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内财农〔2020〕3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现将《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0年3月12日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巩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现状和耕地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积极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对象、内容和方式(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6.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探索构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及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屠宰环节牛羊肉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决定开展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经费补贴试点工作。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农牧业厅。
联系人:刘永强
联系电话:************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牛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试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8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授予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授予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09]21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授予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内农牧法发【2009】215号)各盟市农(牧)业局:为了促进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先进合作社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经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决定,授予我区9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为“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附: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附:自治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呼伦贝尔市:1、新巴尔虎右旗白音德日苏蔬菜牧民专业合作社2、新巴尔虎左旗巴音宝力格奶牛养殖合作社3、额尔古纳市黑山头奶牛专业合作社4、鄂温克旗巴彦托海嘎查小康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5、鄂伦春旗大杨树镇富民联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6、莫力达瓦旗胜利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7、扎兰屯市育林葵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8、阿荣旗富吉奶牛专业合作社9、阿荣旗东山屯富海种植专业合作社10、阿荣旗音河乡富吉村白瓜籽专业合作社11、阿荣旗福海农机专业合作社兴安盟:1、乌兰浩特市胡力斯台西瓜种植专业合作社2、兴安盟健鑫有机水稻专业合作社3、科右前旗津义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4、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兴安蔬菜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5、扎赉特旗兴隆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6、突泉县永安镇敖牛村奶牛专业合作社通辽市:1、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树明农机专业合作社2、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双井子社区黄瓜专业合作社。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2003.7.11
2003.7.11
59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5.2.6
2005.5.1
60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7.8
2003.10.1
61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的规定
农业部
62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6.3.27
2006.6.1
1998.5.30
1998.5.30
48
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6.12.1
2007.1.1
49
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4.3.26
2004.4.15
50
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1.12
1995.1.12
序号
政府规章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自治区农牧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序号
法 律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正时间
1
中华人民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7.2
1993.7.2
2002.12.28
2
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4.29
2006.11.1
3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8.29
2003.3.1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10.30
1992.4.1
9
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办发[2014]5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4.03.12【实施日期】2014.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14〕5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二级单位、各盟市农牧业局:为加强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管理,明确职能职责,增强农牧业信息服务能力,农牧业厅决定印发《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容保障及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现全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4年3月12日附件1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12316”三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工作,明确各级农牧业部门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12316”热线队伍建设,提升“12316”热线服务水平,树立“12316”热线服务形象,打造“12316”热线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12316”热线的服务宗旨是维护农牧民权益,指导农牧业生产,促进农村牧区发展。
第三条“12316”热线的服务内容是为全区广大农牧民提供强农惠农政策、农牧业生产技术、农畜产品市场信息和农资打假投诉举报受理等方面的服务。
其工作定位是政策解读、法律服务,技术咨询、生产指导,维权投诉、农资打假,市场经营、供求发布。
第四条“12316”热线的发展目标是把“12316”热线建设成为农牧民和专家的直通线,农牧民和市场的中继线,农牧民和政府的连心线。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渔业主管局: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促进我区家庭农牧场规范健康发展,我厅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工作。
在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文件要求,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高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规范家庭农牧场管理,现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如下:一、家庭农牧场的组织形式及特征家庭农牧场是以农牧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牧业生产,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管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实体。
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主要是农牧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农牧场专门从事农牧业种养专业化生产,具有农畜产品商品生产能力,经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
二、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的重要意义由传统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向家庭农牧场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是现代农牧业发展必由之路,是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
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属各行政执法处室局、各授权、委托执法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规范化执法,确保农牧业行政处罚合理适当、自由裁量有据可依,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此件制定过程中向各盟市农牧业局和农业部政法司、自治区人大农牧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修改。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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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文件
内农牧机发[2008]55号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所:
进入新的一年以来,中央及各级政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农业部制定印发了实施意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6号)。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深入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被动处理向主动防范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要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成立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周密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农机安全监理日常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把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紧、抓实。
自治区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机监理站,联系人:包澄。
二、抓住重点,精心组织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是,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业生产单位;排查的范围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牧业机械的停放、作业、转移场所。
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农机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二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
三是重要农时季节和重点作业区域,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是否明显降低。
四是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是农业机械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
六是农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已产生的农机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是否制订农机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全面落实责任和措施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要逐级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具体工作人员的隐患排查责任制。
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协调解决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及个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
要进一步加大人、财、物力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要把隐患治理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主线,与日常监管执法相结合,与“平安农机”创建相结合,与加强应急管理和抢险救灾相结合,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实施农牧业机械安全检查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相结合。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的管理监控,要突出拖拉机违法行为治理、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安全责任落实、违规异地发牌发证行为治理、伪造变造牌证及标志行为治理等工作重点。
四、分步进行,加强监督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时段进行
第一时段(3月至4月)
1、对2007年已经排查出且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2、围绕农业机械年度检验、年初目标责任落实等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工作,开展宣传发动,落实生产单位和安全监理机构责任。
3、组织实施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审验工作,结合检审验工作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做好春耕备耕农机安全教育、检查,确保机具的安全技术状态良好和春季农机安全生产。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加强“三夏”期间的农机安全监管。
检查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投入跨区作业的农牧业机械是否经过安全技术检验、从事跨区作业的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驾驶操作技术培训;检查联合收割机等农牧业机械长距离转移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
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这一主题,利用新闻媒体、集市活动、宣传车、宣传栏和放发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挂图以及张贴、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隐患排查治理的浓厚氛围。
3、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组织发动农机监理系统内的干部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联合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拖拉机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农机事故。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加强秋冬季作业机具安全技术检验,保障参与作业的各类机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检查重点生产单位、主要生产区域、重要农作物农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2、指导督促做好秋冬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加大对农牧业机械通行量大的农村路段的检查力度,查处运输作业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加大对作业高峰时段和田间场院的农机安全检查,确保秋冬季农忙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
落实秋冬季农机行驶作业防雾、防滑、防冻裂等安全防范措施。
3、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反复抓、抓反复。
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巩固治理成果。
要健全重大隐患防控机制,及时堵塞漏洞,防止隐患边整改、边生产,要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产生的原因和症结,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加强宣传,做好总结。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隐患治理年”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
要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和资料。
各
盟市务必于每月5日前将《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及文字说明、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于5月5日和9月30日前将阶段工作总结材料、于11月30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通知
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交警总队
附表:
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008年1月——月)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表中数据关系:(8)小于或等于(5)-(6);(9)、(10)、(11)、(12)、(13)分别小于或等于(8)。
2、每月报送2008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
3、报送报表的同时报送文字说明,包括:本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有关建议等。
4、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
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