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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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XX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城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和交付使用工作(1)(1)

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和交付使用工作(1)(1)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和交付使用相关工作一、配套设施建设要求1.物业管理用房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0.3%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80㎡,一般在小区出入口附近或小区中心位置地上建筑安排,物管用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内部配置卫生间;2.门卫执勤岗亭(室)根据项目规模和使用要求设置门卫执勤岗亭(室)。

一般在出入口设置,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的在适当区域增设执勤室或岗亭。

门卫执勤室不小于8㎡,活动执勤岗亭不低于6㎡,式样应美观大方。

3.公共设施用房按设计配置中水站、水泵房、配电房、发动机房、变压器房、电梯机房等公共设施用房,公共设施用房顶墙面平整挂白,地面和墙裙应做环氧树脂漆或贴面砖。

标识线清晰明确,照明满足使用要求。

4.视频监控系统配置网络高清视频监控设施,摄像头按区域合理分布,不留死角,摄像头监控距离不超过20m;监控摄像杆于道路两侧设立,小区出入口等重点位置摄像机配置拾音器,重点部位安装可调节球机,摄像头像素不低于 300万像素,带红外夜视功能,监控图像储存期限不低于30天;视频监控室和消防监控室合并设置,监控室面积20-50㎡,监控室内设置视频监控墙和操作台,单个监控视频显示器不低于50英寸。

每个显示屏画面不超过24个。

5.交通管理系统小区出入口采用栅栏式栏杆(不得使用直臂式),拦车高度1.2m以上。

内部停车场可采用直臂式,采用车牌识别系统,配置高清摄像头和智能交通管理软件。

6.行人电动车门禁小区出入口行人门禁栏杆不低于2m,行人出入口宽度不低于1.2m,设置刷卡门禁设施;电动车门禁采用刷卡设施,电动车通道宽度不低于1.5m。

7.可视对讲系统单元门应采用彩色可视对讲门禁系统。

8.围墙、围栏小区围栏设置红外报警系统和反爬装置,道路和建筑物顶层设置巡更器。

9.垃圾收集设施配置车载箱式垃圾收集箱,应设置垃圾箱摆放位置,摆放垃圾箱地面铺设易于清洗材料,排水通畅;设置临时装修垃圾收集池,垃圾池高度不低于1.2m,垃圾池表面水泥砂浆抹面粉刷,有明显标识。

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含2017补充规定)

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含2017补充规定)

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资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修改及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及补充。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集中绿地)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15%,且居住项目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市开敞。

滨江(河)或者临规划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河)或者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二、将第二十五条涉及居住(商品房)机动车停车位配套标准条款修改为: S建≥220㎡为2个/户,144㎡≤S建<220㎡为1.5个/户,S建<144㎡为1.0个/户。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第五点的“居住建设项目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修改补充为:居住建设项目设置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纳入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计算;在小区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0个访客机动车停车位,并纳入小区统一管理,不得出售或出租。

四、将第二十五条中第七点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停车位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完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

五、将第三十一条涉及建筑后退城市绿地、林地距离条款修改补充为:用地界限的另一侧为城市公园绿地(G1)、广场(G3)和保留山体绿地(E2)的,建筑后退该用地界限的最小距离在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基础上增加3米;临防护绿地(G2)的,最小退让距离按照8米控制。

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商住混合楼,商业用房须独立设置,并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小区物管用房标准

小区物管用房标准

小区物管用房标准小区物管用房是指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的场所,用于存放管理文件、办公、接待业主等。

小区物管用房的标准主要包括使用面积、功能布局、装修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小区物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和业务需求进行合理设置。

一般来说,中小型小区物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大型小区物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

这样的面积可以保证物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居民的需求。

其次,小区物管用房的功能布局需要考虑各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和协作关系。

一般来说,小区物管用房应包括接待区域、办公区域、文件存档区域等。

接待区域应设有接待台、休息区和业主询问处,用于接待业主、解答问题和提供咨询服务。

办公区域应设有办公桌、文件柜、电脑和电话等办公设备,用于物管人员的日常办公工作。

文件存档区域应有足够的储存空间,用于存放物管管理文件和资料。

此外,小区物管用房的装修需要简约实用,符合小区整体风格。

装修材料应选用环保、耐用、易清洁的材料。

墙面、地面和天花板的颜色应搭配协调,营造舒适、和谐的工作环境。

家具和装饰品的选择应简约实用,不占用过多空间。

最后,小区物管用房需要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如空调、电视、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

办公区域需要有稳定的电源、充足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此外,小区物管用房的安全设施也非常重要,应配备监控设备、防火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确保物管人员和业主的安全。

总之,小区物管用房标准应根据小区规模和业务需求进行合理设置。

使用面积、功能布局、装修和配套设施等方面都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和配置,能够提高物管人员的工作效率,满足居民的需求,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

物业管理用房设定规范

物业管理用房设定规范

物业管理用房设定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由建设单位按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

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

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

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以方便为业主服务。

但是这个房是物管企业和业委会的共用房。

为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等类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改善居住环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首次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小区中的配置比例提出要求,并强调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规定,今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配置将有明确标准。

《通知》要求,规划设计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等类型住宅项目时应按照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非出售部分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具体标准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通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首期维修资金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缴存维修基金。

小城镇建设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在办理住宅产权登记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下列标准缴存: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80元/建筑平方米缴存;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筑平方米缴存。

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治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对《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都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样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畴内总量平稳。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刻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第八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

临12米以上都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都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

骑楼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九条居住用地临都市道路的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

居住区规范要求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小区物管用房配建标准

小区物管用房配建标准

小区物管用房配建标准
小区物管用房的配建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 面积要求: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不同,面积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

2. 位置要求:物业用房的位置应该方便使用和管理,例如靠近小区入口或者停车场等。

3. 建筑标准:物业用房的建筑标准应该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环保要求,确保房屋安全、舒适、美观。

4. 设施要求:物业用房应该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例如电梯、空调、消防设备等,以满足物业服务的需要。

5. 用途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6. 所有权要求: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交登记证明。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总的来说,小区物管用房的配建标准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面积、位置、建筑标准、设施、用途和所有权等。

这些标准都是为了确保物业服务用房能够满足业主的需求,并且方便使用和管理。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是指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对于用房的配置要求和规范。

一个良好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不仅可以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也可以为业主和住户提供更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介绍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物业管理用房的基本配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公司需要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包括接待大厅、办公室、会议室等。

这些场所要求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日常工作和业主咨询需求。

2. 值班室,物业管理需要24小时值班,因此需要配备值班室,保障业主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及时的服务。

3. 储藏室,用于存放物业管理所需的工具、设备、文件资料等,保持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物业管理用房的环境要求也是至关重要的。

物业管理用房应该位于小区内部或者附近,便于物业人员进行巡查和管理。

同时,用房的环境要安全舒适,保持整洁,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和形象。

另外,物业管理用房的设施配置也需要得到重视。

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设施、网络设施、安全设施、办公设备等。

通讯设施和网络设施的完善可以保证物业管理人员之间的及时沟通和信息共享,安全设施的配置可以保障业主和物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办公设备的完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维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用房管理制度,定期对用房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用房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对于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良好的用房配置标准可以为业主和住户提供更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也可以提升物业管理公司的形象和竞争力。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高度重视用房配置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断完善和提升用房配置水平,以满足业主和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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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
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场所,其合理配置和规范要求对于提高物业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物管用房配置标准。

1. 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中枢,应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合理配置,一般应包括办公区、接待区、文件资料区、会议室等功能区域。

2. 值班室,值班室是物业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应急处理的场所,应位于物业管理中心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应急处理设施。

3. 保洁用房,保洁用房是保洁人员进行日常清洁工作和物品存放的场所,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大小合理配置。

4. 保安室,保安室是保安人员进行监控、巡逻、值班等工作的场所,应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通讯设备。

5. 其他用房,根据物业管理实际需要,还可以配置物品存放室、设备维修室、员工休息室等其他用房。

二、物管用房配置要求。

1. 合理布局,物管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保证各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畅通,便于工作协调和管理。

2. 设施设备齐全,物管用房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应急处理设施等,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 安全舒适,物管用房应符合安全、舒适的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良好。

4. 规范管理,物管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应规范,保持整洁、有序,做到合理利用和定期维护。

5. 环保节能,物管用房的装修和设施应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倡导绿色办公理念。

总之,物管用房配置标准及要求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和规范要求,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水平和品质。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物管用房配置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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