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科生培养计划中课外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
课外实践学分认定细则

天津工业大学艺术与服装学院学生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根据津工大[2008]133号文件“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学分管理办法”的精神,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艺术与服装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组织构成⒈艺术与服装学院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评定委员会组长:主管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成员:教学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评定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学院学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取得情况,并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的课外学分完成情况汇总一次,在备查的同时及时引导学生下一个学期的课外活动。
此外,做出决策、裁决、解释、修改学分登录工作。
⒉艺术与服装学院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小组由学院教学办、学工办、分团委成员组成。
负责认定、监督、统计本系学生课外活动学分取得情况,上报学院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评定委员会并负责登录归口的课外实践学分(各系的由教学办负责登录)。
⒊艺术与服装学院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班级小组由各班主任和本班班委、支委学生组成。
负责认定、监督、统计本班学生课外活动学分取得情况。
并上报学院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小组。
二、管理要求:⒈从2007级本科生开始,本科生在校期间应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并至少获得4学分。
⒉学生获得的课外实践活动学分超过上述规定学分的部分可代替全校任选课学分。
⒊ 2007年以前入学的本科生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也可取得相应学分,并可代替全校任选课学分,但不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必要条件。
三、管理办法学院对学生参加针对校内外与相关技能相关的竞赛、实践活动情况,严格筛选,对学生的课外实践活动项目进行认定;按活动项目内容不同,分别授予1、2、3、4、6学分;每学期每学生获得的最高学分数不得超过6个学分,艺术学院设置的单项课外实践活动项目所授予学分最高为4个学分。
同一课外实践活动项目以最高分记载一次学分。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例文(一)媒体发表在各类媒体(包括电视、报刊)上刊载、播放的作品,其学分认定标准如下:国家级媒体计6学分,省级媒体计4学分,地市级媒体计2学分,本校媒体发表的短篇报道、简报等,其学分按前述标准折半计算。
(二)发表著作对于编写散文、诗歌、小说或学术著作并公开出版的作者,其学分认定以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独撰者计8学分;主编计6学分;副主编计4学分;参编者计2学分。
第八条技能学分认定范围及分值(一)学科竞赛在各类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其学分认定标准如下: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参与奖的,分别计10、8、6、4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和参与奖的,分别计6、5、4、2学分;获校(地厅)级一、二、三等奖和参与奖的,分别计4、3、2、1学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1、0.5学分。
(二)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的学生,其学分认定标准如下:参加全国比赛获前1、2、3名及第4至6名、成功参赛者分别计10、8、6、4、3、2学分;参加省级比赛获前1、2、3名及第4至7名、成功参赛者分别计6、5、4、3、2、1学分;参加校级文体比赛决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4、3、2学分,获第4至6名者计1学分;参加院级文体比赛决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2、1、0.5学分;在体育竞赛中打破国家、省级和学校纪录者,可在名次学分基础上分别加3、2、1学分。
(三)技能考核各类技能考核的学分认定标准如下: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计4学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计4学分;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含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计2学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计4学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计2学分。
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技能鉴定或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6学分,中级证书者计4学分,初级证书者计2学分;全国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者计6学分,单门通过计2学分;普通话一级甲等计6学分,一级乙等计4学分,二级甲等计2学分。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模版一、引言课外创新实践是高校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为规范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实施,促进学生深入参与创新实践活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分的认定原则1. 学分认定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学生所参与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学分认定应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鼓励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
3. 学分认定应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学生在不同时间段和不同领域的创新实践活动中累积学分。
三、学分认定的依据1. 课外创新实践活动的性质和要求。
2. 学生的参与程度和贡献度。
3. 实践活动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四、学分认定的程序1. 学生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填写相关材料,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与人数、主要内容等。
2. 学生提交材料后,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活动的创新性、实践性、团队性、成果性等方面指标。
3. 评估结果将向学生公示,并将学分计入学生学业成绩。
五、学分认定的标准1. 学术科研类活动:包括参与科研项目、科技竞赛、学术论文发表等。
学生在该类活动中,根据自己的参与程度和贡献度,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 创业实践类活动:包括参与创业项目、创业训练、创业大赛等。
学生在该类活动中,根据自己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的角色和贡献,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3. 社会实践类活动:包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实习等。
学生在该类活动中,根据自己的参与程度和实践成果,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4. 文体艺术类活动:包括参与文学创作、舞蹈表演、声乐演唱等。
学生在该类活动中,根据自己的参与程度和表演成果,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六、学分认定的监督机制1. 学校设立专门的学分认定办公室,负责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 学生在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后,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评估机构的评估。
吉林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实施细则

吉林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实施细则为规范课外培养计划学生成绩评定工作,依据《吉林大学本科课外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校教字[2016]64号),学校现就课外培养计划实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成果审核与学分认定1.课外培养计划实施“档案袋”管理方法,学院为在校本科生建立“课外培养计划”个人专属“档案袋”。
通过吉林大学实践教学管理系统实施网上管理。
2.学生申请课外培养计划学分,需提交相应的成果证明(纸质版),经学院审核后方可认定学分。
3.学院组织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实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工作组,针对学生申请成果及相关证明进行鉴别审核,并提交至吉林大学实践教学管理系统确认。
4.学生所提交的成果通过审核后,即可获得学分。
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外培养计划学分,即可在吉林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录入该环节成绩。
具体成绩根据完成学分来确定。
完成本专业课外培养计划基本学分要求,记60分;每超出1学分,成绩增加3分;成绩上限为100分。
5.学生完成课外培养计划要求学分,所有成果将记载于《吉林大学本科生课外培养计划成果汇总表》,学院加盖公章后装入本人档案。
二、成果提交1.学生所有课外创新实践成果须提交吉林大学实践教学管理系统在线管理。
2.成果提交程序的设置遵循便捷、高效、准确原则。
3.成果提交权限分为教务处、学院、学生三个层次。
4.提交的课外实践成果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有效。
5.提交成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将成果提交后,学院、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成果核对与确认,必要时通过系统提交“更正申请”。
6.全校本科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成果由教务处提交;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开放实验、实践成果展演(展示)等有组织的实践活动成果,由学院或组织单位提交;其他成果由学生自己提交。
三、学分赋值原则1.为引导学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科研训练、校园文化活动及技能训练等环节,拓展实践空间、锻炼实践能力,设定学生各模块可核算学分上限;超额完成学分将记载于《吉林大学本科生课外培养计划成果汇总表》。
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学院积极倡导学生参加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条例。
一、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第一条凡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发明、文体比赛、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不少于8学分的课外学分,超出的学分可以充抵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冲抵4学分。
第三条每学期末由活动组织单位按照课外学分评定标准将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初审签章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学院教务科具体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注册、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第五条科技活动1、凡在学院组织的科技制作、科技比赛和各种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1、0.5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
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市省级以上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1.5、1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4、3学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6、5、4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
3、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按省级减半计分。
第六条发明专利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2、3、4学分。
第七条发表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每篇给予5学分,一般期刊,每篇给予1学分。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____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高校本科教育阶段的学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学分要求、学分类型、实践内容、评价办法、学分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学分认定的公正、科学和有效性。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课外创新实践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学生和教师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学生获取学位所必需的。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数应根据学校特色、学科特点和教育目标确定,但不得超过学生获取学位所需总学分的30%。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实践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学生参与实践的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每个实践项目的学分。
第三章学分类型第九条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学术科研类:包括学术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参与学术会议等。
(二)社会实践类:包括社会服务项目、参与公益活动、参与社会调查研究等。
(三)创业类:包括创业实践项目、参与商业竞赛、创业培训等。
(四)文化艺术类:包括艺术创作、参与文艺演出、文化交流等。
(五)体育健身类:包括参与体育赛事、健身活动、运动训练等。
第四章实践内容第十条学校应开设丰富多样的实践项目,满足学生多样化的课外创新实践需求。
第十一条学校应鼓励学生参与实际项目,注重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社会实践和创业教育的培训,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业能力。
第五章评价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实践内容和实践项目要求,制定评价办法,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公正。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评价专家库,由专家对学生的实践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校应鼓励学生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学术和专业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和成果质量。
2023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2023年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一、前言课外创新实践是高等教育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我校决定从2023年开始实施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制度。
本细则旨在规范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申报、评审和管理流程,确保学生能够公平、合理地获取学分。
二、申报对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报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三、学分要求1. 学分要求:学生须在大三或大四学年累计获得8个学分方可毕业。
2. 学分分配:根据学生的课外创新实践成果和实际情况,学分分为创新项目类学分、社会实践类学分和个人项目类学分。
四、学分申报1. 学生申报: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或学校提交学分申报材料,包括课外创新实践成果材料、学分申报表等。
2. 学院审核:学院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成果,并判定是否合格。
3. 学校复核:学校将选取一部分学生进行学分复核,确保学分的公正、准确。
五、学分认定标准1. 创新项目类学分:1)学生在课外参与科研项目或大型创新实践项目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学生的创新实践成果需通过学科竞赛、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式进行证明。
3)学分认定标准由学院和学校制定,并根据创新项目的难度、范围和影响力等因素进行评定。
2. 社会实践类学分:1)学生在暑期或寒假期间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需有明确的实践目的和实践计划,并有实践指导老师进行指导和评估。
3)学分认定标准由学院和学校制定,并根据实践活动的难度、效果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进行评定。
3. 个人项目类学分:1)学生在课外独立完成的个人项目,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个人项目需有明确的实践目的和实践计划,并经过学院和学校的评审认可。
3)学分认定标准由学院和学校制定,并根据个人项目的难度、创新程度和实践成果等因素进行评定。
六、学分管理1. 学分公示:学校将每学期公示获得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学生名单和学分认定情况。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概述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是高校为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所设立的一种学分方式。
通过参与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生能够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将来的工作和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旨在详细阐述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1.学生必须是本校在册注册学生,无不良记录。
2.学生必须在申请学分前已完成规定的必修课程,并具备相应的基础知识。
3.学生必须在课外创新实践活动中参与活动的时间不少于60个学时,并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任务。
4.学生必须在课外创新实践活动中取得一定的创新成果或研究成果。
二、学分申请流程1.学生需提前向学院或指导教师咨询并确定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申请的流程。
2.学生需要填写相关的学分申请表格,并递交给指导教师进行审核。
3.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进行评估,并给出评价意见。
4.学院成立学分评定小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定。
5.学分评定小组根据评定情况,将结果通知学生并将学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三、学分评定标准1.参与度:取决于学生在课外实践活动中的积极程度和投入程度。
2.成果质量:学生在课外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独立研究成果或创新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
3.团队合作:学生在团队中的协作能力和对他人贡献的评估。
4.实践能力:学生通过参与课外实践活动所展示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学分认定范围1.科研项目:学生主动申请参与科研项目,经导师同意后进行实践。
2.创新实践活动: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创新竞赛、创业实践等实践活动。
3.社会实践项目:学生参与社会实践项目,如在乡村支教、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实践。
4.科技论文发表:学生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科技论文可以得到一定的学分认定。
5.专利申请:学生在实践中产生的具有创新性的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可以得到一定的学分认定。
五、学分使用方式1.学分可以作为选课优先权的依据,学生在选课时可以优先选择所修学分在同一学院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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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生培养计划中课外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切实做好第二课堂课外学分的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按照《苏州科技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涉及的认定项目为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校园文化活动。
课外学分的获取途径分为两种:一、申请认定类。
四个项目的课外学分均需学生主动在PU平台(PU口袋校园)申请,团委审核认定后直接获得相应课外学分。
二、活动参与类。
该方式适用于科技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以学生组织在PU平台上发起活动,负责老师核准,学生在平台报名、签到、参加的方式获得学时,每20个学时为1个课外学分。
学时的评定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在PU上发布的情况认定,活动的发起者必须在PU平台上及时的完成签到和完结工作。
第一章校园文化活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我校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的第二课堂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全国、省市、学校各级部门、学院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演讲、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文化交流活动及其他课外文化活动,活动的参与者、获奖者均可申请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条校园文化活动所设的课外学分根据活动的形式、内容、规模及效果,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1. 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1) 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1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2) 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8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3) 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4) 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4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5) 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3个学分;(6)经选拔参赛但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2个学分。
2. 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1) 省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8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2) 省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3) 省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4) 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5) 省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市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0.5个学分;(6) 其它参加省级活动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1个学分。
3. 参加由校团委、学校有关部门、校学生会、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等主办的校级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1) 一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2) 二等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3) 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4)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0.5个学分。
4. 在由各个学院团委、学生分会和各级各类学生社团主办的全校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中获奖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1) 一等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2) 二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3)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0.5个学分。
5. 凡在国家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请4学分;凡在省一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3分;凡在市一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2分;凡在校报、校刊等校内报刊上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或多篇报道的,可申请1个学分。
以上加分非第一作者均减半。
6. 受学校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能够展现学校学子风采者,可根据交流的层次酌情申请0.5~4个学分,主要组织者最高可酌情申请4个学分。
第三条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校园文化活动所得课外学分可以累加,因一项作品或活动参加多项文化活动所获课外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四条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校园文化活动的学生的获奖证书或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各学学院组织开展的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的获奖证书或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各学院提供。
受学校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条活动参与类学分是指学生报名参加或观摩由学校团委、各学院团委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人文讲座、演讲、辩论、文艺演出及其他课外文化活动,活动完结后可获得相应的学时,每20个学时为1个课外学分。
第二章科技活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丰富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只适用于学生参加的各种课外科技活动。
第二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课外科技活动;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各种形式的课外科技活动;大力支持学生参加高层次、高水平,对创新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有利的课外科技活动。
第三条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内容包括:参加国家级(以国家名义、部、委联办)、省(部、委)级、市级的科技竞赛和科研立项,如“挑战杯”(“创青春”)竞赛、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校科研立项等,参加校内科技竞赛,组织校内课外科技活动等。
第四条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课外科技活动所得课外学分可以累加。
因一件作品参加多项活动所获课外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五条校级及以上的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各学院组织开展的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各学院提供。
第六条活动参与类学分是指学生报名参加或观摩由学校团委、各学院团委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科技讲座、科技竞赛及其他课外科技活动,活动完结后可获得相应的学时,每20个学时为1个课外学分。
第三章社会实践实施细则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成为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咨询辅导、科技服务、公益活动、志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等实践活动。
第二条评分细则:1. 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不含教学计划以内的实践活动),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1)国家奖励获得者可申请10个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2) 省级奖励获得者可申请5个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3)校级奖励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4) 凡进行暑期社会实践并提交3000字以上实践报告者,可申请0.5个学分;(5)以上项目均不可重复得分。
2.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1) 参加愿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20小时以上且表现优秀者,可申请3个学分;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10小时以上且表现优秀者,可申请1.5个学分;(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者,可申请2个学分;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校级奖励者,可申请1个学分;(3)以上项目以年度为单位统计,均不可重复得分。
活动累计时间以志愿者打卡器上服务时间为依据。
第三条参加献血可申请1个学分,献血小板可申请2个学分。
第四条校级及以上的社会实践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各学学院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各学学院提供。
第四章社会工作施细则学生组织是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提高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平台,学生干部是活跃在这个平台上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繁荣,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学生会、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发展事务委员会、青协、科协、创协、新媒体中心等校级学生组织;各学院团委、各学生分会、各学生党支部、各学生班级班委会、团支部,以及在校团委正式注册的校内各学生社团的社团负责人。
以上学生干部按照学校有关校纪校规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积极向上的校园各类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工作业绩综合考评,可申请获得本细则规定的课外学分。
第二条学生组织或学生干部个人在各级各类评比中获得荣誉,所设的课外学分,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1. 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的,获得全国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5个学分,获得全国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5个学分;2. 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省市级荣誉的,获得省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4个学分,获得省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4个学分;获得市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3个学分,获得市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3个学分;3. 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校级荣誉的,获得校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2个学分,获得校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2个学分;4. 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院级荣誉的,获得院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1个学分,获得院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1个学分。
5. 以上项目评分不可累加,以获得荣誉的最高得分为准。
第三条社会工作所设的课外学分根据学生组织成员在组织活动中的不同贡献以及活动的效果,经综合考评后,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1. 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3个学分;2. 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院团委副书记等干部,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2个学分;3. 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学院团委委员、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1.5个学分;4. 校团委所指导的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学院学生会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等,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个学分;5. 校级各学生组织干事,学院学生会干事、团委干事、学生班级班委、团支委、学生党支部委员等干部,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0.5个学分;6. 在校内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受到表扬者,酌情加1~5个学分;7. 以上项目评分不可累加,以担任的学生组织职务的最高评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