,推波助澜。
五、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坚持的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在接待三类案件当事人并准备接受委托时,应请示律师事务所主任(以下简称所主任)征得同意后方可受理。
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以律师所名义向市司法局律师处或市律协秘书处(以下简称律师处)报告(书
面、电话、电子邮件均可)。
办理方案、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疑难问题等、承办律师均应随时向所主任汇报,必要时向市律师处报告。
(二)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承办方案、工作计划、代理和辩护提纲、重要协议草案,均应由所主任召集本所三名以上资深、专业律师进行讨论,认真研究分析,集体确定决策。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明确主办律师制度。
三类案件一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办理,并从中明确一人为主办律师。
(四)工作日志制度。
律师办理三类案件,从接待,收案,报告,调查取证,与委托人谈话,集体讨论,出庭直至结案的全过程,均应制作详细文字记录,存入案卷。
(五)主任负责制度。
所主任对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全部活动,必须主动了解,做出正确决定,并组织研讨,及时指导和监督,发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所主任的责任。
(六)结案报告制度。
承办律师在办结三类案件后,要作出办案小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结案报告应存档,并在结案后十日内上报律师处。
(七)对外宣传制度。
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进程中或案结后,未经市律师处允许,律师所或承办律师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更不得主动投稿或上网介绍案情或评论。
六、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三类案件既有刑事、民商事、行政之分,又有诉讼、非诉讼之别,个案程序除应依据同类案件的一般做法之外,还应注意遵守下列程序:
(一)接待来访。
在听取来访人叙述的争议事实、请求目的、群体人数、思想动向等情况后,若准备接受委托,则应核实代表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查看主要证据,明确委托事项,分析利弊,告之风险,并做好整个接待过程的书面记录。
如不接受委托,记录结果存档。
(二)在准备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或者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
性,甚至涉嫌伪证的,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停止办理委托手续,经所主任同意后,不再签订委托合同。
(三)正式接受委托。
律师所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正式签订《委托律师协议书》,委托代理或辩护的关系正式确立。
律师所在此同时明确承办律师。
依据委托协议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开具正式收据。
异地办案需要收取差旅费用的,亦应由律师所统一收取,案结后与委托人结算。
(四)办案准备阶段的具体工作:
1、承办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包括争议的发展过程,目前的激化程度,对方当事人的态度,有否和解的可能,委托人欲达到的目的。
2、向委托人或知情人收集有关案情的各类证据,了解进一步收集证据的途径和对象。
3、刑事案件应认真阅卷,并详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自我辩解,谈话要求两名律师在场,做好笔录。
4、在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评析和预测,并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作虚假或过头的承诺。
(五)实施代理或辩护阶段的工作
1、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按律师的一般程序进行,着重做到两点:一是随着案件的进程,及时掌握案件的发展变化,通过必要的请示和研究,拟定相应的对策;二是辩护和代理要点,要事先写出提纲,在所主任主持下,经过集体研究确定。
2、在敏感或群体性的非诉讼案件进程中,承办律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1)承办律师要充分了解委托人的真实请求内容,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其合法性,力求实现。
对不合法的要求,则须做好说服教育,促其主动放弃。
不得为助长其非法要求而做出违法之举。
(2)承办律师与当事人接触和交谈过程中,要立足依法服人、以理服人的姿态,力争协商解决争议。
防止感情用事、激化矛盾。
更不能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
(3)在双方谈判或协商过程中,承办律师要根据事先拟定的方案,通过交谈,努力寻找共同点,及时抓住已经取得的共识,逐步扩大成果,以求达成调解协议。
(六)代理、辩护案件结束阶段的工作
诉讼案件随着开庭和法院判决而结束,非诉讼案件随着调解协议的达成或转入诉讼后而告一段落,承办律师完成了本阶段的工作任务,此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征求委托人对裁判的意见,做好法制宣传及教育工作;
2、对代理、辩护案件进行总结;
3、以律师所的名义,向市律师处呈报书面结案报告;
4、按照律师所的规定,整理案卷,进行归档。
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提出意见,使之完善。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