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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黄瑶国际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选择)第一章

自考黄瑶国际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选择)第一章

第一章导论一、单选题1.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 )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C.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 )A.民族自决原则B.主权平等原则C.不干涉内政原则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A.《国际联盟盟约》B.《联合国宪章》C.《国际法院规约》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4.国际习惯法是( )A.由联合国大会制定而成的B.由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形成的C.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并为各国公认的D.一些国家协定采用的5.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 )A.1789年法国革命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_6.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 )A.国际组织B.争取独立的民族C.个人D.国家7.第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的是( )A.《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B.《联合国宪章》C.《世界人权宣言》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8.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A.最高规范的效力B.国内法的效力C.国家的共同意志D.自然法的效力9.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是()A.萨维尼B.格老秀斯C.巴托鲁斯D.胡伯10.确定国际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中,地位最高的是()A.一般法律原则B.司法判例C.国际组织决议D.公法学家学说11.在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中,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材料的是()A.国际公约B.当事国的国内法C.司法判例D.国际惯例12.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A.中国和苏联B.中国和印度C.中国、印度和缅甸D.中国和朝鲜13.主权是国家所特有的权利,这意味着()A.主权是国际法赋予的,不可分割B.主权不可分割,但是可以一定程度的让与C.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D.主权不是国家所固有的14.关于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有国际条约的明确规定B.必须有通例的存在并为各国接受为法律C.必须有国际法院判决的认可D.必须经过联合国大会决议的认可15.中国有些民事法律规定,中国适用相关国际条约的条件之一是( )A.该项条约必须与中国法律规定完全一致B.该项条约与中国法律规定不同C.该项条约与中国宪法的原则一致D.该项条约与中国法律的具体规则可以不同,但基本原则必须一致16.历史上第一次系统论述近代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荷兰国际法学家是()A.格老秀斯B.马克斯·胡伯C.宾刻舒克D.瓦特尔17.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A.条约、国际习惯B.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C.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D.条约、国际习惯、国际司法判例18.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的首倡者是()A.中国学者李浩培B.英国学者布朗利C.奥地利学者凯尔森D.德国学者特里佩尔19.多数国际法学者认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应解释为( )A.国际强行法B.国际法的基本原则C.各国之间“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D.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20.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效力,取决于( )A.该国际条约的规定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C.各缔约国国内宪法的规定D.各缔约国国内法院的司法解释21.关于国际习惯在中国的适用,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B.民法规定可以适用C.宪法规定国际习惯优于国内法D.外交中提出国际习惯对国家没有严格的约束力22.国际强行法规则最突出的特征是( )A.为国际社会整体接受B.公认为不许损抑C.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D.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23.一项多边条约的某些规定发展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时,这些规则()A.仍然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B.对明确表示接受的非缔约国才有拘束力C.对清楚而一贯反对的非缔约国也有拘束力D.对未提出反对的非缔约国有拘束力24.通常被称为“一般国际法”的是()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际习惯法D.一般法律原则25.国际法院在1989年的西库拉电子公司案中指出,政府当局的某一行为在国内法上是非法的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该行为在国际法上也是非法的。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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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Chapt er 1 Intr oductionNam e of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名称Jus gentium万民法the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public int ernatio nal law 国际公共法the natur e of int ernatio nal law 国际法的性质Feat ur es of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特征1. Subject s. 主体St at es ar e t he m os t impo rtant subject s 国家是最重要的主体2. Sour ces. 渊源It s m ain sour ces ar e agr eem ent s am ong s t at es. 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3. Object s. 对象It is m ainly concerned with governing t he r elations between, and t he conduct of ,s t at es. 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4. The enfo r cem ent of int e rnatio nal law. 国际法的执行Int ernatio nal law is enfo r ced t hrough the Unit ed Nations and t he Int ernational Court Jus t ice. The r ole o f self-help, eit her thr ough diplo m atic m eans o r t he use of arm ed fo r ce in self-defence, should no t be under es tim ated. 国际法是执行通过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的法官。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国际法复习题与答案

国际法复习题与答案

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来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3.发射国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以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屈于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不具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3分)①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屈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

这种资源权无须公告或象征性的占领。

(2分)②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

(2分)③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分)④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1分)2.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2分)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2分)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1分)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般法律原则确⽴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者共同构成了当代⼈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国际法”⼀词,后被⼴泛采⽤。

有⼈使⽤“国际公法”⼀词来称呼这⼀法律体系(其传⼊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

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的“公法”⼀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不是与“国际私法”⼀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的⼀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产⽣于欧洲,是以独⽴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批近代主权独⽴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

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时期,荷兰⼈“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了系统全⾯的论述,并努⼒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发展。

国际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法复习题及答案

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来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待遇。

3.发射国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4.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以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屈于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不具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3分)①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屈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

这种资源权无须公告或象征性的占领。

(2分)②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

(2分)③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分)④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1分)2.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2分)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2分)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1分)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大沽口案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

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

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

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

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

此外,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

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

美国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未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

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1946年美国在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中规定,“本声明有效期5年,此后,于终止本声明的通知发出后6个月期满时失效”。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

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

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

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

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内容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领土主权的限制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

一般性限制(根据国际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根据国际条约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3.河流制度:界河(分界线)、国际河流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二、领土的取得方式(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兼并)(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1.全民投票2.恢复领土主权三、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根据边界的形成有:历史边界、条约边界和继承边界划界的程序:定界——标界——制订边界文件(二)边境制度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界资源的利用与保护3.边境居民的往来4.边境事件的处理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1959年《南极条约》(了解)第二节海洋法(一)内海1.内海是指群岛国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内海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二)领海1.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规定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使用直线基线法。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与领土其他部分的主要区别,是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只针对船舶,不包括飞机飞越领海上空(领空)。

(2)非无害活动包括: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起落或接载飞机;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上下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目的在于干扰通讯系统及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持有国际协定或为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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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上)国际法复习资料什么是国家:国家就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公共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家的要素:实质要素-具有独立文化内核的民族;形式要素-确定之领土、恒有之人民、有效之政府、完整之主权。

国家种类:单一和复合国;永久中立国;附庸国;被保护国;君主国和共和国;梵蒂冈市国。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独立权、平等权、尊严权、自卫权、管辖权、豁免权。

义务--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害别国领土和主权;不得以任何理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内政;须以和平方式解决本国与别国争端;善意履行国际法规范和国际条约的义务。

承认问题:概念--承认就是国际法上一个国际主体承认另一国际主体的国际人格的合法性,并基于此与该国建立国际法律关系。

分类--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附属地国家的独立;国家合并、从一国中分离、国家解体。

原则--一国没有承认另一国的义务;承认某个“人的集合”为国际法上的国家,需要这个“人的集合”具备国际法上国家的形式要件、承认某个“人的集合”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还需要这个“人的集合”的立国行为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该组织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则国际社会有不承认该组织为国家的义务。

方式--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得承认--以法律上确定的、完整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在较小范围内保持两国的联系交往,可撤销。

对新政府--标准一:是否形成有效统治;标准二:是否履行国际义务;实质上要决定于国家利益。

追溯力--具有追溯力,即该团体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行为,国际社会都予以承认。

国际法反对和禁止附条件的承认。

不承认--该团体不具备国际人格者的形式构成要件;该团体有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情形。

过急的承认--既存国家对一个承认要件尚不明确的“人的集合体”予以不适时、不适当的承认,构成国际法上的过急承认。

过急的承认有构成干涉的危险,也往往被视为对母国尊严和主权的冒犯,属于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情况(承认一个叛乱团体为国家;承认一个分离主义运动当局为国家) 学说--宣告说:承认只是对一个既存国家国际人格合法性的确认或宣告,并非事实上创设这个国际人格;构成说:承认就是在法律上赋予一个国家合法的国际人格,未经承认,这个“国家”的合法国际人格并不存在。

原则2--过错责任,严格过错责任。

继承问题:继承---条约的继承-割让领土割让的情形:自愿割让买卖领土战争后果领土割让后的条约继承:被继承国的条约,自继承日期起,停止对所涉领土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对该领土生效,但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或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该条约的条件者,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独立新独立国家的情形:附属地从宗主国独立所谓附属地,指领土在国家继承日期之前原是被继承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附属领土的继承国。

新独立国家的继承规则:一般规则是,新独立的国家对于任何条约不仅仅因为国家在继承日期该条约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就有义务维持该条约对该附属地的效力,或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关于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在继承日期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多边条约,可以依通知而确立其成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但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新独立国家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不在此限。

关于双边条约,在继承日期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地条约,在新独立国家和对方当事国明确表示同意或于两国的行为而应认为已经同意的情形下,应视为在新独立国家和其他当事国间有效。

在这种情形下,该条约自继承日期起,适用于两国的关系,但从两国协议可知或另经确定有不同意思时,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合并国家合并的情形: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联合而成为一个继承国国家合并的继承规则:在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继承国和条约的其他当事国另有协议,或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的,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分立分立的情形:一个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

分立的国家继承规则:无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在继承日期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如此组成的每一个继承国有效;在继承日期仅对已成为一个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只对该继承国继续有效。

但是,如果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的,不在此限。

财产的继承-割让在一个国家将其一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情形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的问题应按照两国间的协议解决,如无协议,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国家不动产,同被继承国对该领土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皆转属继承国。

财产的继承-独立不动产继承:继承国获得被继承国的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附属地内的国家不动产,和属于附属地但位于附属地以外而在领土附属期间已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的不动产。

此外,被继承国的位于有关附属地以外的其他国家不动产,如果附属地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的,应按照附属地所作贡献比例将财产转属继承国。

动产继承:被继承国的动产,如果同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附属地的活动有关,而且如果属于该附属地而且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应转属继承国,而附属地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的其他动产也一样。

财产的继承-合并不动产: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位于所涉领土内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动产:与被继承国对该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动产,以及被继承国的其他动产也比照不动产一样继承。

财产的继承-分立不动产:除有关继承国间另有协议外,国家不动产转属不动产所在地国,如果国家不动产位于国家领土以外,则按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动产:与被继承国对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动产转属有关继承国,其他动产,按照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

尊严权国家元首不受侮辱和诽谤;国家元首及外交使节在国外享受特殊待遇;国家元首及外交使节在国内外享受特殊称号;国家军舰在外国领水享受特权地位;国家的权威标志,不应滥用,更不得加以无礼对政策的批评不构成对国家尊严的挑战国际法产生的历史条件:要有相应数量的国际主体存在;国际主体之间须经常、持续、频繁的发生联系。

国际主体:主权国家,国际主体,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君主。

领土: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领空、底土依附于领水和领陆,领水依附于领陆。

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其主权。

要件--必须国家实行先占行为;是无主地,没有任何主权存在的土地,不能是已有主权的土地,也不能是存在主权争议的土地;先占行为的作出,必须存在先占的意思表示;必须实施有效的占有;发现不构成先占。

内水的特殊制度:界河--一般以河流的中心线或主航道的中心线作为疆界线;沿岸国对疆界线以内的界河部分拥有主权,构成该国的领水;河水和生物资源的利用,一般沿岸国协议解决;一般的,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

多国河流--河流经过的沿岸国各段,归各沿岸国所有,构成沿岸国的领水;原则上,不对非沿岸国开放;沿岸国对自己拥有的那段多国河流部分不得滥用权利以影响其他沿岸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沿岸国可以在整条河流上自航行,不的限制。

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水。

各沿岸国对其拥有主权;沿岸国和非沿岸国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流上可以自航行;一般的,沿岸国的军舰可以在国际河流上自航行,非沿岸国的军舰则没有这个权利;一般的,沿岸国在国际河流的航运上拥有特权,即“沿岸航运权”。

湖泊和内陆海--如果被一个国家领土包围,则属于该国的领水,该国在其上享有主权;如果被多个国家领土包围,一般沿岸国就划界和利用达成协议。

通洋运河--一般的,无论是有条约规定还是处于该国自愿,通洋运河一般都是对全世界开放的;一般的,沿岸国有权就通过该通洋运河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通过费用。

主权水域各部分主权状态: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国家豁免的依据: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登临权和紧追权的行使条件:登临--该船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该船没有国籍,该船悬挂外国国旗或无国旗,但与该军舰属同一国家。

紧追--在其主权水域有非法行为的船舶,但不得进入第三国领海,不得中断。

拒绝引渡:强制性理--政治犯不引渡;被请求国有理确信,该引渡请求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欲对其进行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何一项原因而受到损害;引渡理系军法范围,非普通刑法范围;被请求国以就被请求引渡理做出终审判决;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判决;被要求引渡者曾或将要收到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得不到保障;根据任何一方法律,时效已过或大赦可免于处罚。

任选性理--被引渡者为本国公民;被请求国已经决定不就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对该人提起诉讼或该诉讼已经终止;引渡结果会导致被引渡者存在会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引渡会导致对被引渡者的不人道结果;已有特别法庭判决或将可能受审或判决。

无主地:住有土著部落或具有一定社会或政治组织的人群的地方就不能被认为是无主地,因此,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

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方领土添附: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

人为添附--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国际法复习资料什么是国家:国家就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公共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家的要素:实质要素-具有独立文化内核的民族;形式要素-确定之领土、恒有之人民、有效之政府、完整之主权。

国家种类:单一和复合国;永久中立国;附庸国;被保护国;君主国和共和国;梵蒂冈市国。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独立权、平等权、尊严权、自卫权、管辖权、豁免权。

义务--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害别国领土和主权;不得以任何理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内政;须以和平方式解决本国与别国争端;善意履行国际法规范和国际条约的义务。

承认问题:概念--承认就是国际法上一个国际主体承认另一国际主体的国际人格的合法性,并基于此与该国建立国际法律关系。

分类--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附属地国家的独立;国家合并、从一国中分离、国家解体。

原则--一国没有承认另一国的义务;承认某个“人的集合”为国际法上的国家,需要这个“人的集合”具备国际法上国家的形式要件、承认某个“人的集合”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还需要这个“人的集合”的立国行为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该组织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则国际社会有不承认该组织为国家的义务。

方式--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得承认--以法律上确定的、完整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在较小范围内保持两国的联系交往,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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