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三个疑难问题
企业承租业务会计核算错弊甄别

企业承租业务会计核算错弊甄别企业承租业务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取特定资产或场地而向他人进行租赁的一种业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承租业务来获取所需的资产,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在进行企业承租业务会计核算时,往往存在着一些错误和弊端,需要进行甄别和纠正,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文将就企业承租业务会计核算中常见的错误和弊端进行分析和甄别,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 租赁合同的确认错误:企业在进行承租业务会计核算时,常常会出现对租赁合同的确认存在误差的情况。
这主要表现在对于租赁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确认上,如果没有准确判断租赁合同的性质,就会导致后续会计处理出现错误。
2. 租赁支付额的分析不足:在进行承租业务会计核算时,企业往往没有对租赁支付额进行充分的分析,导致对租赁成本和租赁负债的确认产生偏差,进而影响了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3. 租赁计量误差:企业在进行承租业务会计核算时,对于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不准确,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租赁会计政策的规定不当:企业在进行承租业务会计核算时,未能制定合理的租赁会计政策,或者制定的租赁会计政策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从而导致会计处理不当。
针对企业承租业务会计核算中的常见错误和弊端,需要进行甄别和纠正。
企业应该提高承租业务会计核算的专业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租赁合同的确认、租赁支付额的分析、租赁计量和租赁期限的确定等环节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应该加强对承租业务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承租业务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错误和弊端,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租赁会计政策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在进行企业承租业务会计核算错弊甄别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承租业务会计核算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错误和弊端。
租赁会计处理难点知识点总结

租赁会计处理难点知识点总结在企业的财务核算中,租赁会计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难度的领域。
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和租赁业务的日益普遍,准确理解和处理租赁业务的会计事项变得至关重要。
以下将对租赁会计处理中的一些难点知识点进行详细总结。
一、租赁的分类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类型。
这是租赁会计处理的基础,也是容易产生混淆的一个环节。
经营租赁,其特点是租赁期较短,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结束后通常仍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仅获得资产在租赁期内的使用权。
在会计处理上,承租方支付的租金通常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确认为费用。
融资租赁则与经营租赁有很大的不同。
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租赁期满后,资产很可能归承租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需要将租赁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
判断一项租赁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租赁期占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租赁资产的性质是否特殊等。
这一判断过程较为复杂,需要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
二、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租赁开始日,是租赁会计处理的重要时点。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应当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需要选择合适的折现率。
如果能够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则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上述两者均无法取得,则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而对于经营租赁,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日通常不需要进行复杂的会计处理,仅在支付租金时按照直线法确认费用即可。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融资租赁中,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是一个难点。
会计经验: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疑难问题的解答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
乡镇企业租赁后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凡在 规 定 的 的 范围 内 投标者 机 会 均 等 认 报价 最 高者 中标
。
并 当场 公 开 确
无 限 报 高 标价
计 人员
由于 种 种 原 因 而得 不 到聘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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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对 于 脱离实 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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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自 己 的人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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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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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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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两 种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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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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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 增 的抵押 金 和合 同 中的 责 任 条 款 来
“
至
是 承 租 期满 后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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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 方 都 要按 实 物和 实 际 价 格 进 行 交
,
少 取得 证 受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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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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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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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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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职 称 或会计
,
既 不 搞 无 偿转 让
“
也不 能 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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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没 有聘 用 的 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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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几 年
全国
货 前 的各种 有 流 动资金 行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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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哎
出租 企 业
应 加 倍付 给 承 租 方 抵 押 金
影 响承 祖 方 即
并终 止 合 同
,
。
如有特殊原 因 挤
将获得的利益
要 依 据 事 实全 额 赔 偿 , 承 租 方 无 故 终
,
须 经 双 方 协 商 同意
。
并 在 承 认 欠 款 利 息的 前
止 合同
,
租赁会计准则问题思考

租赁会计准则问题思考租赁会计准则是确定租赁合同对租赁方和租出方之间财务报告的影响的规则。
在租赁会计准则中,租赁合同被分为两种类型: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被视为一种购买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方式,而经营租赁被视为一种获得使用权的方法。
然而,在该准则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几个需要考虑的问题:1.租赁合同定义的问题:租赁会计准则中定义的租赁合同有较多的限制条件,例如,无法明确确定租期和未来支付额度等情况可能被视为服务收入等分类,从而导致收入和成本的误差估计。
因此,对于不明确归类的租赁收入,需要仔细阐述租赁合同。
会计准则要求对租赁物进行分类,因为分类会对后续报告的应收账款、收入和支出产生影响。
因此,正确分类租赁物的重要性无可厚非。
例如,将经济实质上被视为融资的租赁物分为经营租赁和金融租赁时,需要调查和分析合同的条件。
3.租赁物的价值计算问题:会计准则要求准确计算租赁物的价值,以相应地报告资产、负债或收入。
然而,对于非标准化的租赁物,市场价值不容易测量,因此我们需要考虑采用其他方法对其进行价值的评估,例如采用内部评估技术。
4.租赁收入和成本处理问题:租赁会计准则要求将租赁收入和租赁成本分别报告为净收入和净成本。
对于金融租赁,应使用期末资产和负债的原值金额、重估金额或现值计量租赁物的租赁收入和成本。
而对于经营租赁,可提供面向消费者的品牌和服务支持,这也是需要考虑的成本因素。
5.操作租赁会计信息系统的问题:租赁会计准则强调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使租赁方和租出方之间的交互得到了提高。
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租赁会计信息系统,以保证各项信息的准确记录和分类。
总之,租赁会计准则问题思考需要考虑如何确保租赁合同的准确识别和正确分类,如何计算租赁物的价值,如何处理租赁收入和成本以及如何建立系统来掌握相关信息。
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通过租赁合同的财务报告来规范租赁业务。
租赁会计处理难点知识点总结

租赁会计处理难点知识点总结以下是为您起草的关于租赁会计处理难点知识点总结的相关内容:1、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概念11 租赁的定义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111 租赁的分类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2、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21 租金的确认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租金确认为费用。
211 初始直接费用对于经营租赁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31 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311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4、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41 经营租赁变更如果经营租赁发生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或按租赁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11 融资租赁变更如果融资租赁发生变更,应重新计算租赁负债,并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5、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51 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511 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应确认当期损益。
6、租赁会计处理中的难点61 租赁期的确定租赁期的确定需要考虑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等因素,判断具有不确定性。
611 租赁负债的计量需要准确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率等,计算过程较为复杂。
7、会计处理中的权利义务71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有义务合理使用和维护租赁资产。
71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有义务保证租赁资产的正常使用状态。
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核算的三个问题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4.2上·27·□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核算的三个问题冷琳(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长沙410205)【摘要】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核算相对复杂,本文结合案例,对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变动和租赁期满收回租赁资产时的会计核算,对比注会教材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担保余值租赁资产租赁内含利率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是租赁核算中的重点和难点,尤其对于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变动和租赁期满收回租赁资产时的会计核算,目前注会教材中或阐述抽象,令人费解;或处理不当,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本文结合案例,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如何理解未担保余值变动?未担保余值变动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有何影响?在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时,很多人对未担保余值的变动不甚理解。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租赁合同签订后,担保余值不再变化,但租赁资产余值原本就是一个估计数,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变动的可能性较大。
当租赁资产余值变动时,担保余值固定,由此会相应引起未担保余值的变动,所以未担保余值的变动实质上就是预计的租赁资产余值发生了改变。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其风险仍要由出租人承担。
在出租人进行融资租出的会计处理时,未担保余值要单独作为资产项目列出来,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
依据谨慎性要求,未担保余值增加时,说明租赁资产余值在增加,资产没有减值损失,出租人不必作任何调整。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发生减少,则说明租赁资产余值减少,此时租赁内含利率会降低,并由此引起租赁投资净额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减少。
因为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由于最低租赁收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都是固定值,因此未担保余值减少,会导致租赁内含利率的降低,由此引起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但由于折现因素,其减少的金额要小于未担保余值减少的金额。
新准则下租赁会计核算问题及改进

的 , 2出现 了资产贷方余额 更显得不合理 。 例 第二 , 比较两个例题 , 发现未实现融资收益会 随着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的变动而有所
始直接 费用 。 比较 准则 中的表述和指南 中的分 录, 笔者认 为指南 中
该设 备租赁期 届满时的公允价值为 5 , 0万 B企业 担保 2 , O万 B企 业的母 公司担保 2 0万 , 担保公 司担保 5万 , 租赁公司发生初始 费 用1 , 0万 租赁开始 日租赁 资产的公允价值 3 0万元 , o 账面价值为
3 0万 。 2
保余值 的现值 )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是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 的过程 中发
对 比公式 1发现两个公式减号后面的表述有差异 。 , 由于出租
未实 现融资收益
营业 外 收入
10 o 0 0 0 2
3 0】0 0【 o
通过举例可以发现 ,指南 中按照公允价值转 出融资租赁资产 存在 以下 问题 : 第一 , 融资租赁资产 在租出以后会有余额 ( l 例 的 余额为 2 0万 元 (2 — 0 ) 例 2 的 余 额 则 为 ~ 0万 元 3030 , 3 (7一o ), 2 O 3 0 )既然资产 已经租 出 , 出租人 相关 的风险和报 酬也 已
经转移给承租人 ,在 自己的账面上却 还留有余额 ,显然是不合理
人在租赁开始 日对租赁分类时要计算租赁 内含利率 ,这个利率会 使 等式 “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未担保余值 的现值 =租赁资产 公允价值 +初始直接费用 ” 成立 , 将其代入公式 l : 得 未 实现融资收益 =( 最低租赁 收款额 +未担保余 值 ) (租赁 一 资产公允价值 +初始直接费用 ) ( 公式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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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三个疑难问题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业务活动。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租赁行业已成为公认的“朝阳产业”,但由于这类业务并不像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业务那样常见,在其会计核算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地方,并且目前注会教材也并未阐述清楚,本文针对这些疑问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一、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如果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2版注会教材对此问题并未涉及,但按照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及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融资租入资产的价值;而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对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承租人在会计核算中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入账基础,该入账价值一定小于计税基础,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由于企业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不是企业合并,并且该业务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依所得税会计准则,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找不到对应科目。
具体来说,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
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能对应“所得税费用”科目,从而影响留存收益;而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可抵扣差异也不会涉及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能对应所有者权益科目;另外融资租赁业务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不能对应商誉。
为了使“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恒等式成立,如果企业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就必须减少其他资产的价值或增加负债的价值,但这种处理方式违背了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更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因此不应确认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时可能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下面通过一个例题进行说明:
例1:甲公司2012年12月25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自2013年1月1日起,从乙公司租入全新设备一台,租期4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租赁期满甲公司退还该设备。
假定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3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10%,甲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等5万元。
分析:根据租赁合同条款,租赁期(4年)占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5年)的80%,超过75%,甲公司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00(P/A,10%,4)=100×3.1699,约为316.99万元,因此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316.99+5
=321.99(万元),而其计税基础=100×4+5=405(万元)。
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但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对应科目不能是商誉或是所有者权益项目,只能通过调减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调增其他负债的价值,才能保证会计等式平衡,但这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因此由于无对应科目,我们不应确认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租赁开始日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219900
未确认融资费用8301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4000000
银行存款50000
二、企业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且售价高于公允价值时,应如何确认损益?
2012年版注会教材提及,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且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售价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
但并未说明,此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如何处理。
而2012版注会教材例题中却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同样也予以递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
对此本人有不同看法: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固定资产预计的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这种处理方式符合谨慎性要求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但出售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却不应摊销,而应直接计入资产出售当期的损益。
因为售后采用经营租赁租回的方式,企业在出售资产时,并已将与出售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出租方,仅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又获得了已出售资产的使用权。
此时已符合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我们完全可以将出售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出售当期损益,而不需要递延。
例2: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办公楼以6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同时甲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可继续使用该办公楼,但每年末需支付乙公司租金500万元,期满后乙公司收回该办公楼。
2013年1月1日该办公楼账面原价为8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5年。
同等办公楼的市场售价为6200万元。
1月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并办妥办公楼的产权变更手续。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分析:根据该租赁合同条款,我们很容易判断其并不符合任何一条融资租赁确认标准,这属于典型的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的情况。
并且该办公楼的售价6500万元不是按公允价值6200万元确定的,按谨慎性要求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300万元差额部分,不应在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损益,而应予以递延,在租赁期5年内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而由于甲公司在出售办公楼时已转让与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符合办公楼终止确认条件,因此对于办公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必递延分期摊销。
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13年1月8日:
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000累计折旧20000000
贷:固定资产80000000
借:银行存款65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000000(62000000-60000000)
递延收益3000000(65000000-62000000)
(2)2013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50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0
借:递延收益600000(3000000÷5)
贷:管理费用600000
如果前例中同等办公楼出售日的市场售价为58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相关分录变更为:借:银行存款65000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2000000(60000000-58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000
递延收益7000000(65000000-58000000)
借:递延收益1400000(7000000÷5)
贷:管理费用1400000
三、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时,“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反映的实质内容是什么?
2012版注会教材认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记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对此,笔者并不认同。
因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要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租出资产的价值及相关利息,还有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应有利润。
如果出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了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也必须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并且也会要计算相关的利息。
因此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应含有租出资产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的本金及利息,还应有出租人的利润。
准确地说,“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而不是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注会教材上的表述不严谨,值得商榷。
如下例:
例3:承例1,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乙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等初始直接费用6万元。
分析:对乙公司而言,该租赁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若按2012版注会教材表述,乙公司“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应确认406万元(400+6),即将初始直接费用6万元加入。
但其实乙公司每年收取的租金中原就已包含出租设备、初始直接费用的本金和利息,还有出租人在融资租出业务中应享有的利润。
因此出租人“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反映的实质内容就是最低租赁收款额400万元(100×4)。
乙公司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40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3300000
银行存款6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6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