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 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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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档案管理,确保户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户籍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户籍档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籍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户籍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安全保密:加强户籍档案的安全保护,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露。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户籍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便民服务:简化档案查询手续,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章户籍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户籍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户籍登记、变更、注销等原始材料;(二)户籍证明材料;(三)户籍管理部门内部形成的文件、资料;(四)其他与户籍管理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户籍档案的收集要求:(一)及时收集:对涉及户籍管理的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真实准确: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三)完整齐全: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当齐全,不得遗漏;(四)分类归档: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归档。

第六条户籍档案的整理要求:(一)编制目录:编制档案目录,详细记录档案的名称、编号、页数、形成时间等信息;(二)编目著录:对档案进行编目著录,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三)分类存放: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档案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管理;(四)装订成册:对装订成册的档案,按照规定的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整齐美观。

第三章户籍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户籍档案的保管要求:(一)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保险柜、温湿度控制器等;(二)防火防盗:加强防火、防盗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三)防虫防霉:定期检查档案,防止虫蛀、霉变;(四)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024年社保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社保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社保档案管理制度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____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____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____。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

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____年、____年、____年、____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

员工档案和社保的管理制度

员工档案和社保的管理制度

员工档案和社保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在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的档案和社保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和社保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司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六条公司员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员工个人基本信息、聘用合同、相关证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薪酬福利、绩效评定、通讯地址、紧急联系人等。

第七条公司员工档案应当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管理规范,制定档案的保管、利用、检索、归档等管理规定。

第九条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保密的原则,严格控制查阅权和复制权。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归档和移交制度,及时将离职员工的档案进行归档和移交。

第三章社保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社保缴费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社保信息登记和更新制度,及时将员工的社保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社保待遇申请和享受制度,协助员工办理相关社保待遇。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社保待遇异议申诉和处理制度,处理员工对社保待遇的异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员工关于档案和社保管理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员工档案和社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和停职等。

社保中心_档案管理制度

社保中心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保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保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保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社保中心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原则;(三)完整性与连续性原则;(四)安全性、保密性原则;(五)便捷性与效率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收集范围:社保中心各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二)收集要求:按照档案类别、时间、内容等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三)收集方式:通过业务经办、文书传递、网络传输等途径进行。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分类:根据档案内容、性质、用途等,将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类;(二)编目: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进行编目;(三)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及时归档,确保档案归档的及时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建立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二)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分别存放;(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工作;(四)确保档案保管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查阅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二)销毁档案前,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三)销毁档案时,应采取安全、环保、合法的方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资料损失、泄露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社保中心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我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9月20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未就业居民,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属地原则]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和办理。

第五条[部门协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沟通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企业职工社保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职工社保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确保社会保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档案是企业和职工履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四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应采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社会保险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记录、待遇领取等相关资料;(三)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变更、转移接续、终止等相关资料;(四)职工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仲裁、诉讼等相关资料;(五)其他与职工社会保险相关的资料。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社会保险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内容,及时收集相关资料;(二)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三)档案管理人员对审核通过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档案目录。

第九条社会保险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内容、形成时间、重要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三)对档案进行装订、封存,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二)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防止档案损坏、丢失;(三)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

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保中心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

第三条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四)服务至上:以满足档案利用需求为出发点,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社保中心设立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工作。

(三)负责档案信息的查询、提供和利用工作。

(四)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建设,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

(五)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档案的利用和查询工作。

(四)配合档案管理办公室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范围应覆盖社保中心各项工作领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准确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及时收集应归档的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条理性。

(二)编目规范: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规则,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询。

(三)立卷规范: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档案材料整理成卷,确保档案的整洁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二)规范存放: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规范存放档案。

(三)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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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档案及户口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制度,提高员工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员工(员工+全职老师)转正之后一年内,给予300元/月现金补贴,转正之后第二年公司统一给员工缴纳社保。

二、全体员工若在转正之后第二年仍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一切后果均由个人承担,则公司将给予当地灵活就业最低缴费基数作为现金补贴。

三、新员工(员工+全职老师)转正之后可选择将社保挂靠在本公司,但公司给予300元/月现金补贴,其余费用均由自己承担。

四、兼职老师转全职老师或员工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兼职老师在琴行工作不满一年的,公司按照上述《条款一》中的办
法执行。

2.兼职老师在琴行工作满一年不满2年的,转正半年内,公司给予300
元/月现金补贴,转正半年之后公司统一给教师交社保。

3.兼职老师在琴行工作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转正后公司直接给与缴
纳社保。

五、档案、户口的具体规定:
1、针对全体员工(包括全职老师),公司可以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员工办理档案、户口等的转移手续。

2、需要办理档案、户口转移手续的员工必须满足如下相关条件:
1)应届生:未婚
2)往届生:学历必须是本科(包括自考、函授、全日制)或是中级职
称以上;吴中区社保满6个月(补缴不算);未婚(户口所在地开单身证明);
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

六、本办法至公布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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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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