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方案指南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术语和定义 .............................................................................3.1 风险 ..............................................................................3.2 风险识别..........................................................................3.3 风险评价 (2)3.4 事故隐患 (2)3.5 隐患排查 (2)3.6 隐患治理 (2)4职责 (2)4.1 企业主要负责人 (2)4.2 分管负责人 (2)4.3 安全管理部门 (2)4.4 业务管理部门 (2)4.5 基层单位 (2)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3)5.1 风险识别 (3)5.2 风险分析与评价 (4)5.3 风险控制 (11)5.4 风险告知与培训 (12)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2)6.1 隐患排查形式及频次 (12)6.2 隐患排查内容 (14)6.3 隐患分析 (16)6.4 事故隐患分级 (17)6.5 事故隐患治理 (17)6.6 隐患治理验收 (19)6.7 事故隐患上报 (19)6.8 文件管理 (19)6.9 隐患排查的效果 (20)6.10 持续改进 (20)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实施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的方法。
烟花爆竹分类分级标准

烟花爆竹分类分级标准一、烟花爆竹的概念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
由于烟花爆竹其中的火药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时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燃放或者燃放违规产品,就会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烟花爆竹的分类与分级(-)烟花爆竹的分类根据烟花爆竹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烟花爆竹分为以下14类。
1.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2.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3.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4.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5.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6.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7.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8.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9.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体的产品。
10∙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πι)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I1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276mm)发射到高空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12.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13.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14.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烟花爆竹的等级依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被划分为4个级别,危险性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 o上市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会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四等级。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与进出口检验。
市与区、县(市)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城建、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与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与举办焰火晚会与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三围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
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间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同意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围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保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与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重要军事设施;(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与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八)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10层以上或者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二)城市绿地;(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完整版)安监总管三〔〕93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化评审》

2.定期考核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3.企业及各级组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查文件:
1.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各级组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对企业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查文件:
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2.考核、奖惩决定文件,及奖惩兑现情况.
现场检查:
财务记录、行政文件。
未建立安全责任制考核机制,扣30分(B级要素否决项)。
未按考核制度对企业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一项不符合扣2分。
1。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
2。明确责任部门、获取渠道、方式;
3。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
4.形成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查文件:
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制度;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情况不清楚,扣5分。
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1.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计划或方案;
查文件:
查文件:
1.符合性评价报告、记录;
2。不符合项整改记录。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负责以下工作:(1)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2)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4)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5)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经营场所安全管理1. 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具备以下条件:(1)场所内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2)消防设施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3)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4)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5)场所内禁止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2. 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所内各项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对场所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烟花爆竹储存安全管理1. 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进行分类储存,并设置专用储存仓库。
2. 储存仓库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具备以下条件:(1)建筑结构安全可靠,通风良好;(2)消防设施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3)储存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4)储存仓库内禁止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3. 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储存仓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仓库内各项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1. 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进行分类销售,并设立专柜经营。
2. 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销售的规定,不得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例1、中国法律对于燃放烟花爆竹有哪些相关规定,越详细越好,谢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四条本企业应根据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一)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防火墙、防火门、消防设施、防爆设备等;(二)销售场所的安全设施:警示标志、隔离带、消防设施、紧急疏散设施等;(三)运输车辆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安全带、紧急切断装置等;(四)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五条本企业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检查、维护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存。
第六条本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七条本企业应加强对安全设施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熟悉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应急程序。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本企业应根据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包括:(一)储存设备:储存柜、储存桶等;(二)销售设备:销售柜、销售桶等;(三)运输设备:运输车辆、运输桶等;(四)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九条本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检查、维护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本企业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本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的监管,确保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熟悉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管理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及类似产品。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应符合安全、环保、质量标准。
第五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生产规定第八条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流程的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品的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关检验报告和记录。
第三章销售规定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执行严格的销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保证销售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产品进行备案登记,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可靠。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区域内的销售点进行监管,确保销售点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储存规定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的储存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执行严格的储存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的储存企业应当选取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通风、排气等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的储存企业应当对储存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安全稳定。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的储存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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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
禁止从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第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二)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场所。
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不得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
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
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
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
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
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物储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保障生产流程顺畅。
禁止在中转库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
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并承担检验检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
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检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企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检验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