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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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人代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人代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人代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指用于指导人代会组织运作的基本准则和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点:
1. 代表自愿原则:人代会是由代表组成的会议,代表的自愿参与是组织成立的基础。

人代会的代表应当自愿报名,自觉参与,不得强迫或诱导代表参加。

2. 代表职权原则:人代会代表享有代表权、参与权和建议权等职权,代表应当认真行使职权,积极发挥代表作用,为选民的利益负责。

3. 民主集中制原则:人代会制度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代表在会议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受到充分尊重,必须得到多数代表的同意才能实施。

同时,会议的组织和决策应当由集体讨论、协商和决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4. 公开透明原则:人代会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公布会议议程、决策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增强代表的参与感和信任感。

同时,代表也应当加强对会议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任期制原则:人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的任期为五年。

人代会的代表应当按时参加会期,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缺席或请假。

拓展:人代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选民行使选举权的有效方式。

人代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对于保证选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选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人代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需要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选民需求的变化。

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的免责权,表决的方式、程序、原则、公布和表决方式的确定程序等。

一、全国人代会的表决制度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表决的免责权,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法则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这是他们的一项宪法权利。

全国人代会表决制度的其他内容还有: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法的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全国人代会主席团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表决办法,另行规定;全国人代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场公布;全国人代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24•【字号】•【施行日期】1988.05.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以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也可以举行分组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京办发1999年33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京办发1999年33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1999年5月11日京办发1999年33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下发后,我市一些党政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已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但目前还有部分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政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仍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

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5月11日北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市及区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下同)领导干部应主动辞去兼任的社团领导职务。

各部门要调查核实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 (包括境外社团)领导职务的情况,按照领导干部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求,督促兼职干部按照社团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辞去社团领导职务,确保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几点要求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几点要求

一、首先要有强烈的职责意识。

组成人员无论是主任、副主任还是委员,都是一种职务,职务就是一种责任。

有职务就要尽责任。

不尽责就辜负了党和人民及人大代表的信任。

人民选我当代表,代表选我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是非常大的荣耀。

要有光荣感、自豪感、责任感、使命感。

要明白自己一个人代表着上万甚至更多的人。

不为人民和代表服务是不行的。

二、要克服一切困难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人大常委会就是常开会,开会就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不开会就不能形成决议、决定等等。

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积极出席会议。

不要把自己看轻了,认为缺自己一个人不要紧。

有时候缺您一人真不行。

如缺您一人不过组成人员的半数就达不到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就不能开会;缺您一人或差您一张表决票,拟任命或免职人员就任免不了职务等等。

三、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

这些活动也是履行职责,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必要形式。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可以更有效地掌握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作到知情知政,从而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发言言之有物,提出真知灼见,监督并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

四、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踊跃发言。

“会议”就是“大家集在一起开会审议”。

通过“审”和“议”,了解情况、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和问题、一起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和步骤,促进某项工作的开展。

每一位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都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在分组会议上大胆发言,在联组会议上争取发言,把提请审议的议题议深议透。

审议发言要事先有所准备,力求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切中要害、便于落实。

五、平时要主动联系选民、搞好调查研究。

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功来练,走到那里就把调查研究搞到那里,走到那里就与那里的群众打成一片,通过拉家常来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了解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这样你就会耳聪目明,了解下情,能代表群众意愿,反映他们的心声。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6年修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6年修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9月15日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第三条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本市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前的准备工作:围绕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主要文件和各项人选名单;讨论酝酿有关选举事项;走访选民,征集意见;准备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

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

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

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

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

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30-40名左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9.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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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市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的重托,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任务光荣而艰巨。

我们应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认真、兢兢业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

为此,
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进社会主义
民主和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
利进行。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每年度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社会活动和能够自主安排的工作,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当签到,
中途退席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每次会议由秘书长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厅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
情况,予以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
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

在审议议案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表决议案,实行少数服从法定多数。

第八条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和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已奉公,勇于向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

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6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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