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安乐死”-演讲致辞模板

合集下载

安乐死公开课讲稿

安乐死公开课讲稿

《安乐死》公开课讲稿尊敬的各位教师、同学们:下午好!今天我们来共同探讨一个话题《安乐死》开场白:生存与死亡是一对反义词,也是一种亘古不变的自然规律.但几千年来人们总是对生存关注倍至,对于死亡却讳莫如深.在法律上就规定有"生存权"、"生命权"等一系列与生有关的权利,但却从未见过一条有关"死亡权"的法律规范.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不仅追求生命的快乐与幸福,还希望在迈进死亡大门时没有痛苦,于是死亡与安详快乐的离世,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安乐死.我们先来看下面的案例。

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

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素文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行行好,让我妈咽气吧!”见此情景,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并让患者唯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字。

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

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

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大家讨论这几个问题:1、家属同意病人安乐死是不是功利主义?2、医生实施安乐死是违背职责与反人道主义吗?3、病人决定安乐死在道德上是恶的吗?4、安乐死:你支持还是反对?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或“有尊严的死亡”。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现在大多数学者对安乐死的理解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为解除其精神与躯体上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的同意并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终结生命的过程。

”由于安乐死行为的复杂性与重要性,人们一方面关注实践行为的发性与重要性,人们一方面关注实践行为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开始谨慎地研究这种死亡方式的具体差别,根据理论探索及实践角度的不同,目前对安乐死已有许多不同的划分方法。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

安乐死在我国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感谢对方辩友和我们在这里的讨论,现在请我指出对方辩友所犯下的几点错误:第一,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因为生命神圣,所以采用人为干预的手段终结生命是违背道德的行为。

但我方认为,与其让生命在病痛折磨中屈辱地苟延残喘,不如尊重患者的选择,用成熟而明智的法律引导他们凛然并庄严地获得解脱。

这对患者、对生命的尊严都是相当有益的行为。

第二,对方辩友强调,医生的基本义务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终结生命,但是试想,一方面是法律的空白或禁止,另一方面是患者的苦苦哀求,医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病人深陷痛苦而良心不安,或是希望帮助患者结束痛苦,却因为程序和责任不明而束手无策,这时的他们将更加被动。

第三,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恶性犯罪的发生。

但是,合法化始终是建立在制度对安乐死的监督和规范的基础上,法律条文的缺失和否定只会让安乐死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导致实践中的混乱。

第四,对方辩友指责说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对人类生命权的干涉。

实际上我方一再强调,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须建立在患者理性的自主的选择的基础上。

患者的意愿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决定,那么就应当得到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权也必须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第五,对方辩友过于相信科学的力量,认为医学的发展会将患者带离苦海。

但是我要告诉对方辩友的是,今天我咳嗽不止、鼻头发酸,状态实在不好,现代医学连这样普通的感冒都难以完全征服,更何谈将患者从不治之症的折磨中解救出来。

科学不是万能的,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会是;诚然医学的发展将会让我们的生命质量不断提高,但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远水解不了近渴,如今失去生命希望的人们不应该成为医学进步的牺牲品。

以无法预期的希望为借口反对安乐死,不仅是虚伪的自欺欺人,更是延长患者痛苦的不人道行为。

我方认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符合人权和社会需要,有益于生命的幸福。

合法化的过程包含着对行为的规范和扬弃,根据法律精神做出适当的取舍,并运用人类的集体智慧和强制力对行为加以区分和约束,通过制定合理的程序降低社会影响,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是如此。

辩论赛安乐死

辩论赛安乐死

辩论赛安乐死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反方四辩请允许我在这里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我方坚决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犯罪绝对不能够因为减轻痛苦就轻易地对一个人安乐死在这里我要说几点安乐死的不可行性1. 我们对于安乐死的准确定义是医学上认为某病人得了不治之症,死亡已经迫在眉睫,且病人因为病痛极端痛苦。

但是这样的前提是值得讨论的,在这个前提中,除了病人极其痛苦外,另外一项所谓死亡已经迫在眉睫并非一个本质性的确定,它只是人们根据人类一般性的生理规律而演绎推理的结果,因此在这些病例中,大部分病人即使不实行安乐死,经过一段时间,他们也会自然不治而死,但是,医学上不乏被医生诊断为必死之病人后又康复的病例,因此即便从科学的角度看,可以被以安乐死方式提前结束肉体生命者并不具有100, 的科学依据。

生命的死亡具有不可逆性特点,如果一旦诊断错误,错误的就是难以挽回的生命丧失,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排除误诊带来的安乐死失误。

2.2.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当病人已经昏迷或者因为病痛而神志不清时,无论病人家属还是病人自己在确定病人应当安乐死都是缺乏依据的,一些病人很痛苦,以至于要求尽早离开这个世界,他们此时的决定很难说是深思熟虑的,因此,以此为根据而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否显得过于草率。

我们完全有理由猜测,如果病人不再那么痛苦,他们还会要求尽早结束肉体生命吗, 如果安乐死是由死者的家属提出,那么我们更有理由怀疑安乐死的合法性。

中国古人说久病无孝子,这说明人性中一些特别阴暗的东西,以人类本性而言,人类有养育下一代的本能,但是没有赡养上一代的本能,基于一般亲情的赡养老人很难在老人长期患病的情形下始终不渝地坚持,因此,人们在这种情形下,潜意识中渴望老人早日死去并非不可容忍的罪孽——只要他们不诉诸行动。

可是,安乐死制度却极有可能将人们潜意识中的恶念激发出来,而成为某些人谋杀亲人的手段。

尤其在目前的中国社会里,那么多老人没有得到子女的赡养,甚至还有丧心病狂杀害父母的孽子,积极安乐死会不会成为他们邪恶的手段呢, 因此,即使实行安乐死也应当严厉禁止除了病人之外的他人代理请求。

论安乐死演讲稿_范文

论安乐死演讲稿_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安乐死。

安乐死,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合法、人道的方式,使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个话题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层面,因此,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一、安乐死的定义及现状安乐死,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意为“好死”。

在我国,安乐死主要是指通过医生在患者自愿、清醒的情况下,使用药物或其他方法使患者无痛苦地结束生命。

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安乐死的立法和实践存在较大差异。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等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而我国尚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议1. 尊重生命与放弃生命安乐死的伦理争议首先源于对生命的尊重。

生命是宝贵的,每一个生命都有生存的权利。

然而,面对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我们是否应该放弃对生命的尊重,让他们在痛苦中结束生命呢?这无疑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

2. 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医学伦理要求医生救死扶伤,尊重患者的生命。

然而,面对安乐死,医生是否应该放弃自己的职责,去帮助患者结束生命?这涉及到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的冲突。

3. 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安乐死的伦理争议还体现在对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的探讨。

生命价值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具有的价值,而生命尊严则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享有的尊严。

在安乐死中,如何平衡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安乐死的社会影响1. 减轻患者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安乐死可以使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2. 优化医疗资源,减轻家庭负担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轻家庭负担,让家庭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其他成员的生活。

3. 挑战传统观念,引发社会思考安乐死的提出和实施,挑战了传统观念,引发人们对生命、死亡、伦理等问题的思考。

四、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1. 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立法中,应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安乐死开篇陈词

安乐死开篇陈词

当代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在探讨在当代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之前,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合法化在这里是指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并不一定有倡导作用。

下面我方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在当代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1.我们应该给生不如死的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安乐死并不是选择死亡,因为它的对象是濒临死亡无法救治的病人。

在受尽病痛折磨,身心痛苦的情况下,病人希望通过安乐死获得最后一点尊严,我们为什么尊重他的选择呢?巴金就曾多次对他的医生提出安乐死的请求,他认为自己的生命的没有意义,他认为自己当时无能力工作,只是在索取,觉得自己是个废物。

病人的极度痛苦普通人能理解多少?在昂贵的医疗用药下苟延残喘,为什么不能让他们选择死亡的方式?如果不能像夏花一样绚丽地活着,为什么不能选择像秋叶一样静美地离去?2.安乐死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应该合法化,规范化。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开或者隐蔽地对病人采用类似安乐死的做法比比皆是。

例如我国大多数医院拒收晚期癌症病人,放弃对其救治,还有我国卫生部对癌症晚期病人一再放宽使用麻醉药物限度的规定。

另外在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医院因缺乏必要的昂贵医用机械或药物而停止对病人的积极救治导致其死亡,也有家属因为费用太高而不送病人入狱放任其死亡的情况。

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安乐死合法化不仅为了帮助希望选择安乐死的病人,更规范了实际操作上对生命的处置,完善对生命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3.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在面向实际的同时,也强调预见和引导未来。

【演讲稿】由生命权看安乐死演讲范文

【演讲稿】由生命权看安乐死演讲范文

三一文库()/演讲稿范文/演讲稿〔由生命权看安乐死演讲范文〕/ 孟祥虎包头钢铁学院171# 014010[摘要]:*批判了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国家和完全归属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的观点,提出生命权归个人、国家、个人主要亲子代、以及同生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共有的观点,根据生命权的归属得出对待安乐死的方案。

*认为,立法机关既要尊重个人意愿的神圣性,又要保护社会道德秩序的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安乐死合法化。

[关键词]:生命权安乐死完全归属主要亲属安乐死背景近来,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非同一般,法学界人士对此出言谨慎,各国立法对安乐死的态度也诸多迥异,不同历史阶段对安乐死的态度也有所发展。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

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

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发起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由于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不清,社会上绝大部分民众反对安乐死。

反对安乐死者主要出于以下考虑,承认安乐死合法会出现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除无法有效保护弱势人群的生命权之外,重病患者的精神负担也会极度加大。

历史的焦虑也是不容忽视的干扰因素,三十年代纳粹德国对所谓劣等民、残疾人以及老弱人群进行残酷的清洗,目的是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净和节约肉类与香肠。

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对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这个文件为此后的血腥清洗做出了法律铺垫。

英国于1961年通过的《自杀法案》禁止协助或煽动自杀。

1998年,美国病人托马斯。

伍克在凯佛基安医生帮助下完成安乐死。

这医生为宣扬安乐死将整个过程拍下来,录像拿到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放。

安乐死范文

安乐死范文

安乐死范文第一篇:安乐死范文现代医药技术的发展,使快速、无痛地死亡成为可能。

安乐死,在现代医学背景下被重新提出。

安乐死的提出,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临终前有了自主地选择死亡方式的机会。

但安乐死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牵涉广泛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

安乐死从其产生至今,始终处于支持方与反对方针锋相对的境地。

虽然支持安乐死的人数不断增加,但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却屈指可数。

合法性的前提是合理性。

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两派争论的焦点以及各自提出的伦理依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选择安乐死是否违背伦理?安乐死的道德基础、生命价值与尊严西方社会一个对安乐死的强烈的反对力量来源于宗教信仰以及基于宗教信仰的伦理道德观。

基督教、犹太教等宗教教义都坚持“生命神圣论”,认为人的生命是由神赋予的,因此是“神圣的”。

生命至高无上,即使生命享有者本人亦不能随意处置。

生命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危及他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社会文化传统伦理的一个基本方面——人类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允许安乐死将导致传统伦理的破坏,使以往的社会基本价值理念难以为继,是文明的倒退。

而安乐死的赞成派认为:安乐死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使其免受临终前痛苦的折磨,维护其生命的尊严。

安乐死对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而是痛苦的解脱,因而是人道的,符合伦理的。

这是为安乐死辩护的“人道论”。

这种人道论建立在新的生命观上:“生命价值论”和“生命质量论”。

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活得有质量、有价值、有意义、有尊严。

仅靠先进的医疗手段延长痛苦的生命或维持失去社会属性的躯体生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挽救和善待生命,现代的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

所以,安乐死是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的。

作为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而是痛苦。

安乐死是无痛苦的、安详的、有尊严的死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安乐死”近来,绵阳某中学教师唐昀因不堪忍受病痛和精神上的重压,向成都华西医院提出安乐死被拒一事,使安乐死再度成为社会的敏感话题。

其实,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

安乐死不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而是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它考验着人们的理智和良知,在二者之间我们应该如何取舍?安乐死究竟是对生命权的亵渎,还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英文是“euthanasia”,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

在这部法律中,它规定了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其中,至少有一位医生曾经参与病人的治疗等。

虽然,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即遭推翻,但,它仍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20XX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为防止医生护士滥用安乐死,这项法律规定了3个前提条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

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

在这部法案中,并没有提到如何对“脑死亡”者进行安乐死,尚不够完善,但仍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而紧接着,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对于安乐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有两种声音,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但是由于安乐死是在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否定说则认为,安乐死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

虽然近年来,我国学者多次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课题组经过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但目前,因为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所以根据《刑法》解释,如果实施安乐死,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安乐死是违法行为。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更新,安乐死的立法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一项对北京人的调查中,有超过80%的人赞同安乐死,但有同样高比例的人同意“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病人治病的说法”,这说明了整个社会的观念在普遍提高。

此外,人们普遍同意了“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这一观点。

不难看出,人们把选择安乐死看作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主动结束痛苦,坦然选择死亡的表现,是一种勇敢的行为,作为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则是帮助病人实现自己的选择,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

安乐死已被社会大多数人在观点上所接受。

无独有偶,国内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死亡者占到30%以上。

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5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在我国也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而最终“含痛死去”。

而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有条件的大医院同样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的“生命”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的方式进行已久(上海、广州等城市)。

死亡作为一种自然规律,自古以来,人类始终追求着一种“善始善终”,“安然去世”。

既然死亡不可避免,为何不在适当的时间选择一种更有价值、有尊严、更安宁的死亡方式呢?生命的价值在于它对社会的贡献,而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生命的质量上,当一个人的生命连质量都谈不上时,它又如何保障它的价值呢?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给他们临终前一个安详?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

虽然,现代的医学越来越发达,然而,不管投入多少资金来设法延长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极其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的医学干预。

我们都知道,身患癌症的人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痛苦,还有更多精神上的压力。

作为健康人的我们,是无法感同身受的。

由于现在我国治疗绝症大多使用的是进口药,价格非常昂贵,且其药理也对病人身体的本身产生巨大的副作用。

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伽玛刀,也仅能暂时消除患者某些部位的病灶,但却无法抑制有病细胞的再生和转移,这无疑造成了一种“医疗资源的重复使用,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在这漫漫的求医长路上,不仅仅是病人要承受着病魔的折磨,病人家属出于道义、责任,碍于社会舆论等原因,无法接受“安乐死”,仍寄望于医院,甚至有些家属向病人隐瞒病情,自身却背负着过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当这些受尽折磨的人们要求安乐死时,我们难道忍受拒绝他们吗?在我国生活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今天,医治在个癌症患人往往需要花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费用,对于年平均收入才几千元的家庭而言,尤其是广大农村家庭,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往往,为了治好病,他们都负债累累,直到无法负担时,才放弃治疗。

可是,这些努力却不一定会换来好的结果,患者最终仍步入死亡,而留下的大笔沉重的债务,让其家人负担。

这些家人也往往穷尽一生,生活在漫长的还债路上。

在家人、朋友为患者努力的同时,新闻媒体也在做着种种努力,我们常常能在各种新闻媒体中看到为患者捐款的一幕,感谢社会上有如此多的热心人,但他们的努力也往往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曾经,我认识一个姐姐,她在高三的时候患了脑瘤,家里的钱全部用在了她和治疗上,她的母亲一瞬间苍老了许多,而她的父亲则四处借钱,家里负债累累。

当时,新闻媒体报道了她的事迹后,社会热心人士纷纷捐款,没错,这些努力使她的病情有了好转,但一年以后,她仍然离开了我们。

笔者并不否认大家所做的努力,也不是否认生命存在的价值,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对于那些绝症病人,这些努力也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资源、医疗资源的浪费。

当然,对于家人实行安乐死,是一件需要深思熟虑才能决定的大事,因为这不仅仅关系到病人、自己,还关系到亲朋好友对于自己的看法,同事邻居的议论。

“百善孝为先”的古训是中国传统观念的总结,而安乐死是一种新的观念,尽管许多人的观念随着时代的变革也有一定的转变,但是传统思想、社会舆论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具有巨大影响力。

许多人会仅仅由于顾虑别人的评价,担心别人的议论而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尤其是在事关生死这样的大事上。

也许,我们认为看着自己的亲人、朋友步入死亡是非常残忍的事。

然而,换个角度考虑,让病人饱受病痛的折磨,将我们自私的情感建立在他们的病痛之上,难道不是另一种残忍吗?这不仅让我想起一个故事:一个老教授肝癌晚期,某天她欲跳楼自杀,被子女们拦住,她声泪俱下地说:“孩子们,看在我辛苦养育你们的份上,放我一条‘生路’吧!”对于一个将死亡看作“生路”的人,我们还能说些什么?选择安乐死也与人的本身素质有着密切的,个人素质、文化层次越高的人更会认同安乐死。

当他们选择安乐死时,笔者相信都是经过了深刻的思考的,他们不仅仅是为了解除自己的痛苦和家人的负担,也是为了节约社会的资源,更是一种实现自己权利的体现。

当我们听到更多的人在呼吁安乐死时,我们应该感到高兴,这是人类进步的体现,而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并不是生活的懦夫和逃兵,而是敢于面对现实的勇者。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说:“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和别人的生命。

”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生命是神圣的,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

而安乐死其实也是对“侵权”(侵犯他人生命权)所作出的另一种思考。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实施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剥夺,但换个角度出发,倘若一个人因绝症而痛不欲生,倘若一个人因生活的磨难而生不如死,倘若一个人因身心的疲惫而无法解脱时,他们选择了轻生并子付诸实践。

那么,法律对它会作出如何的评价呢?在法理学上,生命是属于个人完全所有的,对于这个绝对权利的处分,是基于个人绝对意志的支配(包括轻生),只要这样的行为不影响社会和大众的利益,理性的法律是不应该介入的。

而安乐死也仅仅是借助某种手段而得到解脱。

如果说,一个人有生存的权利,那么,他也不应该失去选择死亡的权利吧!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总是利弊相伴的,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就否认了安乐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

健全的法律是为了给人们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笔者相信,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社会观念飞速进步的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最终将得以实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