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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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第八章金融法ppt课件

第八章金融法ppt课件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
•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
条件;
•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
用途使用;
•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 1.内幕交易行为 • 2.操纵市场行为 • 3.虚假陈述行为 • 4.欺诈客户行为
•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
•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5.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 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 (二)发行程序 • 1.发行人应按照由依法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

金融法

金融法

一、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详言之,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功能: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三)以社会整体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金融法渊源:国内渊源、国际渊源----1、宪法(规定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概括性的大方向)2、法律(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主要有《金融机构组织法》、《银行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等)3、金融行政法规4、金融行政规章5、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金融管理的法规或是为实施国家立法制定的地方性实施细则)6、金融司法解释7、自律性规章8、国际条约(我国加入的金融方面的条约)9、国际惯例金融法体系的含义: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

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1、金融组织法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3、间接融资法4、直接融资法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6、金融中介业务法中国金融法立法趋势: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细化和健全金融监管法规、加强信用体系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健全我国基本法的体系;进一步发挥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能;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

法与金融法关系

法与金融法关系

法与金融法关系法与金融法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和相互依赖的关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与金融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一、法与金融法的定义与概念法是一种由国家或公认的权威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制度,用于调节和管理社会成员的行为。

它是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政治运作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规范体系。

金融法是指与金融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稳定和透明,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法与金融法的关系1. 法为金融法的基础法是金融法的基础,金融法是法的一个分支。

金融法是在国家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它不仅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也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

法是金融法的根本依据,金融法的出现是法对金融活动规制的产物。

2. 金融法规范了金融活动金融法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和支柱,其活动涉及到众多的参与主体、复杂的交易模式和风险控制问题。

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3. 法对金融风险的监管金融活动伴随着风险,特别是在全球化、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金融市场中,金融风险日益突出。

法通过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对金融风险进行监管。

金融法规定了金融业务的边界和要求,强制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 法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权益受侵害的风险。

金融法通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其在交易中获得公平待遇和合理的利益分配。

法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防止其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法与金融法对金融行业的影响1. 促进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法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有利于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其健康发展。

简述我国金融法的基本体系

简述我国金融法的基本体系

简述我国金融法的基本体系一、引言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货币金融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我国金融法的基本体系入手,对我国金融法进行全面详细的简述。

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体系1.货币金融法货币金融是指各种货币形式(如现金、存款等)在经济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

我国货币金融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对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2.证券法证券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在1980年代才开始发展。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

我国证券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运作、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3.保险法保险是指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即通过支付一定的保费,将自己所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市场也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领域之一。

我国保险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管理、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三、我国金融法的特点1.政府主导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政府在金融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金融机构进行督导和监管,同时也制定了相关政策来引导金融市场发展。

2.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化程度也逐步提高。

在此过程中,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壮大和完善。

3.多元化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不仅包括传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还涉及到新兴的互联网金融、P2P等领域。

四、我国金融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1.现状目前,我国金融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同时,我国金融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2.发展趋势未来,我国金融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

同时,在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也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引导作用。

金融法名词解释

金融法名词解释

金融法名词1、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中央银行法:是用以确立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调整其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4、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以再贴现业务为基础,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性操作。

5、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它是以1年以下短期资金为主的批发市场,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的短期资金流动性需要,具有低风险性和高流动性的特点。

6、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7、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它是收款人(即持票人)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前,因需要资金,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给收款人使用。

8、贷款:是银行将货币资金贷给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用于约定的用途,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9、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买方)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承担付款责任的契约文书。

10、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12、呆账准备金:是指银行在从事放款业务过程中对发生的呆账损失进行补偿的资金。

13、银行业协会:是由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14、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运作和金融业务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包括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金融合同等内容。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金融法应独立于其他法律体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适应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2. 公平性原则:金融法应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3. 保护性原则:金融法应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

4. 稳定性原则:金融法应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染和扩大,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进行规范,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2. 金融市场监管:金融法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3. 金融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对金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进行规范,包括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金融合同的法律制度。

4. 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法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进行规范,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

5. 金融犯罪打击:金融法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包括洗钱、诈骗、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处罚措施。

四、金融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金融法也面临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不仅需要关注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还需要与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接轨,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金融监管。

2. 创新科技应用: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金融法需要积极适应和引导金融科技的应用,保障金融科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金融法PPT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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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金融法概述 •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货币与货币政策法律制度 • 证券法律制度 • 保险法律制度 • 信托与租赁法律制度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01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 称,是规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 、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金融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投资者保护制度
03
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诉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等投资者
保护制度。
05
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合同制度
1 2 3
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阐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含义,以及按照不同标准划 分的保险合同种类,如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 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要素
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包括保 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概念及其权 利义务关系。
货币发行制度
规范货币发行的条件、程 序及监管措施,保障货币 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货币流通制度
规定货币的流通范围、方 式及管理措施,维护货币 流通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
货币政策目标与工具
货币政策目标
包括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 和国际收支平衡等,为制定货币政策 提供指导。
货币政策工具
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公开 市场操作等,用于调节货币供应量和 市场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监管指标与评价体系
介绍金融市场监管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 评价方法。
监管措施与手段
阐述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如现 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
跨境金融监管合作
概述跨境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合作原则及实 践案例。
03
货币与货币政策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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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一、1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

2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

3间接金融
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企业向银行贷款。

二、1简述统合型监管模式的优势
统合监管模式是对分散监管的背离。

分散监管是把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四大产业部门进行分别监管。

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甚至可能相互冲突。

功能性监管的核心是将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商品、客户,根据经济实质进行重新分类,以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投资业、客户为标准,对金融功能进行分类,只要金融功能相同就适用同一的标准与规则。

对于作为同一金融功能对象的投资者也适用同一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功能性监管的逻辑结论是建立金融市场的统合监管机构。

目标性监管是建立基于目标的监管模式,依据主要的监管目标来建立监管架构。

与分散监管模式相比,目标性监管可以更加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形势变化;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目标性监管可以更加清晰集中地执行特定的监管目标。

2金融创技创新为解决非正规金融的困境提供了哪些解决途径。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2)社会风险低
(3)信息的对称性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7)具有示范效应
三、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解答:
商业银行的主要性质包括:
1.商业银行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以各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
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相对于其他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齐全。

商业银行的职能包括:
1.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

该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银行里,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2.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结算、货币收付等业务。

3.信用创造职能: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

商业银行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4.金融服务职能:商业银行利用其先进的设施、联系面广、信息灵通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等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以及代缴公共费用、代发工资等服务。

四2.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显示,e租宝案的被告单位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

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已然属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e租宝事件只是中国互联网金融野蛮发展的一个最新表现,这暴露出我们的金融监管缺位和能力不足,以及市场投资者的不成熟。

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并采取更多有效措施规范民间融资借贷活动,避免对金融系统带来更多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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