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夏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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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主要罪名)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主要罪名)
3、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一是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要为公、检、法机关中具体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后者则为法院中具体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人员和主管人员;二是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而后者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2、受贿的典型行为大致有五种情形:一是索贿,即所谓主动受贿;二是收受贿赂,即所谓被动受贿;三是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而归个人的;四是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五是所谓的事后受贿,即在职为他人谋利而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他公共财产;
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5、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与贪污罪的要求基本一致,原则上以“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受贿不满5000元,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宁夏省2017年上半年司法考试《卷三》考试试题

宁夏省2017年上半年司法考试《卷三》考试试题

宁夏省2017年上半年司法考试《卷三》考试试题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25题,每题2分,共50分。

1.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C )。

A. 排放标准B. 排放范围C. 排放总量D. 排放危害2.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C )。

A 公民个人人事档案B 公民个人信用档案C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D 地区城市规划档案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C )。

此题编号不对,应该删掉A.10日B.15日C.30日D.60日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不包括(B )。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任何公民,非经(A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A.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B. 人民检察院C. 人民法院D.国家安全机关6.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 A )A、公安机关B、纪检监察部门C、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7.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可以行使的权力是(A)A.选举同级人民法院院长B.监督同级人民政府C.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D.制定地方性法规8.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时,应先承担(C )A. 罚款B. 罚金C. 民事赔偿D.行政责任9.甲与乙是父子关系。

公选干部考试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

公选干部考试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

公选干部考试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1.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 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 犯罪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的刑罚。

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 明文规定不为罪"。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 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 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 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 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 其罪。

2.犯罪 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 的本质特征;②刑事违法性,即必须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实 施的具体行为;③应受到刑罚处罚性,即必须是依照法律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者互相联系, 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 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 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 法等。

(3)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 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 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刑法篇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

刑法篇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

刑法篇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篇)1第一讲刑法论一、刑法概说1、刑法的机能包括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规制机能(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2、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解释包括解释的技巧(得出结论)和解释的理由(论证结论)。

1、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大解释后结论可能不适用了);缩小解释;反义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都不能类推解释。

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拖拉机是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规则);当然解释(只追求逻辑性,可能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注意】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不是对立关系,可以既做文理解释,又做论理解释。

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

(1)思想基础:民主主义(立法权的民主产生)和自由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2)基本内容: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习惯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刑法定(禁止绝对不定刑和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禁止不均衡残虐)2、罪行相适应原则四、刑法的效力1、属地管辖。

船舶和航空器是拟制领土,国际列车和国际客车不是。

犯罪行为(教唆、帮助、实行)和犯罪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只要在境内就可以。

【注意】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

中国人在境外犯罪。

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

3、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人犯罪。

要求重罪3年以上,且是双重犯罪原则。

4、普遍管辖。

劫持航空器、跨国贩毒、跨国拐卖人口、海盗、种族灭绝、恐怖活动、洗钱。

第二讲犯罪构成1、记述的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是客观上的事实判断确定的要素,规范是法官根据主观的价值判断确定的因素。

2、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3、积极的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是反面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例如“因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2017宁夏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

2017宁夏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

2017宁夏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通过最新宁夏公务员考试资讯可以了解到,2017宁夏事业编制招警715人公告发布,笔试内容为《公共和公安法律基础知识》,中公教育给各位考生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助力各位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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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㈠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㈡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注: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两次拘传之间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

2.取保候审:⑴取保候审的概念: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后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注: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⑵取保候审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12个月。

⑶取保候审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违反义务的处理:①视情节轻重没收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②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③对不宜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3.监视居住:⑴监视居住的概念: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后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⑵监视居住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6个月。

⑶监视居住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②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③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2017刑法试题及答案

2017刑法试题及答案

2017刑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哪项不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A. 犯罪行为B. 违法行为C. 犯罪结果D. 犯罪动机答案:D2. 刑法规定的“犯罪”是指:A. 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B. 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C. 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D. 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答案:B3.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行为D. 犯罪意图答案:B4. 下列哪项不是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A. 有期徒刑B. 无期徒刑C. 死刑D. 罚款答案:D5. 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是指:A. 故意犯罪B. 疏忽大意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C. 故意犯罪的从轻处罚D. 故意犯罪的加重处罚答案:B6.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是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A. 存在不法侵害B.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同时发生C.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D. 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答案:C7. 下列哪项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A. 准备工具B. 制造条件C. 未遂行为D. 犯罪既遂答案:D8. 刑法规定的“累犯”是指:A. 多次犯罪B. 同一犯罪行为的连续犯C. 同一犯罪行为的再犯D. 同一犯罪行为的重犯答案:A9. 下列哪项不是刑法规定的自首?A. 主动投案B. 供述自己的罪行C. 揭发他人犯罪D. 隐瞒自己的罪行答案:D10. 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A. 暂缓执行刑罚B. 暂缓判决C. 暂缓起诉D. 暂缓立案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盗窃C. 贪污D. 受贿答案:A, B, C, D2. 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A. 个人B. 单位C. 未成年人D. 法人答案:A, B3.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构成犯罪的中止?A. 犯罪行为未完成B. 犯罪行为已完成C. 犯罪行为未遂D. 犯罪行为已遂答案:A, C4.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方式包括:A. 监禁B. 缓刑C. 假释D. 罚金答案:A, B, C5.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构成犯罪的从轻处罚?A. 自首B. 立功C. 犯罪预备D. 犯罪未遂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有犯罪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充电站:基本法律概念-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充电站:基本法律概念公务员考试行测中的常识判断部分对于广大考生来说一直是一块难啃的骨头,特别是常识部分中涉及专业知识的法律常识,更是让考生头疼不已。

法律常识知识点多,专业性强,要想得到高分,必须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因此,及早着手备考是很有必要的。

为了方便大家备考,专家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法律常识中比较重要的基本概念,供考生参考。

一、刑法学重点概念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民法学重点概念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 刑法的属地管辖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要素:
一、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3.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 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此外,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公职考试)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公职考试)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一、17个常考知识点1.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2.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3.正当防卫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

{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

4.紧急避险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危险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5、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

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

{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

5.罪过形式之故意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

但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

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

若甲不确定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

6.罪过形式之过失重点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情形一,司机甲知道刹车不是很灵,但想一点路程就到了,打了双跳灯,低速运行,情形二,司机知道刹车不好,依然高速运行。

2017年上半年宁夏省综合法律知识:犯罪的构成考试试卷

2017年上半年宁夏省综合法律知识:犯罪的构成考试试卷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的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__。

A.劳动保障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公安部门D.公安消防机构2.下列税种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确立的有__。

A.车辆购置税B.企业所得税C.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D.契税3.公司以最低成本战略参与竞争的条件是__。

A.在生产中利用规模经济B.总成本比竞争对手低C.可以更低成本提供低质量的产品D.有能力通过折扣迫使竞争对手降价4.甲地的泰星公司与乙地的金鑫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丁地。

履行期限届满后,金鑫公司在丁地交付了部分货物,而后在戊地交付了其余货物。

由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泰星公司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泰星公司除可向乙地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向__提起诉讼。

A.甲地人民法院B.丙地人民法院C.丁地人民法院D.戊地人民法院5.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须事先征得原告同意的是__。

A.追加被告B.决定合并审理C.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D.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6. 某外商独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现该企业欲以其厂房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

该企业之抵押行为须符合下列__条件才有效。

A.须经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B.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C.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D.须经关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7.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6题)甲公司拟在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__。

A.如果合同中有免责条款,此条款应有效B.允许以默示方式做出C.允许法官推定存在D.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8. 下列不属于企业战略的特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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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夏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三)通过宁夏公务员考试资讯、大纲可以了解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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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定罪《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由此可见,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一、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1.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2.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

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3.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

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4.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具有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

一般来说,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

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的处罚一、主犯的处罚《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1.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犯罪集团,领导犯罪集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组织实施犯罪计划,策划于幕后,指挥于现场等。

这些活动说明组织犯的社会危害性最大,应当从重打击。

2. 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其犯罪活动的性质表明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因此属于主犯的范围。

3.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这些犯罪分子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也是主犯。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的处罚《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

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中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的人。

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勇、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是唆使他人实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 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 主观方面特性从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存在个别过失犯罪。

3. 客观方面特性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

单位犯罪,其犯罪行为本身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应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予以认定。

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根据以上情况,修订后的《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作出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罪数形态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三、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应当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惯犯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结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将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

因此法律上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

三、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既然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那就不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四、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五、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

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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