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当事⼈是需要举证,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举证的权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些对⾃⼰有利的证据。
但是在举证的时候是有责任分配的相关原则,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举证的时候吃亏。
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店铺致⼒于为⼤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决定了诉讼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举证责任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还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分析其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的影响。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
1.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应当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以确保法院能够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认定其主张无法成立。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被告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适用以下原则:1. 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比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雇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劳动者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这种倒置的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力量。
2. 举证责任的分摊原则举证责任的分摊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分担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拥有更容易获取证据的条件,那么他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3. 举证责任的合理预期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常识和合理推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预期。
如果一方对某个事实主张缺乏证据,但是法院可以根据常识和推断认定该事实属实,那么该方的主张可能会被法院认可。
三、举证责任的影响举证责任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都有重要的影响。
1. 对当事人的影响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积极收集、保管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浅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 、 于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制 度 的 完 善 关
( ) 强 立 法 工 作 , 善 法 律 制 度 一 加 完 1 建 立 证 据 法 .
十分必 要 的 。但 是 需 要 引 起 我 们 注 意 的是 : 院 调 法 查 取证 的 职责应 定 位为 对诉 讼 中举证 能力 欠缺 的当 事 人提 供 的司法 救 济 、 律 帮助 , 法 并非 法律 责任 。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若 干 规 定 》 最 的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事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 行 当 收集 的证 据 , 申请 人 民法 院调 查 收 集 。此 款 规定 可 有 利 有弊 。一 方 面 , 予 当 事 人 申请 法 院 调查 取 证 赋 的 权 利 , 以 克 服 当事 人 自行 收 集 证 据 的 困 难 ; 一 可 另 方 面 , 此 规 定 , 使 当 事 人 产 生 惰 性 , 法 院 产 生 如 会 对
2 行 使 司 法 裁 量 权 应 实行 授 权 制 .
因法 律 赋 予 法 官一 定 的司 法 裁量 权 , 各 级 人 但 民法 院 的法官 在法 律专 业 素质 和执业 水 平上存 在 差 异 , 笔 者 认 为 出 现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的 司 法 裁 量 的 情 故 况后 , 有必 要 报请 最高 人 民法 院核定 ( 高 人民法 院 最 有 权授 权 各高 级人 民法 院行 使 核定权 ) 以避 免 同案 , 不 同判 的 情 况 出 现 , 保 案 件 审 判 的 公 正 性 。 另 外 , 确 法 官要 秉 持个 案 的报请 仅对 个案 有拘 束 力 的理 念 。 ( ) 善 法 院 对 当事 人 举证 责 任 的司 法 救 济 制 度 三 完 1 当事人 举证 责任 . 法 律应赋予 当事人 完全 的举证 责任 , 果 当事人 如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充分地运用。
如何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值得思考,本文拟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国内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以探究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漏洞及解决方式,从而实现诉讼中真正的公平。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结果出现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若证明不了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等法律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首先认清案件的事实。
在诉讼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会产生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亦不会涉及法院应当如何决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认清事实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判断由谁承担败诉风险?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意义所在①。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谈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官如何做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首先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规定,同时亦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各项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司 法实 践中有 句常 用 的话 , 即谁 主张 , 谁举证 。这 是对举证 缺陷 , 由于法律滞 后性 导致它不 能对 日新月异 的社会 情况予 以全 责 任及 分配制 度 的一般 概括 。 谓举 证责任 , 所 就是 指 当事人对 自 面涵括 。 这种局 限性 不仅 体现在 民诉 法这些 程序 法上 , 实体法 在
要揭 示举 证责任 的本 质 , 先应 该明确 一个概 念 : 实真伪 诚 实信 用的 同时还 应本着 公平公 正原 则, 首 事 这就要 求法 官在举证 责 不 明 。 谓事 实真伪 不 明, 何 并非事 实上 真 的不 明 。 为亲 历案件 任 分配 过程 中不 但要考虑 分配程序 的公 平性 , 要兼顾 分配 结果 作 还 经 过的 当事人 , 其往往 知悉 案件 的发展 经过 , 真相对 于 当事人而 的公平 性 。公平 原则 与诚 实信用 原则 的价 值 体现 贯穿于 法 官分 言 , 明的。 是 而对 于案 外人 , 包括诉 讼参 与人 , 法官或 双方 当事人 配 举证 责任 的全 过程 , 无论 是举证 责任 分配 的一 般规则 , 还是特 的律 师 , 相并 不 明了 。 真 在具 体案例 中, 只有通 过证据 , 能靠近 殊 情况 下的举证 责任 承担 都应 予 以适 用 。 才 事 实真相 。理 论上 , 实真 伪不 明是指 当事人 所主 张的 、 以引 事 足 三、 完善 我国举 证责任 分配 制度 的建议 起法律 效 力产生 、 更或 者终止 的案件事 实在辩论 终结 时仍 处于 变 虽 然最 高人 民院 出台 了 《 于 民事诉讼 证 据 问题 的若干 规 关 真伪 无法 确认 的一 种状 态 。任何 一起 民事诉 讼案 件在 辩论 终结 定》 的一 些司法解 释 , 在实 践中仍 存在 举证 责任 分配不 明 的问 但 时 , 院对 当事人主 张所 依据的事 实无非 有三种判 断 , 法 即为真 、 为 题 。笔 者认为 , 有必 要完善 当前 我国举 证责 任分 配制度 。 假 和真 伪 不明 。在前两 种情 况下 , 法院很 容 易做 出裁 判 而 对于 首 先, 应完 善举证 分配 的时 限制度 。所谓 举证 时 限制 度 , 是 第 三种 情况 , 法院为 实现定纷 止争 、 定社会 秩序 的 目的 , 然要 指 负有 举证责 任 的当事 人应 当在法 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提 出证明其 稳 仍 进 行裁 判 , 将不利 的法 律后 果分配 于 当事人一 方 。 这就 必将 涉及 主张 的相应 证据 , 期不举 证则承 担证据 失效法律 后果 的一项 民 逾 如 何对举 证责 任进行 分配 , 何分配 才能体 现公平 , 如 公正 , 能维 事期 间制 度 。 才 之所 以须完 善举 证分配 的 时限制 度 , 是因 为审判 实 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践 中存在 一些 问题 , 是有 的当事 人不 积极 履行举 证责 任 , 意 一 刻 二 、 证责 任的分 配规 则 举 隐瞒关键 证据 , 待一 审判决 不利后 二 审伺机 举证 : 二是有 的 当事 首 先 , 谈 到举证 责任分 配 的~般规 则 , 应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 人持 有证据 , 但不主 动 向法 院提交 , 而作 为“ 秘密 武器” 当庭搞 “ 突 任 分担 的情 况 比较 复 杂 , 民事举 证责任 内容 来分 , 涵两 个方 然袭 击” 致 使对方 当事人 无从准备 而处于 不利 的诉讼 地位 , 的 从 包 , 有 面 : 观责任 和主 观责 任 , 客 或称 结果 责任 和行为 责任 。行为 责任 当事 人 甚至在一 审 中故意 持证不 举 , 在二 审 中提 出, 使法 院 而 致 从 属于 结 果责任 , 结果 责任 是证 明责任 的本质 所在 。 为责 任是 的裁 判 处于不稳 定 的状态 , 对方 当事 人失 去应有 的法 律救 济 ; 行 使 指 在具 体 的诉讼 中 ,当事 人 为避 免承担 败诉 风险 向法 院提供 证 当事 人无期 限举证 , 已经影 响到法 院 的审判效 率( 下转 第 34页) 6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举证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提供证据反驳。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反驳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反驳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
三、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1. 按照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2. 按照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即当事人之间在举证能力上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
3. 按照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即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转移1. 当事人之间的转移。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移。
当事人可以与第三人约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第三人,但第三人应当具备承担举证责任的能力。
3. 人民法院的转移。
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当事人。
五、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1. 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进⾏合理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当事⼈主张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权利消灭时,就应当对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者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实践中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但在民事程序规则中加以规定,同时,在相关的实体规则中也隐含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所以,审判⼈员在确定某⼀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2 举证责任的⼀般分配规则,是以当事⼈提出事实主张为前提。
这⾥需要讨论的⼀个问题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单纯地加以否认,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当事⼈单纯地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的,并不具有权利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举证分配的事实基础,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下面就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举证责任含义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为责任督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孔世伟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
摘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方面,在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之间无法达成一致的事件,即案件的争点,通过当事人举证来证实自己的主张,直接决定着某一诉讼方的主张或者诉讼请求成立与否。
要保证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顺利进行以及实现当事人的主张,就要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文章通过研究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使得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院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指定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标准分别承担,使原告负担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如果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合理分配,就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平等,使当事人心理产生阴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民事诉状中举证责任的含义
关于举证责任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等。
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词、材料、影像、音频、证人等以证明其行为真实性的责任。
这种说法盛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刚颁布时,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已被抛弃。
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主观的证明责任或形式上的证明责任;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无法确定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客观的举证责任或实质上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证据规则法即采用此说的基本观点。
危险负担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无法确定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
危险负担说将证明责任与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联系起来,并将证明责任的性质明确为一种风险责任,揭示了证明责任制度的实质与目的,此说为理论界大多数人所主张。
三、我国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立法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在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第五十六条就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
在1991年颁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条款完全承继了《试行法》中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该条的第二款又规定了由法院取证的情形,这一规定解决了当事人无法举证的情形。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200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并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规定从立法的层面确定了举证责任的性质,并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问题,进一步维护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责任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这一规定弥补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期限规定的不足,规范了各级法院在审判中的做法。
四、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较机械地使用法律要件说分配举证责任,虽然该说在理论界最具说服力,具有领导性的地位,但纯粹使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的相关情况,这在实践当中已经被证明是缺少指导意义的。
想改变这种情况,尤其是大规模侵权等领域,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由单纯的基于分析实体法法条转化为以实体法法条为基础、以举证的实际可能为前提的综合机制。
将实际可能与法律要求相结合,以杜绝因此而导致的不公。
我国《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该规定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分配举证责任,这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的腾飞,针对社会制度转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给予的调整。
但是该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制约着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即法官的个人业务素质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举证能力。
如果法官的个人业务素质较低,则无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举证能力较低,则即使法官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可能也无法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再者,要合理规范法官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权,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下,即法律具体规定、证据领域司法解释、其他司法解释及证明责任契约用尽,法官才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使用司法裁量权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例如,法官可以根据公平责任、举证难易程度、情势变更等来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官应充分考虑是否存在藏匿证据、毁灭证据、不当举证、拖延诉讼、恶意诉讼、翻悔自认等不诚信行为;法官在评定当事人举证能力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自身的客观状况、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