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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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建设“三项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建设“三项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建设“三项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党[2009]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建设“三项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党〔2009〕1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关于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意见(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根据上海市政风行风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全面推进本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有序开展,把政风行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现结合安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要求通过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加强对安监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领导,达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努力形成长效机制;通过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问题,达到统一认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不断增强整体合力,确保政风行风建设各项任务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组织形式(一)领导小组会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会议召集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领导小组会议的联络和准备工作。

(二)领导小组会议的成员为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党政领导。

如工作需要,可邀请市纠风办或政风行风监督员参加。

(三)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工作任务(一)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安监系统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方案和措施;组织开展对全系统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各单位交流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工作经验以及探讨在工作中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对一些倾向性、苗子性问题提出建设性建议和对策;(三)协调处理本系统发生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重大政风行风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初步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沪安监执法[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3〕45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相关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已于3月25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完成好2013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现就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检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及检查安排(一)检查内容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55号、57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对“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等19项重点内容(附件1)开展执法检查。

(二)检查安排2013年,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常规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其中,常规执法检查对象为33家市安全监管局重点监管单位(附件2);专项执法检查共13项(附件3),分别为:1.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专项检查。

2.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企业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专项检查。

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检查。

5.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检查。

6.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

7.安全用电专项检查。

8.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专项检查。

9.危险化学品物流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10.石油库专项检查。

1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专项检查。

12.安全生产专项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13.事故单位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专项检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本单位2013年度执法计划,结合本市13项专项检查安排,对本地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对本地区乡镇街道的执法检查情况开展监督指导。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办[2008]8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4.10【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办〔2008〕82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附件: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管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民便民的机关作风为目标,把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成为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的政府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的相关政务事项和信息。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事项相关信息和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包括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

第五条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准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公正、规范、便民、便于监督。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据和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 号)、《上海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及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协助执法,应当遵守本规定。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安全检查人员执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人员资格】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受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托协助执法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必须取得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发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未取得执法证或检查员证的,不得从事或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诚信守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诚信守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诚信守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
•【公布日期】2005.07.11
•【字号】沪安监管监二[2005]86号
•【施行日期】2005.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诚信守则》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05]86号)
市直接监察企业:
为了进一步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树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公正廉洁形象,现公布《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诚信守则》,并于即日起实行,请各单位予以支持和监督。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诚信守则》具体内容如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要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违反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2.不得参加宴请和娱乐活动。

3.不得收受现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4.不得在非正式场所议论、泄露案情。

5.不得利用职权介绍、推销或变相推销产品。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企业负责人A证继续教育

企业负责人A证继续教育

项目负责人(A证)继续教育练习题一、判断题: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d2、《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维护制度。

义3、《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义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d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d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义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d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义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50%至100%的罚款。

X1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X1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X1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X1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沪府办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安,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压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一)深化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继续按照《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沪委办发〔2014〕3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76号),全面加强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监管、分工监管、齐抓共管”的6项原则,细化措施,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继续深化落实综合监管与行业、专业监管分兵把守、协同治理机制,在各部门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和任务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为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考核提供基础和依据。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监督和企业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有关生产
安全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安全
生产条例》施行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经与市有关部门沟通,现就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并在3月1日以后作出行政处罚,给予罚款的,应当适用原《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依据原《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再适用原《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三月五日
——结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8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一、废止的文件目录1.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安监法规〔2003〕2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业务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4〕39号)3.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4〕42号)4.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估导则(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5.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4〕170号)6.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5〕114号)7.关于开展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5〕137号)8.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9.关于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52号)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适用范围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66号)11.关于开展对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6〕149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13.关于开展对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9〕19号)14.关于加强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9〕52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9〕92号)1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沪安监管办〔2009〕172号)17.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9〕180号)18.关于做好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整治与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10〕26号)19.关于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56号)20.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0〕61号)2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22.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23.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1号)24.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02号)二、失效的文件目录1.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10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7〕44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23号)4.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作的意见(沪安监管危化〔2010〕63号)5.关于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70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7.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8.关于本市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47号)9.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56号)10.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200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12.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国市监稽发〔2024〕98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已经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8日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作风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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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6.22
【实施日期】2010.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依据和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上海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及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协助执法,应当遵守本规定。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安全检查人员执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人员资格】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受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托协助执法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必须取得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发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未取得执法证或检查员证的,不得从事或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年度执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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