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_水法_中水资源流域管理规定的思考

集体商标的组织不得禁止特定地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该集体商标。
其结果是既违背了商标的专属性特征,也扭曲了集体商标本质属性的内在规定性。
(2)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集体性质的私权,虽然与集体商标的组织特征比较切合,然而集体商标是一种个体化的私权它能够把专有权赋予单一的主体,而地理标志权则属于特定地域范围内,从事特定产品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或共同所有,任何单一的主体均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3)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虽然能够证明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来源、质量、特征、信誉和其他特征等地缘性关系,似乎优于集体商标的保护模式。
然而,由于证明商标的控制人是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特定地域的生产经营者要使用该地理标志必须获得该组织的许可。
地理标志产品是由该地区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悠久的历史文化长期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是该地区的生产经营者长期辛勤劳动的结晶。
质量监管部门或其他组织对此没有付出任何劳动,不应成为地理标志的所有人。
持有者为政府部门就必然会导致公权力进入横向的私法交易域,成为政企不分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其结果是,享有权利者不能使用有地理标的证明商标,真正的所有者并且实际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却不享有地理标的任何权利。
总而言之,我国虽然在《商标法》中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是所涉及内容有限,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只是被一带而过。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虽规定了详尽的标准,但其地位明显低于《商标法》,导致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存在两种模式。
虽然可以交叉保护,但是在管理上的弊端也显现出来,出现了冲突现象。
要想对地理标志保护上达到统一,必须要有明确的态度,不能模棱两可。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其中,地理标志给我国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可忽视。
而我国对地理志保护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远远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我国可以选择专门立法的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制定和《商标法》、《专利法》有同等效力的《地理标志法》结束两种模式并行保护地理标志的尴尬局面。
长江保护法心得体会

长江保护法心得体会长江是中国母亲河,是中国境内最长的一条河流,也是世界上第三长的河流。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工业和交通经济带,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江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恶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威胁。
为此,2008年1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着力解决和控制长江流域的环境问题,保护我国长江这一重要资源。
作为一名普通青年,我对长江保护法有着深深的感受。
本文就我的学习心得和参与体验展开一些谈论和探究,希望能引发更多人思考和行动,共同守护长江之美。
首先,我认为长江保护法是一项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情况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其目的是保护和改善长江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
该法的实施,对于促进长江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在学习长江保护法过程中,感受最深的是——要真正地保护长江,不能靠少数人的力量。
“保护水就是保护人,保护人就是保护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些口号很好,但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从自己做起,从个人生活和工作中做起。
这就要求我们提高环保意识,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如合理使用水资源,不能乱倒垃圾,减少能源浪费,等等。
只有通过每个人贡献出来的微小力量,团结起来才能真正实现长江保护。
此外,政府行政、社会组织力量、企事业单位等都应该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共同努力,形成长江保护工作的合力。
同时,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应当谨慎思考:如何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平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利益。
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蔓延,长江流域的污染问题已经不能再忽视。
虽然在长江保护法中,有关涉及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相关条款,然而即使这些法律条款完全实行,也必须考虑经济和生产发展的现实条件。
我们不能因为环保而牺牲了整个城市的发展和世界地位。
如何在经济欣欣向荣的同时,保证长江环境的长久稳定,需要政府和企业在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促进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让市民群众尽享长江水清岸绿的美好。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与治理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与治理长江流域是中国最重要的水资源供应地之一,也是世界上最长的河流,因此其水资源问题和治理成为关注的焦点。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长江流域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本文将探讨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并提出可能的治理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长江流域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长江流域涵盖了大片的干旱地区,水资源供求矛盾突出。
根据统计数据,长江流域每年的水资源总量只有全国水资源总量的一小部分,同时水需求量却在持续增长。
这种不平衡导致了水资源短缺的现象,尤其在干旱季节更为严重。
其次,长江流域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水污染。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大量的工业废水和污水排放到长江中,使得长江水质严重受到污染。
水污染不仅影响人民的饮水安全,也危害到了长江流域丰富的生态系统。
大量的有毒物质和重金属污染了长江的水体,对其中的鱼类、水生动植物造成了严重伤害。
为解决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治理措施。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包括限制用水额度、控制污水排放、加大环保投入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来缓解短缺问题。
在农业方面,可以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合理规划农田水利设施,减少灌溉用水量。
在工业和城市领域,应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节水设备和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水资源的调配和跨流域转移,通过引水工程将富余水资源引入干旱地区,以满足当地的需求。
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们需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处理效率和排放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还应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促使每个人都能参与到水污染治理的行动中来。
最后,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问题与治理不仅仅是一个地方性问题,而是一个全局性的挑战。
各级政府、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都应当建立起合作机制,共同推动长江流域水资源问题的治理。
依法抓好长江生态保护心得体会

依法抓好长江生态保护心得体会引言长江作为我国最长、最大的河流,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了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强化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本文就长江生态保护工作总结一些心得体会,以便更好地依法抓好长江生态保护工作。
加强生态保护意识生态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首先应加强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宣传和科普活动,提高公众对长江生态环境的认识,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更好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在长江生态保护中,依法行政十分重要。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确保人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形成有效的威慑。
强化监管与执法合作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需要跨区域、跨部门的合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长江生态保护工作。
同时,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科技支持保护工作科技的发展为长江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新的方式和手段。
利用先进的监测技术、遥感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长江流域的环境状况,及时发现并应对问题。
因此,要不断推动科技与生态保护工作的结合,提高保护工作的效率和精准性。
加强社会参与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仅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社会各界的参与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长江生态保护志愿者组织和社会监督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共同守护长江的清水、蓝天和绿岸。
结论长江生态保护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依法抓好长江生态保护工作,才能保护好长江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通过本文的总结和体会,能够进一步提高长江生态保护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长江流域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长江流域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长江流域是中国的第一大河流,其幅员辽阔,涵盖了长江中下游地区的11个省市,是中国最具有经济和文化影响力的地区之一。
长江流域的自然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该地区面临着巨大的可持续发展挑战。
因此,保护长江流域的自然和生态环境,开展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本文将介绍长江流域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探讨实现这些目标的主要挑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长江流域保护的重要性1、环境保护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长江流域的环境污染状况日益严重。
大量的工业废水和废气污染水源和空气,同时也危害了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长江流域的保护不仅对该地区的人民生命和健康至关重要,而且对保护全球环境和气候是至关重要的。
2、生态保护长江流域是中国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
这里有大量的鸟类、动物和植物生物群落,长江的洪水也养育了大量的渔业资源。
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这些生态系统,这些生物群落将面临灭绝的威胁。
3、经济发展保护长江流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
长江流域拥有中国最大的河口和一条重要航道,连接着中国的内河和外海交通网络,同时,在该地区有着大量的工业、能源和农业生产。
如果不能保护该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长江流域将无法持续发展,甚至可能威胁到中国的整体经济发展。
二、面临的挑战长江流域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许多挑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水资源管理长江流域是中国最重要的水资源库,该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非常重要。
但是,由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需求越来越多,导致长江流域的水资源面临严峻挑战。
2、环境保护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问题非常严重,废水和废气排放已经慢慢成为长江污染的主要因素。
同时,农业和工业发展也对该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3、生态恢复生态恢复是长江流域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大量的开发和人类活动已经对该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如果不及时恢复地区的生态系统,重建地区的生态平衡,维护地区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都将面临严重挑战。
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

长江流域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存在差异 ,给流域保护带来挑战。
对策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信息共享和技术转移,结合长江流域实际情况,制定 适合的流域保护政策和措施。
06
长江保护法的未来发展和 展望
未来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强化生态保护
以法律的形式强化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明确政府、企业和公 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监管手段
长江保护法应规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处罚、责令整改、行政强制等。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不符合标准或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整改;对于拒不履行职责或阻挠执法的行为,应依 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
长江保护法应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或 生态破坏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构成 犯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长江保护法应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对于 不同的违法行为,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05
长江保护法的国际经验与 借鉴
国际上流域保护的成功案例
欧洲莱茵河保护
莱茵河流域国家建立了紧密的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和执行流域 保护政策,并实施了一系列生态修复项目。
通过制定长江保护法,可以进 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促进可持续发展
长江保护法将可持续发展理念 融入其中,有利于推动经济社 会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协调
发展。
保障公共利益
长江保护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 核心,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确保公众对长江生态环境的知
长江河口岸线有关管理立法的思考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港 口法 》 2 0 ( 0 3年 6月 2 日国 8 家 主席 令第 5号 ) 7条 、 8条规定 了港 口规 划 的原 第 第
我 国政府 一 贯高度 重视 长江 河 口地 区岸 线 的整 治 开发 与保 护工 作 , 多年 来 已先后 实 施 了长 江河 口沿 岸
面 的要 求 越来越 高 嵋 。
交通 主管部 门制定 ” 第 4 ; 5条对 “ 经依 法批 准 , 设 未 建
港 口设施使 用港 口岸 线 ” 的违 法行 为 的 口岸线管理现状
目前 长江 河 口岸 线 管 理还 没 有 统一 的法 律 法 规 ,
收 稿 日期 :01 2 2—0 6—1 2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1 第 7条 规 定
作者 简 介 : 鹤 呜 , , 长 , 编 审 , 要 从 事 信 息 分 析 与 调 研 工 作 E—m i cl k 13 Om 黄 男 所 副 主 a :j s@ 6 ・O l y
水航道 一 、 、 期工 程 也 已顺 利 完 成 , 道 条件 得 到 二 三 航
管 部 门会 同国务 院经 济综 合 宏 观 调控 部 门批 准 ; 设 建 港 口设 施 , 用非 深水岸 线 的 , 使 由港 口行 政管理 部 门批 准 。但 是 , 国务 院或 者 国务 院经 济 综 合宏 观调 控 部 由
2 1 1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防洪 法》 2 第 2条 规定 “ 河道 、 湖 泊管 理范 围 内的土地 和岸线 的利 用 , 当符 合行 洪 、 应 输
水 的 要 求 ” 。
典型河湖治理经验及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启示

2023-11-07
目录
• 引言 • 典型河湖治理案例 •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现状及挑战 • 典型河湖治理经验对长江流域生
态保护的启示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当前水环境面临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 安全问题日益严重,需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04
典型河湖治理经验对长江 流域生态保护的启示
加强水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
总结词
预防性、及时性、全面性。
详细描述
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水体水质、水生生物、水环境状况等进行实时监 测,及时掌握水环境状况,为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同时,建立预 警体系,对可能出现的生态问题及时预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强化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政策措施
总结词
政策引导、公众参与、科技创新。
VS
详细描述
制定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相关政策,明确水 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原则和标 准。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 水资源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水资源保护 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水资源管理技术。
加强跨区域合作与协调管理
总结词
合作共赢、协同发展、统筹规划。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面临的挑战
环境污染问题
长江流域面临严重的环境污染 问题,如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给生态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生态退化问题
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综合 影响,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受到 严重破坏,生态退化问题突出, 给生态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管理体制问题
长江流域的管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 ,如多头管理、缺乏协调机制等, 给生态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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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2007-01-27环境保护论文[摘要]:实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关系到长江流域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危机和立法现状谈起,阐述了制定《长江法》和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性,初步建构了其体系,从管理体制、水权交易、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已经出现了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建议制定《长江法》,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马骧聪先生曾撰文呼吁应“研究制定专门的《长江法》,对流域的开发、利用、保护作出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
1999年末,《半月谈》等多家新闻刊物先后登载了“全国人大正酝酿制订《长江法》、《黄河法》,以保护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的消息。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管理的地位和职责,进一步为《长江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及理论基础。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既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又是生态和环境的基本要素。
长江流域地处亚热带,降水充沛,是我国水资源丰富地区之一,良好的水资源条件为长江流域的发展提供了自然物质基础,长期以来,长江流域的农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方面都是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可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水资源利用方式,不仅指长江流域水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开发、利用、节约、管理,还包括作为环境价值的水环境保护,防治污染,防治水害等。
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长江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方面,长江流域水环境状况恶化,并且影响人均水资源量下降。
长江流域受水体污染与水面积缩小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削弱了水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日益脆弱。
主要表现为:区域性、阶段性缺水严重,湖泊萎缩,湿地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水土流失严重,航运船舶和工厂企业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质更使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
由于流域内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供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的威胁,使得长江流域部分地区出现水资源紧缺,影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已经成为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两大制约性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的增加,水量丰沛的长江流域人均水资源量呈减少之势。
2003年《公报》显示,去年长江流域人均水资源量已降至2100多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查表明,长江流域有59座城市存在水源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
另一方面,长江流域中、下游平原区洪、涝灾害频繁。
由于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地面高程普遍低于洪水位数米至十数米,每当大汛来临,防御洪、涝灾害的形势十分严峻,遇大洪水就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水灾,是长江流域洪涝灾害最集中、最严重、最频繁的地区。
在本世纪内就发生过1931、1935、1949、1954和1998年5次严重的洪水灾害,每次洪水灾害人民生产财产都受到巨大损失,灾区的生态与环境遭受严重的创伤,往往数年还难以恢复元气,长江中下游洪灾已成为我国心腹之患。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防洪法》,虽然不够完善却也为1998年抗洪提供了重要保障,也让我们看到了立法进行事前防御的重要性。
中国入世以后,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也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中国入世和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势必会加速长江流域,特别是长江中上游的开放和开发,如国家重点建设的西气东送、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重大工程,从长远和整体上看,对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肯定是有利的,但每一项重大工程都会给长江流域带来新的严重的资源和环境问题。
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一项管理工作都必须有法可循,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配置,优化调度,高效利用是极其重要而又有效的措施,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
自然界水循环的突出特点是流域性,其形成、运动和变化具有明显的流域规律性。
水资源的这种流动性和流域性,决定了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的必然性,依据水资源的流域特性,发展以自然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正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和采用。
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流域立法经验具有代表性,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以美国为例,田纳西河是美国东南部俄亥俄河的最大支流,长约1450km,涉及美国7个州。
在实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之前,该河流域淤沙沉积,土地严重沙漠化,生态资源被盲目掠夺,经常发生洪涝灾害,为了开发和保护田纳西河流域,美国总统罗斯福在推行促进国土开发的新政时期,将治理和开发该河流域作为其新政府的一项重点工程,于1933年颁布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成立了流域管理局。
实践说明,建立精简、有效、权力大、有独特运行机制的流域管理机构,是实现大河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关键因素,该法很好的解决了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问题,对组织、协调田纳西河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
日本水法体系中最基本的是《河川法》,其立法基本精神,一是强调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
规定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协调多个分管部门。
二是强调了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
立法目的在于以流域为单元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河流受到洪水、高潮灾害影响并维持流水的正常功能,在国土整治和开发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以利维持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
自1964年颁布以来,多次修改,有效保障了日本的河川管理,很值得我们借鉴。
类似的还有美国的《下科罗拉多河管理法》,西班牙的《塔霍-赛古拉河联合用水法》,英国的《流域管理条例》等。
另外还有大量流域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有关的水法规中,如1968年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水宪章》、英国的《水法》、法国的《水法》、西班牙的《水法》等。
以上国外有关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等,值得我国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时借鉴。
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五部:《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配套法规条例如《防汛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
2001年10月25日作为行政法规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比较具体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对长江干流采砂管理的管理与监督职责,但目前为止,尚没有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形成具体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只是在《防洪法》与《河道管理条例》等单项法律、法规中从各自的侧面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2002年新修订的《水法》的最大成就,是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奠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对于加强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以淮河治污为例,在污染已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国务院颁布第一部流域水污染防治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其法律地位高于地方性法规,它从全局利益出发打破条框分割管理,把流域管理纳入法治体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对于长江流域而言,应该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事后立法的教训,积极进行事前立法防御。
目前,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中,有些法律规定还不具体,很少引进市场机制,特别对水利经费的征收,规定的还很不够。
基于长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流域内水资源管理实际与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建议国家尽快考虑制订长江法,形成一个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根据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现状和要求,建立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即长江法的体系可设计为:第一层级以《宪法》为指导,《宪法》第九条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总依据;第二层级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水法》为龙头,前者侧重水环境保护,后者侧重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是互为因果,互相影响的。
另外还包括《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从水质、水管、水土、防洪方面具体维护水资源的法律。
第三层级即是体现流域管理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或称《长江法》),还包括有关长江流域森林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长江利用生态保护等其他方面综合的流域开发利用保护,这里仅讨论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原则。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力度上都要比淮河流域更高、更大、更深,故建议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以示其重要,之后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各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依据《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地方性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和利用的法规,形成比较完整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关于《长江法》的结构,可以借鉴日本的《河川法》,它是分为总则、河川管理、关于河川的费用、监督、河川审议会及都道府县河川审议会、其他细则、罚则和附则八部分。
有学者建议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 .我们认为,《长江法》还应该具备的内容有:单设一章规定流域机构权利和职责范围,理清流域机构与区域水行政主管机构的分工。
后文将具体谈到这个问题;专章规定长江流域的防汛与抗洪。
体现贯彻《防洪法》和长江防汛抗洪的特殊性;我国也应该像《河川法》那样,对关于长江的费用进行专章规定;另外,我国尚未明确承认水资源交易市场,现实中存在着“黑色水市”,建议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这一章中进行试点规定,构建水权交易市场,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新《水法》修订颁布前,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域为主的管理体制,只是在《防洪法》与《河道管理条例》等单项法律法规中从各自的侧面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新《水法》明确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是水资源管理体制发展上的一个里程碑。
长江的流域机构为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水委”),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成立于1950年2月。
目前现状是由于流域水管理权力几乎已被区域分割完毕,流域管理机构的位置不得不在区域和行业的夹缝中寻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