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丽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丽学院办[2006]131号 2006年11月15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主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根据《丽水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外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取得学术研究成果、具有一定课外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形式的优秀成果后,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确定的学分。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获得的课外学分在学生学籍档案中给予记载。
学生单个项目获得的课外学分超过6分的部分(不含6分),可以根据学生自己的选择用于冲抵培养计划中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但冲抵部分一般不超过选修课程学分的50%。
第四条在同等条件下,课外学分的多少作为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外学分的主要认定范围第五条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取得的成果。
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部)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术团体主办的竞赛。
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机器人设计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高等数学竞赛等。
第六条参加综合类学术或科技竞赛取得的成果。
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是指上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联合举办的,涵盖经、管、文、理、工、医、教育、历史、哲学等学科的科技制作、社会科学研究及社会调查等多项比赛内容的,针对大学生开展的全省性和全国性赛事。
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
第七条在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我校名义、以第一作者(或独立)身份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课外学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陕西理工学院关于修订本科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规定,为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充分展示学生个性和特长,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自2002级本科生起全面实施学分制。
学生在校期间,需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其中必须获得6个课外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处、团委、科研处、社科部、思想政治教研室、基础课部、各系等单位为课外6学分的授权单位,获得课外6学分的具体项目和学分值见附件一。
第三条授权组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提供参加活动的名单及获奖情况。
第四条课外学分获得认定及程序1.新生进校后,各系应根据学生名册在教务处领取课外学分记录卡(见附件二)并统一保管。
2.学生在校期间,凭获奖证书和组织单位(授权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由各系审核确定后,每学期统一记录在课外学分卡上。
3.凡获课外学分超过6学分者,以6分学分计,课外学分与培养计划中课内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五条成绩管理:每年统计一次学生获得课外学分情况,并及时通知学生。
每年五月份将应届毕业生课外学分卡上报教务处,统一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并审核毕业生资格。
第六条凡应届毕业生中未获得规定的课外学分者,按其结业生处理,允许返校重修课外学分一次,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教务处每年对课外学分管理工作检查一次,对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学生和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上报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对于新增的项目须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交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一:课外学分的的具体项目、学分值和授权单位项目获得学分内容和等级学分授权单位学科竞赛国家级一等奖12学分教务处、各系及组织单位二等奖10学分三等奖8学分省市级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4学分院级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参加0.5学分科技创新科技作品展获国家专利12学分团委校外获奖(省级以上)8学分学院获奖3学分参加1学分科技论文国家级(核心)刊物10学分科研处省级刊物6学分学院刊物3学分校园文化活动(演讲、辩论、歌咏、文艺会演、书法比赛、绘画比赛等)国家级一等奖12学分学生处、团委、各系二等奖10学分三等奖8学分省市级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4学分院级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参加每次0.5学分文章、征文学院刊物2学分社团活动组织院级文艺演出、运动会、体育竞赛组织者每人每次1学分学生处、团委、各系、基础部组织系级文艺演出、运动会、体育竞赛组织者每人每次0.5学分院级协会组织者、干部每年每人1学分体育运动或体育竞赛裁判员实践每人每届0.5学分学生处团委基础课部体育系院级运动队队员训练每人每年1学分国家级一等奖12学分二等奖10学分三等奖8学分省市级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4学分院级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参加1学分军事技能训练军训中优秀学员、突出贡献者奖励学分优秀学员1学分学生处突出贡献者1-2学分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科技服务、劳动锻炼等活动奖励学分(报告、论文组织单位鉴定)国家级先进个人8学分团委、科研处、社科部、思政教学室、各系省级先进个人6学分院级优秀4学分院级良好2学分参加1学分科研活动科研立项活动、导师课题研究、工程实践和训练中的奖励学分(论文、鉴定或成果)获奖4学分团委、科研处、各系完成2学分参加1学分人文社科知识培养阅读人文社科名著奖励学分(提供读书笔记)20本以上者2学分各系19-11本以内者1学分10本以下者0.8学分发表研究、心得体会等文章校内刊物1学分外语、计算机等级证、辅修专业证书国家外语等级证书(非外语专业)6级证书5学分教务处4级证书4学分国家计算机等级证书(非计算机专业)4级证书4学分成教院3级证书3学分2级证书2学分辅修专业证书3学分教务处ISO9000证书3学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学分。
XX大学课外学分管理条例范本

XX大学课外学分管理条例范本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课外学习的能动性,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实践活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
学院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文艺、体育、社团、考级考证、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素质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相结合的现代教育理念,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课堂实践活动的开展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求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应坚持与第一课堂紧密结合,有效对接,与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实际相协调。
二、组织与管理1.学院分管院长主持并领导课外学分管理工作,负责学生课外学分授予的最终审批;2.教学部负责校(院)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类、体育比赛类、考级考证类、开放实验类、学生科研类活动项目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系的课外学分认定工作,并处理学生对系认定工作提出的异议;3.学工部、团委负责校(院)级及以上文艺比赛类、社会实践类、创新创业类活动项目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4.组织宣传部负责校(院)级及以上宣传活动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协助各系做好相关第二课堂活动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5.各系应成立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一人),负责本系学生所有课外学分的成绩记载、材料审核和学分认定,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登记、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本系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异议的处理等。
三、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1.凡本院全日制在册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团(需学工部正式批准成立)活动、考级考证、文体活动(比赛),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课外开放实验等第二课堂活动,开拓进取,并取得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西南石油大学本科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

西南石油大学本科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进我校大学生素质教育,努力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外素质拓展活动学分化是根据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课外培养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将学生素质拓展状况全面纳入学分制管理和学生综合评价体系。
第三条课外素质拓展活动是学校学分制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并获得相应学分,课外素质拓展学分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不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二章课外素质拓展体系第四条课外素质拓展体系包括校级、院(系)级、学生自助三级平台,必修和选修两种类别、七个模块。
其中必修活动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职业规划与职场文化、文化素质与身心健康四个模块,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培养计划的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必修学分之间,不可相互替代、充抵;选修活动包括科技活动与创新创业、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及其它三个模块,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修,不受模块限制,只要所修学分达到学校规定分值即可。
第五条学校制定《西南石油大学本科学生课外素质拓展活动教学大纲》(附表),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发布下学期拟开展的校级活动。
第六条各院(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围绕学风建设和学生专业化发展设计相关活动,并报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审批,每学期放假前发布下学期拟开展的院(系)活动。
第三章课外素质拓展学分认证与管理(系)团总支书记兼任中心主任,负责本院(系)课外素质拓展活动教学计划的制定与修改、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各班级成立课外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小组(以下简称“班级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团支部书记、班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团支部、班委会成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协助院(系)素质拓展学分认证中心做好本班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材料收集和初步认证工作。
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学院积极倡导学生参加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条例。
一、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第一条凡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发明、文体比赛、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不少于8学分的课外学分,超出的学分可以充抵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冲抵4学分。
第三条每学期末由活动组织单位按照课外学分评定标准将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初审签章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学院教务科具体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注册、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第五条科技活动1、凡在学院组织的科技制作、科技比赛和各种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1、0.5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
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市省级以上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1.5、1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4、3学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6、5、4学分;集体获奖的参加者,每人相应减半;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只取最高奖项所的学分。
3、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按省级减半计分。
第六条发明专利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2、3、4学分。
第七条发表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每篇给予5学分,一般期刊,每篇给予1学分。
大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大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外学分是指在课堂教学以外的时间内,旨在鼓励学生参加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拓视野,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活动而设立的课外学分。
第二条学生可通过参加各类课外活动获得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6个课外学分,超过6学分部分学分可以申请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具体替代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分认定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按规定组织课外学分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外学分的认定范围第四条学生参加下述活动,经认定可以获得课外学分:1.学科竞赛;2.科学研究训练;3.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发表;4.各种职业技能证书、考级证书;5.课外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上限2学分;6.创业训练及创业活动,上限2学分;7.专业经典著作阅读,上限1学分;8.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上限1学分。
课外学分计分方法详见《课外学分认定标准》。
第三章课外学分认定程序第五条活动组织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各级各类活动的参加者及获奖学生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请课外学分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
课外学分经学生申报,导师或班主任初审,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后由学院负责将学生的课外学分计入学生各自的课外学分学籍档案。
第六条学校在每年5月份进行本学年课外学分的审核、公示。
在审核、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在网上核对本学年的课外学分情况,同时学生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检查。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则应在公示期内向班主任提出复核申请,各班班主任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学校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课外学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每学年学生课外学分的审核及录入学籍档案工作,学校负责学分认定和学生毕业前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八条每学年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学校对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学生个性,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加强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学院实行课外学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课外学分的管理工作,鼓励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课外学分,提高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课外学分认定的范围共分为五大类,分别是学术科研类、学科竞赛类、考证过级资格认证类、社会实践类、校园文化活动类。
学术科研类第三条在正式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1.被SCI,EI,SSCI,国家一级期刊收录或发表论文,每篇第一作者记10分,第二作者开始依次以1分递减;2.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第一作者记6分,第二作者开始依次以1分递减;3.在非核心期刊或正式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发表学术论文,每篇第一作者记3分,第二作者开始依次以1分递减。
第四条在各级科研成果评选中获得奖励者,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1.省部级及以上:一等奖10分,二等奖9分,三等奖8分,参赛奖视情况4分或2分;2.厅级:一等奖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参赛奖3分或1分;3.市校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参赛奖1分;4.院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参赛奖不给分;第五条参加大学生科研课题申报立项并结题,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1.省级及以上:课题负责人8分,项目参与人排名前三位各记4分,其他参与人各记2分;2.厅级:课题负责人6分,项目排名前三位各记3分,其他参与人2分;3.市校级:课题负责人4分,项目参与人排名前三位各记2分,其他参与人各记1分;4.院级:课题负责人3分,项目参与人排名前三位各记1分。
第六条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新、技术开发并获得专利授权者,每项记6分。
以上第三条至第六条所列之项目可累加相应级别应记的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重复时采用两项认定的最高学分。
大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大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外学分是指在课堂教学以外的时间内,旨在鼓励学生参加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拓视野,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活动而设立的课外学分。
第二条学生可通过参加各类课外活动获得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6个课外学分,超过6学分部分学分可以申请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具体替代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分认定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按规定组织课外学分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外学分的认定范围第四条学生参加下述活动,经认定可以获得课外学分:1.学科竞赛;2.科学研究训练;3.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发表;4.各种职业技能证书、考级证书;5.课外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上限2学分;6.创业训练及创业活动,上限2学分;7.专业经典著作阅读,上限1学分;8.其它经学校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上限1学分。
课外学分计分方法详见《课外学分认定标准》。
第三章课外学分认定程序第五条活动组织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各级各类活动的参加者及获奖学生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请课外学分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
课外学分经学生申报,导师或班主任初审,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后由学院负责将学生的课外学分计入学生各自的课外学分学籍档案。
第六条学校在每年5月份进行本学年课外学分的审核、公示。
在审核、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在网上核对本学年的课外学分情况,同时学生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检查。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则应在公示期内向班主任提出复核申请,各班班主任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学校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课外学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每学年学生课外学分的审核及录入学籍档案工作,学校负责学分认定和学生毕业前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八条每学年课外学分的认定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学校对课外实践学分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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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风建设,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科技、文化、社团及社会实践活动,逐步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团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三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规定的课外学分6分方可毕业,专升本学生3分;其中,每个学生必须完成社会调查0.5学分。
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转专业前获得的课外学分可到转入专业累计。
超过6学分的部分,通过学分代替申请,可以用于替代公共选修课中通识课Ⅰ—Ⅲ类中其中任何一类的2学分。
第四条课外学分的认定部门为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等,最终审核部门为教务处(具体分工详见附件2)。
第二章课外学分项目与认定标准
第五条学生参加下述各类活动,并获得相应成绩,经相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后可以获得课外学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