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解读:侵权责任的形式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司法考试是对法学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考查,涵盖了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宪法等多个学科。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中的全科重难点进行讲解。
以下将从各个学科的重点内容展开,以便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民法民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科,主要考察民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
重点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1. 物权: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和支配他人的能力的权利。
在物权的考察中,主要以物权的获取、变动和灭失为重点。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债权法规定的事实要件,获得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债权的考察主要涉及债权的种类和产生、变动、消灭等问题。
3. 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责任都是考察的重点。
4.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二、刑法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门重要科目,主要考察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
重点内容包括:刑法基本原理、主体、客体、情节、刑种、刑事责任等。
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原理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等基本因素的体现。
对刑法基本原理的了解,有助于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规定。
2.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察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等。
3. 罪名与刑种: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罪名的划定和刑种的选择是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4. 量刑准则和刑事责任:量刑准则是刑法对犯罪的刑罚数额进行规定的依据,而刑事责任则与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有关。
三、商法商法是指与商事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等。
重点内容包括:公司设立与经营、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国际贸易法规等。
1. 公司设立与经营:公司法是商法的基础,涉及公司设立的主体、条件、手续等问题,以及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举措和义务。
10-13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及解析

2010-2013年司法考试题(侵权责任法部分)单选题13年14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B.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C.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D. 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参考答案]D[解析]: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
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
还有些工业单位实行部分经费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部分经费来自自收自支。
故A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不分情况,笼统地说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
故B项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
故C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事业单位法人无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当选。
12年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
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
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
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A[考点] 无因管理、侵权责任[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乙虽受甲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形式——损害赔偿1.人身损害赔偿1)含义:侵犯人身权(物质性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
2)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第16条)(1)一般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2)特有项目: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特别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17条)2.因侵害人身权益而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1)界定:一般是指精神性人格权益被侵犯导致的财产损害2)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20条)(1)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2)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3)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1)界定:受害人因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2)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掼害;(3)自然人死亡后,侵权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杜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人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侵权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等。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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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包括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②行为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
③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是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组成部分,我们小编在这里总结了相关复习资料,为大家新一年的复习进行加油助威,希望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都能金榜题名。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针对侵权人正在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譬如某人正在散布诽谤他人的谣言,受害人有权请求加以制止。
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请求,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审理案件之前、之中发布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
行为人不排除妨碍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
采用这种责任方式必须是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还未发生实际损害。
4.返还财产,是指受害人对行为人无权占有的财产,有权要求行为人予以返还。
譬如甲借用乙的电脑届期不交还,电脑所有人乙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甲返还电脑。
适用返还财产责任方式的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不能适用该责任方式,受害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该财产虽然存在,但已经损坏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责任,其侵权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失。
客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需证明其侵权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
在我国法律中,大多数侵权行为属于主观责任,即侵权行为人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基本要素。
只有满足这四个要素,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如伤害行为、侵权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等。
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损害结果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
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未经合理注意或谨慎的行为。
三、举例分析侵权责任1.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责任是指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人身损害责任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
例如,小明驾驶车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明应当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小明应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恢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2.财产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失,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财产损害责任包括物权侵犯、侵犯商业秘密等。
例如,小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导致他人的商业利益受损。
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十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是最基本的侵权责任形态,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即《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的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自己责任的基本规则,第36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是特别规定。
2.对人的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是侵权替代责任中的主要类型,《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典型的对人的替代责任有以下六种:(1)第32条前段规定监护人责任;(2)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责任;(3)第34条第2款前段规定劳务派遣责任;(4)第35条规定规定个人劳务责任;(5)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6)第57条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3.连带责任一是连带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第13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第14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
二是规定适用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
通常认为,适用连带责任的就是共同侵权责任,但并非如此。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九种情形适用连带责任:(1)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2)第9条规定的教唆人、帮助人的责任;(3)第10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4)第11条规定的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5)第36条第2款规定经提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6)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
(7)第51条规定非法买卖机动车的连带责任;(8)第74条规定的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9)第75条规定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4.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按份责任,主要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也有两种特别清醒适用按份责任,而不适用连带责任:(1)第12条规定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的后果是按份责任;(2)第67条规定环境污染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侵权责任适用按份责任;(3)第87条规定的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补偿责任是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抗辩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抗辩事由有哪些当人们故意侵害他人导致其权益受损严重时,是属于违法行为的,而且在法律上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但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分不清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抗辩事由包含了什么,那么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抗辩事由有哪些?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侵权责任的形式和抗辩事由有哪些(一)侵权责任的形式1、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概念和特征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如下特征:(1)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措施。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不仅是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判令不法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法,而且也是不法行为人应向受害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即表现为国家对被侵害的权利所采取的补偿与救济的方法。
(3)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性的,但又不限于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
2、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原物;(5)恢复原状;(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7)赔礼道歉;(8)赔偿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外来原因。
(1)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允诺。
(2)外来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理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正当防卫必需具备以下前提:须以损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防卫具有需要性和紧迫性;防卫必需针对犯警损害人本人;防卫必需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因紧迫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以恰当抵偿。
紧迫避险采纳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迫避险人理当承担恰当的责任。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B.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原则C. 当事人可以预先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D. 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因此选项B正确。
选项A 中“公平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而非订立原则;选项C中,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选项D中,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确实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但该选项没有涵盖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 下列关于侵权责任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 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实际损害为前提C. 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前提D. 多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前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选项C错误,其他选项均正确。
3.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刑事诉讼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原则B. 刑事诉讼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C. 刑事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D. 刑事诉讼应当以侦查为中心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刑事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因此选项A、B、C均正确。
选项D中提到的“以侦查为中心”并非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
4.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民事诉讼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B. 民事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C.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D. 民事诉讼应当以调解为首要目标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解读:雇员侵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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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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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方式的体系
【侵权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侵犯物权的责任--修理、更换、重作)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主要适用于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意: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①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竞合,择一行使
②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还适用于人身权、知识产权领域
D.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公平责任
【侵权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特殊的两种损害赔偿
1.返还性赔偿
【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惩罚性赔偿
【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共同点归纳:
(1)侵犯的都是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
(2)赔偿的都是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两者可以并用
(3)赔偿数额都超越了实际损失范围
拓展练习:王某一家三口到月亮花餐厅就餐,由于王某一家所坐餐桌紧挨着的包厢发生爆炸,导致王某一家一死一重伤。
经查,爆炸系因包厢中的客人李某自带的一瓶五粮液酒所致,该酒系他人(已无从查找)送给李某的礼物,原来系炸弹。
为损害赔偿,当事人发生争议。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C.王某的损害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D.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公平责任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公平责任问题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本题中,月亮花餐厅并无违反合同约定的事由,故不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应当符合过错、损害、因果和不法四个构成要件本题中,月亮花餐厅作为普通的餐饮营业者,对于客人自带进入餐厅就餐的酒水无法尽到防范的义务,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
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李某而言,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也无防范的能力,即使其尽到的最大的注意义务,作为普通人也难以发觉酒瓶里面装的是炸弹而非酒,故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王某一家到月亮花餐厅就餐是为了餐厅的营业利益,虽然餐厅也遭受损害,但仅为经济损失而王某一家则遭受了巨大的人身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可责令受益人月亮花餐厅承担公平责任,对王某一家所遭受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