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一项法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业病防治目标: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策略,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 职业病防治责任:明确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和协同合作机制,包括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

3. 职业病危害评价:规定了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本要求,包括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职业病危害程度等。

4. 职业病监测和报告:规定了职业病监测和报告的要求,包括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病监测等。

5. 职业病防护措施:规定了职业病防护的基本要求,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等。

6. 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的基本要求,包括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医学鉴定等。

7. 职业病救助和赔偿:规定了职业病救助和赔偿的方式和程序,包括职业病救助基金、职业病工伤认定等。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劳动者健康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

第 1 页共 1 页。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是指法律、法规或组织制定的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规定。

这些办法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和职责:办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了职业病防治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职责。

2. 职业病危害识别与评估:办法要求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与评估,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危害程度和风险程度。

3. 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办法规定了企业必须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

4.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检测:办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监测与检测的要求,包括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和监测频率等。

5. 职业病疾病诊断和鉴定:办法规定了职业病疾病诊断和鉴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职业病疾病的诊断和鉴定结果的科学和精确。

6. 职业病报告和登记: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和登记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7. 职业病宣传教育和培训:办法要求开展职业病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8. 职业病防治监督和执法:办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监督和执法的职责和程序,对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化工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化工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化工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化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工作,识别作业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结果,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更换和维护。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除尘、排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职业病监测与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职业病病例进行及时报告、登记、处理和统计。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对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及时安排治疗、康复和调离原工作岗位。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职业病是指在特定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某些有害物质或者工作方式、工作压力过大,导致的疾病,因其具有在特定职业中发生的特点,所以被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对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生产生活能力具有严重威胁,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都十分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中国,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管理办法,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为了更好地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职工身心健康,中国国家卫健委于2021年8月发布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从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防治救治、职业病危害特别防护、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下面,我们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监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对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原因进行定期、长期的监测和检验。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防治的需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定点、定向进行职业卫生监测。

具体包括对工作场所的空气中、物质中、工作负荷等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公布并告知职工。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以及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是指通过临床检测、劳动史和职业病原因监测等手段,对职工患上的疑似职业病进行确定性的鉴定和诊断。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在诊断鉴定过程中,应当依据职工劳动史和职业病的病因学特点,进行多学科的综合诊断;同时,对于职业病这一确定性疾病,除了符合医学特征,还需证明与特殊作业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鉴定诊断结果应经过专业机构审核,确保其科学严谨。

三、职业病防治救治职业病防治救治是指对职工患上职业病后的疾病进行治疗和康复,并对已出现的职业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妥善的诊疗、康复和生活上的帮助;同时,依据不同类型的职业病,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有效降低职工患病风险。

职业病防治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职业病防治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职业病防治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一、引言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接触、吸入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长时间处于工作环境中的某种特殊因素,而引起的一类特殊疾病。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制定职业病防治科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二、职业病防治科管理制度1. 职业病防治科的设置与组织职业病防治科是公司安排的专门负责职业病预防和管理的科室。

职业病防治科的组织结构应明确,包括科长、副科长和工作人员,他们的职责分工和权责应明确。

2. 职业病危害评估与监测职业病防治科应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并定期进行监测工作。

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科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进行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包括防护用品的购置、检修、使用和废弃等方面。

4. 职业病防治培训与宣传职业病防治科应负责组织公司内部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5.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与检查职业病防治科要定期对公司内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6.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职业病防治科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并确保各岗位人员都掌握相关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

三、职业病防治科考核办法1. 个人工作成绩考核对职业病防治科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工作成绩考核,主要考察其在职业病防治岗位上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绩效等方面。

2. 职业病防治工作效果考核对职业病防治科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效果进行考核,主要包括职业病发病率、职业病事故率、职业病报告与治疗率等指标。

3. 职业病防治科的组织管理考核对职业病防治科的组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察科室的组织结构是否完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等方面。

4. 职业病防治培训与宣传考核对职业病防治科开展的培训与宣传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察工作人员的培训效果和宣传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有害作业单位,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等单位。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二)参与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对有害作业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卫生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卫生学调查和参与急性中毒事故调查处理;(五)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种类、程度进行登记;(六)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有害作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督促有害作业单位执行;(二)督促有害作业单位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三)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对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华晋明珠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机构和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组长:李秀生副组长:苗滟宁司剑刘清明王正义杨弘汉薛绍齐成员:张家璐张兵兵宁艳艳史永康于对喜闫勇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安监处。

第二条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办公组组长:张家璐成员:公衍芸胡鹏霄赵利锋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职责一、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主要第一责任人;二、明珠矿矿长要逐年签署“职业病防治工作承诺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制定明珠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明珠矿生产和经济发展计划;四、负责明珠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五、制定明珠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六、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七、确保明珠矿用于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卫生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的经费。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办公组职责一、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明珠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二、负责明珠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三、负责监督明珠矿有关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四、负责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明珠矿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并及时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告;五、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卫生服务机构对明珠矿职工进行各类职业健康检查。

组织实施明珠矿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六、收集疑似职业病人的职业接触史和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诊断;七、负责建立、健全明珠矿各有关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对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八、负责职业卫生相关数据报表的统计和上报;九、对职业病人及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法》),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熔铸车间职业病的防治。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行政正职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副职协助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六条安全主管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第一人民医院(职工医院)职业病防治机构是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负责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卫生有关标准,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及报告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检测控制中心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或专项测定,并对自测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的单位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工艺流程的改革和防护措施的改进提出意见。

(三)负责尘毒检测报表的汇总、分析,并及时准确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九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员工应该享受的健康权益负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职工医院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的实施,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卫生有关标准,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及报告等,对生产环境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职能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政策法规、标准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监督与考核。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七条各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部统一汇总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防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业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员工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各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施工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日常监测。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职业病危害防治部门定期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当记录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员工公布,并填报监测报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职业病危害防治部门对各单位施工作业场所职业病为危害进行检测,并提供技术指导。

在职业病危害防治部门进
行施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过程中,各单位应给予密切配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职业卫生监督监测。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公司各单位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害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职业卫生常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制定统一计划,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操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