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 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98)清研生字第15号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申请人条件(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人员范围1、清华大学在册研究生2、外单位委托清华大学培养的研究(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基本条件1、研究生的派出均需以学校批准的科技合作项目中有关条款为依据,结合研究生的论文方向,以合作科研的方式赴境外进行相关的试验、研究;2、依据同一协议一般不得同时派出两人以上的研究生;3、所需经费一般应由境外支付;4、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不得长期(6个月以上)派出,回国后的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5、在校博士生出(国)境进行科研合作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直博生须进行资格认定后方能以博士生身份派出;6、在校硕士生一般派出不得超过半年。
(三)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研究生,视为外语水平合格(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者除外):1、清华大学出(国)境(境)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2、国家六级英语考试75分以上者;3、TOEFL考试成绩580分以上者。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身份的管理办法1、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的身份均在出(国)境前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2、公派出(国)境进行科研合作的研究生不得接受境外授予的学位。
三、因公出(国)境研究生申请延长在外期限的管理办法1、因公派出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外期限;2、个别研究生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须延长在境外停留期限者,需经过其导师及所在系批准,并报学校审批。
最多只能延长在外期限三个月。
四、其他1、长期公派出(国)境研究生从出(国)境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回国后第二个月恢复发放。
2、因公出(国)境滞留不归的研究生如再申请因公转因私身份,除需偿还国家培养费外,还应交纳档案保管费、出(国)境前所用一切公款(包括其导师从自身科研经费中的支出)、因公出(国)境滞留不归违约费5000元;3、因公出(国)境滞留不归的研究生,其导师所在课题组的研究生派出将中止两年。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404号院属各机关、院机关各部门: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措施,在培养和造就国际化人才、提高我院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院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公派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派留学工作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措施,在培养和造就国际化人才、提高我院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院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为进一步把我院公派留学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结合我院留学工作实践及国家公派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共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
第二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第四条国家公派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并以《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方式予以公布,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
相关信息可参考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第七条国家公派留学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管理办法。
凡符合《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报名。
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并通过受理机构向被录取人发放《录取通知书》等材料。
第九条被录取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下为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派出国留学的有效利用和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二、申请与选拔1.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2.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并且符合国际交流的基本要求。
3.申请者需通过面试和专业成绩评定等程序进行选拔。
三、学术指导1.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在留学期间需接受指导教师的学术指导。
2.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指导经验,负责为研究生提供指导和支持。
3.学术指导内容应包括研究生课题的确定、研究方法的指导以及学术论文的写作等。
四、学习成果1.公派出国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2.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3.学术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国际学术会议以及获得国际学术机构的认可等。
研究生应向学校提交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措施1.公派出国研究生需定期向学校提交学习进展报告,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2.学校应建立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学术评估和学业监控制度,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3.研究生应合理利用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学术研究的顺利进行。
六、奖励与惩处根据研究生在留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表现,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对于不履行学术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学校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退学等处罚。
七、附则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之前已经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选派办法(试行)

北京工业大学与台湾新竹交通大学合作培养研究生选派办法(试行)第一条选派背景为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掌握国际先进技术的高质量研究生,根据《北京工业大学与新竹交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三条报名条件1、热爱祖国,富有创新、协作精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纪律处分;2、今年选派专业限于:集成电路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材料工程专业的一年级专业学位研究生。
3、完成北京工业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培养计划。
4、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要求至少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第四条选派计划2015年学校计划派出20名专业硕士研究生去台湾新竹交通大学联合培养,采取“1+2”培养模式,即第1年在北京工业大学学习,第2--3年在台湾新竹交通大学学习。
研究生完成规定的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要求,将分别授予台湾新竹交通大学硕士学位和北京工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另台湾新竹交通大学将从20名毕业硕士研究生中选拔5名左右学生继续攻读台湾新竹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获得台湾新竹交通大学博士学位。
第五条选派程序1.个人申报:研究生填写北京工业大学联合培养申报表,向所在院(所)申报。
2. 院(所)推荐:各院(所)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习情况择优推荐,结果报研究生院。
3. 学校评审: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选拔,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4. 入选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研究生院公布结果。
第六条培养经费1、培养经费包括向台湾新竹交通大学缴纳的学费、学分费、一次往返交通费等,主要由学校资助。
2、在台湾新竹交通大学学习期间,仍需向北京工业大学缴纳学费。
第七条管理要求1、在赴台期限内,学校保留研究生的学籍,但赴台前须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2、研究生不能随意变更留学期限,如确因学习、科研工作需要变更期限,须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90a6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27.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京教财[2011]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30【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11]29号)各市属高等学校:《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 月 1 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教育对外开放,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高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市教委设立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
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奖学金项目”)(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STUDYING ABROAD, BGSSA)是指市教委向北京市属高校选派的赴国(境)外(以下统称“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及文化交流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境外学习费用的项目。
第三条设立奖学金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重点资助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鼓励市属高校开展不同形式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提升首都教育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首都教育对世界城市建设的人才贡献力。
01(2011)46号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研究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加分依据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工大发〔2007〕11 号)、《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工业大学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 (二)学校承认的国际级、国家级、省部市级和校级科技竞赛名 单参见 2011 年《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科技竞赛项目认定名单》(工 大教发[2011]001 号)。 (三)加分细则 学生本人能获得的奖励加分多于一项时不叠加,按照奖励加分的 最高值计算。以下为加分细则: 获国际级或国家级科技竞赛特等奖、一等奖加 6 分; 获国际级或国家级科技竞赛二等奖加 5 分; 获国际级或国家级科技竞赛三等奖、省部市级科技竞赛一等奖加 4 分; 获省部市级科技竞赛二等奖加 3 分; 获省部市级科技竞赛三等奖、校级科技竞赛特等奖或一等奖加 2 分; 获校级科技竞赛二等奖加 1 分; 获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优秀项目者,项目负责人加 2 分, 项目组成员加 1 分; 参加北京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并成功结 题者,项目负责人加 2 分,项目组成员加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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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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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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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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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荐办法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志愿(学科及研究方向), 班主任初审后提交书面意见; (二)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根据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条件进行复 审,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组织院级评审会,确定本学院推荐免试研 究生名单,经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 (四)推荐免试研究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并公布。 五、其他推荐 (一)对于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科技竞赛前三名(或特等奖、 一等奖)的学生、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指《中国科技期刊引证 报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和国外学术刊物) 上发表论文的学生(已被正式录用,署名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 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学生(专利权人 为北京工业大学),如按智育积分排序未能获得所在学院推荐、但 已完成前三学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前四学年)教学计划规 定的学分,则可经学生本人申请、3 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所在学院批准后向教务处直接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学校将从 当年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总名额中拿出 5%左右的名额,经专家评 审,单独择优选拔。
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北京工业大学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学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选拔与派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学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成立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部门如下:1.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学籍管理、效益评估等工作;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与各学院(所)、导师共同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相关工作的协调。
2.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协助办理研究生的派出手续,负责协助研究生院做好与接收公派研究生有关的国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3. 各学院(所)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导师,组织所在学院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工作,协助导师做好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工作。
4. 导师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以及与国外导师共同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制定联合培养研修计划、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第二章选拔与派出第五条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学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
第六条申请条件1.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作风,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特别是为北京工业大学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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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北京工业大学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学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选拔与派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成立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部门如下:1.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学籍管理、效益评估等工作;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与各学院(所)、导师共同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相关工作的协调。
2.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协助办理研究生的派出手续,负责协助研究生院做好与接收公派研究生有关的国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3. 各学院(所)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导师,组织所在学院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工作,协助导师做好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工作。
4. 导师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以及与国外导师共同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制定联合培养研修计划、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第二章选拔与派出第五条 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学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
第六条 申请条件1.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作风,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特别是为北京工业大学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所有学位课程成绩在90分以上。
(2)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比较突出的科研成果,近三年内至少已经以第一作者(包括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SCI或SSCI收录源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EI收录源刊上发表2篇论文,且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
3.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4.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我校在读全日制优秀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的研究生须已取得博士学籍)。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5.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为我校在读优秀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不包括已经取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6. 外语水平要求: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申请人须符合申请当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办法》的外语水平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除须符合申请当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派办法》的外语水平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7. 通过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8.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七条 评审工作流程1. 各学院(所)负责公派研究生的初审工作,选拔出各学院(所)推荐人选,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
2.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
3. 召开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并公布学校推荐名单。
研究生院负责指导推荐研究生网上填报,并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上报留学基金委。
4. 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呈报教育部审批,确定并公布录取人员名单。
第八条 派出工作流程1. 公派研究生接到《录取通知》的同时,应仔细阅读《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指南》,并按照《指南》的程序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2. 公派研究生接到《录取通知》后,须先登录“公派留学网上签证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在线提交《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情况表》后,方可办理申请等相关出国手续。
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指南》。
3. 公派研究生在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和《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情况登记确认表》(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交),经导师、学院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一同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4. 公派研究生凭《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情况登记确认表》、《录取通知》和国外正式邀请函,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开据《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和中文《研究生在读证明》,以供前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办理出国手续之用,并领取《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离校手续单》。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签订《北京工业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研究生留学协议》。
5. 公派研究生凭《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录取通知》和中文《研究生在读证明》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开据英文证明材料,以供前往各大使馆办理签证申请之用。
6.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信息处、财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密办、图书馆、档案馆、学生社区、校医院以及公派研究生所在学院(所)提供公派研究生名单。
7. 公派研究生自行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相关手续,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公派研究生办理护照、签证、预订机票等事宜的咨询工作。
8. 公派研究生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后,将《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离校手续单》返回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并将公证后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研究生院一份备案,以便办理保留学籍等相关事宜。
9. 公派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出国前完成开题报告。
第九条 公派研究生的学籍管理1. 在留学期限内,学校保留公派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籍,但出国前须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对于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校不为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
2. 公派研究生不能随意变更留学期限,如确因学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须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回国。
擅自逾期不归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按国家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的公派研究生,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经各地市级以上公证处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研究生院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将派出研究生的质量、数量标准纳入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公派研究生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与研究生院一同负责组织公派研究生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第三章国外管理与联系第十三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地区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承担。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研究生的国内导师在研究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方面的联系,派出研究生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导师汇报学习及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并按时提交阶段性学习研究报告。
由导师向所在学院(所)汇报派出研究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对派出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
公派研究生所在学院(所)负责研究生在国外学习和研究情况的监督、考查及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协助各学院(所)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不定期对各学院(所)的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出研究生的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医疗保险费。
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公派研究生应事先考虑到在国外人身、财产方面的风险,出国前在国内选择适当的险种参加保险,出国后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若在外期间发生任何意外,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积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相关使(领)馆工作,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等问题,经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研究生院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留学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中途回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擅自回国答辩所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自负。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如提前回国答辩,须提前两个月办理提前回国手续,经我驻外使领馆、国内外导师及研究生院同意后提前回国,凭《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由我驻外使领馆加盖公章)申请答辩。
第十八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有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如为涉密人员出国前应与学校保密办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第二十条 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