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犯罪心理学的论文
犯罪心理学方面免费论文

犯罪心理学方面免费论文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与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和刑法学等密切相关。
作为一个较为独立的学科,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特点极强。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犯罪心理学方面免费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犯罪心理学方面免费论文篇1浅谈女性犯罪心理摘要提及女性,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善良、温柔、贤淑,然而古往今来都不乏“坠落天使变恶魔”的故事。
在现代社会,女性已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妻子”“母亲”“女儿”的角色,她们正逐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
然而,女性在取得成就和地位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的问题。
也许是无知让她们误入歧途,也许是物欲让她们坠入深渊,也许是畸爱让她们迷失方向,每一起女性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背后都有她们特殊的心理过程。
本文在近年来女性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女性犯罪特点及犯罪心理,希望能为预防女性犯罪提供思路。
关键词犯罪情感心理一、基本情况从案件类型来看,女性犯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侵财型犯罪(盗窃、诈骗),故意伤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
据统计,上述四类犯罪约占我市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50%以上。
女性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心理上胆小怕事,因此多实施轻体力、隐蔽性的智力型犯罪,较少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
同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多为被保护对象,因此社会上对女性的警惕心理容易降低,女性更为容易得到他人的信任,并且女性也善于利用该性别优势,因而女性实施诈骗等侵财犯罪活动与男性相比容易得手。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女性罪犯多集中于小学、初中文化。
文化程度是影响犯罪机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文化教育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低则认识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导致性格偏激、狭隘,遇事容易感情用事,易采取片面的方式解决问题。
同时,受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低文化水平人群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有关犯罪心理的论文(2)

有关犯罪心理的论文(2)有关犯罪心理的论文篇二《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摘要]任何犯罪行为是以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的产生又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
从犯罪心理的产生过程来看,需要有其根源和基础。
当需要与具体的满足对象、工具和手段结合时,即构成动机推动个体去实施满足需要的行为;当个体的行为方式经常、反复、稳定地出现时,既构成一个人的人格特征。
在需要基础上生成的犯罪人格就是犯罪心理的具体体现。
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
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
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
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
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
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
支配和影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被称为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而犯罪心理的生成有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
犯罪心理学研究论文(2)

犯罪心理学研究论文(2)犯罪心理学研究论文篇二《心理学研究对犯罪侦查工作的新启示》摘要:近年来,随着心理学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宽,更多的心理学学理论及其研究成果得以应用于公安警务工作,并初步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文章重点梳理身体语言解析、催眠在公安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现状与前景。
关键词:身体语言催眠犯罪侦查作者简介:黄彬,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鞍山分校、研究生学历、助教,研究方向:心理咨询。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公安工作日趋繁重。
心理学因其自身的学科特点得以在公安领域中进行应用,例如通过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对警察进行心理健康训练和压力管理等。
这些方面的应用已为我们所熟知,并且处于相对成体系的状态。
然而,随着心理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有更多的心理学研究成果能给公安警务工作带来新的启示和帮助,却还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
一、身体语言解析身体语言是一种非言语的交流方式,是通过身体的各种动作,以及与身体相关的位置信息来传情达意的一种语言形式。
身体语言在人际间的信息传递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对对方表达意思的捕捉仅有7%是依靠语言,38%是依靠语调,而高达55%的部分都是通过观察对方的身体语言来获得的。
另外,身体语言因其独特的生理机制而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体现在身体语言的两条法则上,即主体的动作与情感倾向相一致的法则和感情能量守恒法则。
基于以上两点身体语言被认为是一种了解个体真实意向的有效手段。
因此,大约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起,身体语言就在欧美等国得到较为系统的研究,随后其研究成果也被运用到国防、国安、侦查等等领域中。
在中国,身体语言解析还没有被规范地应用到警务工作中,但随着《Lie To Me》、《读心专家》等身体语言解密的犯罪侦查片的热映,“身体语言”这个专业名词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
这些影片将身体语言解析在犯罪侦查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演绎的淋漓尽致,在观看影片的同时也能引起我们的一些思考,身体语言解码或许能为警务工作尤其是犯罪侦查领域开辟一条新思路。
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分享与讨论

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分享与讨论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行为的心理学领域,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分析罪犯的心理特征、动机和影响因素,旨在深入了解犯罪现象并为犯罪预防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分享一个犯罪心理学范文,并对该范文进行讨论和分析。
范文如下:标题:犯罪心理学研究在犯罪预防中的应用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探讨了其在犯罪预防中的应用。
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更深入的了解罪犯心理的机会,同时也为有效预防和治理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借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我们可以制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从而提高社会安全水平。
1. 犯罪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框架犯罪心理学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涉及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框架主要包括罪犯心理特征、犯罪动机和犯罪环境等方面。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形成机制。
2. 犯罪心理学在犯罪预防中的应用犯罪心理学在犯罪预防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首先,通过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罪犯的心理特征和动机,从而识别潜在的犯罪者。
例如,一些心理特征如冷漠无情、行为冲动等可能与犯罪行为有关,这些特征可以作为预防措施的参考因素。
其次,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预防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比如,一些研究表明,家庭教育环境和人际关系问题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关联。
因此,通过改善家庭教育环境和加强人际关系建设,可以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
另外,犯罪心理学也可以帮助我们分析犯罪事件的心理动机,从而更好地理解案件背后的原因。
通过了解罪犯的心理状态和心理需求,我们可以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工作,防止类似犯罪事件的再次发生。
3. 犯罪心理学应用的案例分享为了更好地展示犯罪心理学在实践中的应用,我们分享一个成功案例:某地区青少年犯罪预防项目。
该项目利用犯罪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对当地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相关论文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相关论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作为犯罪实施者的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个体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是在行为人犯罪心理活动的支配影响下进行的。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相关论文篇一《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分析》摘要: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作为犯罪实施者的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个体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是在行为人犯罪心理活动的支配影响下进行的。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女性犯罪人除具有一般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因素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因此,本文主要以不同环境、不同特质以及不同因素作用下的女性犯罪人为视角阐述其特殊的犯罪心理。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心理女性犯罪女性犯罪心理作者简介:李攀,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一、犯罪心理概述(一)犯罪尽管不同国家、同学者对犯罪概念的界定有一些不同之处,但笔者认为,无论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犯罪的概念都应该是由这个国家的法律所决定并且由刑法加以明确的。
我国《刑法》第13条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特征的有机结合上,科学地界定了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法惩罚性的实质性内涵,是关于犯罪的一种科学定义。
“犯罪”亦是犯罪心理学中的一种核心概念。
缘于犯罪心理学关于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等概念都必须以犯罪概念为理论基础,对犯罪概念的正确把握决定了学科的严谨性以及学科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我们所说的犯罪的外延大于刑法学概念中犯罪的外延。
它是以犯罪发生前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为主要的研究对象的,它应该是指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
(二)犯罪人对犯罪人的认识是从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中得来的,两者具有实质上的相关性。
具体来说,“犯罪人”就是指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并被法院定罪判刑的人。
犯罪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犯罪现象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础。
犯罪心理学研究论文

犯罪心理学研究论文犯罪心理学研究就是为了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论文,希望大家喜欢!犯罪心理学研究论文篇一《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为治理犯罪提供理论价值基础,在治理犯罪以及刑事一体化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近些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与成果,但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
本文首先阐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然后对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定位等若干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犯罪刑事作者简介:曲哲,南京政治学院上海校区心理学系讲师。
犯罪心理学研究就是为了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
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科学研究具备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研究对象复杂、异质性大;二是研究更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三是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独特性更大。
具体说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犯罪人、一般违法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以及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等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
近些年来,我国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
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犯罪心理学论文

犯罪心理学论文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它融汇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监狱学等学科的知识。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犯罪心理学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犯罪心理学论文篇1浅析犯罪心理学教学方法关键词:犯罪心理学教学方法改革犯罪心理学主要是研究犯罪人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的交叉学科,也是法律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犯罪心理学着重研究罪犯行为的心理原因,尤其是罪犯的心理特点、心理动机、个体人格和情绪特征;对其个人成长背景、家庭、学校、社会的致犯罪因素等方面也要进行调查研究。
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历了数十年的历程,在参与社会改革和科研、教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揭露、打击和治理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笔者发现这些成就多侧重于基本理论和犯罪及司法心理一般问题的研究总结,而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目前司法实际部门对毕业生提出了较高的应用能力的要求。
可以说,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素质教育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以前培养模式单一、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偏死,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纯课堂教学使得学生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动手能力,特别是理论课教学内容严重落后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的传统教学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教学方法的改革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这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也是新的挑战。
积极开展多样性的教学方法,突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不断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独立研究的能力是提高教学质量的突破口。
在此,笔者着重就犯罪心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并就如何改进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推动课程的应用性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我们培养的大部分本科生最终要直接服务于社会,而不是从事理论研究。
这就决定了教育的目的必须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单纯对知识的记忆。
大学生犯罪心理浅谈分析论文

大学生犯罪心理浅谈分析论文目前,大学生犯罪心理复杂多样,其突出表现在:犯罪动机、价值观念、人格障碍、个体心理偏差等方面。
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犯罪心理的教育与预防,同时,大学生也要加强对犯罪心理的自我防范。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犯罪心理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大学生犯罪心理论文篇一《试谈大学生校园犯罪心理的社会化原因》摘要:近几年,大学生校园犯罪的发生率有上升趋势,究竟大学生在犯罪时候的心理是怎么样的?其与社会人员的犯罪心理有何异同?本文将分析大学生校园犯罪时的心理特征,并将大学生犯罪心理与社会人员犯罪心理进行深入比较,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以此对大学生校园犯罪心理的社会化原因进行分析。
根据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特征,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一些预防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犯罪心理学;社会化分析大学生作为没有步入社会的人群,在校园这个象牙塔中,他们的生活应该充满了和谐,充满了友爱,很多人在走上社会之后,都怀念大学的单纯和纯粹的生活,但是随着社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随着大学生可以接触到的媒体的增多,美好的校园已经越来越趋于社会化,现在的校园俨然成为了一个小社会,校园的社会化问题也越来越凸显。
大部分时候,社会学家都会以犯罪率来考量一个地区或者国家的社会治安的好坏。
正常情况下,如果一个地区的犯罪率越低,说明该地区的人员素质越高,该地区的治安越好。
现代社会的校园已经是一个小型的社会,当人们还在觉得校园是大学生的象牙塔的时候,校园内已经发生了犯罪活动。
每当校园里的大学生有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每次都能引发很大的反响,社会都会给予最大程度的关注,但是连续几年,校园大学生犯罪现象并没有明显减少。
对于大学生校园犯罪,和社会上的犯罪现象有什么相同点呢?首先,他们都是犯罪行为,任何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次,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所有的罪犯,在他们真正决定犯罪时,其实都是一念之差,不管是有预谋,还是无预谋的,都处于一个异常亢奋的状态;再者,所有罪犯在被抓获后,都会表现地非常平静与后悔,平静是因为多日来紧张的神经终于得到休息和放松,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后悔则是平静之后,在恢复常态的时的一种和正常人无异的心理,因为正常人一般不会犯罪;最后,犯罪活动给自己以及他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失,一般的犯罪行为至少会给自己以及家人痛苦,甚至对2个或者多个家庭都产生巨大的精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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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犯罪心理学的论文《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之比较》摘要: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
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也应当对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对于犯罪概念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整合。
比较分析了刑法学与犯罪心理学中犯罪概念的界定,希望可以对犯罪心理学研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刑事一体化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也应当对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和犯罪学等相关学科之间对于犯罪概念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整合。
但是,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单纯为了“刑事一体化”而将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照搬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不但会使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失去其自身学科视角与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且将会对“犯罪行为”这一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做出不必要也不应当的限制,从而导致犯罪心理学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和研究视角的片面性。
因此,对于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犯罪概念,应当有本学科自身的定义界定。
当然,笔者并不是对“刑事一体化”持反对意见,事实上,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犯罪概念进行具有本学科特色的界定与“刑事一体化”的要求并不矛盾,“刑事一体化”的要求也并不是将各学科的相关概念进行无差别的统一,而是应当在“刑事一体化”进程中,将各学科的相关概念进行整合,发现其一致性和个别性,明确相关概念在界定和使用上的相对逻辑关系,不但要从各学科自身的角度对犯罪这一重要概念进行界定,而且应当从整个刑事法学研究的视角对该概念进行全方位各种角度的探讨,这样才可以真正避免学科之间对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的混乱。
首先,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对犯罪概念的界定虽然仍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而且从各国立法实践上看,不同国家对于犯罪这一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德国、日本学者通常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的、有责的行为。
”但是,“作为规范学科,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虽然近年来关于犯罪本质特征的争论此起彼伏,但学界对此概念的定义本身却争议不大。
”此种观点对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界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刑法学的研究目的与学科任务上看,刑法学更加注重对于行为人的有罪与无罪的认定,或者触犯的是此罪或是彼罪这类问题。
因此,在刑法学中,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刑法且只能由刑法严格明确。
罪刑法定这一普遍公认的基本原则已经在刑法学界得到不容质疑的肯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惩罚性与严厉性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在罪名刑罚的确定上必然要求严格的法律主义,并且对事后法溯及既往、类推解释和绝对不定期刑也都要求严格的禁止,举例来说,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是14周岁,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未满14周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均不可能构成犯罪。
即使该行为人为非作歹,作恶多端,或者即使其仅差一天甚至一小时未满14周岁,该行为人仍然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因而其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仍然不可能构成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
如果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严格一致,那么关于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恐怕难以纳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中。
事实上,在刑法学意义上,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是一个严格的划分标准,这一方面,是基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对于法律的认知和对于自身行为的控制方面确与成年人不同;而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出于实际操作的考虑,虽然对于在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这种“一刀切”式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上是缺乏合理性的,但是鉴于刑法实务操作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测量与认定在目前也没有较为权威的标准与方法,所以也只能采用这种退而求其次的权宜之计了。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中仍然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学科的犯罪概念,显然是不恰当的。
而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许多认定罪与非罪时具有数额要求的罪名上。
例如,盗窃罪或者侵占罪,虽然各地的数额标准各有不同,但是都会有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达到该数额的,就应当认定为犯罪,而未达到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假设某地的数额标准为2000元,那么盗窃2000元整的行为人就构成了盗窃罪,而且盗窃了1999元的行为人虽然在数额上只有1元之差,却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这种罪与非罪的明确界限在刑法学上是可接受的,出于具体的刑事审判实际操作考虑,这种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应当的,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这种以数额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显然也是缺乏合理性的。
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界定的,这也是就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即将达到而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如杀人、抢劫等严重越轨行为此处为了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做出区分,而采用“严重越轨行为”的表述方式,其行为性质与心理状态与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同样的,盗窃2000元的行为人与盗窃19999元的行为人在行为性质与心理活动方面甚至可能是几乎相同的,因而都应当作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研究,如果犯罪心理学以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理论研究上的犯罪概念。
那么,对于上述例子中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越轨行为等,都将无法纳入本学科的研究视野,这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进行的不必要也不应当的限制,所以犯罪心理学应当从自身学科特点出发,综合考虑本学科研究对象的广泛性,对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具有自身学科特点的界定。
与刑法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与角度相比,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则更关注个体行为人基于特定心理基础或者受到特定的外界刺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而对他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影响的这样一种由内而外的考查角度。
由此可见,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虽然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着很大的差异,但却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简单来说,可以认为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的界定都应当是一种广义上的犯罪概念。
当然,在当前的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也可谓五花八门,目前还未出现学界公认的通说,如罗大华老师在《犯罪心理学》教科书中指出:“犯罪是刑法学的概念,一般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概念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相一致。
”梅传强老师在《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一书中也对犯罪的概念做出了界定:“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中的‘犯罪’概念,可以表述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运用社会尤其是统治阶级不认可且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自己折需要,严重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流价值,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罚惩罚的行为。
’”还有国外的学者,如Ronald Blackburn 在其《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一书中指出:“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犯罪crime or offence是指一种可能引起刑事诉讼的法律过错行为legal wrong,这种刑事诉讼可能导致刑罚。
’”由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研究者在追求形式上的“刑事一体化”过程中,忽视了本学科应当具有的研究视野与角度,将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意义上的狭义的犯罪概念照搬到犯罪学或者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来,但是在自身研究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在广义层面上使用犯罪的概念,因而造成概念界定和使用上的混乱问题;而相对地,另一些研究者则注意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与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野与角度的不同,并且各自对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进行了不同方式的界定。
为了解决上述的理论争议,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当中,对犯罪概念进行恰当的界定,是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
笔者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首先应当包含的是社会危害性,即一个行为是否被认为是犯罪,应当以其社会危害性作为认定标准之一。
如果是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即使该行为不符合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那么即使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也不应认为是犯罪。
但是,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犯罪心理学界定犯罪是唯一标准,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也并不是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在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必须是具有一般违法性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任何现行的法律对其进行禁止,那么此种行为也不是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违法性并不特指刑事违法性,还包括对于其他各部门法的法律规定的违反。
举例来说,在民事法律中,一定数额以下的欺诈行为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因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是不应界定为犯罪的,其根据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足以启动国家刑事法律对其进行调整。
换言之,亦即此种行为的严重程度还未达到整个国家与社会无法容忍的地步,所以,刑事程序也不应被轻易启动。
这种观点在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则不应仅看到该民事欺诈行为并未造成国家和社会所无法容忍的严重后果,而更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等。
事实上,由于我国刑法对许多罪名的构成都有具体数额的限制,造成许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仅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因而造成许多在行为上类似甚至基本相同的行为仅因程度上的差异,使得行为人承担了民事或者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这样就使这类行为在刑法上和刑事诉讼法上都不被认定为犯罪。
相比之下,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上述民事欺诈行为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盗窃行为、侵占行为、卖淫嫖娼行为、轻伤以下的故意伤害行为等,无论是在违法性还是社会危害性方面,都是可以且应当界定为犯罪的,而不应仅根据其是否触犯刑事法律而对该行为界定为犯罪与否。
当然,不可否认,上述各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的确具有一定的程度上的差距,正如上文提到的,其并未达到国家和社会所无法容忍的地步。
但是,我们同样应当看到,上述的各种违法行为有许多都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的雏形或称幼苗,如果在这种犯罪的初始形态或者发展形态下对其不加干预,任其发展,则很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上述行为会转化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亦即犯罪心理学中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举例来说,当一个行为人挤上公交车准备实施扒窃行为时,他可能并不知道此次盗窃可能收获的赃款数额,而在其实施了扒窃行为之后,我们才可以根据其所得的赃款数额对这次的行为界定为是否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但是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行为本身就已经可以认定为是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