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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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6.22

【实施日期】2010.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依据和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上海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及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协助执法,应当遵守本规定。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安全检查人员执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人员资格】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受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托协助执法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必须取得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发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未取得执法证或检查员证的,不得从事或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年度执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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