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监控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第五条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六条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第八条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洗钱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保障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反洗钱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审慎客户识别第一节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应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所有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进行审慎的身份识别。
第二节黑名单客户管理金融机构应及时获取和更新黑名单信息,建立黑名单客户库,对进入黑名单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其金融交易活动。
第三章交易监控与报告第一节交易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通过自动化手段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交易监控团队,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异常交易的发现。
第二节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及时向洗钱情报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洗钱情报中心应及时分析报告,对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协助金融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培训第一节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客户识别方法、可疑交易判断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章合作与监督第一节合作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情报和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行动。
第二节监督检查相关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第六章处罚与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将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废止。
银行如何加强反洗钱监控

银行如何加强反洗钱监控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反洗钱工作已成为银行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
洗钱活动不仅损害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还可能助长犯罪和恐怖主义的蔓延。
因此,银行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反洗钱监控,以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银行首先要制定完善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从高层管理到基层员工,都应清楚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自身的责任。
同时,要建立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定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准确识别客户身份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
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背景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如政治公众人物、跨境交易频繁的客户等,要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此外,还要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和资金来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三、强化交易监测和分析银行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测系统,对客户的资金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监测的重点包括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频繁的跨境交易等。
对于监测到的异常交易,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调查,判断是否存在洗钱嫌疑。
在分析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客户的身份、职业、交易习惯等因素,提高判断的准确性。
四、加强员工培训员工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者,其反洗钱意识和能力直接影响工作效果。
银行要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反洗钱培训,使他们了解最新的洗钱手段和趋势,掌握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识别和处理可疑交易的能力。
五、与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除了内部培训,银行还应向社会公众普及反洗钱知识,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通过网点宣传、网络平台、媒体等渠道,向客户宣传洗钱的危害和反洗钱的重要性,引导客户自觉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配合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七、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洗钱问题逐渐突显,使得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公正。
反洗钱名单是一种重要的工具,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识别潜在的洗钱风险,并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背景分析洗钱活动给金融行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洗钱措施。
反洗钱名单是指在国家或国际上被列入具有洗钱或金融恐怖主义嫌疑的个人或组织的名单。
监控管理办法是指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对反洗钱名单中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可能的洗钱风险。
二、反洗钱名单的建立反洗钱名单应由相关主管机关负责建立,确定标准和程序。
建立反洗钱名单的首要目的是识别那些可能从事洗钱活动或与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个人或组织。
为了有效地建立反洗钱名单,相关主管机关应根据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和现有反洗钱经验,明确列入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并确保透明和公正。
三、反洗钱名单的监控管理1. 技术手段建立反洗钱名单的监控管理办法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IT系统是实施反洗钱名单监控的核心工具。
金融机构应采用先进的反洗钱软件,实时监测账户交易数据,同时设立自动报警机制,便于迅速识别并处理可能的洗钱风险。
2. 操作规范为了保证反洗钱监控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操作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清晰的操作流程,提供足够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监控管理办法。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监控结果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及时调整监控策略。
3. 数据共享为了提高反洗钱名单的监控效果,金融机构应与相关主管机关共享反洗钱名单数据。
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反洗钱名单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拦截可能的洗钱活动。
为了保护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金融机构可与相关主管机关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共享的反洗钱名单数据不被滥用。
四、法律监管与制度建设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应纳入法律监管范畴,并在法律层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是针对洗钱行为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措施,旨在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合法经济体系。
针对全球范围的反洗钱行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反洗钱法律和监管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反洗钱名单和监控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实施。
一、反洗钱名单的作用和内容反洗钱名单是指一份被有关监管机构认可和公布的个人、组织或国家,其涉嫌从事或曾经参与恐怖融资、洗钱等非法活动。
这些名单的目的在于方便金融机构和其他受监管机构识别并避免与名单上的实体开展业务合作,从而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和金融犯罪。
反洗钱名单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国际反洗钱名单,由国际组织、多边机构或国家制定,例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名单、全球恐怖分子名单;另一类是国内反洗钱名单,由各国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例如中央银行黑名单、金融监管部门恐怖分子资金名单。
二、反洗钱名单监控的必要性与意义2.1 防止合法渠道被滥用反洗钱名单监控可帮助金融机构识别并排除与恐怖分子、犯罪组织或受制裁国家等不法实体开展业务合作的风险。
这种监控能够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防止恶意资金通过合法渠道进入市场。
2.2 加强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通过遵守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降低自身违规的风险和罚款。
合规的经营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信誉度,提高客户对其的信任,从而带来更多业务机会和可持续发展。
2.3 全球反洗钱合作与信任各国之间的反洗钱合作需要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而有效的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是构建这种信任的关键。
只有通过共享溯源信息、加强合作和及时更新名单信息,国际间的反洗钱工作才能更加高效且具备实时性。
三、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的要点和方法3.1 精确的数据收集和整合金融机构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整合反洗钱名单信息,并将其整合入内部反洗钱系统,以便在业务交易中自动和动态地识别和预警与名单相关的风险。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金融交易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也带来了洗钱风险的增长。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金融机构普遍实施了反洗钱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重要性,以及不同金融机构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反洗钱的背景和重要性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将非法获取的资金或财物与合法经济活动相混淆,使其来源和性质难以追踪的行为。
洗钱活动在经济、金融和社会治安等方面都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洗钱活动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性。
通过洗钱,不法分子可以隐藏非法资金来源,并投资于各种金融产品和项目,从而扭曲市场的供需关系,削弱市场经济的稳定性。
其次,洗钱行为助长了其他非法活动的进行。
洗钱往往与恐怖主义、贩毒、贪污腐败等犯罪活动相联系,这些活动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最后,洗钱活动还损害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声誉和信誉。
如果金融机构成为洗钱行为的合谋者或者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将丧失客户的信任,引发合规风险,并受到严厉监管处罚。
因此,建立和实施反洗钱管理制度对于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二、1.制定内部规章制度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内部反洗钱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目标、责任和控制措施,例如客户风险评估、内部激励和监控机制等。
2.客户身份和可疑交易识别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要求,确保与客户建立正规关系并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监测程序,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3.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和反洗钱措施的认识和理解。
培训内容应紧密联系实际,结合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让员工掌握反洗钱的基本原理和监管要求。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措施的及时执行和有效运作。
这包括风险评估、信息科技系统的安全性、交易监控和报告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农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反洗钱事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全行各机构、各部门及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农业银行全行各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防范和打击反洗钱活动,确保金融业全面参与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农业银行各机构及各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制度,落实反洗钱管理职责,提高反洗钱意识,增强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反洗钱管理组织第五条农业银行设立反洗钱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反洗钱管理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任,相关部门主管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任期两年,连任一次。
第六条农业银行设立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反洗钱管理部门设置反洗钱监督、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培训等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反洗钱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业银行全行各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管理工作组织机构,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反洗钱管理制度第八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合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知识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身份识别的及时准确。
第九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合规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可疑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及时报告,确保反洗钱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汇总。
第十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合规的反洗钱培训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定期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对反洗钱规定的熟悉和掌握。
第四章反洗钱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账户监控和风险评估制度,对账户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评估,确保账户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查制度,对内部操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审查,确保内部操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督和外部审查制度,接受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健康性。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员工利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司设立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反洗钱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同时也适用于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对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管理控制措施,包括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
第四条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风险防范、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反洗钱制度,配备专门的反洗钱管理人员或部门,确保反洗钱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反洗钱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条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和落实,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八条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其他制度相衔接,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应当不断加强对反洗钱制度的管理和改进,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识别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和识别管理制度,包括在客户开户、进行交易和资金转移时,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核实。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识别管理手续和流程,并设定客户身份识别和识别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识别管理的记录和档案,保存客户身份核实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合理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追踪和进一步识别的制度,对客户的身份和交易逐步进行跟踪和核实,及时获得客户的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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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配套规定的要求,履行公司反洗钱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控工作。
3.术语和定义3.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2大额交易:指本公司保险业务中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3频繁交易: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3.4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3.5长期:指1年以上。
3.6客户基本信息:对于自然人客户,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对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3.7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被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列入“在打击洗钱和相关犯罪方面不合作国家和地区”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
3.8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3.9以上:包括本数。
3.10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设立的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总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11反洗钱管理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反洗钱岗。
3.12法律合规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法律合规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岗位。
4.职责4.1总公司4.1.1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体部署。
4.1.2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组织规划与执行情况跟踪;负责反洗钱事项的执行推动;负责反洗钱报告的汇集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控分析中心报告;负责对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反洗钱知识的培训。
4.1.3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完善销售流程、承保与理赔流程、客户服务流程以及契约单证和相关单证的内容,保证公司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达到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4.1.4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按照法律合规部和相关部门的需求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司反洗钱系统,推进公司反洗钱工作信息化建设,保证公司顺利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
4.1.5总公司审计部:负责开展反洗钱年度审计与专项审计。
4.2分支机构4.2.1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分支机构须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机构领导及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总体部署与全面推动,负责监督执行当地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负责监督落实总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最终责任。
4.2.2分支机构反洗钱岗:负责协调、跟踪及检查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具体执行;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负责汇集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4.2.3分支机构各相关部门:负责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监控规则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具体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规定识别客户身份、保存客户身份、交易信息资料以及甄别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并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岗报告。
5.工作基本内容5.1基础工作5.1.1内控制度: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须根据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完成岗位人员配置,保证监管要求与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须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为法律合规部指定人员及各部门合规协调岗,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即为分支机构反洗钱岗人员。
5.1.2合规管理:反洗钱工作是公司合规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保公司稳健运行的有效保障。
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在合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5.1.3协查义务: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5.1.4保密义务: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其知悉的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客户风险等级、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公司反洗钱年报和季报以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洗钱活动的情况。
5.1.5尽职调查: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客户调查,提高客户身份识别质量,提高可疑交易甄别报送质量,落实监管要求及各项内控机制。
5.1.6风险等级划分:总公司根据公司业务的整体特点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基础标准,作为全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基础之一。
分支机构须在总公司确定的基础标准上,结合本地区的风险特征、经营状况、业务特色、渠道分布等因素制定本地区的重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总公司、分支机构须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重新审查客户风险等级,不断完善客户风险等级管理。
5.2客户身份识别5.2.1实名制: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须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1)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须要求投保人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2)不得与客户订立匿名或假名保险合同,不得为身份不明确或存在疑点的客户办理业务。
3)发现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有匿名、假名情形的,须及时提交可疑报告,并根据法律合规部门的处理意见对合同做出处理,发现重大洗钱线索的还须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公安等反洗钱机关。
5.2.2投保识别: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须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5.2.3退保识别: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必须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5.2.4理赔识别: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必须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5.2.5投保人、被保险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与所出示身份证件记载不符、拒绝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不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5.2.6第三方识别: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以下要求: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2)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3)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检查,并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5.2.7持续识别: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内,具体经办的业务部门须持续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并采取持续有效的措施开展客户身份识别:1)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提示客户及时更新资料信息。
2)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须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客户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的,须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3)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须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5.2.8代办业务:他人代理客户办理业务的,须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存在代理付款的,还须有效确认代理人交付资金的具体来源。
原则上,退保时不得由代理人代为领取保险费,请求赔偿或支付保险金时,不得由代理人代为领取。
特殊情况需要代为办理前述业务的,须由客户出具经本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且不得违反公司其他相关退保、理赔规定。
5.2.9重新识别:出现以下情况时,须根据法规的要求重新识别客户身份: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办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4)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5)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7)须重新识别客户的其他情形。
5.2.10识别措施: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2)回访客户;3)实地查访;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