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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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17-12-28 16:59 浏览次数:23次字体:[大中小](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10月1日起实施的13个法律法规

10月1日起实施的13个法律法规

10月1日起实施的13个法律法规2014-10-03快律找法网法律咨询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众领域均有涉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将免去年检,“自曝”经营情况,建立诚信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工商、医疗领域各出台五项新规定;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将逐步推进产业化,率先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海内外企业在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大幅度降低行业准入门槛。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的亮点在哪里?对我省市场和市场监管格局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企业需要注意些什么?又将得到怎样的实惠?9月24日,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万鹏龙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2、中国工商领域5项新规出台将于10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工商总局8月27日晚间公布了五项新规,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五项新规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将于10月施行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在深入调研、多次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

这五部规章分别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6月27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30日分别以总局令4、5、6、7、8号公布。

4、新版《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将于10月1日启用9月26日,记者从广西公安边防总队获悉:10月1日起,我国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口岸将启用新版《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俗称《边民证》),现行版本边民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2015年底河北农村宅基地全部确权发证

2015年底河北农村宅基地全部确权发证
发 证 ,实 现 全 覆 盖 。
目前 , 河北 省农 村土地 确权 登业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条例 规定 , 国务 院工商行 政管理 部 门和省 、 自治区 、直 辖市人 民 政府 工 商 行政 管 理 部 门应 当按 照公 平 规 范 的要
求 ,根 据 企 业 注册 号 等 随机 摇 号 ,确 定 抽 查 的企 业 ,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 的情况进行检查 。
日,通 过企业 信用信息 公示 系统 向工商 行政 管理部
门报送 上一年 度年度报 告 ,并 向社会公 示 。当年设 立登记的企业 ,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企 业 年 度 报告 内容 包 括企 业 通 信 地 址 、邮政
2 0 1 5 年底河北农村宅基地 全部确权发证
口 申延 同 杨淑梅 庞 超
( 据 新华 社 )
可准予 、变更 、延续信 息 ,行政 处罚信 息 以及其 他 依 法应 当公 示的信息 。 条例 规定 ,工商行 政管理 部门和其 他政府 部 门
应 当按 照 国家社 会信用 信息平 台建设 的总体要 求 , 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 亮点 二 :企 业应 定 期 报 送 年度 报 告 并公 示 根据 条例 ,企业应 当于每年 1 月 1日至 6月3 0
河 北省农 村集体 土地确权登 记发证 工作领导小 组办 公室通报 农村集体 建设用 地 、宅基 地确权登记 发证 进展情况 ,并 明确设定农 村土地确 权时问表 。
编码 、联系 电话 、电子 邮箱 等信息 ,企 业开业 、歇 业 、清 算等存 续状态信 息 ,企 业投 资设 立企业 、购 买股权信息等 。
文 馇
有关法 律 、行 政法规规定 给予行 政处罚 ;造成他人 损失 的 ,依法 承担赔偿 责任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值 得关注 的是 ,满 3年未 按规定履 行公示义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行政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信息更正】第十二条
•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 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 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
应当同时公示。
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 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 【政府作用】第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 【机构作用】第五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 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工商办字〔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6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和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准确。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不予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统一企业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登记注册信息;(二)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认证信息;(三)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登记信息;(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五)各类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六)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七)司法协助执行信息;(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三)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企业信息公示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企业信息公示知识竞赛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90分)(A)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A.2014年10月1日B.2014年7月23日C.2014年8月7日(C)2.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A.真实、有效B.有效、及时C.真实、及时(A)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A.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B.强调企业社会责任C.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C)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A.亏损B.范围中涉及高危行业C.异常情形(A)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A.5% B.3% C.10%(C)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A.市级B.省级C.上一级(A)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A.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C.市级工商行政管理(A)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A.信息公示B.方便监管C.方便社会公众查询(B)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A.30 B.20 C.10(B)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B.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C.企业经营情况;举报(B)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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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文档
Five highlights of Interim Regulations on enterprise info rmation publ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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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小泰为大家
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晓辉)中国政府网23
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
息。

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
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
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
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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