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探究
31个省份均已建立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

31个省份均已建立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考入了高等院校。
而在高等教育领域中,高职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其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
高职教育不仅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
为了支持高职教育发展,我国各地政府已经陆续建立起了高职院校的生均拨款制度,在保障高职院校运转的同时也解决了学生们的经济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31个省份均已建立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什么是生均拨款制度?生均拨款制度通俗一点说,就是指政府将一定钱数的资金拨给高职院校,用于抵消学生在入学前所需缴纳的学费和其他杂费,让就读高职院校的学生可以免费享受相关的教育资源。
以往,高职院校是通过收取学生的学费和各种杂费来付出相关的教育成本,而毕业后又要在劳动市场上寻找就业机会。
由于一些学生家庭的负担较重,所以这种模式往往会让一些优秀的学生失去进一步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因此,生均拨款制度的建立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生均拨款制度能带来什么好处?建立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好处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减轻家庭负担,提高教育公平性生均拨款制度能够减轻一部分苦于家庭经济负担的高职院校学生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更好地接受教育,提高教育公平性。
2.提高高职院校的教育水平生均拨款制度能够帮助高职院校更好地投入到教育资源的建设和提高中,其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将会得到有效提升。
3.促进技能人才培养高职院校是我国技能人才培养的一大重点,生均拨款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支持这一方向的发展。
关于各省份生均拨款制度的建立情况截至2021年,目前我国31个省份均已建立了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下面对各个省份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东北地区1.黑龙江省: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吉林省: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4200元。
3.辽宁省: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陕教资[2007]11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7.12.06【实施日期】2007.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陕教资〔2007〕113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技局;省属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省教育厅决定对省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有关事项做出统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对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二、核算原则济困助学资金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各项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学校济困助学专户,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教育厅将建立追踪问效与问责机制。
济困助学资金的年末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执行期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教育资金管理处。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陕教规范〔2015〕1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5〕16号各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2015年12月29日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教机构”),是经省教育厅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承担高等教育助学或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教机构是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办学,为推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行民教机构办学许可制度。
办学许可证是民教机构从事办学活动的合法凭证,严禁无证办学。
民教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校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条民教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陕西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与对策探析

陕西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与对策探析作者:银冰冰王馨悦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20年第03期本文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2019年高等教育研究课题《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发展研究》;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2017年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课题《陕西民办高校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实践研究》(立项号:XGH17229)阶段性成果【摘要】文章阐述了陕西民办高校的基本现状,分析了陕西民办高校的发展瓶颈问题,政策细则有待细化和落实,学校内部治理体系有待健全,师生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等。
提出了分类管理背景下促进陕西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对策:要营造良好的民办高校外部发展环境;建立规范的民办高校内部运行机制。
【关键词】分类管理;陕西;民办高校;发展瓶颈;对策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国务院关于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构成了新时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新法新政立足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新时代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做出全面部署,以支持与规范并举的思路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做出了总体规定。
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思路,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民办教育实施意见和配套细则,共同构成了陕西省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被称为陕西省“1+2”配套政策。
本文以陕西民办高校为研究对象,在分类管理改革的背景下分析其瓶颈,探索寻求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发展策略。
一、陕西民办高校的基本现状近些年,陕西民办高校抓住升本、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等契机,整体办学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内涵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1、近十年学校数量呈总体增长态势近10年来,陕西民办高校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在校生规模变化明显。
从2009年到2018年的10年间,全省普通高校从2009年的77所增加到2018年的93所,共增加了16所,年均增加1.6所,增幅约20.8%。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有关办学情况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有关办学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陕教民办[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有关办学情况的通知(陕教民办〔2014〕9号)各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为进一步掌握各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办学基本情况,规范办学行为,净化办学环境,省教育厅决定对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办学基本情况进行排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查内容(一)机构情况。
除省教育厅审批设立的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外,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审批设立的其他机构情况,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技工类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社会文化培训机构等;该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成立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办学内容,办学性质,法人代表等(见附件1)。
(二)学生情况。
每个机构名下注册的在册学生情况;自考、成教、网络教育等各类学生分年级分专业详细统计(见附件2、3);在校少数民族学生分民族分专业情况(见附件4)。
存在套读的学生不能重复统计。
(三)教职工情况。
学校专任教师、管理人员、职工详细情况等(见附件5)。
(四)学校债务总量及来源情况,有无集资情况等。
二、有关事项(一)请各校指定专人为联络员,负责数据填报审核及上报后的跟进核查,联络员请加入“陕西省管民办学校”QQ群(群号18513239),便于开展工作。
(二)本次报送所有数据截止时间为9月20日,其中学生、教职工数等以秋季开学后实时数据为准。
三、有关要求(一)省教育厅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成人教育、中等职业学生等各类学籍系统,对学校报送数据进行比对,请各校务必认真核实学生学习身份信息等。
(二)各校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学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审核把关材料数据真实情况。
数据纸质稿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务于10月15日(星期三)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同时报送电子稿(表格全部在Excel表格格式下编辑报送)。
新法修订背景下的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2018-9陕西教育(高教)新法修订背景下的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李维民银冰冰【摘要】从法律层面正式明确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合法性是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重大突破。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新时期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必然选择。
文章对陕西民办高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就如何推进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性营利性分类管理陕西民办高校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陕西高水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N146。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政策背景和意义1.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着深刻的政策背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并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这一要求有着深刻的国际国内背景和实践价值,这是一个有利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伟大且具有时代特征的政策突破。
《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三审修订,于2016年11月7日正式通过,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从此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的发展也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作为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近年来成为我国民办教育界最受关注的课题之一。
从《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教育规划纲要》(2010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到2016年1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通过,整个过程不断明确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为解决民办学校在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越来越清晰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政策的颁布均可以看出,国家已把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提上了议程,分类管理势在必行。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陕教资[2007]113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陕教资〔2007〕113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技局;省属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省教育厅决定对省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有关事项做出统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对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二、核算原则济困助学资金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各项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学校济困助学专户,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教育厅将建立追踪问效与问责机制。
济困助学资金的年末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执行期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探究

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探究作者:惠向红杜世雄李娜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8年第04期【摘要】本文通过对陕西省民办院校发展情况的调研,提出陕西省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建立校生均拨款制度,分析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合法性、正当性与可行性。
并且提出了陕西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具体设计。
【关键词】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生均拨款陕西作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一度成为全国民办院校的领跑者。
但是,从当前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整体格局来看,陕西省原有的优势正在逐年丧失。
导致其领先优势逐步丧失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陕西省制定的民办教育政策,迄今为止还在因袭过去的政策惯性,没有适应新的竞争格局,没有及时进行突破性、创造性的调整,无法有力地促进陕西省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因此,本文的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陕西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必要性目前,全国民办高校普遍面临着投入不足、发展乏力,师资薄弱且流失率高,生源萎缩的严重困难。
陕西省的民办院校也不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对民办院校,特别是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使这些学校能够克服和缓解当前面临的困难,获得稳步发展的基本条件。
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体现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坚定立场。
或许有人会提出,陕西省已从2012年起每年设立3亿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又决定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
为什么现在还要对其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呢?这是因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这样的政策不具有长期性和制度性。
这一届政府有,到了下一届政府可能就没有了。
而生均拨款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建立起来,具有稳定性,能够长期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陕西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可行性1、正当性“从承担的社会职能来看,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一样,不仅为受教育者提供知识、能力、体力、品德等方面的教育服务,而且为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合格劳动力,其承担的社会职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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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探究作者:惠向红杜世雄李娜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8年第04期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研究》(编号:
16YJE880002);陕西省教育厅2014年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公共财政购买民办高校教育服务的效率评估研究》(编号:14JZ041)
【摘要】本文通过对陕西省民办院校发展情况的调研,提出陕西省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建立校生均拨款制度,分析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合法性、正当性与可行性。
并且提出了陕西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具体设计。
【关键词】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生均拨款
陕西作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一度成为全国民办院校的领跑者。
但是,从当前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整体格局来看,陕西省原有的优势正在逐年丧失。
导致其领先优势逐步丧失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陕西省制定的民办教育政策,迄今为止还在因袭过去的政策惯性,没有适应新的竞争格局,没有及时进行突破性、创造性的调整,无法有力地促进陕西省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因此,本文的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陕西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全国民办高校普遍面临着投入不足、发展乏力,师资薄弱且流失率高,生源萎缩的严重困难。
陕西省的民办院校也不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对民办院校,特别是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使这些学校能够克服和缓解当前面临的困难,获得稳步发展的基本条件。
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体现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坚定立场。
或许有人会提出,陕西省已从2012年起每年设立3亿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又决定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
为什么现在还要对其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呢?这是因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这样的政策不具有长期性和制度性。
这一届政府有,到了下一届政府可能就没有了。
而生均拨款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建立起来,具有稳定性,能够长期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陕西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可行性
1、正当性
“从承担的社会职能来看,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一样,不仅为受教育者提供知识、能力、体力、品德等方面的教育服务,而且为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合格劳动力,其承担的社会职能是一致的。
从所做出的社会贡献来看,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办高校在几乎没有国家投入的条件下,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不仅分担了政府的公共
责任,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优秀人才。
民办高校用自己的努力,做了政府该做的事,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其应该与公办高校一样享有同等的办学经费待遇。
”[1]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民办院校的学生及其家长与公办院校的学生及其家长同样是纳税人,民办院校的学生和公办院校的学生都同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因此,民办院校享受生均拨款政策待遇具有完全的正当性。
2、合法性
新《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目前各地对公办院校普遍建立生均拨款制度,而对民办院校却没有建立这样的制度。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应该享受这一政策待遇,特别是非营利性的民办院校更应享受到这一政策待遇。
3、可行性
在国际上,政府对于私立高等教育直接进行经费资助是通行的做法。
在国内,已有个别省市建立了民办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如重庆市早在2014年对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2]温州市按照公立院校生均经费的20%拨款。
[3]这些做法,事实上已经为陕西省建立民办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从可能性看,对民办高校的生均拨款实际上只是一种补贴,数量有限。
“2015年年底全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18所,研究生在校生89人、普通本专科在校生205231人(其中本科生86556人、高职(专科)生118675人)”,[4]全部按照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性拨款的1/4即3000元为标准进行拨款,总计6.15亿元。
如果缩小范围,对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区分标准,数字自然大大缩小。
按照年度教育经费应达GDP4%的要求,这一支出不会是地方政府的较大负担,如果中央财政再予以支持,则负担更低。
三、陕西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具体设计
笔者建议陕西省在修订《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时,应写入“对我省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应建立生均拨款制度”。
具体设计如下:第一,拨款范围:在我省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院校。
第二,拨款方式与拨款标准:我省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补贴的方式向民办高校提供生均财政拨款,拨款标准可按照公办高校生均12000元标准的20%-30%拨付。
如政府财力有限,也可采取分层次分水平实施的办法,即先向民办本科高校提供生均拨款,取得经验后再向民办专科学校推进;在向民办本科高校提供生均贷款时,可根据一定的评价指标对民办本科高校进行办学水平和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水平和绩效的民办本科高校采取不同的生均拨款标准,以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不断提升内涵水平,办出特色和优势。
第三,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重点用于教学、科研和实训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正常运转等方面。
第四,监督管理。
各民办本科院校要加强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要
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学籍管理,严禁通过虚假学籍、隐瞒流失学生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严禁举办方或关联方采用转移、抽逃等方式侵占财政补助资金。
学校举办方不得冲抵学校现有教育教学投入水平。
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从下一年度起暂停给予补助。
省、市相关部门应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
同时,享受补助的民办高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上报省市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文献】
[1] 夏季亭:建议政府对民办高校提供生均财政拨款[EB/OL].http:
///content/2016-01-30/2016 013000130.html,2017-06-27.
[2]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EB/OL].http:///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055671,2017-06-23.
[3]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EB/OL]. http:///05edu/system/2011/12/
31/018117318_01.shtml,2017-06-20.
[4]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 http:
///news/tjsj/201704/ 14/12068.html,2018-02-08.
【作者简介】
惠向红(1978-)男,陕西凤翔人,硕士,副教授,西安外事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七方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教育管理与教育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