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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健与冯香宽、李俊金、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杨培健与冯香宽、李俊金、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杨培健与冯香宽、李俊金、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茜毛文芳梁晓芳【审理法官】刘茜毛文芳梁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培健;冯香宽;李俊金;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当事人】杨培健冯香宽李俊金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当事人-个人】杨培健冯香宽李俊金【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志发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黎小平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李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志发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黎小平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李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志发黎小平李雄【代理律所】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培健【被告】冯香宽;李俊金;深圳市昌盛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观点】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

已生效的(2016)粤023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杨培健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明《机动车注册、移置、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杨培健”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不足以证明在杨培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昌盛达公司和李俊金冒用其身份信息及姓名权将其登记为案涉车辆的车主,故杨培健主张昌盛达公司、李俊金冒用其身份信息及姓名权证据不足。

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4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金龙【当事人】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金龙【当事人-个人】陈艳谢金龙【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乃康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刘曼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乃康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刘曼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乃康王江峰刘曼【代理律所】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谢金龙【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平安保险公司该上诉主张成立,案外人伍某驾驶的粤B×××某某号牌轻型货车无责险应赔偿的12000元在本案中应由侵权人谢金龙承担,谢金龙承担该12000元赔偿后,可向承保案外人伍某驾驶的粤B×××某某号牌轻型货车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社会公共利益鉴定意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承担案外人伍某驾驶的粤B×××某某号牌轻型货车无责险应赔偿的12000元,本院认为,平安保险公司该上诉主张成立,案外人伍某驾驶的粤B×××某某号牌轻型货车无责险应赔偿的12000元在本案中应由侵权人谢金龙承担,谢金龙承担该12000元赔偿后,可向承保案外人伍某驾驶的粤B×××某某号牌轻型货车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刘建平、罗长锋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建平、罗长锋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建平、罗长锋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红玲方丽达罗燕【审理法官】纪红玲方丽达罗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建平;罗长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建平罗长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建平罗长锋【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王泉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闵三军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刚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王泉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闵三军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刚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召兵王泉闵三军钟刚强【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建平;罗长锋;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刘建平、罗长锋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刘建平、罗长锋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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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东、崔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伟东、崔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伟东、崔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79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伟东;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当事人】何伟东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当事人-个人】何伟东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代理律师/律所】陈雪娴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蔡伟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雪娴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蔡伟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雪娴蔡伟鹏黄思周杨晨【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伟东【被告】崔文英;欧连;何美仪;何俊德【本院观点】何伟东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基本事实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各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欧连尚欠崔文英借款本金200万元未还的事实均无争议。

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欧连与何伟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从高度盖然性角度,崔文英关于涉案款项用途的主张更为可信,本院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书证证明力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欧连尚欠崔文英借款本金200万元未还的事实均无争议。

欧连在一审判令其向崔文英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后,未就该判决提起上诉,故本院对一审关于判令欧连偿还本息的处理予以确认。

王春燕、许毅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春燕、许毅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春燕、许毅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6【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34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春景王丹妮李兴旺【审理法官】康春景王丹妮李兴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春燕;许毅文;李玉芬;许丛岚【当事人】王春燕许毅文李玉芬许丛岚【当事人-个人】王春燕许毅文李玉芬许丛岚【代理律师/律所】黄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方雷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杨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方雷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杨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锐方雷杨超【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春燕【被告】许毅文;李玉芬;许丛岚【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春燕、许丛岚是否应共同返还许毅文、李玉芬借款120万元。

关于许毅文、李玉芬向许丛岚所付120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的问题。

许丛岚系许毅文、李玉芬的儿子,许毅文、李玉芬于2017年3月向许丛岚转账120万元,其中1185800元已用于王春燕、许丛岚支付房屋首期款等费用,剩余14200元,各方均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王春燕、许丛岚共同生活开支。

王晓东、王亮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晓东、王亮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晓东、王亮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晓东;王亮波;卢艳芳【当事人】王晓东王亮波卢艳芳【当事人-个人】王晓东王亮波卢艳芳【代理律师/律所】逯锦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胡舸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逯锦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胡舸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逯锦胡舸【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晓东【被告】王亮波;卢艳芳【本院观点】本案借款虽然发生于王亮波和卢艳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王亮波个人向王晓东借款,王晓东不能证明系王亮波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故一审认定为王亮波个人债务、由王亮波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反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借款虽然发生于王亮波和卢艳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王亮波个人向王晓东借款,王晓东不能证明系王亮波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故一审认定为王亮波个人债务、由王亮波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卢艳芳事后知晓王亮波在外大量举债,以及愿意变卖房产为王亮波偿还债务,并不能证明卢艳芳承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王晓东的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王晓东上诉主张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其向宁波银行支付的利息标准即年利率9.86%计算,但是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来源以及其向银行的还款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从立案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的利息,并无不当之处。

吴某、吴一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吴一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吴一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玉衡李婷黄小迪【审理法官】康玉衡李婷黄小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当事人-公司】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武奎元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奎元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奎元【代理律所】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被告】广州云杉智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吴一凡、吴思诗、曾梅英要求云杉公司对余广霞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循租赁合同的约定,即使陈培备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超范围使用车辆,由此产生的有关违约问题,应当由云杉公司依据租赁合同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吴一凡、吴某2、曾梅英要求云杉公司对余广霞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本案损害后果的产生,是因为陈培备、陈汉文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

虽然涉案车辆为陈培备从云杉公司租赁,但云杉公司仅是基于与陈培备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才牵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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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则一、总则1、为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办案责任,进而提高本所执业竞争力。

现依据《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规范》,制定本规则。

2、律师、辅助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二、办案规则(一)办案的一般规定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2、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不反对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推动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希望的结果迈进。

3、注意诉讼程序上的各类期限,尽力杜绝出现程序上的失误。

4、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

5、不鼓励也不建议委托人违法收集证据,绝不能主导或参与违法收集证据。

6、接收时委托人提交证据时,应要求委托人签字确认提交清单。

7、坚持用书面方式向受案机关和委托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送交文件(或资料)时尽可能索要回执。

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须妥善整理和保管。

8、在确定代理或辩护观点时,遇到疑难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或事项)时,及时提交业务委员会或相关律师进行讨论确定。

9、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隐私。

(二)收案、结案1、收案(1)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

(2)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3)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4)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5)可以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6)委托人指名委托的其他要求。

2、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忱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7)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3、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4、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收案时必须以本所名义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5、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6、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资料。

若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以及更换。

7、办理委托手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所存档;(3)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8、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办理相应的收案登记手续。

9、本所管理委员会有权最终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10、结案(1)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2)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在诉讼程序结束且代理工作完成(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后)后,依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11、办案律师发现委托人利用本所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的,应立即告知本所相应的业务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由上述委员会处理。

(三)侦查阶段的注意事项1、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3、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4、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

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6、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7、应审慎审查案件资料,尽力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四)审查起诉阶段的注意事项1、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2、依法尽快至侦查机关或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3、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

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努力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5、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应持本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同时,律师应当谨慎、细致地在调查取证前应判断是否有必要由律师调查。

确有必要由律师调查的,应注意调查程序的合法性,一般应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以避免发生被调查人事后反悔而加大律师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情形。

6、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五)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的注意事项1、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

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依法尽快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3、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

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11)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会见在押被告人,应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5、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

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6、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7、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调查取证时,律师一般应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以避免发生被调查人事后反悔而加大律师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情形。

8、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9、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1)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2)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3)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应视情况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10、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应认真记录,并注意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11、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律师应提出反对意见。

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12、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进行争辩。

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内容或方式。

13、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3)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9)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律师应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4、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3)鉴定人的资格;(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6)鉴定的设备和方法;(7)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8)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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