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所犯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材料;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
非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的,学校根据其表现,可做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院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顶岗实训、实习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或以其他方式对公民进行诬陷和人身攻击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从者或经教育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九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包括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盘敲桶,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首者从重处罚。
(五)虽未参加上述行动,但知情不报,有意隐瞒包庇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治安条例等,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属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被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纪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按给予所有处分的期间之和合并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三)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四)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调查行为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六)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七)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八)在受处分期间违纪者;(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的。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
为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处理过程中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各种短训班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为保证学生处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学生一般违纪事件要求二级学院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学工部。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如在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纪则从重处理,并延长处分时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如发生新的违纪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三)由于他人胁迫或欺骗的;(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三)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或胁迫、欺骗、教唆、煽动他人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四)屡教不改;(五)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六)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无正当理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退赃;(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九)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普及,职业学院越来越受到青年学子的欢迎。
在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校方也需要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制定违纪处罚制度,以维护学生的学习秩序和校园文化建设。
下面,本文将针对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违纪行为分类1、违反校规校纪包括出入违禁区、携带违禁物品、乱涂乱画、破坏校园设施、妨碍他人学习等。
2、违反纪律要求包括学习自律、考试纪律、宿舍管理等。
3、违反诚信规定包括作业抄袭、考试作弊、实习违规等。
二、具体违纪处罚措施1、警告处分一般用于初犯且情节较轻的不良行为。
2、记过处分一般用于较轻微的不良行为或二次或多次违纪的不良行为。
3、留校察看处分对于一些严重违纪的学生,校方可以做出留校察看处分。
4、退学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学生,可以做出退学处分。
5、公示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窃取、销售试卷等行为,可以做出公示处分。
三、制约措施1、师生契约制定师生契约,明确学习目标和过程,建立学生自我约束的意识。
2、课堂考勤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堂出勤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
3、教育引导在处罚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四、对违纪处罚的原则1、公正、合理违反校规校纪、纪律要求和诚信规定后,校方必须公正、合理地做出处罚。
2、罚当其罪对于同等违规情节的学生,采取一视同仁的惩罚标准,不偏袒。
3、以教育为主处罚的同时,进行教育引导,避免学生出现同类违规情况。
总之,违纪行为对于职业学院的学生来说是严重的问题,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自身的素质,学校需要制定一系列严格有效的违纪处罚规定,让学生明白“有纲常则有定,有定则有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构建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开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观察期)。
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观察;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观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的xxx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筹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6或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的l∕2o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理。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成立非法组织,举办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偷窃、诈骗钱财和有参与不法借款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者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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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款给予处分;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严禁赌博和酗酒。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凡以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比输赢的活动,均属赌博。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肇事者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⒌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或群殴者:⒈策划或聚众打人,经发现制止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⒉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⒊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⒈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⒉动手打人,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给予处分。
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⒈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⒊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或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⒋为打架提供器械者: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⑵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者,除按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理外,再加重一级处分。
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或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一条无故旷课者: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而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考试作弊者:除第五条第㈣项外的其他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用语言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对监考人员采用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考场规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者: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纪律处分;有流氓滋扰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收看淫秽书刊、录相,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道德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在饭厅、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扰乱课堂、宿舍、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严禁在寝室点蜡烛,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⒈在寝室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或在寝室点蜡烛,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⒉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燃器具,大功率电器、点蜡烛等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⑴损失在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⑵损失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⑶情节严重或有人员伤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恶意骚扰、攻击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第十五条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拒绝搬回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私自下河、下江、下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数据,造成损失的;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的;破坏或攻击网络系统,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
第十九条学生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毕业实习学生违反职业道德,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减轻与加重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主动报告、交待错误的;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一级处分: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第四章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第二十三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违纪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违纪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学生的其他违纪,原则上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对跨系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调查;学生违纪后,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并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
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负责调查的部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系应立即核对本人检讨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
凡属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报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审核各系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系或学生处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听取,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处听取);根据本条例,凡受处分学生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其中处分为开除学籍者,由学生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