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及时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及时间2024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时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知,2024年二级建筑师考试将于5月18日-19日举行。
该考试中共有4个科目,考试分为4个半天进行。
二级建筑师考试内容二建考试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的类型一般又分为知识型题、理解型题和运用型题。
1、知识型题。
这种类型题比较简单,主要是些概念性的知识点,应考者只要记住关键知识点,一般都能做出正确选择。
注意选项之间的差别,复习时一定要仔细理解不同概念之间的差别。
2、理解型题。
这种类型题有一定难度,是对不同知识点的异同点或相关性、灵活性等内容的比较、分析,应考者需要经过一定的辨析,才能从中选择正确答案。
3、运用型题。
这类题型比较难,需要考生对知识点理解后,能够熟练运用到实践中,这需要考生对知识点熟练掌握。
这种题目数量较少,但难度较大。
二级注册建筑师报考条件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报名流程是什么第一步:选择考试、报名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所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名称,进入网上报名界面。
选择省(市)后,提示栏中将显示报考人员姓名、报考考试名称、报考地区、缴费方式和咨询电话。
注意:未进行身份、学历学位核验的考生无法选择考试进行报名。
第二步:阅读《告知书》和《报考须知》报考人员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点击“已阅读并知晓”后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二级建造师报职称要求

重庆二级建造师报职称要求重庆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城市之一,二级建造师是在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职称。
那么,重庆二级建造师报职称有哪些要求呢?重庆二级建造师报职称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背景。
根据相关规定,报考二级建造师需要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学习专业应与建筑工程相关。
这意味着报考者需要在大学阶段选择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如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技术等。
只有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才能够有资格报考二级建造师。
重庆二级建造师报职称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根据规定,报考二级建造师需要在建筑工程实践方面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通常要求工作年限在3年以上。
这意味着报考者需要在建筑工程领域从事相关工作至少3年,才能满足报考的条件。
工作经验的积累可以使报考者更加熟悉建筑工程实践,提高其在职称考试中的综合素质。
重庆二级建造师报职称还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
报考者需要参加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二级建造师考试,该考试通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在建筑工程相关理论知识方面的掌握程度,包括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法规等内容。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通过考试,才能够获得重庆二级建造师的职称。
在报职称过程中,报考者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查阅相关资料,报考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相应的费用,否则可能无法参加考试。
总的来说,重庆二级建造师报职称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背景和工作经验,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只有满足这些要求,才能够获得重庆二级建造师的职称。
对于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人来说,获得二级建造师职称是提升自身职业素质和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有意向报考的人可以提前了解相关要求和考试内容,做好准备,争取顺利获得职称。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县(⾃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办法》(建市[2010]192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办法》,现予印发。
⾃发⽂之⽇起执⾏。
在执⾏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城乡建委建管处。
附件:《重庆市⼆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10⽇重庆市⼆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严格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继续教育质量,保证继续教育⼯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办法》(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国家和重庆市⼯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和掌握⼯程建设项⽬管理的新理论、新⽅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艺、新设备,总结⼯作中的经验教训,进⼀步提⾼综合素质和执业能⼒,以及建设⼯程项⽬管理⽔平,确保⼯程质量安全。
第三条⼆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章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对全市⼆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实施统⼀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审定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培训⽅案等。
第五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建管总站)受市城乡建委的委托,负责做好全市⼆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的⽇常监督管理⼯作。
具体履⾏对各培训单位执⾏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以及对继续教育实施时的培训单位、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培训⽅案和教学质量等⾏政监管职责。
2024年重庆职业资格考试计划

2024年重庆职业资格考试计划一、考试目的重庆职业资格考试计划旨在提升重庆市各类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重庆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通过考试,检验职业人员的知识储备、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选拔出具备专业素养、实操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
二、考试科目与时间安排1.考试科目(1)公共科目: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2)专业科目:根据各行业特点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实操技能等。
2.时间安排(1)公共科目:2024年6月10日,上午9:00-11:30(2)专业科目:2024年6月10日,下午14:00-17:00三、考试对象与报名条件1.考试对象:重庆市各类职业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生等。
2.报名条件:具备基本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符合各行业对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具体报名条件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四、考试形式与内容1.考试形式:笔试与实操考试相结合,根据各科目特点设置考试形式。
2.考试内容:涵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实操技能等方面,注重检验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
五、考试成绩与证书1.考试成绩: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满分均为100分,60分为合格。
考试成绩将记入考试档案,作为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依据。
2.证书: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可作为求职、升职、评聘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事项1.本次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考务工作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2.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1)

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实用文档第二章注册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以及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补办和更换事项。
(一)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报送同级有关部门初审。
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2024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2024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各地2024年二级建筑师报考简章可知,202 4年二级建筑师考试时间为5月18日-19日。
该考试中共有4个科目,考试分为4个半天进行。
2024年二级建筑师考试时间安排
5月18日
8:00—11:00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13:00—15:30 场地与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5月19日
8:00—10:30 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
12:30—18:30 建筑设计、建筑材料与构造
2024年二级建筑师考试题型
二级建筑师考试科目为《建筑设计、建筑材料与构造》《场地与建筑方案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建筑设计、建筑材料与构造》。
其中《场地与建筑方案设计》考试题型为作图题,其余科目均为选择题。
2024年二级建筑师考前注意事项
1、调整好自己的心态
心态好了,学习效率才能高。
这里建议各位考生多给自己一些积极的心理暗示,不要过度焦虑。
2、要规律作息
在学习冲刺阶段,考生们的身心都相对疲惫,因此要注意劳逸结合,充分利用有限时间学习,提升学习效率。
3、要巩固学过的知识
学习最后阶段一定要记得把之前记录的重难点、易错点再巩固一遍,学得不扎实的地方要多看几遍。
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知识点掌握得越牢固,才能越有通过考试的信心。
二建改革详情2024增加科目

二建改革详情2024增加科目
根据2024年的二级建筑师考试改革方案,将对考试科目进行调整与增加。
具体的改革内容如下:
1. 考试科目增加:在2024年的二级建筑师考试中,将增加两门新科目,分别为《建筑工程实务》和《建筑构造与结构》。
这两门科目旨在进一步加强考生对建筑实务及建筑构造的理解和掌握,以全面提升二级建筑师的专业技能。
2. 考试科目调整:原有的科目《建筑设计》将被拆分为《建筑设计基础》和《建筑设计实务》两门科目,以更加细化考生对建筑设计的学习和能力考核。
3. 考试科目合并:为了提高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将原有的《建筑经济与建筑法规》与《建筑材料与施工组织》两门科目合并为《建筑经济、法规与材料》科目,整合相关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经济与法规问题。
4. 考试内容调整:针对新科目的增加和已有科目的调整,考试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考试内容将根据科目的重点和考核目标进行调整,更具解决实际问题和应用能力的导向。
通过对2024年二级建筑师考试的科目增加和调整,旨在提高考试的实用性和专业性,更好地培养和评价二级建筑师的综合能力,以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为大家整理提供:重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信对大家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以及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补办和更换事项。
(一)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报送同级有关部门初审。
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二)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并获得建设部统一格式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方可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属于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建设部审批;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同意注册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特殊情况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和申诉权。
第八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初始注册者,应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证明文件及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五)有效期满的,还应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申请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二)增项专业资格证书或增项资格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三)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四)逾期申请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依法被撤销注册的;(四)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手续办理,并提供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全部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证明。
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提出补办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因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补办的,应当持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结更换手续后,核发新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同时收回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三章执业第十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
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造师(含一人取得多项执业专业的)应按规定分别接受注册专业的继续教育,定期参加注册专业的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依据。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由建设部确定,选修课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提供学习经费和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建造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五)对本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