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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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法律问题分析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法律问题分析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法律问题分析山西作为国家的煤炭大省,其重要能源基地的突出地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

我们知道,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作为基础产业的中坚力量,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人类生存、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而煤炭能源又是重中之重,虽说山西坐拥煤海丰富的资源,但是长期以来“多、小、散、乱”的粗放发展格局和模式,成为了山西省煤炭工业持续发展的桎梏。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煤炭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在煤炭资源管理和开采等方面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问题和安全生产问题等等,山西省煤炭行业遇到的这些问题是全国所有煤炭行业共同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需求和山西省煤炭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势在必行。

2009年山西省进行的煤炭资源整合运动,引来了社会各界的争议,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政策的不明晰,另一方面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是现阶段煤炭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做法,人们对这次整合的客观效果认识不一致必然出现一些争议。

本文从物权法、行政法、宪法等多角度入手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并对完善有关煤炭资源整合的法律政策提出自己的建议,试图解决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法律解释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来完成写作。

本文分为导论和五个章节,导论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首先介绍了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进程,其次为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介绍,最后为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与内容安排,研究方法从比较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三种角度来研究。

第一章为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及社会评价,首先介绍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产生的背景,其次介绍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最后介绍了社会各界对煤炭资源整合的评价。

第二章为煤炭资源整合的物权法研究,着重分析了有关采矿权的相关理论,然后针对“山西省有关采矿权的作价补偿”是否合法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作者自己的见解。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背景介绍山西省是我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之一,也是全国最重要的煤炭生产省份之一。

煤矿工业在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习惯问题,山西省的煤矿行业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低效的现象,如煤矿资源浪费、矿产资源税收收入少、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煤炭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常年困扰了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煤矿行业存在的问题,山西省政府决定采取整合、整改等措施,使得煤炭行业能够实现不断的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整合整改方案一、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山西省政府将积极推动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尤其是对于小型和中型煤矿企业的兼并,目的是实现资源的整合和规模的扩大。

具体而言,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有实力、有条件的煤炭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推进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实力的大型煤矿企业集团。

二、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为了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山西省政府将出台一些措施以确保煤炭企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能够按照规定加强矿区重点治理、环保治理、安全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而言,政府将加大对煤炭企业的监管力度,并加强煤炭资产管理和监管,保证煤炭企业运营的规范性和健康性。

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范围内的煤炭产业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煤炭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推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为了推进山西省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政府将通过完善市场调节机制,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煤炭行业向技术含量高、环保方面的前沿转型,向高附加值和深加工方向发展。

同时,政府将强化煤炭行业创新驱动力度,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引导、推动新技术应用等莘莘学子或创新主体的培育,推动煤炭行业的产业升级,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总结山西省政府采取的整合整改方案,旨在解决煤炭行业存在的不合理、低效等问题,引导企业向大规模、高效、安全、环保方向转型,推进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煤炭行业生态文明发展的新体系。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状况分析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状况分析

从 20 05年 6 月开始 ,山西 省政府先 后制定 出台 了 《 山西省人 民政府 关 于推进 煤炭 企业 资源整 合 和 有偿使用 的意 见》 、《 山西省 煤炭 资源整合 和 有偿使
价款。
煤炭 资 源 整 合 和 有 偿 使 用 的 目的 ,是 为 了 提 高煤 炭 产业 集 中度 ,加 强 对煤 炭 资 源 的 保 护 和 合 理 开发利 用 ,维 护 矿 产 资 源 国家 所 有 者 权 益 。煤 炭 资源整 合 是 实 施 煤 炭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是全 面提 升 资 源 开 发 水 平 、煤 炭 企 业 产 业 集 中度 和安 全 防范 能 力 的重 要 途 径 。煤 炭 资 源 有 偿
施步骤 。特别是进入 20 07年 以来 ,山西煤炭 工业可
使 用 ,是 促 进 煤 炭 合 理 有 序 开 发 的 根 本 性 措 施 , 是对 煤 炭 资 源 全 面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或 资 本 化 管 理 , 是矿 产 资源 国家所有 的重要 法律体 现 。 1 2 煤 炭资源 整合 和有偿使 用 的成效 . 山西 自全 面部署 、实施煤 炭 资源整 合 和有偿 使
步合理 。据山西省 国土 资源厅 统计 ,到 20 08年 9
煤炭 资 源 整 合 是 指 以 现 有 合 法 煤 矿 为 基 础 ,
月底 ,全省煤矿 ( 井) 由整合前 的 4 8 39座 ,整合关
对两 座 以上煤 矿 的井 田合 并 和 对 已关 闭 煤 矿 的资
源/ 量及 其 他 零 星 边 角 的 空 白 资 源/ 量 合 并 , 储 储 实现 统 一 规 划 ,提 升 矿 井 生 产 、技 术 、安 全 保 障 等综合 能 力 ;并 对 布局 不 合 理 和 经 整 改 仍 不 具 备 安全 生产 条 件 的 煤 矿 实施 关 闭 。煤 炭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是指 通 过 行 政 审批 取 得 采 矿 权 的 采 矿 权 人 ,除 缴 纳采 矿 权 使 用 费 外 ,还 应 当 依 法 缴 纳 采 矿 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2005]2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6.27【实施日期】2005.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晋政发[200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提出的“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的精神,为推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临汾试点实践,就我省煤矿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提出如下意见(试行)。

一、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目标,切实做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充分考虑保护国家资源,体现国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价值;妥善处理好政府、投资者、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努力做到国家资源不浪费,资源性资产不流失,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不受影响,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失;充分考虑资源有偿使用与资源整合的有效衔接,坚持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煤炭产业政策衔接的原则,坚持政府规划引导和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源整合和采矿权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实现资源资本化管理或有偿使用。

三、按照“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能力置换、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发展思路,全力推进对小煤矿实施资源整合,进行联合改造,实现减少矿点数量、扩大单井规模、优化矿井布局、增强安全保障程度、提升整体开发水平的目的;鼓励和支持国有重点。

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煤炭资源整合是全面提升资源整体开发水平、煤炭企业产业集中度和安全防范能力的重要途径,对煤炭资源全面实行有偿使用或资本化管理,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重要法律体现。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晋政发[2005]20号),为实现我省提出的“到2010年全省形成2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1-3个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和全省30万吨/年以上矿井煤炭产量占总产量的90%以上”的目标,促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推进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保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高标准现代化矿井为重点,以“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能力置换、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为方针,以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部门配合、科学规划、龙头带动”的方法,切实做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显化资源价值,切实维护投资者、农村集体、农民的既得利益,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

根据开采现状和资源条件,按照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有序开发与统筹规划并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

坚持关小改中上大的原则。

在重点产煤县,不再保留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对于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要按照储量与规模匹配的原则进行改造,扩大单井生产能力;对矿井布局不合理又不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关闭。

坚持有偿出让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

对于拟单独保留的煤矿、拟整合的煤矿、拟整合的已关闭矿的剩余资源及边角零星资源全部实行有偿出让;对于多个矿区包围的关闭矿资源或空白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整合资源的归属。

从山西改革试点看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从山西改革试点看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从山西改革试点看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是指通过行政审批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在资源整合过程中,适宜公开竞价的空白或者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应当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004年5月,山西省作为试点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通过明晰产权,明确了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对解决矿山安全问题,以及提高资源回采率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增加地方财政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对煤矿企业所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在评估阶段,由于目前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不十分完善,从而影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的确定,从已出让的试点来看,多数问题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保留价、标底与实际成交价相差较大(平均约在10倍以上) ;在拍卖底价的确定问题上,尽管有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但是仍然存在着定价高,矿主们承受不起;定价低,又会被指责为国有资产流失的尴尬。

此外,还存在着大额采矿权价款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采矿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完善,以及由于国家立法对地方性改革的限制,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仅涉及到矿业权缴费中的采矿权价款等问题。

本文在对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山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现状,总结出目前山西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从完善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改革建议措施,以规范我国煤矿采矿权公开出让的行为,及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从而保证煤炭资源有偿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参与各方的利益。

同时也为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其他7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的第二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借鉴和帮助。

进而为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国推广提供参考。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招商方案【精选资料】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招商方案【精选资料】

赴山西开展煤炭企业业主招商引资的实施方案(讨论稿)根据市委信息调研处《关于到山西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市委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市招商局组织开展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及转移资金招商引资情况的调研,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相关背景山西是中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全省含煤面积 6.4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40%,煤炭资源遍布94个县(市区)主要分布在大同、吕梁、忻州、临汾等地。

上世纪80年代初,为了支撑国民经济翻两番的目标,国家提出了把山西建设成为强大的能源基地。

“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是当时能源基地建设的基本方针。

一时间,乡镇煤矿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最多的时候,全省合法矿点数达到近11000座,其中,国有大煤矿数量不足1%,乡镇煤矿产量占到全省的半壁江山。

虽然,小煤矿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国家实现翻两番的目标做出了巨大历史性贡献,但也造成了全省煤炭行业“小、散、乱、差”(规模小、布局散、开采秩序乱、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是导致山西矿难频发、生态破碎、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根源。

进入新世纪以来,山西省针对煤炭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先后开展了“关井压产、淘汰落后、资源整合”等工作。

1999年底,山西全省办理了采矿登记的各类煤矿共有5831座,其中,43.2%为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

更多未统计出来的,是星罗棋布的无证“黑煤窑”,规模多在年产万吨以下。

源自2004年的“煤炭产权改革”,成为山西煤炭生产历史上产业调整的分水岭。

那一年,山西全省同时关闭了4000多座非法煤矿,并将年产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彻底淘汰,试图通过资源整合遏制频发的矿难。

从此,山西开始了煤矿资源整合的“持久战”。

2006年,山西省政府出台《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淘汰关闭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这次是山西“煤老板”们经历的第一次具有强制意味的整合,整合的主体是规模达到30万吨以上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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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布局不合理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一)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二)重要水源地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
(四)交通枢纽区域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整合已关闭煤矿和其它空白资源/储量。
第六条煤炭资源整合可以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
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井),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参与整合:
(一)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
(二)证照不全的;
(三)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15日内,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工业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应当自该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设计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警告,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息,可以在有关媒体公布。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阻挠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
(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煤炭资源整合
第五条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配所得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分配所得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用于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和煤矿企业所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煤炭工业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权价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前款比例分别上缴省、设区的市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未整合煤矿和整合后煤矿的资源/储量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备案结果作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依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进行核查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价款可以采取货币缴纳、转为国有股份、转为国家资本金三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煤种为焦煤、1/3焦煤、肥煤、炼焦配煤(瘦煤、贫瘦煤、肥气煤)、无烟煤的资源/储量在800万吨以下的煤矿和煤种为贫煤、优质动力煤(弱粘煤)、气煤及其它煤种资源/储量在1000万吨以下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应当采取货币缴纳方式,标准一次确定,价款一次交清。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第十七条采矿权价款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
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见附录;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3∶2∶5比例分配;资源整合过程中通过公开竞价出让采矿权收取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2∶3∶5比例分配。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煤炭工业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关闭的矿井逾期未关闭或者未达到关闭标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矿,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矿一井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
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第十五条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应当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章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是指通过行政审批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在资源整合过程中,适宜公开竞价的空白或者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应当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资源/储量定量、分期分段出让,价款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煤矿采矿权价款可以按有关规定转为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采矿权价款转为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6/07/28 09:34
稿件来源:
【法规分类号】A522029200601
【标题】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6.02.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能源
对于下组煤尚未整体开发的,不得进行整合。
第十条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煤炭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前核定生产能力的10%。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拟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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