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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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8号)自2022年6月20日起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规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第七条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者董事辞任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性法律,其主要规定如下:1. 股份转让自由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2.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3. 股权转让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股权转让情况。

4. 股权转让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2. 信息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在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

3. 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收购定义: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对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目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试题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试题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判断题1、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3、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其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

4、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财务顾问。

5、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6、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7、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8、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2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相关规定的文件.9、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10、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11、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12、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13、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可以辞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和相关管理事项。

第三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包括股票收购、资产收购、债权收购等方式。

第四条更加准确地定义了收购方、被收购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名词的含义。

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公平公正,依法合规。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收购活动相关信息。

第二章收购程序第七条上市公司收购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一)提出书面报告,包括收购计划、收购目的、收购对象等内容;(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有关管理机构审核后获得许可;(三)履行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向股东、相关投资者等进行公告;(四)履行交易结算程序,依法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上市公司收购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欺诈、操纵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购。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上市公司收购外资企业的股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收购报告第十一条收购方应按要求提交详细的收购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收购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经营状况等;(二)收购计划,包括收购目标、收购数量、收购价格等;(三)收购目的及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市场竞争优势等;(四)收购方的财务状况及能力评估;(五)收购方的合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等。

第四章收购许可和监管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需经有关管理机构许可,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

第十三条收购方应履行监管要求,配合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披露、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材料、文件等,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密。

第五章收购纠纷处理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发生纠纷时,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最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法规

最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法规

最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法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企业兼并重组的频繁发生,上市公司收购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行为。

为了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本文将就最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法规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显著增多。

为规范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相关法规不断完善。

2019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为上市公司收购营造了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法律环境。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我国最新的上市公司收购法规,它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收购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自愿收购是指自愿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而强制收购是指持有一定比例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通过强制收购程序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自愿收购需要提交非强制性报告书,报告书中需要包括收购目的、收购方式、收购价格等内容。

同时,收购方还需要承诺在获得一定比例的股份后继续收购其他股份,以避免收购失败后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强制收购,主要依据是收购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且已超过6个月。

强制收购需要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强制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收购信息。

同时,对于受收购方股东的股份进行评估和收购价格的确定也是强制收购的重要环节。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相关各方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规性:上市公司收购必须遵守政策法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违反法规所进行的收购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是一项重要的市场行为,需要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以保障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资金保障:上市公司收购往往需要大笔资金,收购方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具备足够的实力进行收购。

4.股东权益保护:上市公司收购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的权益,收购方应尊重股东权益,确保收购行为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5.法律风险评估: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前,收购方应充分评估法律风险,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2019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生效。

本文将对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股权交易等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股权,并将目标公司纳入自己的组织体系中。

上市公司收购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

然而,在过去的实施中,上市公司收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监管,保护各方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证监会于2020年颁布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收购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监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属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并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收购方必须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与程序进行操作。

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收购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2. 目标公司的披露义务目标公司在收到收购方要约后,有义务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涉及到的信息包括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等。

这样的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公开要约的标准与程序公开要约是指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所等公开场所,向广大投资者进行收购倡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公开要约的标准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收购方在进行公开要约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4. 不公开要约的标准与程序不公开要约是指收购方在不通过公开场所向广大投资者进行收购倡议的行为。

与公开要约相比,不公开要约的要求更为严格。

收购方在进行不公开要约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进行特定的程序。

5. 公司注销和退市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可能会面临注销和退市的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注销和退市的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注销和退市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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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权益披露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六)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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