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发行集团各设区市、县分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规范和完善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管理原则,结合各分公司资产租赁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集团所属各设区市、县分公司的资产租赁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租赁,是指各分公司为提高资产使用收益,将自有产权的土地、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等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具体是指将闲置资产(如房屋、门面、仓库、土地、广告位等)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分公司的资产租赁经营活动须优先满足集团集约化经营需要,并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开展,租赁资产承租人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及损害公共安全、社会良俗的活动。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五条各分公司资产租赁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政府产业导向和集团有关政策规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互惠”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选择承租人。
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或自行公开招租。
第六条资产租赁要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不得将整体资产拆分出租。
第七条各分公司位于繁华地段的门面房及沿街旺铺的出租,资产租赁时间一般为1年,无特殊情况租期不得超过3年。
非繁华地段的门面房及沿街非一层店铺的出租,资产租赁时间一般为1—3年,无特殊情况租期不得超过5年。
承租人用于宾馆的物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6—8年,无特殊情况租期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租期超过1年以上的租赁,年租金每年须有不低于5%的递增。
第九条租赁资产位置偏僻或较大型资产的整体出租,租赁时间可适当延长,并确立相应的租金增长机制。
第十条年租金在5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不低于同类该地段相同物业租金水平的资产续租,经审核同意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续租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有明确续租愿望的;合同执行期内承租人能按合同履约,及时缴付租金,无拖欠现象,且信誉度高、社会形象好的企业与自然人。
企业权属房屋及场地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范本)

企业权属房屋及场地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现有房屋和场地的利用效率,盘活闲置无效的房屋建筑物和各类场地等资产,加强租赁经营行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78号令,以及《****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界定第二条房屋及场地。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及场地为三联公司属地范围内,由各单位经营管理的在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场地等。
第三条租赁经营。
是指为盘活现有资源,降本增效,对闲置或者利用效率较低的房屋和场地进行出租,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业务主管部门。
房屋及场地租赁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公司经理办公室企业管理岗位,主要负责房屋及土地租赁经营管理政策落实及其相关制度修订完善;负责对房屋场地等经营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审查各项合同;负责建立公司房屋及场地租赁经营动态管理台帐。
第五条相关部门。
公司生产、安全、财务、资产管理部门为房屋及场地租赁经营管理的相关部门。
生产运行及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房屋及场地租赁价格、使用性质、地理位置及场地现状、是否闲置、是否完整等,为租赁经营提供翔实数据;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对租赁房屋及场地的安全环保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使租赁经营单位符合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合同依法收取租金、监督各类税费、水电气暖费等相关费用缴交情况。
第六条直接管理单位。
房屋及场地均属各基层单位管辖属地范围内,各基层单位是房屋及场地的直接管理单位,是经营行为的主体。
负责所属房屋及场地租赁经营的呈批;负责租赁合同的起草和提报;负责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中以及对承租方的后期监管工作和到期资产回收工作。
第四章管理及流程第七条直接管理单位应本着“降本增效、效益为主、依法合规、安全环保”的原则,对所属房屋及场地进行租赁经营。
严格按照“呈批请示,组织招租,签订合同,监督管理”的流程办理。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流程,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提高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价值功能,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 0 1 3〕7 8号)及《* *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对转让方在资产转让中涉及的决策、评估、交易等进行规范,基本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资产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资产作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重点规范资产进场交易。
第四条转让方将所持有的资产有偿转让给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以外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受让方为股份公司其他所属单位的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售卖、机器设备企业的产品销售等经济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六条转让方转让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
第七条转让方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二)研究、论证与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关系的资产转让事项是否符合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三)决定或者批准与各属子企业发展有重大关系的转让事项,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指导子企业的规范进场交易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转让行为。
(五)按股份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第九条各单位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国资委关于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办法的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其向所属单位传达。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3、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等。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1、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几类: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生产厂房、仓库等。
机器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等。
运输设备:包括汽车、火车、船舶等。
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
办公设备:包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等。
2、固定资产的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1、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2、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或比价采购,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
3、购置固定资产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
关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的规定

关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的规定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持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完好状态,做到随坏随修,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长久耐用,做到帐、物统一,规定如下:1基建办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资产管理的一级单位,各分厂为二级管理单位。
2各分厂要设兼职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建立台帐,逐一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并将台帐报基建办一份,基建办建立总台帐,每年与各分厂核对一次台帐。
3各分厂要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自查,基建办组织一次普查。
4各分厂在每年10月份前对第二年需要修建、改建和新建的房屋建筑物计划上报基建办,由基建办统一整理上报公司批复。
5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转固移交前,要严格履行工程验收程序。
移交时要规范填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转固单(见附件)。
转固移交资料包括工程验收手续、转固移交单,同时上述单据必须严格执行签审程序。
转固移交资料一式两份,基建办留存归档一份,财务部转固定资产用一份。
转固移交资料作为工程转固的唯一凭据。
6各分厂对自己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确需拆、改、扩建的建筑工程,确定实施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基建办,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流程进行。
7公司本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工作由基建办统一管理,凡是需要维修的单位要提出申请,经基建办确认后,由基建办统一组织维修。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基建办批准,不能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
凡是需要报废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各分厂要写报废申请报基建办,经基建办组织鉴定批准后方可报废,并规范填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报废单。
报废手续包括批准后的报废申请和报废单,该资料作为财务报废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唯一凭据。
9对破坏和损坏建筑物的行为,基建办经查实后行进行处罚:一般性损坏,罚款200-2000元;未经基建办备案批准私拆、私建建筑物,罚款2000-10000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公司办公会批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根据损坏程度另作规定。
公司房产管理办法

******公司房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房屋资产管理,使公司房屋资产得到有效利用,保证房屋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房屋资产权证办理、使用、交接、处置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房屋资产是指产权归公司所有的办公、厂房、职工宿舍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分子公司,非控股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四条公司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是资产管理部,对公司房屋资产的权证办理、使用、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为保障房屋资产的安全,防范风险,公司所有房屋应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资产处于公司生产基地厂区内的,可视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六条房屋资产处置权归公司,分子公司无权处置。
需要处置房屋资产时,相关的公司、部门必须向资产管理部提交处置建议报告,经资产管理部审查,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资产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办理股份公司及暂无主体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二)负责对股份公司的房屋资产提出使用、处置建议;负责审查分子公司提出的房屋资产处置建议报告。
(三)督导、协助分子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并对分子公司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实行备案管理。
(四)监督检查公司及分子公司房屋资产使用情况,对公司批准处置的房屋资产,根据授权负责具体处置或监督处置。
第八条分子公司的职责(一)负责办理本公司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并及时将权证扫描件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二)负责本公司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三)对闲置和报废的房屋资产提出处置建议。
(四)根据授权处置经公司批准处置的房屋资产。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房屋资产档案,股份公司的房屋资产档案由资产管理部负责管理,各分子公司的房屋资产档案由各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条房屋资产档案应妥善保管,如因工作需要借用档案资料时,应严格履行文件借阅程序,办理相关的借用审批手续,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予以归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6.09.23•【文号】保发[1996]238号•【施行日期】1996.09.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发(1996)238号1996年9月23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控制基建规模,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限定为基本建设项目。
其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购建以及更新改造技术措施等项目。
第三条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进一步开拓和发展保险业务,需要设置和扩大相应的机构。
我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用于建没和购置营业办公用房、文教用房、职工住宅及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项工程。
为此,要求各级公司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建设程序。
坚持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保证重点等项基本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保险业务的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此,各级公司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我国某投资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建帐,以及折旧、转移、报废处理等进行统一规定,使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与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二、固定资产范围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范围如下:1.公司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以此作为入帐基础: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家俱及其他设备、电子设备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RMB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3.对一些家俱及其他设备类资产,在大批量购置的情况下,如其单价在RMB500元以上,同时,其一种设备总价值在RMB5万元以上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第四条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部有关购置审批程序如下:1.凡固定资产属预算内购置,金额在RMB5万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总裁审签。
2.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在RMB5万元(含RMB5万元)—RMBl0万元(不含RMB10万元)之间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总裁,由财务总监批准。
3.购置固定资产超过RMBl0万元(含RMBl0万元),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总裁,由财务总监、总裁联合批准。
4.凡属超预算购置,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总裁,经总裁批准后方可购置,不得先购后报。
第四条全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与审批。
全资子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单价超过20万元(含),或一次购买总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向中国xx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执行报批手续,经总裁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五条中国xx原则上不干涉控股与参股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工作。
四、固定资产购置第六条对购置固定资产的要求:1.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至少货比三家,数额超过RMBl00,000元,必须通过招标的形式完成购置,在报公司相关领导审阅时,必须同时提供各供应商报价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汉司计…2004?17号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集团各成员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规范房屋建筑物资产管
理工作,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单位
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
二○○四年二月七日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物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物资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物资产(以下简称房建资产)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房建资产管理坚持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房建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是房建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的宏观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房建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计划、资产、财务、技术、房管、安全等部门应互相配合并做好信息交流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有关房建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房屋建筑物建设规划并组织执行;审定各单位房屋建筑物建设计划;
二、负责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组织、指导房建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汉江集团房建资产的调配,审批房建资产的产权变动;
五、监督房建资产的使用、出租、转让、处置,参与房建资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的年度清查以及报废的鉴定、审批、处置工作;
七、建立统一的管理房建资产台帐并集中管理,推进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
八、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的工作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九、对各单位房建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
十、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有关房建资产方面的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房建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本单位房建资产管理目标,建立责任制度,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房建资产的建立、维护、数据更新工作,做好本单位房建资产的原始记录、台帐、卡片、报表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报送房建资产管理的报表;
三、负责本单位房建项目建设、改造、维修规划或计划的制定、申报并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房建资产的建设、改造、维修等工作进行验收;积极配合做好由集团公司组织的房建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的产权、产籍管理,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掌握本单位房建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技术状况,负责本单位的房建资产的出租、转让、报废、处置等工作;
五、完成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房建项目(含包括房建项目的综合项目)的建设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划或计划的安排组织实施。
第八条房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
第九条房建项目应按规定的质量、投资额度、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
房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应符合有关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房建项目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财务部门按照竣工决算报告有关的交付资产数额及明细,按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资产入账价值,房建资产管理部门则相应登记房建资产台账。
第四章使用、修缮与更改
第十一条房建资产管理部门与具体使用单位配合,共同做好管理、使用、修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房建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合理编制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房建资产的特性、所处的自然环境与具体使用条件等,制定维护保养的制度和措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房建资产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修缮工作应当严格按维修规程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维修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评定。
较大规模的修缮涉及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的,由房建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核定,并办理实物台帐和财务变动手续。
第十四条大型的房建资产更新改造应按规定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拟列入集团公司综合计划的项目,报集团公司统一审批后按计划实施。
更新改造完毕,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对财务账目及管理台账进行调整。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验收的,可先估价入账。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物结构改变,一律要通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出具意见,并报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拆。
第十六条发现房屋建筑物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各单位必须在及时加固或修理的同时,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被鉴定为危房的,各单位应先做好安全工作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财务制度制定的统一房建资产分类折旧
率按时足额提取折旧。
第十八条房建资产在集团公司内部调拨时,由调入或调出方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及时办理实物移交及财务手续。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生产及办公用房建资产的出租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房建资产的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必要时,须经评估和公证。
第二十条以房建资产作为投入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合作、合资经营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或授权,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一律不准对外出售房建资产。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房建资
产经审批可以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二条对于购入、置换、抵帐等房建资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房建资产清查,核实账、卡、物是否相符,对盘盈、盘亏和属危房的房建资产,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满足报废条件的房建资产,向集团公司申请报废,经有关部门鉴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台帐、卡片、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建立集团范围内的房建资产统一管理台帐(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统一管理房建资产。
各单位建立本单位房建资产台帐,负责信息网络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房建资产均应进行明显标识,反映房建资产的编号、名称、产权单位等。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指定或明确机构或专人建立或管理房建资产基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房建资产档案内容
1、建设或改造的技术论证及设计方案;
2、建设或改造的经济可行性分析评价;
3、建设或改造合同(副本);
4、竣工验收其他资料;
5、房建资产产权产籍证书及登记卡片;
6、修缮记录;
7、改造记录;
8、事故记录;
9、房建资产报废记录。
第七章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准确向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房建资产的报表。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房建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单位房建资产管理情况提出意见。
各单位应建立房建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对本单位的房建资产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中,新、改、扩建以及处置、减值等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同时接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单位负责人的,按《汉江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5%-50%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对房建资产放任不管或管理混乱,不查、不报,而且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房建资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
2、未经审批擅自处理的;其中,造成损失的加倍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的;
4、在房建资产出租、经营合作、评估、产权转让、处置等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房屋建筑物安全事故的,按照《汉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