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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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苏木乡镇年度考核。

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

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后应当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现将《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6]4号)转发给你们。

为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及“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畜禽屠宰企业是畜禽屠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切实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工作。

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总负责人、覆盖屠宰生产全过程、涵盖企业全体职工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岗位安全生产操作程序。

特别是对屠宰关键环节和危险作业环节还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安全生产相关记录留档。

使用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设备等应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二)畜禽屠宰企业结合本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通过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方式,确保企业人员熟悉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2017年兽医工作要点,我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3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2017年,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明责、知责、履责”的责任意识,一手抓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一手抓监管能力和长效机制建设,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动物卫生风险追溯管理,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严格三项动物卫生风险管理(一)强化七类重点场所监管,严格养殖环节动物卫生风险管理。

一是全面清理数据库中七类场所信息,进一步落实动态管理制度。

凡有信息资料而现在已经不经营的全部清理,规范录入新增监管对象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有效。

二是进一步完善“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认真落实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制度。

凡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不得作为供外埠企业进行推荐备案。

三是严格养殖环节日常监管,认真落实官方兽医重点场所挂牌监督、散养户划片包干监管责任制。

结合电子出证,强化动物免疫、投入品使用、调入调出、动物诊疗、兽药使用、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监管等情况的痕迹化管理,督导养殖者落实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推动健康养殖策略进程。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保证肉品品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条例》凡属屠宰经营的家畜(猪、牛、羊、驴、马、骡、骆驼、兔、犬等)、家禽(鸡、鸭、鹅等)、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出售、转让驯养繁殖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家或者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牧区林区个人自养自食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对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对畜禽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条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二)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自治区的屠宰设置规划;(三)依据自治区屠宰设置规划,对盟市报送屠宰场(厂)进行审批。

(四)指导盟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畜禽屠宰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五)负责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六)负责屠宰行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盟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条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负责对屠宰厂(场)发放屠宰标志牌等;(四)负责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屠宰行政处罚工作;(六)负责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的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负责畜禽屠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扶持屠宰厂(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认证。

奖励在推动自治区屠宰业整体水平提高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八条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设置规划初步方案,由盟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对其设置规划进行初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档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

在畜牧业养殖生产中,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存在着兽医体制改革不彻底、防疫体系不健全、基层防疫网络不完善、防疫经费严重不足、畜产品检疫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区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真正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抓好做实。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抓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2018-2020)实施方案按照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国发〔2016〕58号)关于推进“屠宰标准化建设”的重要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规范畜禽屠宰行为,提升畜禽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扩大我区屠宰企业品牌影响力,根据农业部标准化建设工作总体部署,落实全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10大三年行动计划,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

一、建设目标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分阶段逐步推进。

2018-2020年,在全区率先建设一批标准化畜禽屠宰厂(以下简称“标准厂”),达到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要求;2018年建设10家以上,力争每个盟市至少1家,到2020年建设40家以上。

二、建设内容(一)设施标准化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布局合理,厂区和车间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设施完善,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

设备齐全,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安全生产等设备。

(二)环境整洁化畜禽定点屠宰厂应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工作到位;环境卫生,生产车间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要求,定期清洁消毒。

(三)生产规范化工艺科学,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流程顺畅,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

制度完备,屠宰质量管理,肉品质量控制,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入场查证验物,记录等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人员配备合理,屠宰操作、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建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检验室),并开展“瘦肉精”自检,水分含量和其他相关项目检测;严格落实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

能够及时完整上传农业部畜禽屠宰监测系统要求的各种信息。

建设自有肉类品牌,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具备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产品能够溯源查询,并积极与市场监督部门开展的“放心肉”超市建设衔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渔业主管局: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促进我区家庭农牧场规范健康发展,我厅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工作。

在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文件要求,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高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规范家庭农牧场管理,现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如下:一、家庭农牧场的组织形式及特征家庭农牧场是以农牧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牧业生产,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管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实体。

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主要是农牧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农牧场专门从事农牧业种养专业化生产,具有农畜产品商品生产能力,经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

二、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的重要意义由传统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向家庭农牧场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是现代农牧业发展必由之路,是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内政字[2005]346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346号2005年12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加快我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兽医工作的政府职能,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促进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兽医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自治区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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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医发[2014]35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
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4〕35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4〕63号)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标语
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
4.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相关规定,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立,依法推进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4〕63号)要求,结全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任务
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我区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贯彻落实,向全社会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抛弃病死畜禽和加工、出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认识;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
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出售、收购、加工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的违法行为,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活动时间和要求
(一)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将2015年1月份作为重点宣传月。

(二)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宣传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措施,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宣传。

三、宣传内容
(一)法律法规。

包括《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等。

(二)相关政策。

包括《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2〕185号)等。

(三)有关工作成效和经验。

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过程中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无害化处理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做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等。

四、活动形式
(一)在城市街道,苏木乡镇、嘎查村主干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农贸市场、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张贴宣传挂图,刷写宣
传标语,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屠宰场、农贸市场、动物交易市场等发放无害化处理明白卡、知识手册等,确保无害化处理法规、政策进场入户。

(三)利用各种媒体报刊,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知识。

(四)结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围绕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典型违法案例,特别是近年来公安部门查办的刑事违法案件以及监管人员渎职案件,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活动,现场宣讲相关案例,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咨询解答。

(五)组织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培训,落实生产经营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

结合自治区官方兽医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组织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知识竞赛等。

使广大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规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好各项措施,活动的调度等,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双语宣传报道。

结合区情在蒙古族集中居住的地区要充分运用双语宣传,进一步提高宣传的效果。

要加强与本地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和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2015年1月份的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盟市要全面总结宣传月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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