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的收费管理,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保障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监管,根据《南京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负责对小区或商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区域范围。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原则:公平、便捷、合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停车服务的收费公开、透明、合规。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应按照“引导、便捷、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定价,并通过公告、告示牌等形式向用户公示。
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第七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制定,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区域、设施等情况进行分类,并在公示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应按照时间计费,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计算。
计费时间应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算至离开停车场为止。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停车场收费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计费准确。
第三章收费公告和告示牌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设置收费公告,公示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公告应采用明确的文字和图示,便于车主理解和记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设置告示牌,清晰地显示停车场入口和出口的位置,提供车主导航和指引,方便车主找到停车场并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停车场收费公告和告示牌应定期检查和更换,以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第四章收费方式第十五条停车场收费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方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
第十七条停车场收费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停用或更换。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服务费是指在市区内,停车场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从停车场的设置、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等方面规范了停车服务费的管理。
本文将就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停车场的设置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设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建设规划批准文件;2.有与停车场大小相适应的进出口通道;3.具备适当的安全和环保措施;4.管理人员能够提供热情、高效的服务。
二、收费标准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服务费用应该符合以下规定:1.停车场应当公示收费标准,明确特殊情况下的收费标准;2.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并在进出口处及物业正告栏处公示,停车服务费不应高于市场均价;3.内部停车场应当按月收费,在办理月卡时应当明码标价;4.第三方停车服务经营机构经营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与业主单位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三、使用规定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在停车场内不得超时停车,超过规定时间应按规定支付额外费用;2.不得遗弃物品、垃圾等,不得进行危险品运输、加油保养等行为;3.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如非法停车、非法售卖、散发传单等。
四、监督管理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经营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部门应当接受相关投诉并及时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并应当公开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停车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加强了监管和监督,促进了停车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2023年版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根据《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对停车服务实行费用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 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南京市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在当地的停车场、停车场入口、收费点等显著位置。
2. 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按次收费、按小时收费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公开透明。
3.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停车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确保车主可以清楚了解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情况。
4.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提供合理的停车服务环境和设施,确保停车场的车位数量、车位布局、停车设施等符合相关要求,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
5.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设置收费点,统一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私自增加、减少收费项目。
6. 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收入应当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停车服务的提升,不得挪用或用于其他用途。
7. 对于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南京市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处罚,并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能暂停或撤销其停车服务经营资质。
以上是根据《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具体条文还需要您根据实际情况查阅相关法规文件。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服务设施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停车费、超时费、包月费、包年费等。
第六条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规范、透明。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者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南京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路边停车收费标准首先,南京市政府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如轿车和小型SUV,停车费用为每小时5元;对于大型车辆,如客车和货车,停车费用为每小时8元。
同时,市政府还规定了停车费用的封顶金额,以保障车主的权益。
对于小型车辆,停车费用的封顶金额为每天50元;对于大型车辆,停车费用的封顶金额为每天80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考虑了车辆类型的不同,也照顾了长时间停车的车主,为停车收费提供了更加合理的规范。
其次,南京市政府还对停车收费的时间段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作日的停车收费时间为早上8点至晚上10点,而周末和节假日的停车收费时间为早上9点至晚上9点。
这样的时间规定既保证了城市交通的畅通,又为车主提供了更多的停车选择。
此外,市政府还规定了免费停车时间,即每辆车在停车场内停车的前30分钟是免费的,这为车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最后,南京市政府还对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提出了要求。
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停车秩序井然;同时,停车场内应当设置清晰的收费标识和规定,为车主提供便利的停车信息。
此外,停车场还应当提供24小时的监控服务,确保车辆的安全。
这样的规定不仅保障了车主的权益,也提高了停车场的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停车管理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保障。
总之,南京市政府对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调整,旨在提高城市停车效率,解决停车难题。
这样的举措不仅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车主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相信在市政府的不断努力下,南京市的停车管理将会更加完善,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舒适。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1.1 背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汽车的普及,南京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停车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浩大的汽车保有量对停车资源的需求。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能有效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有助于改善城市交通状况。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确保停车服务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进一步提高城市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二、收费标准2.1 停车场收费标准2.1.1 停车场分类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设施设备和服务水平的不同,将停车场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停车场、二级停车场和三级停车场。
2.1.2 收费标准设置针对每个等级的停车场,设立相应的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停车场的经营成本、服务质量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2.2 路边停车收费标准2.2.1 路边停车时限为保障道路通行和停车位的流动性,设置路边停车时限,不得长时间占用,具体时限将根据道路拥堵状况和周边需求进行设置。
2.2.2 收费标准设置根据路边停车位的数量和供需关系,设定适当的收费标准。
路边停车收费标准将根据路段的车流量和需求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收费管理3.1 收费方式3.1.1 停车场收费方式停车场可采用人工收费或自动收费方式。
人工收费时,需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收费操作并开具收费凭证。
自动收费时,需要使用先进的停车收费系统,确保收费准确、便捷。
3.1.2 路边停车收费方式路边停车可采用自助缴费机或移动支付方式进行收费。
在设立自助缴费机时,需要确保缴费设备的可靠性和便利性,便于市民缴纳停车费用。
同时,也应提供移动支付的选择,方便市民使用方式进行实时缴费。
3.2 收费管理措施3.2.1 收费信息公示停车场和路边停车位应当明确公示收费标准,包括收费金额、收费时段和收费规则,方便市民了解和遵守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前言停车服务费是指在停车场、停车位等停车设施上停车所需缴纳的费用。
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的管理,保障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各类停车场、停车位,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小区停车位等。
三、费用标准1.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的管理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合理确定。
2.收费标准应在停车场或停车位进口明显位置公示,并且在收费设备上清晰显示,便于车主查看。
3.停车服务费可以按小时、按次或按天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方式由管理单位决定。
四、收费方式1.停车服务费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移动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2.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的车主,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拖移车辆、罚款等。
五、优惠政策1.对残疾人、60岁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或免收停车服务费。
2.特定区域或特定时间段内,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政策,以满足不同需求。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停车场内规定的行为,如占用多个车位、乱停乱放等,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如罚款、暂扣停车证等。
2.对于恶意逃费的车主,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欠费并提起诉讼。
七、监管措施1.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设备正常运行,收费标准合理公正。
2.对于违规收费、乱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罚结果。
3.车主对停车服务费的异议,可以向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车主权益的行为,车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寻求赔偿。
九、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停车设施。
对于已有的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变动或补充,将及时修改并公布。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南京市的停车服务费管理,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停车服务费是指车辆停放在城市公共停车场所需交纳的费用,包括停车时间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费用标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装备设施、停车场类型、服务品质等因素确定停车服务费的标准。
具体标准由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公众公示。
四、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采取计时收费和分时段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短时间停车,分时段收费适用于长时间停车。
五、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1.残疾人、军人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员可享受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凭相关证件免除或减免停车服务费。
2.鼓励停车场运营方对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出行的人员提供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停车费用或提供停车服务的月卡等。
六、停车服务费的监督和投诉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停车服务费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停车服务费的合理收费和质量。
消费者对停车服务费有异议或投诉时,可向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
七、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停车服务费或不按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停车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以上就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方式。
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投诉,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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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停车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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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院、学校、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鼓励实行免费停车。
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不包括道路包月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它所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
(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王府大街、管家桥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云南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龙蟠中路、长乐路、江宁路、东长干巷、西长干巷、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三级包括:(1)上述一级、二级区域外,长江、中央北路、和燕路、栖霞大道、墨香路、经五立交、玄武大道、东方路、蒋王庙街、板仓街、北安门北街、城墙、中山门、中山门大街、胜利村路、光华路、大明路、永乐路、龙蟠南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奥体大街所围合的区域内。
(2)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中心区域(由各区县物价局划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级包括:上述一级、二级、三级区域以外的地区。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除规定实行包月收费的,可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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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10小时收费;
(3)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上午8:00至下午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3)对横跨两个时段,且第二个时段内停放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前一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超过2小时的按上述(1)规定执行。
第九条旅游景点的停车场,除4A级(含4A级)以上的一律按所在区域相应等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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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为缓解旅游景区内道路交通压力,对小型车的停车服务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 ,
但必须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车辆维修单位的停车场,对承修期间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但对承修的车辆修复后,车主不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在停车场,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道路两侧的商业网点因经营需要必须在门前设立的临时停车泊位,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后,按本规定包月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居民区周边支街背巷道路上设立的停车场,居民停车实行包月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按《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商住楼(含综合楼)设立的配套停车场,对外经营的按本规定执行;对商用住房业主按本规定包月收费标准执行;对居民住房业主按《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机场、火车站设立的配套停车场和违法、事故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免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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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进入停车场未超过10分钟的。
第十七条凡申报停车服务收费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必须向市物价局报送南京市公安局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等材料,办理停车服务收费审核手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
证》。
第十八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停车场、存车处应当向市物价局申请监制收费价目牌(表),并在停车场(存车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存车处)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同时公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接受群众监督。
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物价局监制,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招标制作。
第十九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证制度。
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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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停车场、存车处应主动、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不得转借他人收费。
第二十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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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
1、小型车:车牌颜色为蓝色或黑色的车辆;大型车:车牌颜色为黄色的车辆。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加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