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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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8.07.05•【文号】•【施行日期】1958.07.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丧失了工作能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退休:(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服满现役,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二)因为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

第三条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发给生活费。

(一)因为年老、积劳成疾、身体衰弱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全部;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大尉以上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90%,上尉以下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7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55%;没有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40%。

(二)因公负伤身体残废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8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因公负伤身体残废的退休军官,如果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照其中最高的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三)对作战、建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军官,可以酌情提高其生活费,但是提高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的15%,提高结果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的100%。

(四)退休军官在退休以前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生活费发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军官在退休以前服现役不满15年的,如果在退休以后健康状况好转或者恢复正常,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费,当地人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他们参加适当的劳动或者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2.13•【文号】国发[1999]27号•【施行日期】1999.12.1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发〔1999〕27号)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五、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第(三)项修改为:“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第(四)项修改为:“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七、第九条修改为:“军官的来源:“(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三)由文职干部改任;“(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解读

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解读

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2024年的部队退休政策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优化,旨在更好地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激励现役军人的士气,提升部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以下是对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的解读:一、退休年龄调整根据新政策规定,部队退休年龄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现役士兵的退伍年龄设定为55岁,士官退休年龄调整至60岁,军官的退休年龄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这一举措旨在优化部队人员结构,提高年轻化程度,畅通晋升通道,激励广大现役军人为国家捍卫边疆安全、实现国防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退休待遇提升为了更好地关爱退役军人,新政策对退休待遇进行了提升。

退休金标准做出相应调整,确保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同时,还将加大对退休军人的关爱力度,包括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让他们享受到应有的荣誉和尊重。

三、退休军人荣誉称号授予根据新政策,部队将定期评选表彰一批退休军人,授予他们荣誉称号,以嘉奖他们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的杰出贡献。

这一举措旨在激励更多的现役军人向这些榜样学习,争做先进,为部队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退役军人再就业政策优化为了更好地帮助退役军人重新融入社会,新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和调整。

包括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养机会,鼓励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五、退休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加强针对那些因战乱、灾难等原因致残的退役军人,新政策将加大对他们的优抚安置工作力度。

包括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康复指导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重建信心,重新树立起对生活的向往和希望。

总的来说,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的出台,为广大退役军人带来了更多的保障和尊重,为现役军人树立了更多的榜样和目标。

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国防事业一定会蒸蒸日上,我们的军队一定会更加强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努力!以上就是2024年部队退休政策的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第三章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第四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第五章军官的奖励和处分第六章军官的待遇第七章军官退出现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第八条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1.07.24•【文号】[81]政干字第238号•【施行日期】1981.07.24•【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1981年7月24日(81)政干字第238号)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各地正在积极进行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各项准备工作。

现对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办理。

一、建房安排问题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去年十二月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的登记统计表是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五人。

根据基建经费安排情况,今年先按三万零二人下达建房指标,其余四千八百二十三人住房的修建,推迟到明年安排。

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

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确定后,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通知干部所属军队大单位政治部,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等)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并随同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一起填报退休干部登记表和统计表。

二、改变安置地点问题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号文件,对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作了原则规定。

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登记表中,有少数干部所报的安置地点,不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上述文件的规定,民政部门又不同意接收安置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联系协商。

在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协商解决;超出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协商后,仍需改变安置地点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变化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原报安置地点、新报安置地点及理由等),报告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2.01.04•【文号】国发[1982]1号•【施行日期】1982.01.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2]1号1982年1月4日)我军老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

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干部年轻化的要求,有些老干部需要作离职休养安置。

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

为了把离休干部安置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军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

具备上述条件的军队干部,离休的年龄为:师职以下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军职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六十五周岁。

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

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

已离队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改办离休。

第二条离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以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驻边防、海岛、高原等地区的干部,在内地安置时,安置地区应优先接收。

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第三条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四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

干休所建设综述

干休所建设综述

老柏摇新翠,黄花著晚春。老干部们纷纷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弘扬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模范践行“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老干部们积极参与宣讲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军营及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军老干部向灾区捐款和缴纳特殊党费4.4亿元。大连老兵报告团、海军上海水电路干休所老干部讲师团、空军武昌上马庄干休所老战士报告团满怀激情地向社会群众和部队官兵宣讲党的创新理论,树立了老党员的良好形象。
随着离休干部普遍进入“两高期”,对物质保障的需求越来越高。各干休所下大力抓好生活服务中心、医疗保健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三个中心”建设,为老干部创造了更加舒适的休养条件。在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上,各干休所普遍建立了老干部餐厅,一些干休所还利用社会资源,引进邮政代办点、银行储蓄点、菜市场、百货超市等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建立干休所与社区相结合的服务保障模式。在医疗保健中心建设上,各干休所普遍建立了医院、干休所卫生所、家庭三级抢救和医疗网络,不断加强了门诊、治疗、抢救、输液、理疗、值班室和药房等“六室一房”建设,普遍引进了紧急呼叫系统,有的还与医院联合开通了远程视频会诊系统,卫生所日常医疗保健、院前处置、急重症预警、后送抢救等能力大幅度提高,老干部足不出所就能得到诊断治疗。在文化活动中心建设上,普遍建立完善了文化活动中心,设置了棋牌室、书法室、阅览室、健身室、荣誉室等场所,丰富和充实了老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时,在老干部车辆保障上,目前军委已为红军、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军职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正军职离休干部配备了专车,同时也提高了其他离退休干部的车辆配备标准。
为了共和国功臣的晚年幸福 ——全军和武警部队干休所建设综述 张明刚 王昌伟 本报记者 卜金宝 2010年09月21日 06:26 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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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军队离退休干部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8.07.05
【实施日期】1958.07.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丧失了工作能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服满现役,年满55周岁以上的;
(二)因为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

第三条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发给生活费。

(一)因为年老、积劳成疾、身体衰弱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全部;
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大尉以上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90%,上尉以下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7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55%;没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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