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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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 右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际法的词源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万民法”,英国边沁提倡改用“国际法”这一名称 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万国公法”。
否定论: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荇芬多夫 实在法学派:苏支,奥本海,奥斯汀四、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 一元论:国内优先:耶利内克国际法优先:波利蒂斯,赛尔,凯尔逊(规范学派)二元论:国际国内平行:德国特里佩尔,奥本海,安齐洛蒂五、 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发展进入17世纪,发生了 “三十年战争”。
1648年为结束这场宗教战争 而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所缔结的合约,是国际法漫长发展过 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
不仅标志着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实际 的国际社会的存在,而且标志着一种对国际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国际法 的产生。
《威斯特伐利亚合约》对国际法发展的划时代意义,足以表 明它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主要渊源:(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 规条三、 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六、者;(2)国际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次要渊源:(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辅助资料:(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七、国际法编纂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八、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九、国际法基本原则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十、国际法主体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十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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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要点总结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家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3.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2) 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4)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4. 保护的责任对主权内涵和国际法原则的影响国际保护责任之提出:我们赞同新的规范,即如果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由安全理事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以防止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清洗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影响:(1)国家主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或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护本国公民免遭暴力和战争的责任。
(2)国家内政的范围不断缩小,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规定所采取的执行办法不属于干涉内政,而联合国在一些会员国内进行的“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过程中行使的是国家的主权权利,处理的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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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国际法复习资料一.Introduction:1.The character of international lawFirst: states are the main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ddition, there ar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political entities with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Second: international law regulates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specially the relations of sovereign states..第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Third: there is no legislative organization in the world community; international law can be created by its own subjects, primarily the independent states, for their own purposes.第三,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例如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例如通过专门的外交会议制定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Forth: although, there is no judicial organiz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ne, international law can be applied by its own subjects. States themselves may take self-help measures, either through diplomatic means or through the use of force in self-defense, to enjoy their rights and enforce their obligations..第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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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1.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联系:两者都是流经两国或者两国以上国家的河流,其流经该国河段是该国领土,由其自行管理。
区别:国际河流一般有出海口,其通行制度由国际条约规定,航行依条约组织的委员会管理,向所有国家开放航行2.引渡与庇护:引渡:特指主权国家之间根据请求相互移交在对方领域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庇护: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3.代办和临时代办:1.代办是一级馆长 2.临时代办是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时,被委派等代行使馆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4.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向常驻国外的机关2.两者都是执行协议而建立,使馆长和领馆馆长同由派遣国家或政府派遣 3.均受派遣国外交部的领导,在国外领事不须受外交使馆领导 4.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促进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区别:1.建管时间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 3.所设置的机关范围不同 4.派遣程度不同5.职务范围不同6.领导关系不同7.物权与豁免不同5.过境通行制与无害通过制:过境通过制指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区别:1.无害通过不适用外国飞机过境;国境通过制则要求外国飞机在遵守航空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法规规则的条件下,在海峡过境飞越 2.无害通过要求在领海通过的外国潜水艇浮在水面行驶并展示国旗;过境通行无此要求,潜水艇可在水下行使 3.与无害通过制相比,过境通行制为外国船舶和飞机规定的义务要少并送得多,此外,公约规定,沿岸国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非无害通过行为;过境通行制不仅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且还规定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4.从管理权方面看,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的海峡,拥有广泛的管理权;可以就公约列举的方面制定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的法律法规,此外通过海峡的外国船舶也行管理和限制,从而确保沿岸国的安全和利益以及外国船舶的通过;而在适用过境他能够过的海峡内,沿岸国的管辖是有限度的,这样权力仅限于为海峡航行制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防止减少和控制海峡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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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上编总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内法与国际法三国际法的形成、发展和现状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法的编纂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说二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一概说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三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二国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四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二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三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下编分论第七章领土法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二国家领土的构成三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四边界和边界制度五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第八章海洋法概说一内海二领海和毗连区三专属经济区四大陆架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六公海七国际海底区域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执行问题第九章空间法一概说二空气空间三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一概说二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综述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二外国人的待遇三引渡和庇护四难民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一国际法上人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三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一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人格二联合国的基本结构和活动程序三专门性国际组织的体系和制度四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体系和制度第十四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一概说二外交关系法三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条约法一概说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四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第十六章国际经济法一概说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综述三国际经济组织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一概说二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四国际组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第十八章战争法一战争与战争法二战争的开始与结束三海战和空战中的特殊规则四战时中立五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六战争犯罪及其责任国际法名词解释上编总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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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
(2)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订的。
(3)法律效力具有特殊性,只对缔约国生效(4)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国际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常设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理论上,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种法律体系的理论。
一元论有两种学说。
(1)国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
国际法是国内法中的对外法,它的效力来自于国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有法律效力。
(2)国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
但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地位高于国内法,当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具有绝对的优先权。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是独立的,但又平行存在,它们在法律主体、来源、实质和强制性方面都不相同。
一元论和二元论都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因为一元论着重于强调内容上的对立,把一种法律强加于另一种法律之上,把一种互相联系的关系变成一种强制关系。
而二元论则着重强调形式上的对立,忽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事实上的联系。
(2)实践上,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它们是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两者互相作用和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表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际法一经形成,就转过来影响国内法,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和国际法冲突,同时国际法上的许多规定要依赖国内法保证执行。
中国的实践:第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
第三,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在国内适用国际惯例,所以,国际惯例在适用上仅其补充的作用,其效力显然是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之下4、国际法的渊源概念: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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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Chapt er 1 Intr oductionNam e of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名称Jus gentium万民法the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public int ernatio nal law 国际公共法the natur e of int ernatio nal law 国际法的性质Feat ur es of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特征1. Subject s. 主体St at es ar e t he m os t impo rtant subject s 国家是最重要的主体2. Sour ces. 渊源It s m ain sour ces ar e agr eem ent s am ong s t at es. 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3. Object s. 对象It is m ainly concerned with governing t he r elations between, and t he conduct of ,s t at es. 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4. The enfo r cem ent of int e rnatio nal law. 国际法的执行Int ernatio nal law is enfo r ced t hrough the Unit ed Nations and t he Int ernational Court Jus t ice. The r ole o f self-help, eit her thr ough diplo m atic m eans o r t he use of arm ed fo r ce in self-defence, should no t be under es tim ated. 国际法是执行通过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的法官。
自学考试《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是我国处理条约与国内法冲突问题的一般原则。
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5个常任理事国。
3. 和平是联合国关注的首要问题。
4. 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另一国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具有临时性。
5. 条约的暂停施行,指一个或数个当事方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在停止施行期间中止条约效力。
6. 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
7. 国家领土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8. 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生效以后,由于国际法所承认的原因的出现,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拘束原有的当事方。
9. 中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
10. 国家有权拒绝接受某一特定的人为外交代表,而且不必说明拒绝的理由。
11.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12. 外交人员死亡,其家属在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应继续享有其所应享的特权与豁免。
13.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但不需要接受国提前同意。
14. 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
15.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当事方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16.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17. 外交职员,指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
18. 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是国际法最基本的方法和任务。
19. 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20.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多项选择题:1.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主权。
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3. 海洋法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群岛及群岛水域、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争端解决等一系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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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以及渊源。
国际商法的概念:P2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应包括:•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理法。
•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电子商务法。
•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海上运输与保险法、产品责任法。
•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
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各国有关民商事立法的国内法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点。
大陆法系的分布▪欧洲:•法国支系(拉丁语系各国):法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支系(日耳曼语系各国):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亚洲:日本、韩国、中国大陆、台湾、澳门法的结构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编撰法典法律渊源:金字塔式的制定法体系法律习惯(custom)判例(case)学理英美法系的分布•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中国:大陆、台湾、澳门属大陆法系;香港属英美法系。
法的结构普通法衡平法(Equity Law)法律渊源:判例和立法(legislation)判例法成文法西方两大法系比较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
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
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4、适用传统:大陆法系中先确定事实后再去遵循法的规则;英美法系则多参照以往的判例。
即大陆法系是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则由个别到一般。
5、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强调职权主义,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英美法系则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位置,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却在诉讼程序上与英美相似。
3.商事组织形式及其法律特征。
商事组织法的形式:P13法律特征:P12-134.合伙人相互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P19-20权利: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分享利润的权利监督与检查账目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义务:缴纳出资的义务忠实的义务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不能任意转让出资的义务5.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P24-26有限责任公司,法语简称为SARL,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的,由股东共同出资,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特征:1. 股东人数受法律限制。
2. 股东负有限责任,属于一种资合公司。
3.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不公开募集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美国称为share corporation,指由一定数目以上的人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法律特征:1.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2. 股东人数的开放性。
3. 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 资本筹集的公开性与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公司的资本。
4.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 )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 )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p266.公司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设立的规则、公司资本和组织机构,注意依据中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理解。
P28公司设立条件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的人数物的要件——最低资本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共同设立)发起人认缴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渐次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其余社会募集和定向募集公司设立的含义和原则核准主义准则主义7.《1980年公约》是如何确定其适用范围的?P81-828.要约(发盘)与承诺(接受)的法律规定。
区别要约与要约引诱有何不同?要约:P60 承诺:P62要约与要约引诱区别:P609风险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何意义和《公约》的具体规定?P107 国际上有三种原则决定了风险何时转移到买方:货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之时转移到买方,如瑞士货物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到买方,此时不论货物是否交付,风险都由买方承担,如英国、法国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到买方,如美国、德国等国及《公约》⏹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规定,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与货物所有权一起转移到买方,即“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美国《统一商法典》认为买卖双方可以自由协商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如果合同无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灭失风险的承担划分原则,应让最有能力防止风险发生的一方承担⏹《德国民法典》规定,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从卖方向买方交货起转移到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风险⏹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属于由卖方亲自运送的货物,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只有在买方所在地交货时,风险才转移到买方⏹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中国《合同法》⏹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后由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未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出卖人按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公约》的具体规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公约》第66条到7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风险转移在合同中约定,无论是以具体时间为分界线还是采用贸易术语标准,都应该遵从;如果当事人没有自主安排,应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如果在运输途中买卖货物时,则以合同订立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
⏹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公约》认为,原则上风险一旦转移给买方,即使买方当时不拥有货物所有权,买方也不能因货物灭损而拒绝支付货款,除非货物灭损是由卖方的某种行为造成的;只有根本违约,才发生买方因宣告合同无效而解除自己的付款义务。
案例分析: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1)有权。
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
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
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10《公约》与中国《合同法》对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
11说明《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承担违约金等救济方法并用的关系。
1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
P18113我国《产品质量法》针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同规定。
P18314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如何?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有何异同?性质与作用:P119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基本共同点,是这些货运单据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的凭证。
基本区别在于它们是否是物权凭证。
提单是物权凭证,原则上是流通证券,买卖提单等于买卖货物;空运单和铁路运单则不是物权的凭证,不代表所承运货物的价值,不可转让,不可议付;多式联运单据依据交货人的选择,可以做成可转让单据,也可以做成不可转让单据,如签发可转让单据,应列明是按指示或是由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由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海运提单:1、提单的含义。
《海牙规定》和《维斯比规定》均未给出提单的明确定义。
只有《汉堡规定》规定提单的内容有三部分:①合同证明;②凭证;③交货。
(因为合同一般都要有双方签订,提单只有一方签字,如提单内容与运输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合同内容为主)。
2、提单的性质。
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②接收货物或装船的收据;③货物的权益凭证。
空运单: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单证称为“航空货运单”。
它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运输条件以及关于货物重量、尺码、包装和件数的初步证据。
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的《海牙协议书》;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铁路运单: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输合同。
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际货约》,另一个是《国际货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