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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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99号二○○七年八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机关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意见。

第九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条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评议考核内容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法律檀卷评查轨制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法律行动, 促进依法行政,进步行政法律程度,联合我所现实,特制订本轨制.第二条本轨制所称行政法律檀卷,是指本所根据司法.律例.规章的划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允许.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法律运动形成的依法须要归档或者应该供给当事人查阅的檀卷.第三条法制稽察查察科负责行政法律檀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点.治理和监监工作.第四条行政法律檀卷的评查每半年许多于一次.檀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法进行,一般抽查数目许多于10件.现实檀卷少于10件的按现实数目检讨.第五条行政处罚檀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1.处罚主体是否正当;2.事实认定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实,证据与事实是否有有果关系;3.是否精确实用司法律例;4.是否相符法定程序;5.是否消失超出权柄和滥用权柄;6.檀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及格.第六条行政允许档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1.行政允许主体是否正当;2.行政允许的司法根据是否精确;3.行政允许的材料是否真实.正当.齐备;4.允许收费尺度是否相符划定;5.筹划程序.时限是否正当;6.是否对被允许儿进行监视检讨;7.檀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及格.第七条行政复议檀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1.复议主体是否正当;2.复议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实,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3.是否精确实用司法律例;4.是否相符法定程序;5.是否消失超出权柄和滥用权柄;6.檀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及格.第八条檀卷评查应该一案一评.檀卷评查情形.评查得分及扣分来由应书面记载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第九条联合檀卷评查情形,檀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实时对行政法律情形进行剖析,提出改良看法和建议;每年年关制造檀卷评查分解陈述,并报上级行政机关存案.第十条檀卷评查采纳满分为百分制的情势,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良;平均得分在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及格;平均得分不满75分的为不及格.第十一条在评查进程中,对评查优良的科室赐与传递表扬;对评查不及格的科室,予以传递批驳,责令整改, 撤消当年评先树优资历; 对消失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 责令改正, 并按有关划定穷究义务.第十二条本轨制由卫生监视所负责说明.第十三条本轨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卷
进行评查,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该制度的实施可
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查对象、
评查标准、评查程序和评查结果。

评查对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
中形成的案卷,包括立案、调查、处罚等环节的记录。

评查标准是指评价
案卷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执法规范、执法
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评查程序是指评查的具体流程和步骤,包括评查组的
组建、评查范围的确定、评查方法的选择、评查报告的编制等。

评查结果
是指评查组对案卷进行评价后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包括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等评定结果,以及针对不合格案卷的整改建议。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行
政执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同时,该制度也可以增强公民对行政
执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
该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实施,加强评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苏司通[2007]9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苏司通[2007]9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苏司通[2007]99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1、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依照《江苏省司法厅工作规则》(苏司通[2003]112号)的要求,就厅机关行政执法>2、涉及授权、委托基层或有关单位执法等重大问题的决定,由主办业务部门在事前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必要时邀请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在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形成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审定。

3、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初、复审类事项及其他有必要提请审议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其中,需要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撤销、撤回、注销许可等决定的事项,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复核。

4、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初、复审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受理、变更、延续以及其他程序性事务的办理,由主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决定。

行政许可文书的签发和印章的使用,按厅机关行政许可文书用章管理规定执行。

5、行政处罚类事项,主办业务部门应在事前会同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论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司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司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司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11.07•【字号】苏司通〔2014〕137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司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14〕13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2014年度全省司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厅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王秀红,联系电话:025-83591295)。

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办法》(苏司规〔2013〕1号)组织开展全省监狱、戒毒所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于12月31日前将考核评查报告和各监狱、戒毒所得分及计分明细表一并上报省厅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司法厅2014年11月7日2014年度全省司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方案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办法》(苏司规[2013]1号)、《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苏司通[2014]11号),现就2014年度全省省辖市司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考评范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全省各省辖市司法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情况并对县(市、区)司法局执法质量考评等次(优秀)进行复核。

二、考评项目、分值和考评方法2014年度全省省辖市司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由综合考评、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三个项目组成,项目内容、所占分值及考评方法如下:(一)综合考评60分1、日常执法情况评价,所占分值10分。

主要考评各省辖市司法局日常各类执法行为的规范情况。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2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是指通过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执法程序、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审,考核行政执法和案件审理质量,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及案件审理人员业务水平提高的考核机制。

3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

4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自查、交叉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各稽查队应定期组织案卷自查工作。

(2)局法制科在每季度最后一周组织交叉检查,在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已办理完的案件中,法制科随机抽取案卷,交由执法人员相互查阅,阅卷人应做好阅卷记录,写出该案卷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建议,查阅时间为一周,一周后由局法制科主持召开案件评议分析会,执法人员互相探讨、交流、分析查阅的案卷情况,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到会进行点评。

(3)局法制科和监察室每年度对各稽查队办理的案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

5 、案件评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行政处罚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4)使用法律是否正确;
(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6、案卷评查结束后,区局对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由案件审理人员进行复核。

凡评卷阅卷确有疏忽的,可以由复核人员注明理由,予以变更。

7、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各稽查队及其案件承办人年度考核。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附件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省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全系统垂直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将行政许可文书、行政确认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行政征收征用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检查文书、行政给付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含本办法内容的,依照其规定;未包含本办法内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务院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

国务院部门尚未制定相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层级监督原则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或者实施工作。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会同依法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可以在本部门或者按系统组织或者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七条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三)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文书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行政执法文书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细则一、基本要素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评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零。

(一)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被处罚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明显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四)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以尚未生效、已废止法律法规或者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六)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七)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九)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1 —(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一般要求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标准规定的一般要求,在案卷和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评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扣除该项所标注的分数。

一、立案阶段(一)立案审批表(5分,每处扣0.5分)1、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文书的,该项不得分;2、案由、案件来源与所附材料不符的;3、案件基本情况中提出定性意见或者行政处罚意见的;4、未记载承办人意见或审核、审批意见的;5、未记载申请立案或者批准立案时间的;6、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二、调查取证阶段(二)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7分,每处扣0.5分)1、应使用而未使用询问通知书的,扣3分;—2 —2、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3、笔录中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4、被询问人未签署“以上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5、未记载询问时间、地点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6、文书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等技术处理的;7、使用诱导性或者推测性语言的;8、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名的;9、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10、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三)勘验笔录(4分,每处扣0.5分)1、当事人拒绝签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2、勘验时间、场所和当事人基本情况记录不全的;3、被邀请人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4、勘验情况记载不规范的;—3 —5、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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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司通〔2010〕19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题词:司法行政执法评查通知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2010年12月13日印发(共印5份)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业务处室、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省厅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厅法制处负责本厅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厅法制处会同厅纪检监察部门、厅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部门的案卷评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

获96分以上的为优秀;85分以上95.5分以下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查制。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采取集中调阅案卷评查和现场抽查案卷评查形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

被评查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被评查单位范围可以是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每年4—5月份抽调行政执法主体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全面检查评议。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不特定期限内到行政执法单位当场抽调行政执法案卷的重点检查、评议。

评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评查单位的范围,以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厅法制处向被评查部门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二)被评查部门按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报评查小组;(三)评查小组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四)被评查单位将随机抽取的案卷送评查小组;(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六)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厅法制处向被评查部门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二)被评查部门按通知要求准备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材料;(三)评查小组到被评查部门,现场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四)被评查部门调出被指定案卷备查;(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出具书面评查结果;(六)将评查结果告知被评查部门,或召开座谈会,由评查小组就案卷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或者重复阅卷评查方式。

分别阅卷评查是指将被评查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所得分数经复核后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重复阅卷评查是指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各评查人员评分总和的平均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评查小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查结果告知被评查单位。

评查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卷种类、案卷名称、评查结果以及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

被评查部门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小组提出复核。

被评查案卷有1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2卷以上不合格的,列为当年重点督察部门。

同一被评查部门的案卷连续两年存在同样行政执法问题的,由厅法制处发给《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对被评查单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给予限期整改。

被评查部门逾期仍未整改的,由厅法制处提请省厅作出督察决定。

第十七条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案卷存在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厅机关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部门和下属执法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属于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二)属于本单位法定权限(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需将依法委托的依据附上);(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此项不设具体??二、行政执法实体合法(一)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三)当事人适格,符合法定条件。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量化考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基础分均为100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后为该案卷总得分。

96分以上为优秀,85-95.5分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100分)1、立案:(共14分,每项2分)(1)当事人基本情况;(2)案件来源;(3)案情记载;(4)立案依据;(5)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章;(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7)立案时间。

2、调查取证(共25分)(1)二名以上领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法;(3分)(2)检查或调查笔录;(7分)(3)调查取证后保存证据;(8分)(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7分)3、审查决定:(共42分)(1)告知和申辩;(10分)a.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5分)b.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申辩的书面材料及其签章。

(5分) (2)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8分)a.行政处罚属于《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情形,依法组织听证;(4分)b.组织听证符合《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4分)(3)处罚审批程序(处罚审批表或案情综合报告);(11分)a.案情综合叙述;(1分)b.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及其说明;(5分)c.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签名;(1分)d.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2分)e.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

(2分)(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3分)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分)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2分)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依据;(2分)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分)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分)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当事人;(5分)5、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2分)6、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

(12分,每项1.5分)(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行政许可案卷(100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受理;(5分)2、因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0分)3、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说明理由;(6分)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6分)5、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一个部门受理后,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受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15分)6、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6分)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适用特别规定;(5分)8、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10分)9、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10分)10、对被许可人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并有监督检查记录的档案;(10分)11、按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文书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5分)12、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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