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合同风险及规避措施

招商引资合同风险及规避措施一、招商引资合同风险。
1.1 政策风险。
政策那可是招商引资的重要导向。
有时候政策说变就变,就像六月的天。
比如说,原本承诺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因为地方财政紧张或者政策调整就没了。
这就像给企业画了个大饼,结果到嘴的饼没了,企业的预期收益就大打折扣。
企业原本是冲着这些优惠政策来投资的,政策一变,就可能陷入困境。
1.2 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风险可不容忽视。
很多时候,合同条款的表述不清或者存在漏洞。
比如说,对于土地使用的权限规定得模棱两可,土地到底是出让还是租赁,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这些如果没写清楚,就容易引发争议。
一旦产生纠纷,就像两个在泥潭里打架的人,很难扯得清,企业和政府双方都会陷入麻烦的官司之中。
1.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是个大问题。
有些地方为了把项目引进来,夸下海口,做出很多无法兑现的承诺。
这就好比是放空炮,光有声响没有实际东西。
企业满怀期待地来了,结果发现很多承诺的基础设施建设没跟上,配套设施不完善,这让企业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严重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
二、规避措施。
2.1 明确政策条款。
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把政策条款明确得像镜子一样清晰。
要白纸黑字写清楚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
不能搞模糊战术,要让企业心里踏实。
这就好比建房子打地基,地基稳了,房子才能建得高。
政府和企业都要对政策条款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双方理解一致,避免日后因为政策理解的偏差产生矛盾。
2.2 严谨合同法律条款。
合同的法律条款得严谨得像精密仪器一样。
找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起草和审核合同,把每一个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都堵上。
对于土地、知识产权、环保等重要方面的条款,要详细、准确地规定。
这就如同给双方的合作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一旦有纠纷,也能有章可循,不会乱成一锅粥。
2.3 建立信用体系。
建立信用体系那是重中之重。
地方政府要说到做到,一诺千金。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要轻易做出无法兑现的承诺。
不能触碰的招商引资法律红线都有哪些

不能触碰的招商引资法律红线都有哪些招商引资是很多地区都存在的,都希望通过招商引资来引进企业,带动当地的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国家针对招商引资行为出台了相关的招商引资法律,通过法律来约定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这对企业和当地的发展都是很有好处的,但是具体的招商引资法律究竟有哪些,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详细了解。
招商引资是很多地区都存在的,都希望通过招商引资来引进企业,带动当地的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国家针对招商引资行为出台了相关的招商引资法律,通过法律来约定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这对企业和当地的发展都是很有好处的,但是具体的招商引资法律究竟有哪些,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详细了解。
▲一、不能触碰的招商引资法律红线都有哪些1、报送审查的招商引资协议数量仅占签约总数的一成不到的比例,导致一旦出现因协议发生的纠纷,法制部门无从适应。
这反映出领导干部们只是把法制机构当作收拾残局的工具,决策问题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限入“两难”境地。
如本地政府在未经法制部门审查下,曾以临时机构市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与一外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独资建设某市场合同书》,其中第5条第5款约定,依照国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税由乙方(即该房地产公司)施工队伍缴纳;第7款同时约定,在房屋建设及销售期间,凡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税费。
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含合同签订后国家新出台的新税收政策)由甲方(即本地政府)承担。
之后,该房地产公司因缴纳税费问题,被地税局向法院申请执行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决定书,该房地产公司被法院执行后,表示不服,认为按照原来的投资合同约定,被执行的税款理应由政府承担,于是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制部门代表政府应诉,经法院调解,本地政府与该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返还该房地产公司所欠税款、执行费共计4.5万余元。
招商引资中的若干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中的若干法律风险作者:佚名来源:本站整理点击数:162 更新时间:2010-10-28 免费法律咨询>>近几年,招商引资在各地尤其是中西部内陆地区如火如荼,方兴未艾。
对于运动一词,许多人现在相当陌生,但如果将招商冠以“运动”也许不算牵强。
当然,它不是几十年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运动,而是新世纪以来蓬勃开展的一场声势浩大的经济运动。
全党招商、全民招商、专业招商、离职招商、亲情招商、网络招商、以商招商……可以说是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花样翻新,力度史无前例。
任何一项工作,不管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一旦强调到了运动的高度,或者说到了运动的边缘,极有可能鱼龙混杂,风险骤增。
最近媒体披露,我们邻县黄梅的一个小木匠冒充港商,从宁夏骗到内蒙,忽悠了诸多高官,使两地不但交了高额学费,更令人痛心地留下了千古政治笑柄。
联想到我县近几年的招商引资实践,既有引进一个项目带动一方发展的成功范例,也有因头脑发热饥不择食、风险防范不够而上当受骗的教训。
当然,交学费难以避免,但如果少交或者不交学费岂不更好!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联系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就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从法律层面作些风险分析和提示。
一、资信方面在与客商正式洽谈以前,一定要将对方的注册资本、履约能力、是否停歇业等重要信息核实清楚,不可以貌取人,仅凭名片头衔和行头作派决定取舍是十分危险的。
如果打算正式签约,非常必要向对方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函电查询公司类型、股份结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增减、企业年检等基本情况。
对方就地注册,必须按照约定打足注册资本金。
对于以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合资的,更要一百个谨慎小心,最好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资信调查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对于外商提出的担保要求,一定谨慎从事。
对于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好的企业当然应该给以必要的担保支持,但必须严格法定手续,不可以在提高效率的幌子下予以简化甚至免除。
对于基本建设尚未完工、设备尚未安装就急需贷款而要求担保甚至财政支持的,必须慎之又慎,以防钱到手拍屁股走人,丢下烂尾工程给地方政府收拾。
浅议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浅议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招商引资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抓手,近几年越来越为各级党委政府所重视,工作力度和声势普遍加大。
但是,招商引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尤其是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项目可行性法律论证问题招商引资,项目是关键。
在酝酿、论证和策划项目时,必须把好投资政策关,从投资法律层面上做好可行性研究。
对一些资源消耗型、高污染项目,虽然短期内对财政可能有所贡献,但是难以可持续发展。
届时再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关闭,负面效应很大,还有可能引发连环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因此,政府需要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做好项目储备和可行性法律论证,严把政策的合法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一是把握产业导向。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9号令)中发布的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12号令)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我们应当慎重选择项目,尽可能引进国家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对限制类的项目需要审慎考虑,对淘汰类和禁止类的应坚决予以拒绝。
二是严控强制性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地方有环保、安全、资源利用和节能减耗等诸多硬性要求,项目储备和项目论证不能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
三是要联系地方实际。
确保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适合于本地经济发展,并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法律服务人员应根据项目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从项目基本情况着手,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范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评估,从政策和法律层面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供决策参考。
二、投资方资信及履约能力问题投资方的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决定一个项目成败的基础性要素。
在与投资方正式洽谈之前,一定要对其资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和沟通,以核实其投资的诚意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一是法人资格调查。
了解投资方企业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公司组织形式、股东情况与股权结构、内部决策程序,注册资本增减、财政收支负债情况、年检情况以及谈判代表的身份等。
招商引资风险防范工作

招商引资风险防范工作《招商引资风险防范工作》招商引资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对于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招商引资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
在进行招商引资工作时,如何有效地预防并化解这些风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是招商引资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可以有效地发现潜在的风险点,避免陷入不可挽回的困境。
同时,建立起一套准确、及时的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各种风险,将风险的影响最小化,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加强对投资方的尽职调查是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
投资方的诚信度、经营能力、资本实力等方面的情况都应该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避免因投资方的不可靠性而给招商引资带来风险。
对于一些投资方的背景调查,在法律、财务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且要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以确保投资方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此外,招商引资工作中还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约束。
通过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法约束各方的行为,可以有效地避免因合同履行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同时,要注重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合理性,减少风险的产生。
对于一些关乎重大利益的合同,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和仲裁机制,以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和权益的最大化。
最后,加强监督和管理也是招商引资风险防范的重要一环。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招商引资工作的风险防范至关重要。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要严肃追责、依法处罚,以给予其他潜在投资方一个警示,维护招商引资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招商引资风险防范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努力。
只有全面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对投资方的尽职调查、加强合同的管理和约束,以及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使招商引资工作在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下顺利进行,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招商引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纷纷推出招商引资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投资兴业。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以一起招商引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2015年,某县政府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企”)看中了该县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政策优势,决定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工业园区。
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外企在该县投资建设工业园区,县政府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支持。
协议签订后,外企按照约定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工业园区建设。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外企发现县政府并未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
外企多次与县政府协商,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外企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县政府履行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2. 优惠政策履行问题其次,县政府是否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县政府与外企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优惠政策,县政府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县政府并未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问题再次,县政府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县政府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及结论1. 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在当今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招商引资成为了各地推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和防范,可能会给投资者和招商方带来严重的损失。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风险招商引资往往涉及一系列的合同,如投资协议、合作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
合同条款的不清晰、不完善,或者存在漏洞和歧义,都可能引发纠纷。
首先,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要明确。
例如,对于投资方的投资规模、投资进度、产出效益等要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要明确招商方提供的优惠政策、配套服务等具体内容。
如果约定模糊,后期在履行过程中就容易产生争议。
其次,违约责任的设定要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如果违约责任不清晰或者过轻,可能无法有效约束双方的行为。
再者,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也很关键。
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以及具体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因管辖问题导致的拖延和成本增加。
二、土地法律风险土地是招商引资中的重要资源,涉及土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
在土地取得方面,要确保土地的出让程序合法合规。
如果土地出让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存在争议,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土地使用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如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要求收回土地。
此外,土地流转过程中也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如土地流转的条件、程序等,以避免出现违法流转的情况。
三、环保法律风险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保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在招商引资中,如果引进的项目存在环保问题,可能会给当地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时也会使投资方遭受巨大的损失。
招商方在引进项目时,要对投资方的环保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投资方也要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避免因环保问题导致项目被叫停或受到处罚。
试析招商引资过程中法律风险与防控的探讨

试析招商引资过程中法律风险与防控的探讨论文摘要近年来,各地政府均非常重视并积极实施招商引资工作。
然而,在各地招商引资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存在部分招商引资工作因急于求成,忽视相关法律规定,容易带来法律风险与隐患。
为此,本文将详细剖析招商引资工作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及其成因,并从宏观机制到具体措施,提出防控对策及建议,以期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谏言,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论文关键词招商引资法律风险防控一、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花样繁多,笔者将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类,并以双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招商引资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一)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为借口,骗取巨款企业将同一个工程重复发包、多次发包给若干不同的建设工程公司,收取高额的保证金后将款项供个人挥霍或挪作他用,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如:双流县穗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重复发包给多家公司,收取巨额保证金。
(二)资金链断裂,拖欠材料款、工程款等企业因为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或存在后期投资不足等情况,导致无法发放工资款,或长久拖欠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造成民工上访等现象反复发生,极其影响社会稳定。
如:四川桦林硅晶能源股份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数千万元,其中涵盖了大量民工工资,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影响。
(三)以发展农业项目为由,享受优惠政策、低息贷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还清贷款主要表现为部分引资企业动机不纯,假借发展农业项目,实为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低息农业贷款,不按期归还贷款;或部分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引发诉讼。
如: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人银行向成都昆山虹禾现代农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发放农业贷款,因成都昆山公司方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
双流穗康农业发展公司假借发展农业项目,获取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高额贷款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却不按期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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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一、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应注意的风险防范政府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如何规避风险?政府的职能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但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今天,政府不可能不以大气力抓招商引资、抓项目建设,否则发展可能就成了一句空话。
因此,我们认为,政府要介入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来,但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规避风险:(一)政府应慎审作为招商引资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有些投资商非要把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
我们一般不主张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
理由是合同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而政府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所以不能成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让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企业对企业。
外商主要顾虑政策的不稳定、投资环境的变化。
政府为了谈成项目,迁就投资商有意无意的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
政府可以就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与大型企业集团,就巨额的借贷融资项目与大型的金融机构签定宏观的框架协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项目可由职能部门去签订,去履行合同。
应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政府一方面可以推介本地的项目,可以组团招商;另一方面在优化投资环境上下功夫,以此来避免政府陷入到各类纠纷的尴尬境地。
(二)政府应审慎提供保证用政府信誉作保证,用国有资产作担保,用经营权、收费权作质押。
我国法律禁止政府作为担保的主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一般也是无效的。
但无效不等于不要承担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
政府目前可行的做法是集中一些有效资产,成立投资公司或资产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为招商引资、金融借贷和融资来担保,但不能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名义为投资商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
(三)应特别注意避免合同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第一是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达到权责利相一致。
在解决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方面,一是要看合同的本身,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均等,核心是:有多大的义务,必然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对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义务;第二是注意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均衡,否则必然会导致恶性竞争,破坏投资环境。
(四)注意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优惠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替代行政优惠。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其次,要坚决摒弃比优惠政策、比让利条件的非理性招商引资方式,以理性、科学、规范的招商方式寻求引资规模和质量上的突破,实现从税收等优惠政策走向国民待遇政策,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
特别应注意税收等优惠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性一致,避免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税收优惠竞争。
二、政府在招商引资项目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注意区分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在实践中,招商引资协议有的是意向性合同,如合作备忘录,合作框架协议,有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主要区别在于法律责任问题,前者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只是双方初步表达合作意向的意思表示,具体合作项目的落实有待双方进一步谈判,而后者则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要求。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应当尽量避免签订正式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确定合同性质,关键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是什么,如果是优惠政策为主应视为行政政策,政府可以单方作出承诺,对于其他内容,则应视为是民事合同,一般应由企业签约。
(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特别注意法定程序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招投标法》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许可。
要以公开竞拍方式对经营性用地、水能资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采矿权等资源进行配置。
要以提前收回、依法征收、征用、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山林进行处理,尽量避免因履行方式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发生。
(三)涉及土地条款的法律问题(1)土地征收、征用的约定不恰当,甚至违反法律。
部分招商引资合同在项目用地条款中,直接约定由项目投资方进行土地收购,违反了法律关于土地征收征用主体的规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都要按法定程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部门以国家名义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给用地单位使用。
因此,征用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即政府代行。
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由投资方直接收购农村集体土地,违反了法律规定。
(2)土地出让价格违反相关规定。
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出让价格不统一,有些甚至违反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的规定。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四种。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以租代征”现象大量存在。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其实质是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法律规定,在规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当前,由于国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导致“以租代征”却在各地竞相“上演”,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
有些招商引资合同政府向投资方保证能够顺利地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并且约定了土地的租赁价格。
由于“以租代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加之政府无权强制农民出租农村集体土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价格,因此一旦农民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政府将难以向投资方兑现其承诺,只能向投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涉及税收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大部分招商引资合同涉及政府与投资方就税收优惠的约定,优惠条款主要分为两种:(1)直接约定政府对投资方的税收进行减税、免税或退税;(2)约定投资方先依法缴纳税款,再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财政支持、财政奖励等方式返还给投资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地方政府如无关于地方税收减征或免征的特别授权,其无权对地方税收的减征、免征与投资方进行约定,即使作出相应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无论政府怎样变通,财政补贴、财政支持、财政奖励的本质就是变相的减税、免税或退税,相应的约定同样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审查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签订前应注重对投资方诚信状况的调查政府可委托律师对外方诚信状况进行调查,以核实其投资合作的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法人资格的调查,二是资信调查。
法人资格的调查主要是了解外方的法定注册地。
组织形式,逐一分析其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效性;了解参加谈判的外方代表的真实身份;了解外方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及内部组织和决策程序,同时查明股东情况、资信调查,要求外方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报告书;了解外方的资产结构,对财政收支负债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外商在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信誉,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调查取证,确保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能有效避免。
(二)合同条款要重点注意以下五个方面合同条款是招商引资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化和谈判成果的法律化表述,签约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的成败。
1、文字表述要简明严谨。
合同起草应坚持共识规则、简明规则和用词一致规则,在表述上力求简洁实用、严谨科学,结构合理,防止因表述不清产生歧义。
2、注重防范风险条款。
对对方提供的招商引资格式合同或合同样本,要特别防止合同中的“地雷”条款、“陷阱”条款、无效条款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
3、特别约定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
如出资方未按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规模、纳税额未达到合同的约定、出资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未按约定期限投产或完成开发等均可作为根本违约,政府方有权终止合同。
4、注意违约责任与赔偿条款的制定。
双方应当约定计算违约金与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切不可只笼统约定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损失或按《合同法》规定赔偿对方损失。
5、注意合同纠纷的管辖。
一是在合同中尽量约定“本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地某市某县”二是可考虑约定在自己所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是为体现公平也可约定在第三方仲裁。
四是约定在被诉方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
(三)政府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中还应特别注意投资主体的审查。
四、对招商引资及合同签订的若干建议(一)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常见的统一规范的招商引资合同样本,并在实践中不断注意总结完善。
(二)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审查小组,由政府法制办、招商局、法律专业人员(律师或政府法律顾问)与相关的其他职能行政部门共同组成。
1、审查小组共同参与项目的谈判,跟随洽谈活动,为参加洽谈的决策者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2、审查小组共同对招商引资合同进行会审把关。
3、审查小组应跟踪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及时参与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
(三)在同一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的定位不能既是行政监管关系又是合同平等关系,即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四)政府招商引资中还应注意防止招商引资合同的整体被转让。
例如,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将一公路改建工程以BT模式发包给江西某工程公司,合同虽约定任何一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但该工程公司在以11400余万中标后,就将工程以5500万元整体转包,致使工程由于价格偏低而无法完工,项目投资合同却无禁止转包的违约条款与赔偿条款,该案目前引发多方诉讼,究其原因,就是缺少未经同意转让合同的制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