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费用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所财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2. 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依法纳税,确保税务合规;4. 严格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本所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律师费、业务收入等资金。
第六条律师费、业务收入等资金必须全部进入本所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
第七条资金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八条资金收支必须实行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九条本所费用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管理、核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本所设立费用预算,明确各项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额度。
第十一条费用报销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费用报销实行实名制,报销人必须签字确认。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三条本所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律师费、业务收入等收入必须全部进入本所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收入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列收入、隐瞒收入。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本所支出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管理、核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支出预算必须合理、科学,明确支出范围、标准和额度。
第十八条支出审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支出。
第十九条支出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列支出、隐瞒支出。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本所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必须实行登记、领用、报废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 背景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安全,维护事务所内部和外部的信誉。
2. 财务管理职责2.1 财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的执行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记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阅资金管理费用控制税务申报2.2 律师事务管理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应对财务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策监督财务部门的工作定期审查财务报表和核算结果确保财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准则3. 财务管理流程3.1 财务预算律师事务所应在每个财务年度开始前,制定财务预算,明确收入来源、支出项目和预期利润。
3.2 财务记账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法规,及时、准确地记录各项财务交易,并定期制作会计凭证和账簿。
3.3 财务报表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通过内部审查和独立审计,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 资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合理安排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运作,确保资金的充足性和有效利用,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
3.5 费用控制财务部门应建立费用控制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各项费用的审核和支付流程,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6 税务申报财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申报义务,遵守相关税法和税务规定,确保律师事务所的纳税义务。
4. 财务内部控制4.1 财务制度和流程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和完善财务制度和流程,并通过内部培训和监督,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执行。
4.2 财务审查和内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查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改进措施,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3 财务风险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控制财务风险,防范各类财务风险的发生。
5. 监督与追责5.1 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监事会等,监督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Word)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Word)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范围1.1 资金管理1.1.1 资金收入管理1.1.2 资金支出管理1.1.3 货币兑换管理1.1.4 资金调拨管理1.2 费用管理1.2.1 办公费用管理1.2.2 差旅费用管理1.2.3 培训费用管理1.2.4 咨询费用管理1.3 账务管理1.3.1 账户管理1.3.2 合同管理1.3.3 发票管理1.3.4 税务管理1.4 财务报告与分析1.4.1 财务报表编制1.4.2 财务分析1.4.3 财务预测与规划1.4.4 资金流量分析2.财务管理流程2.1 资金管理流程2.1.1 资金收入流程2.1.2 资金支出流程2.1.3 货币兑换流程2.1.4 资金调拨流程2.2 费用管理流程2.2.1 办公费用管理流程2.2.2 差旅费用管理流程2.2.3 培训费用管理流程2.2.4 咨询费用管理流程2.3 账务管理流程2.3.1 账户管理流程2.3.2 合同管理流程2.3.3 发票管理流程2.3.4 税务管理流程2.4 财务报告与分析流程2.4.1 财务报表编制流程2.4.2 财务分析流程2.4.3 财务预测与规划流程2.4.4 资金流量分析流程3.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规定3.1 资金管理具体规定3.1.1 资金收入具体规定3.1.2 资金支出具体规定3.1.3 货币兑换具体规定3.1.4 资金调拨具体规定3.2 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1 办公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2 差旅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3 培训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4 咨询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3 账务管理具体规定3.3.1 账户管理具体规定3.3.2 合同管理具体规定3.3.3 发票管理具体规定3.3.4 税务管理具体规定3.4 财务报告与分析具体规定3.4.1 财务报表编制具体规定3.4.2 财务分析具体规定3.4.3 财务预测与规划具体规定3.4.4 资金流量分析具体规定附件:1.财务统计表格2.差旅费用报销单3.发票收据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金收入:律师事务所从案件代理、法律咨询、律师提供法定服务以及其他合法形式下获得的资金。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为了规范、高效地进行业务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财务职责与权限1. 财务职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监督和执行财务工作,包括财务决策、账务核对、预算编制等方面的工作。
2. 财务权限2.1 归集与支付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归集和支出支付应通过财务部门进行,确保款项安全和流转的合规性。
2.2 预算控制财务部门根据事务所的经营计划和目标,对费用预算进行合理安排和控制,确保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3 费用审批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各项费用支出需经财务部门审批,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4 借款和投资律师事务所的借款和投资决策需要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风险的可控性和合规性。
三、财务流程管理1. 会计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核算科目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资金管理2.1 资金收付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专门的资金收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转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2.2 费用支付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确保费用支付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2.3 资金监控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进行监控和分析,预警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风险应对策略。
3. 预算管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经营计划和目标制定年度预算,财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四、财务监督与审核1. 财务监督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财务审核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核结果应及时向事务所的合伙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五、财务报告及披露1. 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的需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报表,确保其真实、准确。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财务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部门律师事务所设有财务管理部门,由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职责1.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律师事务所的财务预算、会计政策和财务制度。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现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律师业务账户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执行的监督。
5.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律师事务所财务风险评估报告和应对措施。
6.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领导作出财务决策。
四、会计核算1.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实际经营需要,确定会计科目和核算范围,设置完整合理的会计账簿。
3. 律师事务所应确保会计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每一笔业务都应有相应的凭证。
4. 律师事务所应按月确保会计账簿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财务报告1.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2.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清晰地反映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经主管部门核准。
3. 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4.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六、资金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调配和使用程序。
2. 律师事务所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合理、精打细算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控,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流失等风险。
4.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七、票据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开具、使用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三章资金运用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第十四条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比例提存共同发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元及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部分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第十五条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第十六条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第十七条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第四章资金结存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买有价证券.第十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第二十条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2000-5000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第二十一条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基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第二十二条现金保管限额.日过夜现金保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第二十三条存取款的安全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计不在时,由出纳员与负责行政的人员共同存取款.第二十四条存折管理,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密码由行政主管掌握,取款时两人共同执行.第六章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第二十五条财务章由合伙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其使用必须经过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并顺序登记.第七章财务报告第二十六条财务主管每一个月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当月本所公共支出报表;每一个季度应向各位合伙人提供季度冲单、报税报表.第二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资金情况、税金缴纳、财产变动、业务收支明细汇总情况及其他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项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履行.。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法律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确保财务安全,提高财务效率,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经济运营能力。
二、财务管理职责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整体财务管理,并委派财务总监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总监负责编制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务决策和预算管理、负责财务核算和报表编制、负责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3.各律师办公室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
三、财务核算1.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2.所有业务收入、支出和资产变动都应及时记录和核算,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汇总。
3.财务核算工作应保证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每月月末应进行财务结账和核对。
四、财务管理流程1.预算编制:律师事务所每年都应编制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利润预算。
预算编制应参考历史数据和市场环境,并经过合伙人讨论和审核。
2.收入管理:所有业务收入都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登记、核对和确认。
收入管理应及时与客户进行结算,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3.支出管理:各项支出都应按照预算进行管理,包括人员成本、办公费用、宣传费用等。
支出申请应经过审批,并进行付款控制和账务核对。
4.资产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采购、登记、使用和清查等。
资产信息应及时更新,并按照规定进行折旧和清理。
5.成本控制: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和控制,确保各项成本的合理性和节约性。
五、财务监督和审计1.财务监督:财务总监应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合伙人报告。
财务监督工作应适时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2.审计工作:律师事务所每年应请独立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审计意见应及时向合伙人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六、违规责任和处罚1.如发现财务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应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Word)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Word) 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与解释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体制2.1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2.2 职责分工2.3 内部控制制度第三章财务管理流程3.1 资金管理3.1.1 资金收付流程3.1.2 资金监控与预测3.1.3 资金调配3.2 会计核算与报表3.2.1 会计核算流程3.2.2 财务报表编制3.2.3 财务报表审计3.3 费用与成本管理3.3.1 费用预算与控制3.3.2 成本核算与控制3.4 合同与经济合同管理3.4.1 合同管理流程3.4.2 经济合同管理流程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4.1 责任与权限4.2 财务制度的执行4.3 财务管理的监督第五章法律风险管理与合规性5.1 法律风险管理5.2 合规性管理第六章附件6.1 资金管理相关表格6.2 会计核算与报表相关表格6.3 费用与成本管理相关表格6.4 合同与经济合同管理相关表格附件:附件一:资金管理相关表格附件二:会计核算与报表相关表格附件三:费用与成本管理相关表格附件四:合同与经济合同管理相关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资金收付流程:指律师事务所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的处理流程。
2. 资金监控与预测:指律师事务所对资金状况的实时监控和未来走势的预测。
3. 资金调配:指律师事务所对资金进行合理调配,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4. 会计核算流程:指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核算的步骤和流程。
5. 财务报表编制:指律师事务所根据会计核算结果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和方法。
6. 财务报表审计:指外部审计机构对律师事务所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
7. 费用预算与控制:指律师事务所对各项费用进行预算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8. 成本核算与控制:指律师事务所对业务成本进行核算和控制的活动。
9. 合同管理流程:指律师事务所对日常合同签订、履行和归档的管理流程。
10. 经济合同管理流程:指律师事务所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结果管理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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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目标:通过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摊的规则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条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第三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事务所留存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四条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第五条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
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
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第七条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税务
第九条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因不开发票导致的个人和事务所税收罚款以及协调关系产生的费用由不开发票者承担。
第十条考虑到事务所增值税、运营成本的需要,事务所统一按照开票金额留成10%,所得税由律师另行自理。
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如有不足,全体律师按照开票金额比例补足。
第十一条事务所不限制领函,但须进行登记,原则上要求开具发票。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金额不低于1000元。
特殊情况不开发票的,按照司法局要求,事前须办理批办单,由陈召强律师审批。
借用发票的,应当在借用簿上签字,并缴纳开票金额10%的税款留成;特殊情况下,不缴纳税款留成的,须经合伙人王德顺、陈召强律师共同书面签字。
第三章费用承担
第十二条事务所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分配原则。
管理费用于事务所员工旅游、聚会、培训等公共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管理费用标准为3000元/人/年,每年年检前一次性向事务所缴纳。
实习律师和第一年执业的律师免缴。
第十三条事务所实行个人费用个人承担、公共费用合伙人分担的费用承担原则。
个人费用包括各自办公区域的租金、物业费等办公费用,以及律协会费、执业保险费等与个人直接关联的其他费用。
公共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的装修、家具、租金、物业费、电费、饮用水、前台电话,事务所年检,网站、微信公共号建设及维护费用,内勤工资,招待费用,以及为事务所运转所需要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事务所公共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后,再由执行主任王德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超过1000元的,还应当经陈召强签署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个人用于抵扣的各项发票,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律师个人签名,由分管合伙人李义旭签字后入账,发票的具体要求由分管合伙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用于公共支出。
第十七条合伙人欠费超过2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4个月,由管理委员会向全所通报。
第十八条专职律师欠费超过2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4个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第十九条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其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二十条事务所案件按业务来源分为个人案源和公共案源,案源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个人案源直接来源于律师个人,收益归律师个人享有。
公共案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⑴事务所通过网络、移动互联网、电话或其他推广获得,主要是一些传统业务,一般以前台接待登记簿记载的来
源为依据进行区分;⑵以事务所名义统一竞标产生的案源;⑶律师自愿将业务资源交到案管中心产生的案源;⑷其他非由律师个人获取的案源。
第二十一条律师承办公共案源的,在交纳业务收入、领取函件时,应当登记案件来源。
第二十二条基本分配原则:事务所向案源要效益,不从律师身上赚钱,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原则。
律师有义务承办公共案源,有权利获得相应报酬。
第二十三条个人案源由收案律师优先选择是否代理,如不代理,可交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
第二十四条每个律师都是案源开拓者,每个律师也都要承办案件。
事务所鼓励案件开拓能力较强的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开据案源,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承办案件。
鼓励按照专业方向承接案件,鼓励将非本人专长的业务提交案管中心转交专业律师代理。
第二十五条授薪律师由事务所或委聘律师发放工资,并承担注册费、执业责任保险费、房租水电费用,授薪律师应当按照事务所或委聘律师的要求完成工作。
事务所聘请的授薪律师,事务所按照承办案件的工作时间和难易程度给予每件案件500-2000元办案奖金。
授薪律师提供或者承办公共案源,并经事务所或委聘律师同意的,收益分成比例比其他律师降低10个百分点,该降低部分归事务所或委聘律师享有。
第二十六条如无特别指明,本规定所述的收益分成比例仅适用于非授薪律师。
第五章公共案源分配
第二十七条律师个入投入到公共案源的案件,按以下比例分配。
(1)收费金额3000元及以下的案件,收案律师20%,承办律师60%,事务所留成20%;收费金额3000元—5万元的案件,收案律师30%,承办律师55%,事务所留成15%;收费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收案律师40%,承办律师45%,事务所留成15%。
以上金额和比例不实行超额累进算法。
(2)收案后仍需要收案律师参与协调的,在上一条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收案律师增加5个百分点,承办律师减少5个百分点;需要收案律师参与开庭等实质性办案的,在上一条规定的比例基础上,由承办律师将应得分成的40%分配给收案律师。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直接获得的公共案源,按以下比例分配。
(1)每年承办10件(含)以下的,承办律师50%,事务所留成50%;每年承办11-20件(含),承办律师55%,事务所留成45%;每年承办20件(含)以上的,承办律师65%,事务所留成35%。
承接案件时,承办律师暂按50%计取提成,年度汇算后统一调整比例。
承担件数仅在当年计算,不结算次年。
(3)公共顾问单位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顾问费承办律师60%,事务所留成40%,该顾问单位的个案,如果属于顾问律师承办专业范围并由其承办,顾问律师75%,事务所留成25%,如果交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顾问律师20%,承办律师65%,事务所15%。
每个公共顾问单位必须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律师共同担任顾问,收益由其协商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的10%留成,由案源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各自按照比例承提,市内交通、通讯、文印费统一由承办律师承担。
第三十条分配制度的随意化,将可能导致事务所案源分配管理机制失灵,无法顺利运转,有必要加以限制。
律师不得擅自协商调整上述分配比例,如有需要调整,或者对分配比例持有异议的,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裁决经50%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裁决是终局的。
第三十一条案管中心根据业务类型、专业方向等因素将案件分配到各专业团队,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到承办律师。
团队负责人有权在各律师收益的2%的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团队律师应当配合,该团队统筹可用于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业务学习经费、团队间活动经费等。
第三十二条律师必须承接事务所分配的案件,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累计3次或以上拒绝承接的,或者承接以后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务所将建议其转所。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修改,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3/4(含)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诸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