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改街道办事处名称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b7b9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fc.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3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东政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6〕2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2016年4月25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北京站地区管理机构设置的批复》(京编委〔2014〕64号)及北京市东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站地区管理机构设置的通知》(东编办[2014]37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北京站地区管委会)。
北京站地区管委会为负责组织协调北京站地区管理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委托东城区政府代管。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协调北京站地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市场秩序、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市政公用设施等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北京站地区春、暑运及节假日高峰期的客运工作。
(三)协调北京站地区技防规划和建设,搭建综合执法工作平台、大客流疏散协调指挥平台,建立应急处突协调联动服务机制。
(四)负责北京站地区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在北京站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北京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七)根据北京站地区相关工作,开展调研,提出规划性建议和工作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京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详见附件2)。
(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三)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五)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顺政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顺政办发〔2016〕26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有关精神,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36号)要求,区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长、成员及主要职责协调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审改办(区编办)、区委区政府研究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和区政务服务中心筹备办主要领导。
负责统筹研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5个专题组和综合(督查)组、法制组2个功能组。
综合(督查)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从区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京政办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建委、市民防局制订的《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市建委、市民防局二00七年四月十日)为加强首都地区地下空间(指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4月中旬至2007年12月底,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集中开展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
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综合整治、疏堵结合、消除隐患、注重长效”的总体要求,健全本市地下空间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建立以区县政府牵头,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监管,产权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通过综合整治,摸清地下空间的底数,界定本市与中央在京单位、军队交叉管理的地下空间,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空间使用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整治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地下空间。
重点整治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
三、组织领导建立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布置相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首都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市建委、市民防局、市规划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市体育局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京政办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5月29日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2000年5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关于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全市本届居民委员会(含家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任期已满,需进行换届选举。
为做好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试点居委会提前换届选举的经验,提出以下意见:一、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于今年5月底开始,7月份基本结束。
居委会建立超过1年不满3年的,同时换届选举。
具体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
区县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成立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动员阶段。
组织学习《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居民参与居委会换届选举。
(三)实施阶段。
严格按照《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
选举的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政府统一确定。
(四)总结验收阶段。
依法对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并总结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依法进行(一)关于居委会的组成。
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京政办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二〇一二年一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关于"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2012年我市第七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为做好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和《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各阶段内容(一)换届选举准备阶段(2012年2月至3月)。
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成立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全面调查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及预案。
广泛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二)换届选举实施阶段(2012年4月至7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房政办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房政办发(2017)4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履行政府教育监督监管职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区政府决定成立房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并调整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一)主要职责在区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代表区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监督、检查、监测、评估、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房山区教育督导的重大政策;审议房山区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聘任房山区督学;发布房山区教育督导报告。
(二)组成人员主任:廖春迎区政府副区长副主任:陈立新区政府办主任顾成强区教委主任周靖合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成员:房山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教委、区科委、区卫生计生委、区编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体育局、区统计局、房山工商分局主管领导。
(三)工作机构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调整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职责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的监测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状况和教育教学水平的督导评估。
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区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有关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组织教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对本区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对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均衡发展状况实施督导检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进行督导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对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等其他教育的督导检查;对乡镇(街道)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本区教育政策的施行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报告和建议:指导乡镇(街道)及区属有关单位开展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发布教育督导评估、评价、监测报告。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原密云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名称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原密云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名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密政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原密云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名称的通知密政发〔2016〕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密云县、延庆县设立密云区、延庆区的通知》(京政发〔2015〕53号)精神,原密云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名称变更为密云区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并调整部分领导小组成员。
密云区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郭洪泉副区长副组长:王建国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王德云区农委主任郭生海区旅游委主任陈孝如区市政市容委书记、副主任王加学区应急办主任、网格指挥中心主任贾四虎区质监局局长骆腾麒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丁亚梅区发改委副主任丁中全区经信委副主任金广生区科委副主任姚海龙区农委副主任高海泉区旅游委副主任王永平区住建委副主任杨福军区教委副主任于书彬区商务委副主任张利区卫计委副主任纪海明区社会工委副书记黄鑫区综治办副主任于平区交通局副局长穆怀龙区规划分局副局长刘长生区工商分局副局长刘立彬区投促局副局长冯保庚区食药局稽查大队队长陈奎春区农业局副局长魏玉清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田英亮区民政局副局长曹圣区财政局副局长李文军区水务局副局长兰天区环保局副局长梁乃顺区安监局副局长高天放区园林绿化局副局长郑德山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队长郑延宏区质监局副局长王慧平区广电中心书记、副主任郑伯秋区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李富强区合作社服务中心副主任王秀娟区政务服务中心纪委书记冯玉梅区经济开发区副总经理史庆广区冶金矿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负责具体的协调组织工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京兴政发〔2019〕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兴政发〔2019〕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予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及报告有关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等文件的通知》(京政法制函〔2018〕462号)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8〕85号)等文件要求,区政府对2018年7月1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9年1月23日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布如下:一、对内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9年2月2日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大兴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02〕50号)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3〕57号)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15号)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20号)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公告》(京兴政发〔2007〕12号)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27号)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21号)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22号)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1号)1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5号)1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6号)1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7号)1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9〕39号)1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1〕15号)1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1〕16号)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3号)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0号)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3号)1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5号)2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6号)2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27号)2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32号)2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4号)2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4号)2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21号)2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1号)2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2号)2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3号)2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重大合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4〕1号)3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5〕28号)3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一步加强机场周边地区综合管控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6〕2号)3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兴区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6〕17号)3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7〕38号)3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3号)3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10号)3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19号)3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大兴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20号)3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地震办公室关于大兴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40号)3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79号)4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4〕72号)4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局关于大兴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0〕34号)4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21号)4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51号)4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建委关于回迁安置小区相关费用补贴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68号)4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4号)4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42号)4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49号)4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大兴区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4〕13号)4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35号)5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40号)5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8〕16号)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3〕95号)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25号)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06〕26号)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33号)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有关部门配合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京兴政发〔2010〕18号)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京兴政发〔2011〕27号)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7号)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4〕8号)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3号)1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7号)1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强化依法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工业调整疏解的支持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16号)1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依法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工业调整疏解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21号)1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大兴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50号)1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空气清洁计划强化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7〕12号)1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7〕21号)——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