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式下业主委员会制度—法律法规
业委会会规章制度

业委会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管理,维护业主利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各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租户、租赁人员等。
第三条业委会是小区的管理组织,负责履行小区管理职责。
业委会成员应当恪尽职守,维护业主利益。
第四条业委会会规章制度是业委会的基本管理制度,业委会全体成员、业主及相关人员都应当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和产生第五条业委会成员由居民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为秘密投票。
业委会成员的产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业委会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超过7人。
第七条业委会主任由业委会成员互相推选产生,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业委会工作。
第八条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后可连任一次。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业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和政策;(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三)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投诉;(四)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五)监督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
第十条业委会的权利包括:(一)对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劝导或处罚;(二)与相关部门合作,维护小区环境安全;(三)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矛盾和纠纷;(四)参与小区的规划和建设;(五)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主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一条业主的主要义务包括:(一)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和制度;(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共同维护小区环境;(三)不扰乱社区秩序,不影响他人生活;(四)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五)配合业委会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的权利包括:(一)参与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成员;(二)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业委会工作;(三)享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四)了解小区管理情况和决策过程;(五)保障个人权益。
第五章小区管理第十三条小区内禁止乱贴乱挂广告、销售物品等行为。
第十四条小区内严禁擅自改动公共设施设备或私拉乱接电线。
业委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业委会的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緒论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管理和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小区业主自治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委会是小区业主依法组建,履行小区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群众性组织,业委会独立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改造,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小区和谐。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业委会的成立、组织、职权、选举、管理和运作等方面。
第四条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支持、配合业委会的工作,确需调解纠纷的,应当协助解决。
第二章业委会的成立第五条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下,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成立业委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委会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业主有权参与并依法行使相关权利。
第七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前需提前15天通知,会议召集人应当公布议程和日期,并对可能发生争议的议题征求业主意见。
第八条业主大会议定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3-5人,其中业主代表必须占半数以上,一般任期为2年。
第十条业主大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业委会主任,由业委会成员选举产生,主任具有单独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业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业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业委会的工作。
第三章业委会的组织和职权第十二条业委会主任和业务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具有独立的职权。
第十三条业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业委会的工作,代表小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建议和要求,协调物业费用的开支。
第十四条业务委员会成员协助主任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保障业主共同利益。
第十五条业委会可以依法聘请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专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业委会应当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业委会的工作和运作第十七条业委会应当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故障。
第十八条业委会应当组织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促进业主自治和自治。
2023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权益保护、管理职责的规定,对于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居民选举产生的,具有代表小区业主利益、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职能。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益,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业主资格,意愿参与管理工作,服务小区居民,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小区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决策。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公平公正,反对腐败和不当行为。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与选举第九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主任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业主大会表决产生,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业主大会表决产生,委员人数根据小区规模和业主人数确定,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适当的渠道公布选举的相关信息和程序,确保选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组成常务委员会,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益保护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规划。
(二)监督、检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维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合作关系。
小区业主委员成立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1. 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对小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协调的自治组织。
2.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2)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3)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向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委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小区的物业秩序;(2)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3)监督管理小区的公共收益和公共设施,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4)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5)组织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大会的工作情况;(6)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1. 业主委员会由5人至11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2.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3.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1.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2)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或者罢免;(3)选举或者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小区业主委员会条例

小区业主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1.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业主自愿组成的自治组织,旨在维护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2.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经过全体小区业主的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
3.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全体小区业主投票选举产生,选举方式、期限等事项应当制定详细规定。
第二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小区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2.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协助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矛盾。
3.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全体小区业主报告小区内事务情况,接受小区业主监督。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准则
1.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越权干涉小区内的管理事务。
2.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保护小区内的公共利益,不得谋求私利或损
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3.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保守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解散
1. 若小区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小区业主利益,经全
体小区业主表决通过,可以解散。
2. 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后,原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
注销手续,不存在后续行为。
第五条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以本条例
为准。
2.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民主、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遵循
自治、法治、公平、诚信的理念。
业委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作为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其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关于业委会的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和业主提供参考。
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定义1.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指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共同决策的自治组织。
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等。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常设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三、业主大会的法律规定1. 成立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1)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达到100人以上;(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100人,但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100人,但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 召集程序业主大会的召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提前30日将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议程、提案等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2)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提前10日将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3)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公告,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3. 决策方式业主大会的决策应当采取以下方式:(1)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参加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业主大会的提案,应当由参加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规定1. 成立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1)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100人,但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具体情况,业主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团、秘书长、部门委员等职位设立和职责分工。
2.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方式:明确选举组织、选举程序和选举周期,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3.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明确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管理中的权限范围和职能,如负责管理小区的共用设施、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4.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的议程设置、决策程序等。
5.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业主委员会成员尽职履责。
6. 业主大会制度:明确业主大会召开的方式、时机和议程设置,规定业主大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效力。
7. 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原则、程序和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8.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制度:规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方式和途径,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公正、透明、高效运作。
以上仅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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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业主自治,维护小区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所有业主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集体意志、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组成与选举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业主自愿组成,每个业主家庭有一票,按照小区内业主家庭的比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及其他委员。
主席一名,副主席不超过两名,常务委员不超过五名,其他委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应当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的职务由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其他委员的职务由主席任命,其任期与主席同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如有委员因退休、搬迁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由主席向业主大会提出候选人,选举产生。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监督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缮和更新设施设备;(二)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小区内的和谐稳定;(三)制定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四)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和服务质量;(五)组织和开展小区内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活动,增加业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六)管理小区内的公共经济事务,维护小区内的经济利益。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
会议的决议由出席委员的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
会议的决议由出席常务委员的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员大会应当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应当按时召开,参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主自治,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和活动,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和活动。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按比例选举产生的,担负着提出小区事项建议、协商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等职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常听取业主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普通委员和监事组成。
主任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推荐,并由全体业主表决通过。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根据业主情况,设立工作小组、专项委员会等,以全方位有效管理小区事务。
第二章业主选举与任期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普通委员和监事由全体业主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选举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
选举方式可采取拉票鼓励投票的方式,不得采取强迫、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限次数。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即开始计算任期,任期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换届选举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以内进行,由物业公司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普通委员和监事如实填写并报送物业公司,作为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小区管理规定和改进方案,维护小区秩序。
(二)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参与小区设施及改造工程的规划和管理。
(四)监督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
(七)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八)处理紧急事务,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小区管理、服务等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如需制定重要决策,应当报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区的管理秩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住宅业主。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内住宅业主选举产生的管理组织,负责小区内的管理事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并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职,代表业主的利益和意愿。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工作报告、财务情况和重要决策等信息。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业主的广泛参与与平等竞选。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密切配合,共同为小区的良好管理而努力。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业主组成,其中包括1名主席、2名副主席和4名普通委员。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综合评定、差额选举原则。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小区内的住宅业主;(二)具备独立、公正、负责的工作态度;(三)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四)有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如下:(一)召开业主大会,确立选举事项、选举办法和候选人资格;(二)通过公告、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布选举信息和投票时间;(三)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举,业主可现场投票或通过网络投票;(四)选举结果由选举监票委员会公布,选举结果一经公示即生效。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换届工作,交接前任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与职责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一)负责召开业主大会,听取和汇报工作情况;(二)组织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公告;(三)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维护小区的卫生和安全;(四)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五)审查小区改建、装修等重要事项,保证施工质量与进度;(六)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停车等事务;(七)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处理其他与小区管理事务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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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式下业主委员会制度—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实现自律自治的前提和关键,但由于我国业主委员会发展较晚,立法不完善,至今还存在着许多缺陷。
本文从分析诸如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组建困难,经费难,缺乏对业主的约束机制,成员多为义务工,缺乏相应的利益保障等缺陷入手,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导致缺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业主委员会制度存在的缺陷《物业管理条例》尽管实施了近四年,但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有关立法不健全,实践操作不够规范,业主委员会制度也存在着许多缺陷。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而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条例》的定性十分模糊,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争议也非常大:第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应该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社团法人地位,规定相应的登记制度,使业主委员会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借鉴法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物业小区应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团体的常设事务执行机构。
依据现行法律,作为业主权利组织的业主委员会既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不具社团组织的地位,更不能单独设财务,无名无分使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重重阻碍。
在日渐增多的房地产纠纷中,业主委员会作为广大业主的维权代表,能否以原告的身份坐在法庭上,法院对此认识不一:有的法院认为,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有违法律规定,但有的则允许代表起诉,虽然目前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人们普遍把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来对待,但是从法律责任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不可能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目前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有待于法律做出规定。
(二)业主委员会组建困难。
当前,成立业主委员会非常困难,需要联合多个机构,经过数道程序,耗费大量时间才能完成。
单以北京市朝阳园为例,从业主第一次去小区办咨询成立管委会到最后获得备案,用了18个月时间。
1.业主委员会筹办程序繁琐,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
《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这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就不可能成立,也就不可能产生业主委员会。
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出于利益考虑而不愿意成立业主大会。
首先,筹办业主委员会并不能给开发商带来任何经济效益,反而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大多数开发商都不愿筹办业主委员会。
其次,筹办业主委员会也不能给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效益,反而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业主委员会一旦成立后,如果它与业主们在前期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有矛盾,就极有可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被解聘。
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也不会主动筹办业主委员会。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现今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多数是由业主自发筹办的。
业主个体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积极性并不高,只有在与开发商或是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了纠纷且得不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妥善解决,处于无奈的境地的情况下,才自发筹办业主委员会,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以求与开发商或是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抗衡。
另外《条例》虽然也规定了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成立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责任,但缺乏考核指标,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性不高。
这种业主委员会的筹办机制是造成业主委员会建立少的制度障碍。
2.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难召开。
一个普通的物业小区,建筑面积也有十几万平方米,有愈千户居民。
把这么多的单个业主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组合起来,建立起一个合法的业主委员会,无疑是一个繁重而漫长的过程,会有许多明显存在和难以预料的事情发生。
首先,业主众多,情况各异,召集开会非常困难;其次,受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纠纷困扰,难以形成召开大会的前提条件;最终,由于几方意见始终不能统一,不但使业主委员会一直无法成立,而且纠纷也得不到相应的解决。
因此,至今大部分城市社区的居民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
3.业主大会难以形成有效表决。
首先,各地政府都遵循了“业主的表决权属于物业所有人,每一个业主票数的权重是由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份额来决定”的原则,规定表决权按照面积计算,由此出现少数或部分产权人控制或操纵业主大会的局面。
其次,法律对于法定表决票数的规定,实际上是比较难以达到的。
《条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过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实践中,凑齐1/2以上具有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非常困难;要想再经过与会1/2或2/3以上投票权业主表决同意,更非易事。
业主有自己的工作和活动空间,自由度较高,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多数是较为分散,集体讨论很难做到,对于大型居住小区来说更是如此。
4.审批备案纠纷多。
一是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备案,认可该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
但是,同一小区内的另一些业主认为该业主委员会是非法成立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备案登记。
二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提起申请的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备案的决定,予以备案。
三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既不予以备案,也不说明不予以备案的理由,迟迟不予答复,业主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这些案件的产生原因一是业主之间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当中意见不一致,发生较大的利益冲突;二是因为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一些矛盾没有解决,不论备案与否,都会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三是街道办事处在筹备过程中与业主发生争议,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符合街道办事处的要求。
不论出现哪一种情况,政府主管部门都会成为被告。
(三)业主委员会筹措经费难,不能有效地开展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要维持正常的运作,必须具有一定的费用。
虽然《业主大会规程》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作了规定,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可以由业主支付,也可以在公用设施的收益或物业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
但是,很多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具有业余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业主是自愿加入业主委员会,为全体业主服务是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很多业主不愿意交钱给业主委员会作为活动经费。
由于没有资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也处于停顿状态,其职能难以发挥。
(四)缺乏对业主的约束机制。
许多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订立了《社区自治公约》、《业主公约》,但这些《公约》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甚至形同虚设。
许多业主认识不到业主委员会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片面认为自己买了房子,房子就是自己的了,不用再交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不是他们签的,与他们无关,因此拒交物业管理费,并“理直气壮”地对物业公司说:“我没有与你签合同,要钱找业主委员会去。
”业主委员会上门做工作,也往往被业主顶回来:“关你什么事?还以为你真的是个官?”还有个别业主私自利用公地乱搭乱建,对业主委员会的规劝根本不听。
对诸如此类的事件,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多为义务工,缺乏相应的利益保障。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如果不能取得合理报酬,完全凭着公益心为全体业主服务,可能在短时间内能够做到,但是无论谁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期待其长时间地、无偿地或工作量与报酬不对称地为大家服务,是不大可能的。
一个稳定有效的业主委员会运行机制应当建立在合理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道德企盼上。
但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委员会委员大多无偿服务,个别实行津贴补助的也往往因为没有制度规定,而引来众多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常轮换,难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可以说津贴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委员会的稳定性和工作的有效性。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对策(一)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条例》确立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是正确的,但因未准确界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得这种精神在实践中因操作性较差、公共利益不便于维护而大打折扣。
首先,考虑到业主大会的涉及面广、松散性以及会议的操作难度,在确立业主大会的决策和代表机构地位的同时,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决策权限非常必要。
当然,这种决策权也仅限于执行当中的事项、日常工作当中的事项以及一般性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方面。
其次,还应明确业主委员会在决策权限范围内代表性的问题。
《条例》仅明确了一项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大会的情形,即可以代表(以公章形式)业主大会和选聘的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要明确业主委员会在决策范围内的事项、以其名义从事的代表业主大会的活动以及所拥有的法律效力。
再次,关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诉讼主体的缺位问题,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使其具有法人资格。
(二)建立专门的业主委员会筹办机构,强化政府在业委会组建中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不同于其他自治性组织,它是业主利益的代表。
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的各项监督和管理工作就很难开展,业主难以形成合力,其权益也难以得到维护。
所以,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良好秩序,政府应该像成立社区居委会那样,牵头组建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帮助各小区组建起一支高素质、有权威、有信誉、能正确发挥作用的业主委员会队伍。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应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时间和期限,并简化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程序。
因此,应该通过强化政府在业主委员会组建中的作用,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及时建立,使各新建小区尽快进入一种良性的物业管理状态,避免出现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无序状态。
(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