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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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客户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客户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客户信用评价是企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重要环节。

客户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是企业为了规范和优化客户信用评价流程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通过客户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可以更有效地降低风险、提高效率,保障企业的经营利益。

一、客户信息采集1.1 确定客户信息采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用历史、经营情况等。

1.2 确定客户信息来源:可以通过客户提供的资料、第三方机构调查、公开信息等途径获取客户信息。

1.3 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用评级标准2.1 制定客户信用评级标准:根据客户信息的采集情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信用评级的标准和等级。

2.2 确定信用评级的权重和评分规则:对不同指标和信息赋予不同的权重,确定评分规则和评级标准。

2.3 确定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和影响:明确不同信用评级结果对客户业务的影响和使用范围。

三、信用评价流程3.1 制定客户信用评价流程:明确客户信用评价的流程和步骤,包括信息采集、评级标准、评级结果等。

3.2 确定评价责任人和流程控制:确定负责客户信用评价的责任人和相关流程控制措施,保证评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3 设立信用评价的监督机制和反馈渠道:建立信用评价的监督机制,及时反馈评价结果和改进建议。

四、信用评价结果管理4.1 确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存储和管理方式:建立客户信用评价结果的存档和管理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4.2 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更新和调整机制:根据客户业务变化和风险情况,及时更新和调整客户信用评级结果。

4.3 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的保密性和合规性:保护客户信用评价结果的保密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规定。

五、信用评价结果应用5.1 制定客户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规定:明确不同信用评级结果对客户业务的影响和应用规定,包括信用额度、合作方式等。

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管理,有效防范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信用风险,根据《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做出客观、真实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我行开展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风险评级应在全面收集客户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综合全部信息进行。

(二)系统性原则。

风险评级应系统分析客户的整体风险和经营状况,以及风险发展趋势。

(三)持续性原则。

风险评级应根据客户经营周期持续进行。

(四)审慎性原则。

风险评级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有效识别和认定客户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

第二章评级对象及评级依据第四条客户评级对象是指我行目前已经或未来可能与其开展授信类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客户,本办法所称的境内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以经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为依据。

在年度内,若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应根据客户最新的月(季)度财务报表适当调整后,对信用等级进行重新审定。

第三章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第六条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权重两部分组成。

评级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第七条信用评级评定指标分值和评分办法见附表(1-6)。

其中一些金融机构在某些小项指标数据无法取得时,该项定量指标按0分计算。

第四章信用等级设置及风险限额确定第八条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

我行对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

(一)定量评价是根据客户指标完成情况与标准值进行对比,客观反映客户的经营成果;(二)定性评价应当在尽可能多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保证定性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完整版)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完整版)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完整版)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2)过去2年内与公司合作过程中有过一次欠款或其他违约行为;
3)守法经营、履约能力一般;
4)最近连续1年经营状况良好;
5)资金实力一般,偿债能力较弱;
6)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但可能存在一定延迟;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客户:
1)委托服务人数少于100人,信誉较差、资金实力较弱;
2)过去2年内与公司合作过程中有过多次欠款或其他违约行为;
3)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4)最近连续1年经营状况不佳;
5)资金实力较弱,偿债能力差;
6)存在较大的付款延迟或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风险。

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信用A级客户,公司应该给予优先服务、
信任授信、延长账期等优惠政策,同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
对于信用B级客户,公司应该加强对其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同时适当给予一些优惠政策;
对于信用C级客户,公司应该谨慎开展业务合作,加强
风险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及时更新客户信用状况,对于出现风险的客户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第十六条公司应该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客户信用管理的重视和认识,同时建立奖惩机制,激励业务人员积极开展客户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共同负责,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信用评级管理规定(3篇)

信用评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评级活动,加强信用评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用评级,是指评级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债务人或债务工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公开评级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评级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信用评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信用评级活动的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

第二章评级机构第七条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设立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评级机构设立程序:(一)拟设立评级机构的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设立评级机构的申请;(二)中国人民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三)申请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用评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信用评级业务。

第十条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级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评级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二条评级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级结果,不得泄露评级过程中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评级业务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评级从业人员第十四条评级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人员,包括评级分析师、评级经理、评级顾问等。

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XX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XXX省分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XXX省分行(以下称“中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总行《关于发送〈XX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险[20XX]4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是中行对授信客户资信状况的确认程序,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支持中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管理、授信业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本着“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XX银行XXX省分行国内机构对其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客户信用评级对象与信用等级设置第五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中行授信的非金融机构企、事业法人客户(下称“评级客户”),应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授信风险限额。

第六条中行评级客户按经营性质划分不同类型,各类型均设置AAA、AA、A、BBB、BB、B、CCC、CC、C、D共十个信用等级。

第三章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与计分标准第七条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各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评价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根据评级对象的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分别设置各类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

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对尚未纳入公司业务部门统一授信的结算客户,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部门。

对于仅在结算业务部门办理以下业务,在我行没有其他授信业务的客户,结算业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不进行信用评级;但须将此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清单报备风险管理部门:1、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2、按规定占用有关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3、出口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打包贷款除外)。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我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我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我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第三条我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同一客户在我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1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我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BB+、BB、BB-、B+、B-、、CC、C、D十五个信用等级D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级: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级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级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级B+:信用欠佳,偿债能力不足,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高,但违约2可能性略低于B-级B-:信用欠佳,偿债能力不足,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高:信用较差,偿债能力弱,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高 CC:信用很差,偿债能力很弱,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很高C:信用极差,几乎无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极高 D:截至评级时点客户已发生违约第六条债务承受额债务承受额是我行在客户信用评级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核定的、反映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对我行授信承受能力的内部参考指标对客户核定债务承受额,不意味着我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等量授信债务承受额是我行对客户核定授信总量、进行风险监控的参考因素第三章评级对象第七条凡申请或正在使用我行授信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须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债务承受额具有独立*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并持有具有法人资格上级公司*授权的非法人企业该类客户具有借款人资格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具有工商机关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上述非法人企业客户若申请我行公司授信,应纳入我行客户信用评级11违约定义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违约定义规定》3范围进行信用评级对于第一类非法人企业,如果编制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应使用其本身的财务报表评级;如果没有编制独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应采用其上级法人公司本部的报表进行信用评级,但不应高于上级法人公司评级结果第八条为我行授信客户提供担保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需核定债务承受额第九条申请或正在使用我行授信的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自然人客户,不在本办法执行范围之内,其中:金融机构客户,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按照我行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国家机关客户,包括中国*的各级机关、国家各级立法权力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军队中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等暂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法律实体,暂不进行信用评级第十条仅叙做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依据《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并结合我行实际,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其评级结果由分行终审认定第四章评级模型第十一条我行客户信用评级根据客户性质,分别采用一般统计模型和打分卡模型第十二条一般统计模型一般统计模型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运用一系列定量和定性指标,计算客户在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并根据该违约概率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模型使用的定量指标主要是客户的财务指标,例如:现金比率、债务4覆盖率、存货周转率、税前利润率、资产负债率、资本周转率等,定性指标全部是客观定性指标模型指标与具体的评分标准有可能根据模型返回检验结果进行调整本模型用于对一般企业的评级一般统计模型共划分为以下基本类型:大型制造业、中型制造业、大中型建筑和公共设施业、大中型服务业、小型制造和公共设施业、小型服务业行业类型划分以及具体包括的子行业类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第十三条打分卡模型打分卡模型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根据各项指标评分之和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本模型用于对事业单位、新组建企业的评级打分卡模型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事业类、新组建企业类事业类模型适用于事业法人,包括三个子类型: 1、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卫生院等;2、教育机构,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等;3、其他事业类,包括除医疗和教育机构以外的事业法人新建类模型,适用于符合新组建企业标准的企业,不再细分子类型第十四条新组建企业标准成立未满两个会计年度、新设合并、分立后名称变更的企业客户属于新组建企业,吸收合并不视为新组建企业到评级时点为止,成立已经超过两个会计年度,由于在前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尚未开始经营或处于项目建设期,未编制前一年度会计报表或无法提供前一年度完整的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客户原则上属于新组建企业但以上情况主要适用于建设期超过两年的大型生产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项目公司等5对于改制企业,无论企业改制采用何种方式,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企业的经营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两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能有效衔接,则不采用新建类模型评级第十五条在选择客户适用的基本评级模型时,按以下顺序判断:事业类、新组建企业类、非新组建企业类然后根据客户所处行业和规模,选择具体适用的评级子模型第十六条各模型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1和附件1-2第五章总体要求第十七条客户信用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评级发起与评级审核认定人员应相互独立第十八条评级时效原则上,各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认定或上报工作工作时效的计算不包括评级发起部门补报材料时间年度集中评级期间工作时效要求根据集中评级工作安排另行确定第十九条评级频率原则上,存量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度集中评级时间为第二季度,新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按“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当客户信用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发起评级更新第二十条评级有效期采用年度报表评级时,评级有效期至报表决算日后18个月对于新建类客户或由于资本金大幅增加而采用非年度报表评级时,评级有效期至报表年份次年的x月x日采用当年财务报表发起评级,并对评级结果认定后,采用往6年财务报表评级的结果自动失效对于特殊企业,若x月x日前无法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则上年度评级有效期顺延至提供年报评级后为止,原则上不超过当年x月x日债务承受额有效期与评级有效期相同第二十一条我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为提高客户评级财务信息质量、保证客户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我行实行了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管理制度,认定规则和使用规定详见相关规定2对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除对其做降级或扣分处理外,应从严从紧审核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审核及合理性判断不同年度财务报表是否衔接如不衔接,财务报表附注或借款人应出具说明材料,业务部门及风险部门应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不同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更换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于无故频繁更换审计机构的借款人,应对其财务信息质量予以特别关注不同年度财务报表中相同会计科目、财务比率等是否出现异常波动如存在异常波动的会计科目,应结合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综合判断其合理性同一年度财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勾稽关系通过判断其是否存在勾稽关系,可间接审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评级时点是否使用较早年份的财务报表如由于种种原因,评级时点客户不能提供上年度末的财务报表、而采用两个年度前的年报进行评级,则应从严从紧审核该借款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尽量获取能够反映借款人最新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动态修正评级结果,并对尽责审查人员等做出必要提示被评级人是否为我行新客户应适当加大对新客户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力度,保证我行新增客户的质量对于治理机制不完善、决策机制欠佳、扩张快、摊子大、资本运作及关联交易频繁、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民营或非民营企业,要尤其关注其财务报表真实性问题,适当加大对其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力度对于此类客户,原则上不允许向上推翻必要时应通过向下推翻来真实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第六章评级发起第二十三条评级发起各级机构业务部门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对授信客户核定客户债务承受额,将信用评级材料报送本级或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授信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发起部门发起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内容:发起客户信用评级分支机构评级发起部门在调查、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填写客户信用评级基本材料,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行或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时应根据各级审核人员的要求补充审核要件评级发起部门需对评级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判断,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及时性负责客户经理需在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其与原件相符对于符合评级更新条件的客户,应按权限和流程及时、主动发起评级更新根据客户信用评级的最新结果,及时核对、更新信贷系统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客户评级信息,确保信用评级结果在相关系统内得到及时、准确维护8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自查,并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开展监控检查工作根据不同评级结果,采用不同的监控手段和频率第二十五条评级发起原则上以年度报表为基础,对于新建类客户或由于资本金大幅增加而采用非年度报表的评级,评级人员应严格控制,并加强人工判断和管理监控第七章评级认定第二十六条评级认定分为专业审核和终审认定专业审核风险管理部门评级专业人员对客户信用评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本级机构认定权限内的评级报送本级机构有权认定人认定,将超本级机构认定权限的评级报送上级行审核终审认定有权认定人对认定权限内的客户信用评级进行终审第二十七条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及获得评级认定转授权的中小企业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认定部门认定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内容: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对评级发起部门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评级系统填报信息与审核要件进行一致性核查,对于数据填报有误的,返回发起部门修改;风险管理部门有权对评级结果进行向下调整;审核后,根据评级认定权限,将审核结果报送有权认定机构认定部门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对同级授信业务部门和辖内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后评价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两项工作内容9外,还负责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订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培训辖内客户信用评级人员、配合总行开展信用评级体系的调整完善和研究建设工作,按季汇总分析本行辖内客户的信用评级信息,就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情况、辖内客户信用等级分布、评级推翻率、评级迁移率等向上级行报告、向同级行业务部门和下级行通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两项工作内容外,还负责我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包括调整和完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客户信用评级模型,培训总行业务部门和一级分行评级人员,按季汇总分析汇报全行客户评级结果及变化情况,每年应至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客户评级分析报告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部门应下设客户信用评级专门机构或职位,配备评级专业人员原则上,在客户信用评级职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评级专业人员”资格,该资格由总行统一认定所有客户信用评级必须经过具备资格的评级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送有权认定人终审认定第二十九条除总行指定的特殊客户和区域外,我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定权限全部上收至一级分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第三十条一级分行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行领导、总行风险管理部分管客户评级工作的部领导是我行客户信用评级的有权认定人有权认定人经过正式程序可以转授权给本行相关风险管理人员,有权认定人及其受权人对评级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权限一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发起的存量客户批复授信总量或全口径授信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新增客户拟申请授信总量达到1亿元以上,且初评结果达到-级以上的客户信用评级总行业务部门发起的全部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的信用评级全行所有申请评级向上推翻的客户信用评级10第三十二条一级分行认定权限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总行认定权限以外的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全部担保客户的信用评级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仅叙作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信用评级第三十三条一级分行转授权规定对总行直属分行的转授权对于直属分行业务部门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一级分行权限内的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客户评级认定权限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直属分行对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转授权对于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根据授信管理专项规定,授权辖内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认定转授权方案由一级分行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报备总行第三十四条一级分行权限内认定的授信客户,在评级有效期内发生批复授信总量金额或授信余额变动后,如超出一级分行认定权限,评级发起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和程序发起并报总行终审认定第八章评级推翻第三十五条评级推翻包括评级人员对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和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的否决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形式的评级推翻,都必须依据充分理由,评级人员应在审批流程中明确阐述推翻依据11第三十七条向下推翻是指评级人员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型输出等级在评级系统内进行等级下调后手审核人员可对前手审核人员的向下调级进行回调,但调整后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模型输出等级第三十八条向下推翻的原则评级人员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确保推翻后的信用等级真实反映客户实际情况第三十九条向下推翻的依据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下推翻,具体要求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第四十条向上推翻是指评级发起部门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型输出等级有上调要求,发起向上推翻申请并按程序报批向上推翻仅适用于使用一般统计模型评级的授信客户,其他评级客户不得进行向上推翻第四十一条向上推翻的原则各机构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及时提出评级向上推翻申请各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核评级发起部门的申请,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把握好推翻的客户数量和质量总行对各行向上推翻的总量和推翻幅度进行终审控制,其中对于推翻幅度超过两个等级的申请,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进行业务审核外,还进行技术测试总行对推翻的结果进行跟踪和监控第四十二条向上推翻的依据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推翻,具体要求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12第九章评级更新第四十三条评级更新包括年度评级更新和动态评级更新第四十四条年度评级更新是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的评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四十五条动态评级更新是指客户在年度评级更新后的有效期内,客户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评级发起部门及时进行的评级第四十六条动态评级更新的原则动态评级更新应遵循及时、主动、审慎、有效的原则第四十七条在获得信息符合评级更新条件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评级更新第四十八条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担保客户转变为授信客户,应及时发起评级,并按授信客户评级认定权限报批如客户情况未发生变化,信用等级应保持不变,只增加核定债务承受额;如客户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用等级,并核定债务承受额第十章特殊类型评级第四十九条集团客户信用评级集团客户评级范围本章所称“集团客户”指纳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管理范围的集团客户原则上,应对集团客户、集团板块、集团成员分别进行信用评级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应基于集团合并报表评级发起部门应尽量获取集团合并报表,如果由于集团客户尚未编制合并报表,或集团客13户属我行管理意义上的集团而非实体集团、因而无法编制合并报表,则暂不对集团客户进行信用评级集团客户评级职责分工集团客户及板块牵头行负责组织集团客户及板块信用评级的发起、审核、权限内认定及超权限上报总行认定工作集团客户参与行负责所管辖集团成员的信用评级发起、审核、权限内认定及超权限上报总行认定工作同时,各参与行有责任根据牵头行要求,配合实施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各项工作除以下情况外,集团客户评级的具体要求与单一客户相同: 1、集团客户履约情况、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集团母公司的情况掌握,如本部在我行无授信,可参考其他重要成员情况掌握2、集团客户的评级类型选择,以集团营业收入中占比最高的行业选择主行业进行评级3、当以集团母公司为评级对象时,应以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进行评级如果确属无法获取母公司报表的,可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级,但应将集团合并报表内“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作为无效资产从“所有者权益”中扣除,并在此基础上酌情进行等级下调各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控制审核此类评级第五十条中小企业信用评级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评级权限一级分行可将评级认定权限对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转授权,转授权方案需报备总行评级流程执行与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管理相适应的简化流程,审核人员须具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评级专业人员资格”职责分工根据转授权方案,评级认定机构需对评级结果的14准确性负责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若转授权后不直接参与评级,仍要承担管理职责,应通过政策制定、指导培训、检查考核等方式,保证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评级工作质量及评级结果的准确性第五十一条异地客户信用评级对于注册地在异地的授信或担保客户,评级发起前应先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存在评级,如果已存在授信客户评级,应以该评级为准;如果已存在担保客户评级,拟进行授信客户评级,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多家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授信时,原则上由主办行负责评级工作。

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

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6〕9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六)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七)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一)信用评级程序细则;(二)信用评级方法规则;(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五)信用评级工作实地调查制度;(六)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七)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八)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九)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十)违约率检验制度;(十一)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金融机构客户准入标准中行内评级

金融机构客户准入标准中行内评级

金融机构客户准入标准中行内评级
各个银行客户等级划分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以中国银行为例:
一、符合下列任何标准后,就可以进入中银理财客户:
1、中行月平均金融资产达到20万以上(含);
2、采用中行信用卡前12个月累计消费等值超过10万。

其中,消费统计不包括购房、购车、装修等一次性金额超过10万的大额信用卡消费和零扣商户消费;
3、在中行办理各种个人贷款月底余额达到等值50万人民币以上。

其中,贷款统计正常类余额;
二、中国银行财富管理客户准入标准:中国银行金融资产月平均余额达到100万以上;
三、中国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的准入标准:在中行中金融资产月日均余额达到等值600万人民币以上。

银行贷款条件:
1、借款人年龄在22—55周岁之间;
2、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3、在当地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4、有一定的抵押物,有产权证明,比如房产证,行驶证等;
5、征信记录良好,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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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中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总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险[2003]4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是中行对授信客户资信状况的确认程序,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支持中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管理、授信业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本着“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内机构对其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客户信用评级对象与信用等级设置
第五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中行授信的非金融机构企、事业法人客户(下称“评级客户”),应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授信风险限额。

第六条中行评级客户按经营性质划分不同类型,各类型均设置AAA、AA、A、BBB、BB、B、CCC、CC、C、D共十个信用等级。

第三章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与计分标准
第七条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各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评价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根据评级对象的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分别设置各类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

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对尚未纳入公司业务部门统一授信的结算客户,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部门。

对于仅在结算业务部门办理以下业务,在我行没有其他授信业务的客户,结算业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不进行信用评级;但须将此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清单报备风险管理部门:
1、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
2、按规定占用有关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
3、出口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打包贷款除外)。

初评部门应在调查、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填写客户信用评级基本材料,并将初评结果(包括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风险限额)和相关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

初评部门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省行风险管理处是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部门。

风险管理处负责对业务部门、下级行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行领导认定。

风险管理处负责对业务部门和辖内的信用评级工作进行检查、后评价。

风险管理处负责就客户信用等级的认定信息向辖内反馈,并定期汇总分析本行辖内客户信用评级信息,向总行报送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情况、辖内客户信用等级分布情况、本行客户信用评级工作后评价报告等。

第五章客户信用评级的认定权限
第十一条客户信用评级的认定权限
(一)总行负责认定国内行全部AAA级客户的信用评级。

(二)省行负责认定AA级(含AA级)以下客户的信用评级。

(三)地市分行负责认定BB级(含BB级)以下客户的信用评级。

(四)地市分行以下机构无认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权限。

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的客户,由二级分行以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送二级行审核。

(五)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客户,由资产保全部门直接认定信用等级(D级)后,将客户名单反馈风险管理处。

第六章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省行营业部、公司业务处、各直属支行、支管直行(由公司业务处辅导并签注意见)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对尚未纳入公司业务部门统一授信的结算客户,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务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负责进行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核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并经支行行长签字,将完整的信用评级材料(详见审核、认定清单)报送省行风险管理处审核。

第十三条省行风险管理处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

风险管理处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审核实行“三级审批”,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主管风险的行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处对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签字认定后,由风险管理处向业务部门反馈认定结果。

第十五条地市分行对于超过本行认定权限的客户信用评级,经同级公司业务部门初审、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由分行行长签字后报送省行风险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

对于仍无认定权限的信用评级材料,应在行领导签字后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认定部门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审核、认定后,应向下级部门反馈认定信息。

第十七条原则上,业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工作,风险管理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工作,对于超过本级行认定权限的客户信用评级,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或审核、认定、反馈等工作。

第十八条原则上,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级时间为有关年度的第二季度,新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按“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

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风险限额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授信客户,其信用等级同时调整为D级。

资产保全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送客户数量、客户名单。

第七章客户信用评级的调整
第二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信用评级的初评、审核部门均有责任及时提示并按程序调整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
1、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将导致评级分数及信用评级结果降低;
2、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3、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4、客户在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严重违约行为;
5、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6、客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7、有必要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其它情况。

第八章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总行级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由总行公司业务
部牵头进行集团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信用等级审核、认定工作,各相关分行配合总行实施对总行级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于分行级(区域性)集团客户,由集团总部所在地分支行(处)公司业务部门牵头进行集团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工作,风险管理处负责信用等级审核、认定工作,各相关分行有责任配合牵头行实施分行级(区域性)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相关工作。

超过省行认定权限的AAA级分行级(区域性)集团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应按有关程序报送总行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对实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企业集团,各行仍应对集团内各授信对象单独进行信用评级。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材料、信用评级结果是中行内部管理资料,中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于我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有意报送不实材料、串通客户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评级信息失实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如下处理:
1、限期纠正;
2、通报批评;
3、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或政纪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和调整,省行风
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同时废止。

省行此前发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方面的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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