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细则规定)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阳新人事人才网录入:仲裁办日期:2006-10-31 8:56:52 访问次数:1226次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6号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重要一条,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者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40条经济补偿细则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其给付经济补偿。
另外,检察机关可委托有关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工会等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二、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40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确定的,每月支付标准是: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乘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但不超过其实际工作月数乘以全部有薪休假天数的最后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五倍。
三、补偿期限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期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底之前,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补偿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付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缴纳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总之,《劳动法》第40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规定了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付经济补偿,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劳动法第87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劳动法第87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一、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本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因此构成的终止劳动关系的,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本单位最近一年内正式工作日平均工资的:
1. 解除劳动合同的,1倍月工资;
2. 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职工如下规定计算:
(1)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支付工资折算年限月工资;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根据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但不得
超过6个月;当月应付的经济补偿发生变更时,以实际变更后的数额为准;经济补偿应当
由用人单位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二、搜集证据
(一)搜集劳动合同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准备好双
方劳动合同形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并存档,以备后续事宜的查询及索赔;同时用人单位
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及实际工作收入等相关资料准备好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实际数额
及支付方式等核算资料,以便日后查看及审计;
(二)搜集最近一年内的正式工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准备正式工资的支付方式
及金额清算记录,作为经济补偿标准及数额的依据;
(三)搜集本单位财务状况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搜集本单位最近一年内财务状况真实、完整的证据,以支撑职工经济补偿及支付方式的合理、可行;
(四)经济补偿支付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准备经济补偿支付的真实凭证,以备后续索
赔及审计。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关于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全文如下,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手册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执行细则全文

劳动合同法执行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旨在明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2023年劳动仲裁新规定)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2023年劳动仲裁新规定)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的情况确实属于劳动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你可以自劳动纠纷开始的 1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当你想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首先要确定自己遇到的事情,劳动仲裁委能不能处理,你可以对照以下情形,你需要先查询自己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劳动仲裁委处理,如果涉及以下情形的,劳动仲裁委不会处理: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果是这些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劳动仲裁应准备哪些材料?(2)劳动仲裁申请书2份;(3)证据清单1份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各 2 份;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原件、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单、工资卡的银行流水、入职证明、处罚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社保缴纳证明等。
提交证据时需填写证据清单。
(4)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2022年劳动仲裁新规定)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2022年劳动仲裁新规定)请求事项: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 日);二、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三、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社保或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四、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xxx。
劳动合同法2023新规定全文细则

劳动合同法2023新规定全文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童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I、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包;是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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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来源:作者:时间:2010/12/22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离职最终表现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为了避免争议产生,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开除开除,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勒令其离职的一种行政处分,即开除厂籍或公职。
用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离职最终表现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为了避免争议产生,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开除
开除,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勒令其离职的一种行政处分,即开除厂籍或公职。
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开除仅仅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被判处徒刑且已经服刑,但处以管制或缓刑的除外;劳动教养后,三年内连续犯罪的或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
开除职工应注意的事项:
● 开除必须由厂长(经理)提出,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 开除时间以作出开除决定的时间为准。
●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内审批完毕。
二、除名
除名,是对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的劳动者,将其从劳动者名册中删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
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除名应注意的问题:
● 实践中,除名处理应严格把握三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达到法定天数。
须注意的是除名处理仅限于无故旷工,职工犯其他错误,不论性质、程度、危害如何,都不得予以除名。
否则,就属于适用法规不当,处分(理)错位。
● 什么是"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
"不可抗拒的因素"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因素(火灾、水灾、地震、交通中断等)、社会因素(战争、军事行动、局部戒严等)、生理因素(生病、负伤、直系亲属病重、死亡等)。
● 旷工时间应当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1)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计算,连续旷工的时间可以跨年度计算;(2)在计算累计旷工时间时,也应把节假日扣除,一般以当年为限,不跨年度进行计算。
● 职工旷工受处分后又旷工,可否将旷工天数累计?企业对职工旷工行为已作出行政处分,如果该职工仍继续旷工,则属于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企业可以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现定》予以辞退,而不能将职工受处分前和受处分后的旷工天数累计。
●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三、辞退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
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 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辞退职工应注意的问题:
●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坚持的原则:(1)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2)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辞退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3)企业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
● 依据企业规章处理违纪职工是否可以?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企业规章是指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经法定程序通过和备案的合法的规章,否则应视为无效规章,无效规章不得作为处理违纪职工的依据。
● 怎样才算"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quot;是指职工违反《辞退规定》中所列七种行为之一,企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又继续犯有规定所列七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可视为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企业可以辞退。
● 企业能否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予以辞退?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企业不能认为职工不加班就认为违反厂规厂纪或劳动合同,进而以此为由予以辞退。
● 违纪辞退要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四、辞职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应注意的问题:
● 辞职后,单位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
● 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 赔偿经济损失,是指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纪、违约职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经济处罚,赔偿的金额应低于单位的损失数额,并且应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 辞职是否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下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除以上情况外,一般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五、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未经企业批准,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
● 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 企业用哪些形式通知职工回单位,方能对逾期不归者进行处理?
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照《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