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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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保护性耕作监测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保护性耕作监测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保护性耕作监测技术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03.09.05•【字号】内农牧办字[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9.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举办保护性耕作监测技术培训班的通知(内农牧办字[2003]8号)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有关旗县农机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性耕作监测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提高监测人员技术水平,加强保护性耕作监测工作力度。

经研究决定,2003年9月18-21日在呼和浩特市举办“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监测技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保护性耕作监测内容与方法2、监测技术要求3、测试数据的分析与统计4、试验研究报告的编制5、实地监测实习6、监测工作座谈讨论及工作安排二、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时间:9月18-21日,9月17日报到,报到当天火车站有车接站;地点:呼和浩特市地矿宾馆,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61号内蒙古地矿厅南,服务总台电话:************。

三、参加培训人员各盟市农机推广站技术人员,农业部、自治区研究示范项目旗县从事具体测试工作人员及自治区农机推广站、鉴定站、研究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额分配见附表)。

四、其它事宜1、培训班食宿费用自理。

2、参加培训人员每人交纳培训费500元。

3、武川县、四子王旗、伊金霍洛旗、东胜区、松山区、科尔沁区、科右前旗围绕监测工作、效果及存在问题准备好专题发言,并带文字材料一式50份。

4、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人员的报名工作,接通知后按要求将本盟市及项目旗县参会人员报名表(附后)于9月12日前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附件:1、保护性耕作监测技术培训班名额分配表2、保护性耕作监测技术培训班报名表(略)2003年9月5日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做好保护性耕作抗旱技术指导与效果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做好保护性耕作抗旱技术指导与效果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做好保护性耕作抗旱技术指导与效果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内农牧机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做好保护性耕作抗旱技术指导与效果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09]19号)有关盟市农牧机管理部门,自治区农机事业单位:现将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做好保护性耕作抗旱技术指导与效果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机科[2009]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技术指导与效果跟踪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强技术指导工作。

各盟市农牧机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深入项目区,深入田间地头,加强对保护性耕作抗旱技术指导,确保保护性耕作工作的实施和抗旱增产作用的发挥。

二、农业部示范项目区,自治区试验与推广项目区要全面开展监测对比工作。

春播之前,重点进行土壤含水率、风蚀监测对比,根据季节逐步增加苗情、根系、杂草、病虫害等全面对比监测,形成全程跟踪监测报告。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备春耕季节,组织技术人员深入项目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与培训工作,让项目区农牧民能够充分认识保护性耕作抗旱增产的作用,切实推进保护性耕作的实施。

四、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积极发挥购机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农牧民购置保护性耕作机具和节水灌溉机具,同时各地要做好现有机具的检修工作,确保春播时节能够及时播种出苗。

五、及时上报监测情况。

各盟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盟市的监测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每月12日和27日前(截止到7月底)统一报送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办公室(自治区农机推广站)。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台什北鄂尔多斯东街,邮政编码:010010 联系人:陈明,电话:************,电子邮箱:*****************。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级农业行业专项项目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级农业行业专项项目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级农业行业专项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牧办发[2015]6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5.08.20【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级农业行业专项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农牧办发[2015]64号)各盟市农牧业局、渔业主管部门、厅属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为切实加强农业行业专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更好的发挥农业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行业专项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厅拟于近期对农业部下达我区的中央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2011年以来农业部下达投资计划尚未竣工验收的种子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区域试验站、国家农作物育种创新基地、国家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国家农作物改良分中心、国家良种繁育基地7类项目。

(二)、2011年以来农业部下达投资计划尚未竣工验收的养殖业良种工程项目。

畜禽良种项目主要包括资源保护场、原良种场、性能测定中心、胚胎移植中心、种公牛站、种公猪站六类项目。

水产良种项目主要包括遗传育种中心、原种场、良种场、苗种繁育场、引育种中心、水产种质检测中心六类项目。

(三)、2011年以来农业部下达投资计划尚未竣工验收的渔政渔港项目。

主要包括渔政船艇和渔政码头2类项目。

(四)、2011年以来农业部下达投资计划尚未竣工验收的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草原防火指挥中心、草原防火物质储备库、草原防火站、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系统4类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前期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开展项目初评情况,项目评估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批复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复内容一致,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情况及相关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春季农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春季农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种子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种植发[2016]5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6.03.17【实施日期】2016.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16〕54号)各盟市农牧业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6〕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盟市农牧业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强化农牧业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内农牧规发〔2014〕1号)文件要求,理顺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1: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7号)文件的要求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级组织,三级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玉米杂交种子、向日葵种子和马铃薯脱毒种薯为重点,以省际交界区域和乡村经营门店为重点地区,以近年来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和社会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者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双随机”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制售假劣种子和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轮作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轮作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轮作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轮作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各相关盟市农牧业局:为做好我区轮作试点区域的耕地质量监测,科学评价轮作成效,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6〕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轮作休耕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6〕28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2016〕50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推广站负责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的督导,督导内容包括:任务、资金、轮作技术模式落实情况,组织、实施、任务完成规范情况,违规、违纪、面积不实处理情况等。

自治区土肥站负责轮作试点区域的耕地质量监测和科学评价轮作成效。

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侯丽丽电话:************邮箱:**************自治区推广站联系人:马日亮电话:************邮箱:**************自治区土肥站联系人:李寿强电话:************,邮箱:*****************。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6年10月19日内蒙古轮作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为加强轮作试点区域的耕地质量监测,科学评价轮作的成效,按照《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6〕6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2016〕50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召开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和保护性耕作项目工作会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召开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和保护性耕作项目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施行日期】200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召开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和保护性耕作项目工作会议的通知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区直事业单位:为认真落实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意见》,做好2006年农机购置补贴及保护性耕作试验研究与示范推广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召开2006年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和全区保护性耕作项目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1、总结2005年工作,部署2006年工作;2、有关政策和实施要求答疑;3、部署全程机械化生产及马铃薯种植与收获、玉米联合收获机械专项补贴试点旗县工作;4、部署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护性耕作项目工作会议1、部署2006年保护性耕作工作;2、落实项目实施方案;3、进行保护性耕作技术培训;4、参观保护性耕作机具现场。

二、参会人员(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专项实施地区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分管工作人员各1人;第一、二批推进项目实施旗县负责人1人;专项供货企业负责人1人;区直事业单位负责人1人;自治区及有关部门领导;有关新闻媒体记者。

(二)保护性耕作项目工作会议有关盟市、旗(县、区)农牧机主管部门与农机推广部门负责人,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区直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自筹资金开展试验研究的旗县,可自愿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名额由盟市确定,每个旗(县、区)限1人参加。

三、会议时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2006年4月17-18日,17日报到;保护性耕作项目工作会议:2006年4月19-21日,19日报到;需要接站的代表,请提前与会务组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农牧业领域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16〕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农牧业领域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农牧业领域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16〕190号各盟市农牧业局(农机、农垦、渔业主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近期,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27号)等文件,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文件精神重点做好农机和渔业安全生产、实验室(检测机构)危险品、办公场所和出租房屋(设施)安全管理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和任务逐级逐项落实到位;要强化各类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组织、农机维修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机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强安全培训、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结合“三夏”农机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农机安全执法人员积极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点、农机库棚、培训学校、田间场院等重要生产作业场所,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要集中开展拖拉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排除事故隐患;要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业机械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等行为,有效治理违规发放牌证、瞒报谎报事故等非法违规行为,提高农机“三率”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内财农〔2021〕73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现将《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1年7月1日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不断巩固提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持续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引导农民采取耕地地力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不断改善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政策内容(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

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内政字[2005]11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5.17【实施日期】2005.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意见(内政字[2005]118号2005年5月1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保护性耕作是对传统农业耕作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以免耕播种和秸秆残茬覆盖地表为主要内容,具有减轻土壤风蚀、水蚀,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产增收的实际效果。

保护性耕作是一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耕地永续利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对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的应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保护性耕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区地域辽阔,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防线和国家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

长期以来,我区农业生产沿袭着传统的秋翻春耕的耕作制度,冬春季节农田地表大范围疏松裸露,土壤风蚀沙化严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区农牧业发展,而且也导致了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

从2000年起,我区有40多个旗县陆续开展了农业保护性耕作的试验示范,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广大农牧民的认可,同时也探索出符合我区实际的保护性耕作发展模式,保护性耕作技术进入示范推广阶段。

根据我区农牧业生产实际,改革不合理的耕作制度,尽快建立起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新型保护性耕作制度,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在生态建设中,把保护耕地放在重要地位;在保障粮食安全中,把保护耕地放在关键地位;在确保耕地永续利用中,把实施农业保护性耕作制度放在基础地位,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构造农田、草原、沙地一体化的生态综合防治体系,为遏止生态恶化趋势、切实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牧民稳定增收、实现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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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
项目检查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机发[2004]12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04.04.23
【实施日期】200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实施方案》的
通知
(内农牧机发[2004]125号)
各项目旗县农牧机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促进项目检查考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机办[2004]8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重点检查考评2002年立项的农业部示范项目,结合工作需要抽查其他农业部及自治区项目。

请承担农业部及自治区项目的旗县做好自查,并于5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一式四份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

今后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工作将按本《实施方
案》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性耕作项目
检查考评实施方案
为加强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检查工作,考评项目管理和发展水平,建立争先创优机制,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根据《农业部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农办机 [2004]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考评依据和范围
依据保护性耕作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期内,由项目委托部门组织检查考评保护性耕作项目旗县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考评的组织
1、检查是加强项目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检查考评科学考查各地区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实事求是总结成功经验作法,客观公正评价项目的管理和发展水平,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创建农机化精品工程的目的。

2、加强领导。

自治区农牧业厅成立由分管厅长为组长,农机、财务、纪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检查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机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检查考评工作。

3、分工负责。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安排农业部和自治区项目检查
考评工作,总结并处理上报检查考评结果。

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做好检查考评及技术指导工作,同时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对本地区立项的旗县进行检查考评。

项目旗县农机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按要求完成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检查考评。

4、认真准备。

检查考评之前,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培训参加检查考评的有关人员,统一认识,熟悉方案。

项目旗县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填写有关表格并编写项目自查情况报告(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格式见附件1)。

5、检查考评。

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抽调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财务和技术专家组成的检查考评组,结合农时季节,分别对实施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旗县进行检查考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考察和农户座谈等方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

检查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实施方案》的内容组织综合检查考评,也可选择其中内容组织单项检查考评。

6、总结通报。

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组织汇总对各项目旗县的检查考评结果,自查报告连同各项目县评分表(格式见附件2)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并接受农业部的检查考评。

各项目旗县项目检查考评情况通报并下发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择优滚动管理的参考依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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