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秦代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在这700字的篇幅里,我将为大家解读一些重要的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从古代到现代不同历史时期进行分析,以期能更好地了解我们国家法制的演变过程。
1. 秦汉时期: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开端,秦朝以其强大的中央集权特点而著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律令》。
这是一部刑法法典,严苛程度令人震惊。
在法律的执行中,以法家学派的理念为主导,儒家学说则主要体现在刑罚辅助作用上。
汉朝时期,刑法逐渐温和,刑罚也从酷刑向缓刑转变。
2. 唐宋时期:在唐朝时期,法律的制定更加合理,成为中国古代法治的高峰之一。
唐朝的法律制度从汉、魏、隋的法制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中以《唐律》最为著名。
此时的法律采用了多元文化,儒家、道家与佛教相互交融。
宋朝时期,保留了唐代法律,专门设有刑部、户部、礼部、兵部等各级法院,司法制度更加严谨。
3. 明清时期:明代的法律制度和唐宋时期类似,但其中的法律原则更加完善。
明朝的典章制度包括了《大明律》、《大明酌史记》等,对清朝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影响。
清朝沿袭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在执法过程中更加重视道德规范的约束,并建立了律例疏理法。
4. 近代以来:近代以来,中国法制面临了巨大的变革。
中国在鸦片战争后接触了西方法治制度,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1904年颁布的《清朝新法通则》被视为中国的民法典,该法通则包括了刑法、商法、劳动法等内容,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法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
总体来说,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尽管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方式,但法治理念一直贯穿于中国法制的演进过程。
从古代的统治者独断独行,到现代的法律保障下的社会秩序,中国的法制建设趋于不断完善。
希望这篇文章增加了你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了解。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29
( 三 ) 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法制原则的指导下 ,《 秦律 》 对 各种犯罪行为 作出 了 具体规定 , 并采用相应的 刑罚手段 , 由此产生了各种复杂 、 烦琐的罪名 。 1. 危害皇权以及封建专制的罪名 ( 1 ) 泄漏皇帝行踪 、 住所 、 言语机密 。 统治者视这些为 国 家的 最高机密 , 不得泄漏 。 ‚ 所行幸 , 有言其处者 , 罪死 ‛。
18
( 5 ) 诬告反坐的原则 。 《 秦律 》 规定 ,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 , 要以其诬陷别 人的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 据 ‚ 云梦秦简 ‛《 法 律答问 》 记载 : 本应判处 ‚ 耐 ‛ 为司寇之刑 的罪犯 , 以应判处 ‚ 耐 ‛ 为隶臣之刑的罪名诬 告他人 , 那么 要以 ‚ 耐 ‛ 为隶臣之刑来处罚诬 告者 。
一 行政法律制度 ( 一 ) 行政立法概况 秦统一之前 , 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 体系 , 统一后也注重法律体系的构建 。 作为整个 法律重要构成部分的行政法律 , 自 然不会被强调 中央集权的统治者忽视 。
10
( 二 ) 行政法律的主要内 容 1. 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按照法家的观点 , 要厉行 ‚ 法治 ‛, 首先 也是最重要的 一点就是要集权于中央 。 在君主掌 握了立法以及赏罚之权以后 , 反过来又运用 立法 和 赏罚 来确 立 、 巩固他的君主专制 。 所以秦朝 的行政法律把维护皇权专制作为首要的任务 。
27
( 5 ) 耻辱刑 。 耻辱刑为带有羞耻侮辱性 质的刑罚 。 我国古代人认为 , 鬓发 、 胡须与身 体一样 , 受之于父母 , 如有毁坏损 伤 , 是一种 不孝的 行为 。 因 此 , 强制剃除鬓发胡须相当于 对身 体的伤害 , 是一种人身 侮辱 , 故其为 耻辱 刑。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一个中央集权政权所统一的朝代,秦朝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影响深远。
在秦朝的刑罚适用原则上,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以律为主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主要以法律为准则,这是由于当时中央集权的力量较强,法律对于治理和统一国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秦朝推行法治,实行律法主义,依照律法进行刑罚的适用。
《秦律》是秦朝的法典,它有明确的罪刑关系,以及每种刑罚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规定。
所有的审判案件都必须依据律法的规定进行判断,不得随意变更。
二、以重刑为主秦代刑罚以重刑为主,这是因为秦朝建立在强大的军事力量和中央集权的基础上,必须借助严厉的刑法来维持社会秩序和统一国家。
《秦律》规定了严格的罪刑关系,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叛国、犯强盗等,往往采用了残酷的刑罚,如斩首、凌迟等。
这些刑罚不仅用于惩罚罪犯,还起到了震慑和威慑的作用。
三、一罪具祸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采取了一罪具祸的原则,即罪犯不仅要受到个人的处罚,还要受到整个家族的惩罚。
根据《秦律》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犯了重罪,整个家族都会受到牵连,甚至被全部灭族。
这种行为可视为的严厉,一方面体现了秦朝法律的严苛和刑罚的残酷性,另一方面也有效地遏制了罪犯的产生。
四、经济利益至上秦朝刑罚适用原则中,经济利益至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秦朝积极推行法律制定和执行,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统一,还有一部分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的税收和经济收入,因此,一些刑罚规定中也有经济利益的考虑。
比如,对于犯罪行为,不仅要处罚犯人,还要收缴相关的财产。
秦朝的律法体系还设立了专门的官员,负责对犯罪人员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追回,以供国家使用。
总之,秦代刑罚适用原则以律法为主,以重刑为主,一罪具祸以及经济利益至上是其重要特点。
秦代法治的特点和刑罚制度的影响对于后世法制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制史3 秦律

再次,对于司法官吏的违法行为,法律还专
门作了规定。官吏对所辖地区的犯罪活动, 不能及时发现的,叫做“不胜任”; 知道而 不敢论处的,叫做“不廉”; 处刑不当,失 轻失重的,叫做“失刑”; 罪当重而故意轻 判,或罪当轻而故意重判,叫做“论狱不 直”; 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情节, 故意使犯人逃脱制裁的,叫做“纵囚”。
(三)调整经济关系,保障封建经济的发展
秦国家为集中全国的物力、财力投入统一战争,自商鞅 变法起就着手对全国的经济实行严格的控制,并用法律手段 调整各种经济关系。首先,秦自商鞅变法以来所一直推行的 重农政策,在法规中到了充分的反映和贯彻。其次,手工业 在秦经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秦的手工业主要是官营的,秦 律对官营手工业的管理,从产品的品种、规格到劳动力的调 配,及劳动定额,技术工人和培训等都有法律规定的标准或 根据。再次,秦律对市场的管理,是颇为严格的。《金布律》 对作为货币流通的布帛、钱币的规格和使用,以及商品的标 价等,都有所规定。
(五)关于行政强制 秦代的行政法规要求民众必须履行各种繁重的义务,若不履 行义务则会受到制裁。这种制裁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施予的. (六)关于行政处罚 由于秦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很 难分清楚。相对而言,对百姓不履行法律之义务及违反一般 社会治安的行为而给予较轻微的处罚,均可视为行政处罚。
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
有“判例”之意。
6、其它:程、课等。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
(一)刑事法制 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① 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②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③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
5中国法制史-秦

(二)罪名
秦朝的罪名包括三大类罪(11种罪名)
(1)不敬皇帝罪 (2)诽谤与谣言罪(禁止人们诽谤皇帝) (3)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 的各项政策和制度都构成犯罪) (4)妄言罪(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 的言论) (5)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6)投书罪(投递匿名信)
秦朝的罪名充分体现了 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
六 经济立法(下)
(三)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 (1)关于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 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 检查评比制度。) (2) 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 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 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1) 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 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 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 的换算比例。) (3) 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秦始皇兵马俑
历史人物——秦始皇
公元前259-前210,战国时期秦国国君, 秦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第一个皇帝。姓嬴,名政 。公元前 246年,被立为秦国国君,时年仅十三岁。公 元前221年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 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公元前236年 亲政后,任用李斯为相,继续奉行商鞅变法 以来的法家政策。他继承和发展了商鞅、韩 非等法家的法律思想。
(三)定罪量刑的原则(下)
(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 重处罚。 (6)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 为‚自出‛。 (7)诬告反坐:秦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 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 告"重罚。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 相符担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中国法制史: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考试大纲要求提示1 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与法律主要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2 掌握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
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
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法令由一统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
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
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原物、孳息物的区别主物、从物的区别
(三)债权
1、因xx所生之债
2、因非法侵害所生之债
3、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因损失公物所生之债
5、因行政措施所生之债
二、商事法律
(一)农牧业与自然资源立法
(二)手工业立法
(三)市场交易与金融立法
三、婚姻法律制度
(一)在婚姻成立的要件方面,特别在婚姻成立的要件方面,强调“经官”强调“经官”才为法律上的有效婚姻。《法律答问》载: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
第五节秦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丞相
2、御史大夫
3、廷尉
(二)地方司法机关
xx两级,司法行政合二为一。
二、主要诉讼制度
(一)诉讼程序
(二)诉讼原则
(一)诉讼程序
1、诉讼的提出
2、告诉的限制
3、案件的审理
4、案件的判决和再审
1、诉讼的提出
(1)官诉
(2)举发
2、告诉的限制
(1)限制子告父母及奴隶告主人
(2)禁止诬告和轻罪
3、案件的审理
(1)原、被告双方到庭
(2)讯问
(3)调查
(4)审讯记录
4、案件的判决和再审
(1)读鞫
秦律规定,审讯之后须做出判决,并公开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2)乞鞫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提出,但乞鞫必须在一审判决的提出才能审理。
"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1.盗窃罪 3.诽谤罪 5.以古非今罪 7.妄言罪
2.贼sha伤罪 4.不敬皇帝罪 6.非所宜言罪 8.犯令废令罪
二、主要罪名
1.生命刑:即si刑。比如,族、阬、定sha、具五刑、车 裂。 2.身体刑 3.劳役刑 :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主要有: (1)城旦、 舂。 (2)鬼薪、白粲。 (3)司寇、作如司寇。 (4)罚作、复 作。 4.财产刑 :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主要是赀、赎、没和 收等几种。 5.身份刑 :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 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6.流放刑 7.耻辱刑
4.廷行事:法庭的案例汇编 5.法律答问:司法解释
律字原指以竖笛定音, 指音律,因其不以人意志为 转移,也可泛指自然规律。 以律来称呼法典,具有不可 任意更改的含义。
右图即为出土的距今约8000年前的骨笛,以及吹 奏的模样。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 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 必削。”
2.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1)《置吏律》 (2)《除吏律》 (3)《除弟子律》
(4)《内史杂律》 (5)《尉杂律》 (6)《徭律》
(7)《傅律》
(8)《司空律》 (9)《中劳律》
(10)《公车司马猎律》 (11)《骏马律》 (12)《戍律》
在审判程序上,秦代的司法机关一般采取有序的步 骤。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御史大夫乃御史 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御史中丞除掌管朝廷图书外, 还掌监察殿中违法官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法律形式 (一)律 是朝廷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 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秦 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二十九 种之多(睡虎地秦墓竹简)。律在后世 成为中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由 此奠定。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 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 出土的大量 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 宽0.5~0.8厘米,以之为依据,文物出版社 1978年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该书 包括《编年记》、《秦律十八种》、《语书》、 《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部分。墓主名喜。从事过与司法有关的职务。 出土的法律条文和文书大部分颁布于秦统一六 国前,但在秦统一后继续适用。是目前研究秦 代法制的主要依据。
.不孝。秦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孝的作用。 秦简中有一案例:父母要求官府将其不 孝子迁蜀郡。此外,殴打祖父母、曾祖 父母者“黥为城旦舂”。
(二)刑罚制度(刑名) 秦刑罚残酷,刑罚的种类和名称特别繁 多。 为什么?
在秦代重刑思想指导下,制定了很多酷 刑。秦王朝处于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历 史转变时期,在刑罚上的特点是,既保 留奴隶制时期的酷刑,又制定一些新的 刑种,因此,刑罚的种类和名称特别繁 多。
官吏对所管地区发生犯罪不能及时发现为不胜 任,知而不敢处理的是“不廉”,应当论罪而 故意不论罪,以及减轻案情,故意使犯人够不 上犯罪标准,判其无罪的,是纵囚罪。 法律答问: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是谓之不直”,即,罪应重判却轻判,应轻判 却重判,叫不直罪。 司法官吏因过失量刑不当,叫失刑。
(六)程、课:程即规章,章程或程式,《工 人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一种 法律规定。课:即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 门法规,《说文》:课,试也。即考查、考核。 秦简中有《牛羊课》,是关于考核、督促畜牧 人员有法规。 成年母牛10头,如六头不生小牛,处罚有关官 吏。母羊10头,如四头不生小羊,处罚有关官 吏。
商鞅变法,强调上下“一断于法”,“刑无等级”, 强调剥夺旧特权,军功受禄。“太子犯法,刑太子 傅”。 商鞅的变法,使落后的秦国一跃而为富强的国家, 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制造了条件。尽管商鞅后来遭 到杀害,但“秦法未败”。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 了一系列封建法令,为秦国的封建法律奠定了基础。 秦始皇继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封建法律,又制 定了许多新律。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巩固统一的封建 集权国家,秦始皇“一法律”,“定刑名”,即在秦 国封建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法律并颁行全国。
秦始皇奉行法家主张,史书记载,秦始皇,独 操文柄,独断专行。“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 上”,他“昼断狱,夜理书”。秦始皇非常重 视法律的作用,并且主张“事统上法”,即: 要求人们的生活、生产、言论、行为一切“皆 有法式”,并且加强对臣下和百姓的严格监督。 为了推行法治,不惜大搞愚民政策,强调“以 法为教,以吏为师”。即:以国家的法律为教 材,以官吏为老师。反过来,“偶语诗书者弃 市”。
非所宜言:即说了不该说的话。投书罪: 即投匿名信。法律答问引秦律,有人投 匿名信,不要拆开看,必须马上烧掉, 如果能捕获投匿名信者,奖给男女奴隶 二人,把投信人囚禁,进行审讯。
3.渎职罪。
秦始皇奉行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 重视发挥官吏的作用,规定了严格的任官标准 和考核制度,还规定了一系列渎职罪。如:强 调官吏要熟悉职务范围内的法律,如果继续执 行了废除了的法律要治罪,区分好官与坏官, 很重要的一点是看他是否了解和执行法律。 “凡明法律令”者,是“良吏”,不明法律令 者是恶吏。 。
1.不敬皇帝罪,违反王令罪
秦始皇统一天下,自称始皇帝。要求臣 民对他绝对恭敬,对他的话奉若神明。 史记秦始皇本记记,凡有不从王令,乱 上制者,罪死不赦。在听到皇帝颁布发 命令时,“不避席立”,也要“赀二 甲”。(《云梦秦简》)
2.诽谤与妖言罪(言论罪)
史书记,秦时,“诽谤者族”,“偶语诗书者 弃市”。始皇35年,侯生,卢生议论秦始皇专 制独裁,“乐以刑杀为威”,始皇便以他们 “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或为妖言 以乱黔首”,于是“捕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 咸阳”。以古非今罪:即借古人的话反对今天 的政治。妄言罪:就是胡说八道。有一个人夜 里去见一个县令,对他说,秦朝无道早晚灭亡, 你的话老百姓愿意听,将来必成大器。这个县 令说,“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 类”。(《史记》)。无类即无遗类,处族刑。
官吏贪污受贿一钱者,处黥城旦。管理 粮食的官吏,在主管的粮仓内发现有鼠 穴三个以上罚赀一盾。
秦简中两个专门适用于渎职罪的 原则
1责任惩罚制原则 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 2.追诉时效原则 废令、犯令,及免、徙不及?及之。 《或调任的 应否追究?应予追究。
法家立法主张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管子)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 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鞅)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 遗匹夫(韩非)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韩非)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来,重者不至。 (商鞅) 3布法于众、明白易知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 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
说明封建社会初期夫妇的地位是相对平 等的,后来的法律是,夫殴妻,减常人 论罪,妻殴夫加常人论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逃避徭役罪。 包括逋事和乏徭,逋( bu 逃),逋事指 凡应服徭并已得到通知而不去报到,已 达到服徭地点而又逃跑的乏徭。诈报年 龄逃避徭役者,赀二甲。(2)逃避赋税。 隐若匿户口不报者为匿户,由于户是国 家征收赋税的单位,因此匿户不仅罚甲 和盾,而且要迁到边远地区。同伍之人 和基层官吏也一并迁出。
商鞅变法 商鞅就是带着这部法经,来到秦国,主 持变法,并“改法为律”。 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说,商鞅 改法为律,谓改李悝六法为盗律、贼律、 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他认为“改 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
在中国古代,“法”和“律”虽都有法 律的含义,但不尽相同,法强调的是内 容上的公平正直,律,偏重于法律规范 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春秋时颁 布成文法,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反对旧贵 族的特权,强调法的公平与正直。商鞅 时,成文法的颁布已成事实,法律的实 施与适用又随之成为焦点,成为当时改 革的关键,关系到改革的成败。
在刑罚上,秦行重刑主义,专任刑罚。“乐 以刑杀为威”。(史记)李斯认为,犯轻罪 处以重刑,这样一来,老百姓就不敢犯法了, 就可以达到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这是对商 鞅、韩非“以刑去刑”思想的发展,只不过 把这些思想运用在立法中。当时,秦犯罪的 人,被判刑的人很多,平均一、二十人中就 有一名罪犯,“赭衣塞路,囵圄成市,天下 愁怨”。汉人评价秦法“秦法繁如秋荼,而 网密如凝脂”。这和当时的统治思想有关。
何为犯令、废令?律所谓者,令曰勿为, 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 是谓废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论。 《法律答问》212页
4.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包括(1)盗窃罪。盗在当时是重 罪,秦简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要“赀徭三 旬”。盗案破获后,赃物还主。(2)杀人罪。秦律中 的杀人罪有:贼杀:也就是故意杀人,臣妾贼杀主, 处极刑,大道贼杀人,百步内旁观不救援者,赀二甲。 盗杀:为盗而杀人。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 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斗杀:斗殴杀人。擅 杀:尊杀卑,主杀奴。秦时要求“杀奴隶皆当告官”, 父母擅杀子女黥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3)斗殴伤害罪:徒手轻,械斗重,为吏伤人加重。 夫殴妻折伤,与斗伤常人同等论罪。 问:说明什么?
《法经》早已失传,古文献中只记载了它的框 架。《晋书。刑法志》在追述曹魏之法时提到 李悝制法经。唐律疏议中也记:李悝“集诸国 刑典,造法经六篇。” 法经一共 6 篇,包括:盗法,指侵犯官私财产; 贼法,指侵害人身安全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 行为;有盗贼就要囚、捕,故有囚、捕;杂法, 主要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如赌博,欺 诈等;具法,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刑法总则,主 要内容是根据不同情节加刑、减刑(定罪量刑 的原则)。
(四)法律答问: 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官方对法律所 作的解释,它对律文、术语、立法意图 等都作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这种法律形式为后朝承袭,汉有律说, 晋有律注,唐有疏议。
(五)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廷是官廷,行事即已行之事,指判案成 例,秦虽以制定法为主,但在司法实践 中,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把某些 判例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秦律的立法指导思想 秦始皇继承了法家商鞅、韩非的“法治” 思想,并把这种思想推向极端,全面体 现在立法中。
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起源于春秋时期,当时的代表人物 有:管仲、子产、邓析。 战国时代进一步发展,代表人物主要有: 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 非等。
商鞅讲:法者,国之权衡也。(称量物体轻重的 器具。)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 定分止争 商鞅讲: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以百也, 由名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 由名分已定也。” 慎到:一兔走,百人逐之。积兔于市,过而不 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二)令:(制,诏) 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 发布的法律文件,如《焚书令》、《挟书令》 等。法律答问中有:令曰勿违,而违之,是谓 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也。 秦统一全国后,规定皇帝的命令有专称, “命日制,令日诏”。制以宣示百官,诏以布 告天下。其效力高于法律。
(三)式:即程式,格式。《说文》: “式,法也”,式作为法律形式之一, 最早见于秦。云梦秦简中的式是关于审 理案件的要求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 审判等程序的具体规定。
秦代法律制度
讨论: 1.商鞅变法的精神、意义。 2.秦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秦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 秦律的基础 1、《法经》 2、商鞅变法 二、 秦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 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