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鲁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7]33号2007年12月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新要求。
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省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在新起点上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认识文化发展面临的机遇和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真正让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图书管理相关要求

XX小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图书管理相关要求依照《山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学条件评估办法》相关要求,现将图书资料相关要求如下:评估要点:1、学校图书资料数量充足、分类比例合理;生均藏书量及教参资料、工具书和报刊各类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近三年每年图书更新数量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生均藏书量:不少于27册;报刊种类:12个班以下的学校不少于36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不少于120种。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指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辞典、手册、教育教学参考书籍等,不包括教材及其配套的教师用书和教辅资料。
本项材料应放置在教师阅览室内或教师阅览区附近。
)2、管理规范,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措施到位,并按课程要求使用,满足师生阅读需要。
图书室应配备书架、报刊架、出纳台、书柜、目录盒、文件夹、办公桌椅、灭火器、装订设备等,提倡使用计算机管理。
3、有条件的学校可增设电子阅览室,增加电子图书、影像视听资料的配备。
4、提倡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校园网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
为满足师生阅读需要,师生阅览室应该分设(规模较小小学的教师阅览室可与会议室合用)。
阅览室应配备阅览桌椅、报刊架,开架阅览的应配备书架。
教师阅览室应配备工具书、教学参考资料、报刊及适宜教师阅读的书籍。
学生阅览室应放置适宜学生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且应与学生的年龄特点和阅读能力相适应。
座位数量:教师阅览室按全校教师人数的1/3设座,学生阅览室宜按全校学生人数的1/20设座,原则上按最大班学生数设座。
相关要求:1、图书室、阅览室有相应的制度、组织、管理规则、使用记录、借还记录。
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建立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管理、使用、维护、报废、开放等制度,建立规范的使用、借用、损坏与维修、报废等记录。
完善图书借阅和阅览记录,并定期进行统计。
以上材料为近三年:14-15学年,15-16学年,16-17学年。
2、帐目齐全:提倡实行计算机管理,按规定要求给购入图书编录登记流水号,进行分类编目,建立图书总账和个别登记账以及注销登记。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98年修正)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3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1991.01.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修正)(1991年1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图书报刊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图书(含图片、画册、挂历、年历、台历等)、报刊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及出租)业务的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体(以下简称发行单位和个人)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邮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
未设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新闻出版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应持《新闻出版检查证》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新闻出版检查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四条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后,报所属县级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
省直部门和中央、外省市驻鲁单位经营批发业务,直接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发证手续。
山东省普通初中、小学、高中图书资料配备标准

R.医药、卫生
S.农业科学
T.工业技术
U.交通运输
V.航空、航天
X.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第五大类
Z.综合性图书
10%
部类
分类比例
五大部类
22个基本部类
第一大类
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1%
第二大类
B.哲学、宗教
2%
第三大类
C.社会科学总论
61%
D.政治法律
E.军事
F.经济
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H.语言、文字
I.文学
J.艺术
K.历史、地理
第四大类
N.自然科学总论
26%
O.数学科学和化学
P.天文学、地球科学
综合性图书10山东省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表31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藏书标准标准生均藏书册30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20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160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120报刊杂志种类种80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60分类比例五大部类22个基本部类第一大类a
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图书资料配备标准
普通初级中学图书室(馆)藏书标准
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120种
报刊杂志种类(种)
80
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60种
音像资料、电子图书
适 当 配 备
说明:藏书中每种书籍复本不超过5册。
普通小学藏书分类比例表
部类
分类比例
五大部类
22个基本部类
第一大类
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1%
第二大类
B.哲学、宗教
1.5%
第三大类
C.社会科学总论
63.5%
D.政治法律
中共济南市委、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文号:济发(2008)7号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中共济南市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化建设的奋斗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美丽城市景观、浓厚创意氛围”文化强市的总体目标,不断繁荣文化事业,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努力推动全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全面提升济南文化软实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奋斗目标今后五年,基本建成与省会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相适应的文化名城、美丽泉城、创意新城,城市文化软实力明显增强,文化活力全面凸现,文化创新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
现代文化名城魅力彰显。
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到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深度发掘,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城市文脉得到有效传承,城市文化特色更加鲜明;整合省市力量,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发展一批新兴创意产业,城市现代创意氛围更加浓厚;创作生产一批具有泉城地域风格的文艺精品,争创一批体现文明程度、展现城市活力的城市荣誉,城市文化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形成较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基本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普遍均等、覆盖城乡的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完成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社会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打造区域文化产业中心。
培育一批新兴文化产业主体,形成一批优势文化产业,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鲁政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5日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挂山东省版权局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
2.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3.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欠发达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鲁政发[1997]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鲁政发[1997]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4e61b6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14.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鲁政发[1997]7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加大各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拓宽宣传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制,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金库。
具体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建立专项资金。
市地以下(含市地)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返还同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
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二、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一)“九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和《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7号)中规定的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省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59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59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6a3b5b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d2.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59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1•【字号】鲁政办发[2001]91号•【施行日期】200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59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是整个“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是改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意义,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部署和协调工作,确保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根据国办发[2001]59号文件精神,省政府确定在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中着重抓好以下工作:大力整顿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建立正版音像制品的销售主渠道;严厉查处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印刷企业和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市场,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管;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
要认真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加大曝光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同时,要追根溯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实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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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01.05
【实施日期】1991.0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失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1991年1月5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图书报刊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图书(含图片、画册、挂历、年历、台历等)、报刊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及出租)业务的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体(以下简称发行单位和个人)
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邮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
未设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新闻出版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应持《新闻出版检查证》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新闻出版检查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四条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后,报所属县级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
省直部门和中央、外省市驻鲁单位经营批发业务,直接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发证手续。
(三)发行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或《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歇业、转业时,须按开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五条开办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
(二)有健全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库房设施;
(四)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第六条开办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个体书店(摊),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人员系有所在地常驻户口的待业人员、退休职工;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规定数额以上的资金;
(四)国家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必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