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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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5〕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5〕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扩展静态交通容量,提高城市公共停车管理水平,缓解市区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形成规范有序、安全智能、快捷便利、协调发展的静态交通格局,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任务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升市区”战略部署,以逐步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为目标,以规范提升市区公共停车管理水平为突破口,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实施政府特许经营,专业公司市场化运营管理,搭建智能化技术支撑平台和资本化运作平台,优化整合停车空间布局,调整完善价格调节机制,强化执法管理保障,引导绿色低碳出行,着力保障市民出行便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有序、畅通、安全、舒适、和谐”的交通环境。

力争经过2年左右的时间,打造具有潍坊特色的理念先进、运营科学、管理有序、国内一流、可复制可推广的公共停车运营管理模式。

到2020年,市区公共停车秩序实现规范化、智能化、常态化、现代化。

(一)构建一个投资运营管理的支撑平台。

通过整合资源,实施特许经营,引入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市场主体,搭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平台,逐步探索建立一套投资建设机制和运营管理体系,形成公共停车建设运营的示范引领效应,打造潍坊停车运营管理新模式。

(二)建立一个差别化收费调节体系。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6月4日下午,山东商报潍坊记者站接到读者反映,在潍坊市向阳路(胜利街南侧)停车时,有收费人员前来收费,当停车人质疑其收费合理性时,收费人员说“交-警划了线,我们就收费,每次2元。

”“穿着个马甲就收费,停车场收费到底谁说了算,标准是多少呢?在现场连个收费标志都没有,凭什么收费?”读者李先生对此充满了质疑。

记者了解到,根据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的《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监管。

第四十六条: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从该管理办法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如果没有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应该属于乱收费行为。

同时,停车场还应提供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否则,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那么潍坊市区的停车场收费到底是什么情况呢?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东盛广场的收费在东风东街的东盛广场前,设有收费停车场地。

这里的停车场地主要提供给到福乐多超市内购物市民使用。

停车场地内挂有详细的收费标准:凭借福乐多早春园店、美集诚品消费票据可以减免停车费,满10元免2小时,满50元免4小时,最多免4小时。

在肯德基、阿香米线、洗车场、KTV 等消费,可凭消费票据根据以上标准减免停车费。

据介绍,东盛广场停车场地的管理者为东盛广场,并非公共停车位置,其收费标准可自行制定。

高新区停车管理办法

高新区停车管理办法

— 1 —GXDR-2018-0010004潍高管发〔2018〕5号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发展区,各企事业单位和驻区单位:《潍坊高新区停车场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14日党工委第1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工作的指导意见》导意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自行式、机械式场所、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包括政府专门规划和建设、利用道路红线以外空间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智能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 2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分局监督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实施。

公安分局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城建局负责智能停车桩、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等需挖掘路面的专业工程施工。

规划、建设、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信息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规划分局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分局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停车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占用道路停车场、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包括由政府专门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利用道路红线以内可利用空间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

占用道路停车场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内部停车场是指利用道路红线以外本单位或本居民小区自有土地建设或租用其他土地建设,供本单位、本居民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执法机关暂扣违法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占用道路停车场以及向社会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市政、财政、物价、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停车场管理和供需状况进行分析调研并报告本级政府。

第六条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内部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

推广普及信息化、智能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八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情况的审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四)符合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潍坊银座停车收费标准

潍坊银座停车收费标准

潍坊银座停车收费标准潍坊银座停车场是潍坊市区内的一个知名停车场,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是市民和游客停车的重要场所。

为了更好地规范停车收费,确保停车秩序,特制定如下停车收费标准:一、停车时间计费标准。

1. 小时计费,停车场采用按小时计费方式,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2. 日间计费,白天时间段(6:00-22:00)内,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收费。

3. 夜间计费,夜间时间段(22:00-6:00)内,按照每小时3元的标准收费。

二、停车收费方式。

1. 自动收费,停车场设有自动收费机,停车时可通过自动收费机缴纳停车费用,方便快捷。

2. 手动收费,停车场同时设有人工收费窗口,方便那些不便使用自动收费机的车主缴纳停车费用。

三、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1. 大型车辆,大型车辆包括货车、客车等,按照车辆大小和停车时间计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车辆的1.5倍。

2. 残疾人车辆,携带残疾证明的车主,可享受一定的停车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详询停车场工作人员。

四、停车优惠政策。

1. 长期停车,停车场对长期停车的车主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可咨询停车场工作人员。

2. 会员优惠,停车场设有会员制度,会员可享受一定的停车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详询停车场工作人员。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超时收费,车辆超时未取车将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进行收费,车主需及时缴纳超时费用。

2. 安全提示,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易燃易爆物品,车主需严格遵守停车场的安全规定,确保停车场安全。

以上即为潍坊银座停车收费标准,希望广大车主能够遵守停车场的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停车秩序,谢谢合作!。

潍坊市普通住宅共用车库停车服务标准

潍坊市普通住宅共用车库停车服务标准

潍坊市普通住宅共用车库停车服务标准为了规范潍坊市普通住宅共用车库停车服务,提升停车体验,保障车主权益,制定如下停车服务标准:一、停车收费标准:1.停车费用统一按照车位面积和停车时长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提出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照每小时计费,超过半小时按照整小时计费,如未缴纳停车费用的车主,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扣车等措施,直至缴清费用为止。

3.住户停车费标准:住户需提供车辆信息,办理车位使用手续,并按照物业公司规定支付停车费用,停车费用可包含在物业费中。

二、车位分配和管理:1.车位分配原则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车位使用权优先分配给小区内住户,其次分配给访客停车。

2.物业公司要对车位进行合理编号管理,确保车位使用的便捷性和公平性。

3.未按规定停车或占用他人车位的车主,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通报、贴条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可暂扣停车权力。

三、车位维护和保养:1.物业公司要对车库内部环境进行定期清洁保养,包括地面清洁、灯光维护等,确保车库内整洁有序。

2.车位设施如标线、防撞柱等要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位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3.车库内设置紧急通道和逃生通道,确保车库内安全设施完备。

四、安全管理措施:1.物业公司要在车库内安装监控设备,确保车库内安全监控和管理。

2.对车库内禁止停放易燃易爆、超载车辆等危险车辆,如有违规车辆发现要及时处理。

3.对车库内安全隐患,如地面漏水、漏电等问题要及时修复,确保车库内安全通畅。

五、车库服务质量监管:1.车库服务质量由物业公司负责监管和维护,住户可通过投诉电话或物业办公室进行投诉,物业公司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2.物业公司要定期进行停车服务质量评估,集中住户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提升车库停车服务水平。

总之,潍坊市普通住宅共用车库停车服务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促进住户停车良好秩序,保障车主权益,共同打造一个和谐、安全、便捷的停车环境。

愿各物业公司和车主共同遵守本标准,共同营造一个理想的车库停车服务环境。

交警队停车场收费标准

交警队停车场收费标准

交警队停车场收费标准
为了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停车场正常运营,交警队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停车场。

以下是交警队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停车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SUV等),每小时5元,最高收费30元/天。

2. 大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等),每小时10元,最高收费50元/天。

3. 残疾人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二、收费时间。

1. 工作日,8:00-18:00。

2. 假日,9:00-20:00。

三、收费方式。

1. 现金支付,车主可在停车场出口处现金支付停车费。

2. 电子支付,支持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

四、特殊情况。

1. 免费时段,在特定节假日或活动期间,停车场可能会推出免费停车政策,具体时间以停车场公告为准。

2. 超时收费,超过规定停车时间后,将按照每小时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车主应按指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2. 车主应遵守停车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随意变道或超速行驶。

3. 在停车场内如有任何纠纷或问题,可向停车场工作人员求助解决。

六、尾声。

以上即是交警队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车主能够遵守停车场规定,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确保停车场安全、有序、高效运营。

同时,也希望交警队能够借助科技手段,进一步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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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山东省定价目录》和《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潍政发〔2010〕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车辆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潍坊城区(指奎文、潍城、坊子、寒亭行政区辖的城区。

下同)范围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潍坊城区范围内停车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管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医院以及专用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等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另行制定;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游览参观点专用停车场根据相关规定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停车场等级。

潍坊城区的申报受理机关为停车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县市申报受理机关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形式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经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的登记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潍坊城区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或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费率,收费标准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
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和政府举办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重新备案。

潍坊城区的备案受理机关为停车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县(市)受理机关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成本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建设成本(根据投资回收期确定);
(二)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应缴行政事业收费等;
(三)税金(按法律法规规定);
(四)利润。

第十一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年或次为单位计费。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车场等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拒付停车服务费。

第十五条除专用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警用车辆、救灾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服务费;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凭当日诊疗凭证免收服务费。

第十六条为鼓励缩短车辆停放时间,提高车位周转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0分钟(含)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扣停放的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0日(不含20日)的,按停放20日收费。

第十八条车辆停放服务内容包括停放车辆内财物免受损失;停放车辆免受损害或丢失。

车主停放车辆后,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车主出具车辆停放凭证。

车辆停放凭证应当载明停车场经营者、车型、车号、停放日期、停放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违反规定的,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财政部门依法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

《关于规范停车场的设置管理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潍价费发〔2004〕8号)和《关于加强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潍价费发〔20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停车场等级认定申请表(样表)
2: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样式)
附件1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停车场等级认定
申请表(样表)
法人代表姓名:
注:本表一式两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份,申请经营者一份。

附件2
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样表)
单位:停车场等级:
市物价局、市交警支队监制举报电话:12358,85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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