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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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

仆,隐也;区,匿也。

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

《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好律师网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

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

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

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

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

7.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

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

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

8.万民法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在公元242年罗马设立外事裁判官专职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夏朝的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2、这十种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之罪·商“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打猎),侮圣言,逆忠直,运耆德,比顽童,十种罪责。

3、《吕刑》法官徇私枉法罪:“五过之疵”: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种情况。

惟官:敬畏权势,从而官官相护。

惟反:公报私仇。

惟内:裙带关系。

惟货:受财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

4、商朝的法外酷刑:醢hai刑:剁成肉酱。

醢九侯。

脯刑:晒成肉干。

脯鄂侯。

剖心:挖取活人的心脏。

剖比干。

炮烙:“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之,人烂坠火而死。

”劓殄:一人犯罪,累及家人而死。

死刑株连。

5、眚(过失)与非眚(故意)、唯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6、六礼:婚姻关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纳币;请期;亲迎。

7、离婚应遵循的原则←七出:丈夫休妻的七大理由。

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女子有三不去之一,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8、西周诉讼费——钧金·刑诉30斤铜、束矢·民诉一捆箭。

不交则“自服不直”败诉处之。

9、证据制度: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口供是否真实的五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

具体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它是将心理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审判,与神判相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此外,还注意人证、物证、书证等的运用10、《北齐律》:北齐武成帝时期封述等人主持修订;它首次确定12篇体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于世;首定《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总则在法典的性质和地位,使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初定封建五刑,刑罚更加宽缓人道;确定重罪十条;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11、《唐六典》:唐玄宗时期编撰的一部行政法典;它以官统典,分为六典,它详细规定了唐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编制、职责、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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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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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
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
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
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
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
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
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
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
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
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
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
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
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
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
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
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
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
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
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
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
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
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
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
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
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
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
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
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
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
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
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
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
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
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
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17.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从事行政审
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18.凌迟:出现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中国古
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

19.一条鞭法: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合并为统
一的货币税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

20.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庭:第三次国内革
命战争时期所设,专门审理违抗和破坏
土地法大纲,危害土地改革运动和侵犯
人民民主权利的案件。

21.同姓不婚:汉族传统的婚姻禁忌。

指同
一姓氏的男女不得通婚。

先秦至两汉的
伦理和法律都反对同姓通婚。

22.《开皇律》: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
北朝的立法经验, 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
制法律。

23.特种刑事法庭: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
负责审理《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
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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