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条款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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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的重要细则。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的重要细则。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的重要细则。

2018年1月1日,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征收,对谁收?收多少?怎么收?对市场有什么影响?细节很多,问的人更多,我们慢慢看。

从去年开始,管理层就在研究资管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方案,作为整个营改增计划的重点行业,16年发了4个文,今年发了3个文。

第一个36号文是总纲,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面的文件都是在处理细节,比如扩大免征范围以及追缴的认定,46号文将质押式买入返售、持有金融债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70号文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断式买入返售纳入免征。

140号文要追缴以前没缴纳的增值税,今年的2号文又取消了追缴。

这些东西距离投资者较远,我们根据原文的内容先确定几个要素:第一、对谁收?56号文规定,适用于增值税征收办法的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公募、私募、专户、集合资管、定向资管计划、债权计划、股权基金、组合基金等。

一句话,市场你能买到的金融产品95%以上都要缴纳增值税,无差别覆盖。

第二、谁来缴纳?按照惯例,谁赚钱征谁的税,资管产品的收益被投资人拿走,亏损也有投资人承担,所以征税的对象是全体投资人,应该按照资本利得或者个人所得进行个人税的征收。

但是在操作层面,考虑到资管产品的投资人数量众多、结构复杂,且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体系还不完善,因此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产生的效果实际是管理人代扣代缴。

简单讲就是,税收由产品投资人承担,由管理人来进行缴纳,由托管机构给予确认。

第三、税基是什么?根据36号文,从管理人角度看,税基有三个:直接收费收入、贷款服务、转让金融产品的价差收入,比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现在争议最大的就是这一项。

根据140号文的规定,如果是保本型资管产品,投资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税,若在到期前转让产品,还需要按买卖差价缴税。

7月1日开征6%增值税-“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

7月1日开征6%增值税-“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

7月1日开征6%增值税,“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编者按:资管产品在我国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从其产生以来,一直是增值税监管的“空白地带”,实际操作中也较少出现资管产品纳税的情形。

但是自2016年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国家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了明确的监管规定,从内容上增加了资管业务税收条款,从执行上明确了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的范畴。

本期结合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及实操中遇到的问题,就资管协议涉税条款的设计提出完善意见,以飨读者。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财税〔2016〕140号文及财税〔2017〕2号文的发布,将对整个资管协议的约定、资管产品的运行和资管产品的兑付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应对资管协议中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重视其中的涉税条款,适用现有政策降低税负;同时,明晰投资者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税负承担情况,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一、明确基金类型《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实务】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实
务】
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
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
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培训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培训

一.相关政策推进过程回顾 二.政策梳理总结 三.相关问题解答


财税【2017】90号
一、推进过程
财税[2016]36号 应税行为范围注释——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2.金融商品转让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 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 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 资产管理、信 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
分配收益给投资人
获取投资收益
获得管理费收入 运营业务:3% 管理费收入:6% 其他业务:适用税 率
投资人:持有期间(含到期)投资收益(股息、利息和其他)
投资份额转让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征税范围 资管产品(仅限财税〔2017〕 56号文列明)运营过程中发生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其他业务 1、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 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 供的管理服务 2、管理人发生的除财税 〔2017〕56号文第一条 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 行为 一般征收方式 适用税率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
一、推进过程
财税〔2017〕2号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增值税推迟到2017年7月1日征收。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 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56号 文?)
一、推进过程
财税〔2017〕56号 明确资管产品运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一、推进过程
财税[2016]36号 销售额 1.贷款服务 取得的全部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金融商品转让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53号公告明确限售股转让计税口径) 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管理费…….等 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资管产品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

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

资管业务增值税,看这一篇就够了!1 资管业务税收概括1. 资管业务概括(1) 资管业务(a) 狭义资管业务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各自子公司、私募机构等)向特定的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应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业务总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户产品)、券商设立的集合/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

(b) 广义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界定了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其包括了银监体系下的信托计划及银行理财产品,扩大了资管业务范畴,我们简称为广义的资管业务。

(140号文后,某信托公司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将对信托产品收到的应税收入暂扣增值税。

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实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 发展现状据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底,国内资管业务规模49.34万亿元。

其中公募基金8.74万亿元,基金公司专户(包括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6.23万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10.99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5.85万亿元,私募基金7.26万亿元,期货公司资管0.27万亿元。

注:统计狭义资管业务其中:1) 券商开展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收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2) 基金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也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收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且保本专户产品暂时基金业协会不予备案;3) 私募机构开展私募业务,也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收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4) 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保本理财收到严格监管;5) 信托计划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2月更新)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

(2月更新)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

(2月更新)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财税140号文深度解析文章目录前言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二、何为保本?三、各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分析四、混业资管相互嵌套背景下增值税税负问题探讨五、关于增值税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前言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推迟执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中有关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的内容到2017年7月1日,注意该实施日期是按照资管产品运营时间,而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因此在规定前发行的产品,若届时仍在运营亦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延迟执行是顺势而为,这既是给市场一个理解新规并做好相应准备的期限,同时也是财政部和税务局给自己一个缓冲时间。

资管行业增值税主要规则梳理参见文末图片。

140号文第四条明确把此前存在征税遗漏的资管产品征税主体落实在了管理人身上,让所有的资管产品无法遁形。

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非保本投资收益不交增值税,持有资管产品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首先,我们先明确下资产管理的定义,通俗易懂来讲就是资管管理机构。

笔者认为包括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股权投资基金、其他类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包括子公司)、信托、期货资管、保险资管。

但私募基金中的有限合伙基金不属于讨论范畴。

截至2016年底,银行理财按照正常的增值速度大约是29万亿,信托规模19万亿,公募基金9.17万亿,私募基金实缴规模7.8万亿,基金专户17万亿,券商资管15万亿,保险资管1.6万亿,合计大约99 万亿。

去除公募基金9万亿、去除通道叠加部分(基金子公司一对一专户、券商定向资管、和大约估算的50%信托规模、一半的私募基金)36万亿,资管业务应交增值税范围大约54万亿,其中这54万亿投资范围以非标资产、债券资产、同业资产为主。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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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条款梳理一、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

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

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征税范围(一)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

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销售额的确定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五、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七、不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一)不征税项目。

1、存款利息。

2、“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免税项目。

1、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

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四)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第(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1、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2、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3、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4、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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