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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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京政发[2010]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2【实施日期】2010.06.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供暖设施、防雷装置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xx 年1 月4 日市人民政府第8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1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大型建筑物,应指定专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或遇其他灾害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作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必须按照下列类别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但应加设警示标志,禁止使用;(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按规定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__]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也越来越受到普通百姓的关注。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建立一套合理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法律法规1. 《城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条例》《城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规范城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建筑施工安全、建筑物使用安全、房屋维修养护等方面,对于为房屋建筑使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是维护建筑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组织委员会等内容,对维持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性提供了重要支持。

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9年进行修订,是我国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如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等内容,对于确保房屋建筑使用的质量安全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1. 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对于房屋建筑使用的管理,应当首先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结构图、建设基本情况、各项工程建设合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安全检查报告等。

这些档案资料能够为有效的房屋建筑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2. 安全责任明确对于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明确权责。

建筑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在房屋使用期间,应当加强定期检查、维修等工作。

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职责与义务,强化管理监督。

3. 建筑物定期维修对于房屋建筑使用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维修。

例如门窗玻璃、梯子扶手、保温、消防系统等设施,都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以保证其稳定、安全运行。

同时,要关注些特定部位的安全性,如电线管线的状况、卫生间的通风状况、厨房安全性等方面。

建筑工地安全使用与管理规范

建筑工地安全使用与管理规范

建筑工地安全使用与管理规范
1. 前言
建筑工地是一个危险的作业场所,如果不注意安全,会造成不
可预测的后果。

为确保建筑工地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制定建筑工地安全使用与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2. 建筑工地管理规范
(1)建筑工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


人必须进行建筑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2)工人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索等。

不得穿戴拖鞋、鞋底磨损严重的鞋子等。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高处作业警示等,
以提醒工人注意危险地带。

(4)为避免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建筑工地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管理。

(5)建筑工地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
产标准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设施完好无损。

(6)建筑工地必须配备专职安管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安全
培训以及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3. 结语
在建筑工地的管理过程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加强安全管理和整改安全隐患,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和公众的安全。

建筑工地应该采取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保证建筑工地安全使用和管理规范的实施。

建筑知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知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施工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州至临沭(泸苏街)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施工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合同》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林高速公路建设、监理等房屋建筑工程的所有参与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遵守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对各自经营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办公室的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项目合同中的相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生产必须安全管理”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对生产和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安排、检查、总结和评价。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精神。

5)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责任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法规。

认真执行项目合同中的相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检查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同时对生产和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安排、检查、总结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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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任。

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散的行为;
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第十二条
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枳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按照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
结论后24
第十五条
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现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出,并妥善安置。

制定。

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

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
息档案。

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5年进
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
估。

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的,3万元以下罚款。

的。

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员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含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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